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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IE架构拆除时涉税问题备忘录

2018-11-29 5页 doc 18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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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VIE架构拆除时涉税问题备忘录关于VIE架构拆除时涉税问题的备忘录 (一)拆除协议控制模式时,境内外各法律主体、纳税主体如何变化,如注销、重组等,相应的纳税义务和适用的税收政策如何变化? VIE控制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润转移至境外投资方控制的WFOE和其他关联实体,并最终分配给境外投资方。因此,在VIE 模式下,存在大量的境内外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如境内运营实体和WFOE之间有关技术服务等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企业可能面临潜在的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部分的重复征税(如服务费在境内运营实体和WFO...
关于VIE架构拆除时涉税问题备忘录
关于VIE架构拆除时涉税问的备忘录 (一)拆除协议控制模式时,境内外各法律主体、纳税主体如何变化,如注销、重组等,相应的纳税义务和适用的税收政策如何变化? VIE控制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润转移至境外投资方控制的WFOE和其他关联实体,并最终分配给境外投资方。因此,在VIE 模式下,存在大量的境内外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如境内运营实体和WFOE之间有关技术服务等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存在,一方面使得企业可能面临潜在的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部分的重复征税(如服务费在境内运营实体和WFOE层面的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增加了整个交易的税收负担。 VIE控制协议终止本身并不会导致相关方产生任何的纳税义务。但随着VIE 控制协议的终止,以及原VIE架构下相关实体的注销(如WFOE或其他境外实体的注销),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跨境关联交易)和重复征税可能因此减少,整体税负可能比之前有所降低。 拆除协议控制模式时,若只是控制协议的解除,境内外主体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均未发生变化时,由于中国税法以法人为主体,因此控制协议的取消,纳税主体并不会发生变化。 但控制协议解除同时对WFOE公司进行了重组,则会引起的相应的税务问题。 (二)相应的原境内主体(境内WFOE、境内实体)原曾享受的国内税收优惠是否会被撤销导致补缴税收,从而增加拆除协议控制时的税务成本、会涉及哪些税种,有多大影响程度? 【对于境内实体企业】 由于境内实体企业本身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故解除协议后不会引起税收优惠的变化。但拆除境内实体企业与境内WFOE协议控制,切断两者之间的利益转移,并按独立交易价格原则发生交易行为,则原先的关联交易转让利润行为可能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境内实体企业以前年度的转移利润行为可能面临被纳税调整及处罚的风险。 1 在拆除VIE架构后,未来境内公司上市时,监管机构也可能会要求企业就VIE设立及拆除过程中的纳税情况进行。如暴风科技上市中,监管机构曾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补充说明其VIE搭建及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务的情况。 【对于境内WFOE公司】 由于解除协议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经营模式并未发生变化,税收待遇是否会变化则取决对WFOE公司的重组模式(如成为境内实体企业股东、子公司或资产业务纳入经营实体等)。 若由于重组行为,引起境内WFOE企业外资企业身份变化或经营模式的改变,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不符合要求,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甚至补税情况。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2008年之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旧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补缴此前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WFOE在股权转让时经营期限不满十年,但享受了旧税法下有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则须补缴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三)境外投资方转让WFOE股权的涉税问题 VIE拆除过程中,境内投资方或境内运营实体可能直接或间接从WFOE(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手中收购其持有的WFOE股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须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同时,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该非居民企业应纳的所得税。如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转让方未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则受让方可能被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包括股权和其他财产)的征税。7号公告明确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应税财产交易中的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同时,如果受让方能在交易发生 时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披露该交易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扣缴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且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VIE拆除过程中,会涉及众多关联交易。如相关的关联股权交易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合理解释,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除此之外,股权转让的双方还需要各自按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四)WFOE资产转让中的相关税务问题 在WFOE持有必要资产(主要是一些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情况下,VIE 架构拆除时也可能涉及境内公司或关联方收购WFOE持有的必要资产的交易。 通常情况下,WFOE需要就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如有溢价)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相关的资产或股权转让交易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及配套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重组(或称之为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除此之外,转让资产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条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交纳增值税。转让资产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的条件,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要交纳营业税。 (五)VIE内资公司股权调整中的相关涉税问题 如相关投资方是以增资的方式来获得内资公司的部分股权,则原股东不涉及缴纳任何的所得税。但如果投资方是以收购原股东部分股权的方式来投资内资公司,则原股东(转让方)须确认相关的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所得税。原股东为企业的,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原股东为自然人的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方以货币性资产增资或购买原股东的股权,投资方或原股东不涉及缴纳任何的税收。但如果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或购买原股东股权,则投资方需要将该非货币资产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个人非货币确认的应税所得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资产投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重组的免税处理。 (六)拆除协议控制前后实质性的业务(利润)如何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变更,从而引发相关所得税等税务成本的改变? 拆除协议控制前,经营实体的利润通过协议控制模式实际分别体现在经营实体公司和WFOE公司里,如前所述存在利润转移的问题。 拆除协议控制后,由于WFOE公司最终注销(WFOE公司为壳公司的情况下)或重组并入经营实体公司(WFOE公司有实际业务情况下),实质性业务利润是否变化要视重组模式而定。存在三种情况: 1.WFOE公司为壳公司情况下,WFOE公司直接被清算注销,利润无需转移,该环节流转税金及附加可节省;在此种情况下,WFOE公司一般亦不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拆除协议控制并清算注销后,对企业所得税无影响。 2.WFOE公司为实体公司,但只是进行业务重组,从税务上来说,业务重组后,转移利润功能消失,盈利能力提高,相对于原先协议控制模式下,所得税税负有所增加,当然原来转移利润时所产生的流转税金及附加也可以节省。 3.WFOE公司为实体公司,最终WFOE公司以股权方式重组纳入经营实体公司体系,WFOE公司成为经营实体公司的子公司或孙公司,拆除协议控制后, WFOE公司未来继续存在,重组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的不同,相关税务成本亦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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