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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2017-09-30 6页 doc 17KB 7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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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湖南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决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控制和防止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随意性,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本着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 (一)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二)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决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控制和防止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随意性,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本着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 (一)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二)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已申领奖励金后又再生育的; (三)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 (四)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五)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 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 (七)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 (八)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而强行生育的; (九)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后,再强行生育 的; (十) 蓄意规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 (十一)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湖 南省人民政府令194号) 三、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一)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标准: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再生育已申领奖励金后又再生育的 标准: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三)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 标准: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四) 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标准: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倍征收。 (五)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一般标准:普通群众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 收入的2-3倍征收。 2、从重情形及标准: (1) 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区范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 (2) 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实际收入,且无法核实其 具体收入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3)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不及时出生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总收入的3-4倍征收;超过二年不足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5倍征收;超过三年经举报查实的, 按双方总收入的5-6倍征收。 (4)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后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 5-6倍征收。 (5) 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6) 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7) 违法生育后不接受调查,企图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六) 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6-8倍征收。 (七)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 标准:每再多生育或再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征收标准 依次增加3倍征收。 (八)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而强行生育的 情形及标准:?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谎报婴儿死亡的;? 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具有以上三种行为之一,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强行生育的按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九)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后,再强行生育 的 情形及标准: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 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 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本条第(五)项和第(六)项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十) 蓄意规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 情形及标准: (1) 将违法多生育的子女寄养在他人名下,在小孩出生一年以内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 总收入的3-4倍征收;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5倍征收;超过三年以后经举报查实的,按双方总收入的5-6倍征收。通过他人骗取了合法收养手续的,按 双方总收入的6倍征收。 (2)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拒不承认生育事实,经依法进行技术鉴定确认为违法生育的,按 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3) 以生育为目的,采取变更户口性质、将户口迁离本区范围违法多生育的,按双方总 收入的4-6倍征收。 (4) 违法多生育子女后,采取在本区外就轻接受处理的,在依法定程序变更征收决定后, 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5) 骗取、买卖、伪造、变造、借用他人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6) 采用办理假离婚、假结婚手段违法生育的,按双方总收入的4-6倍征收。 (十一)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计征倍数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 的干部、职工以及“名人富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员工、流动人 口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权限 1、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 2、受委托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在调查清楚违法生育事实后,填写《征 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建议,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经审批确认社会 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委托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征 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由计生办执法人员负责送达。 3、拟按2-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 领导审批决定。 4、拟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提出初步意见 后,报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作好会议记录,将《征收 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长沙市人口计生委政法处备案。 六、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9月29日起开始实施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之前违法生育的,适用于修改前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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