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预缴纳税申报时,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在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预缴纳税申报时,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在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
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2、年审通过的证明资料;
3、盈利年度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预缴纳税申报时,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减免税额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预缴纳税申报时,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预缴纳税申报时,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减免税额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2、盈利年度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预缴纳税申报时,如已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减免税额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其他"。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
》(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
;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从会计利润总额中抵扣。
本文档为【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