天然芦荟排毒软胶囊天然芦荟排毒软胶囊
Q/KSB0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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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检索号
X83
海 南 省 企 业 标 准
Q/KSB012-2009
大蒜精油软胶囊
发布 实施
1
Q/KSB012-2009
海南康斯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大蒜精油软胶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蒜精油软胶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油、精制大豆油等为原料,经溶胶、配料、压丸、干燥和包装而成的大蒜精油软
胶囊的生产控...
天然芦荟排毒软胶囊
Q/KSB0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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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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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企 业 标 准
Q/KSB012-2009
大蒜精油软胶囊
发布 实施
1
Q/KSB012-2009
海南康斯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
大蒜精油软胶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蒜精油软胶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
、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蒜油、精制大豆油等为原料,经溶胶、配料、压丸、干燥和包装而成的大蒜精油软
胶囊的生产控制、检验、销售等环节。
2.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35 大豆油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
GB/T 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4-2003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14156-93 大蒜油
GB 6543-1986 瓦楞纸箱
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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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SB012-2009 250mg/粒或350mg/粒或450mg/粒或500mg/粒或800mg/粒或1000mg/粒,塑料瓶装或泡罩包装。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蒜油应符合GB/T14156-93的要求。
4.1.2 精制大豆油应符合GB1535大豆油中一级大豆油的要求。
4.1.3 明胶应符合GB 6783-94食品添加剂明胶。
4.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目 指 标
性 状 软胶囊
杂 质 无明显的外观杂质
内容物色泽 淡黄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滋味和大蒜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项 目 指 标
大蒜素(mg/g) ? 1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酸价(以脂肪计,KOH mg/g) ? 3
崩解时限指标(以分钟计) ? 60
灰分,% ? 5.0
铅(以Pb计,mg/kg) ? 1.5
砷(以As计,mg/kg) ? 1.0
汞(以Hg计,mg/kg) ? 0.3
4.4 卫生指标
卫生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25
酵母(cfu/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4.6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 14880-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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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 GB14881 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5-10粒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纸上,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性状、包装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
感官指标应符合4.2要求。
6.2 理化检验
6.2.1 大蒜素
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保健食品中大蒜素的测定规定测定。
6.2.2 过氧化值和酸价
按GB/T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砷、汞
按GB/T5009.12、GB/T5009.11、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崩解时限指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灰分
按GB/T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GB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负偏差
采用0.01g感量电光天平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方法
以同一班次中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周规格产品为一批。从成品库中间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每一批按3‰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4瓶,样品需重先混匀后分装封存。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
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分成两份,一份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一份保留备查,型式试验应在出厂检验合
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7.2
产品分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7.3
7.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遂批检验,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
要求,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和感官特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
7.4 型式检验
型式试验每季度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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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辅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对该项目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
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7.5.1.3 微生物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应复检。 7.5.2.1 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5.2.2 型式试验项目不超过1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
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不准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品。
7.5.2.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 8 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规格符合本标准3要求。
8.2.2 本产品采用符合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8.2.3 每件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食用方法、贮存方
法、净含量、规格、卫生许可证号等。
8.2.4 本产品的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纸箱应符合GB6543要求,外包装上应有防潮、防晒、轻装及朝
向标识,符合GB/T 191-2000规定要求,箱内还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检验证。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具有防潮、防晒、防冻等设施,不得与有毒害、有污染物品混运。 8.4 贮存
8.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
不得与有毒害、有污染物质混贮。
8.4.2 不按本标准规定的条件运输、贮存而造成的产品变质、破损,应由运输贮存单位负责。 8.5 保质期限
产品在本标准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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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大蒜素(大蒜辣素)的功效成份检验方法
取本品内容物2—3g,精密测定。置于小烧杯中,加硝酸2ml,不断搅拌至淡黄色,放置20分钟,移至100ml量瓶中,以水少量分次洗涤烧杯,洗液并入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过滤,弃去初滤液,
精密量取续滤液75ml,置150ml烧杯中,先一次加入10%NaOH溶液约8ml,然后加入甲基橙指示液5滴,再滴加10%NaOH溶液至黄色,再滴加盐酸溶液(1—2滴)至红色,再多加1ml,置沙浴上加热浓缩至约50ml后,置电炉上加热至微沸,加入5%氯化钡试液10ml,搅拌均匀,在摄氏90度水浴中保温2小时,用致密无灰滤纸过滤,用热水洗至无氯离子(滤液加入硝酸银试液不浑浊),将沉淀连同滤纸放入已知重量的坩埚中,
在低温电炉上烘干至滤液碳化后,置高温电炉中于摄氏600度灼烧半小时(至灰分变白)。取出冷却,精
密称定,所得沉淀重来与0.4635相乘,即相应于供试品中大蒜辣素的重量,大蒜辣素含量(%)=沉淀重量/取样量×0.46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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