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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权威资料]

2017-10-06 4页 doc 16KB 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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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权威资料]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权威资料] 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 [摘 要] 目前我国理论上通说认为,器官捐献者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也未有例外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某些特殊人群可以进行例外的规定。国家可以在保障捐献主体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某些特殊捐献主体进行例外规定,从而利于扩大器官来源,以便挽救更多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 [关键词] 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表意能力 【】 D922 【】 A 【】 1007-4244(2014)01-066-1 器官捐献,...
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权威资料]
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权威资料] 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 [摘 要] 目前我国理论上通说认为,器官捐献者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也未有例外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对某些特殊人群可以进行例外的规定。国家可以在保障捐献主体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对某些特殊捐献主体进行例外规定,从而利于扩大器官来源,以便挽救更多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 [关键词] 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表意能力 【】 D922 【】 A 【】 1007-4244(2014)01-066-1 器官捐献,是捐献主体行使身体权的体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捐献主体可以对自己身体内的部分器官或组织进行处分。但是这种支配权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身体是生命和人格的载体,需要尊重和敬畏,所以法律对权利人的此项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权利人不能滥用这种支配权,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身体器官。 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理论上通常有两种学说,一种是民事行为能力说,另一种就是表意能力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判断捐献主体同意能力与否,直接适用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即可。一般情况下,成年人都可以被推定为具有表意能力。笔者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具有表意能力,也可以作为器官捐献的主体。下面笔者将通过对民事行为能力和表意能力两种判断标准的辨析,来进一步探讨捐献主体的资格问题。 一、民事行为能力内涵 对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各学者对其都已有明确定义。王泽鉴认为,“行为能力,只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史尚宽指出,“行为能 力,自广义言之,乃依自己之意思活动,得引起法律上效果之能力也。”梅迪库斯指出,“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即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而构建其法律关系。” 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只有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该主体才能以自己的意思来设定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表意能力内涵 表意能力,亦可称意思能力或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并依此做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治原则,使得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与其行为相应的表意能力,应根据其具体行为,综合行为人的年龄、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等因素做出具体的判断。 三、民事行为能力与表意能力的辨析 表意能力者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这种意思能力包括正常的认识力和预期力。意思能力决定了行为的效力。具备意思能力,行为才有效。然而,意思能力指向的是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精神状态,这种表意能力的具备与否,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行为能力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行为能力对意思能力的取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其不符合行为能力的规定而直接否定其意思能力。笔者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针对器官捐献,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反而更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捐献主体器官捐献的同意能力分析 器官捐献移植在技术上具有一定难度和风险。法律出于保障捐献主体的身心权益,对捐献主体的要求甚为严格。因此,对于器官捐献主体的资格要求,一般各国皆是以完全行为能力人为原则。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其他国家在遵循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允许例外存在。而我国则没有例外规定。下面笔者将着重探讨特殊的捐献主体,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 第一,关于精神病人的主体资格认定。因为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表意能力,不能做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基于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考虑,其不能成为器官捐献合同中的捐献主体。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其在正常状态下做出的表意行为,是真实有效的。此时,其若是做出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可。 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活体器官捐献具有一定的风险,再加之未成年人身体又正处于发育阶段,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但是,德国、法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家的法律皆禁止未成年进行活体器官的捐献,其均采纳了WTO的指导原则,即不能基于移植目的而摘取活体未成年人的器官。 综上,其他国家对于未成年器官捐献虽原则上不允许未成年人成为活体器官的捐献主体。许多国家在通过设置严格条件最大限度的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允许未成年人成为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如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不能否认其能够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年龄来衡量民事主体是否能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简言之,针对特殊主体能否成为器官捐献的主体,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保证捐献主体合法权益 的基础上,予以一定的例外规定。毕竟,任何事都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能因为强调法律适用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否定特定主体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李培(1988-),女,汉族,安徽阜阳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与债权法理论与实务。 文档资料:活体器官捐献主体资格探究 完整下载 完整阅读 全文下载 全文阅读 免费阅读及下载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企业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论“无限”的哲学阅读相关文档: 及宗教意蕴 论服务型政府 动漫节庆产业对城市发展的文化意义 摆脱现代“第二性”,重拾女权主义 企业信用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锁定加压钢板内固定失败原因分析 北京同仁堂财务分析及建议 张佩青辨治过敏性紫癜肾炎血尿经验 何首乌炮制研究进展 中西医结合治疗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临床疗效Meta分析 从痰论治胃癌前病变临证思路 我院2009―2012年中药饮片应用分析 糖尿病膀胱病证治探讨 健脾化痰方配合温灸中脘治疗轻中度稳定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临床疗效及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癌痛消药物血清对人肝癌细胞SMMC―7721和Bel 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 *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本文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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