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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讲稿

2017-09-19 7页 doc 33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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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讲稿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讲座                                             ————韩春燕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 今天很高兴,按学校安排上一堂,关于“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课。那么我就先从高淑燕被骗这件事讲起。有的同学可能知道,高淑燕经常爱背着老师,违反学校规定偷玩手机,她玩什么呢?在手机网络上聊天。由此在网络上认识了异性朋友,在这位朋友诱导和教导下,她本人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学校放假期间,学校不监管,父母在农村对外界事物相比较城市生活不了解等有利机会,最终于今年4月4日...
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讲稿
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制讲座                                             ————韩春燕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 今天很高兴,按学校安排上一堂,关于“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制课。那么我就先从高淑燕被骗这件事讲起。有的同学可能知道,高淑燕经常爱背着老师,违反学校规定偷玩手机,她玩什么呢?在手机网络上聊天。由此在网络上认识了异性朋友,在这位朋友诱导和教导下,她本人想尽一切办法,利用学校放假期间,学校不监管,父母在农村对外界事物相比较城市生活不了解等有利机会,最终于今年4月4日,在这位异性朋友的帮助下,前往金昌汽车站,成功脱离父母监督,来到自认为很自由,很繁华,很精彩的城市,甘肃兰州独立闯荡。可是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从事的这份职业并不适合一个17岁少女从事,因为这个职业存在很大风险,是成人服务行业,是未成年人都禁止的场所。那么她怎么会从事这个职业呢?从事的这个职业对她身心有损害吗?她会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这就是今天我要和大家共同学习的重点。 在多方努力下,今年4月9日是,高淑燕从兰州回到了武威自己家中,当她面对老师的时候,她下跪了,连声感谢学校和老师帮助解救了她。那么同学们想一想,她这5天过的幸福吗?我想不幸福!如果幸福,她能见到老师下跪感谢吗?她是不是寻找到了真正的快乐生活呢?是不是得到了真正的自由呢?我想没有,因为她所处的环境,决定了她必须用自己的青春,自己的劳动获得生存的资本,想一想,现在社会就业竞争这么大,消费水平这样高,大学生都很难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何况一个涉事很浅,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聋哑少女怎么可能立刻找到一份如意的工作呢?更何况自己没有任何专业特长,没有受到全面系统的高等教育,又怎么能在繁华的甘肃首府兰州就业呢,如果找不到工作,又有谁会愿意白白养活你,负责你的衣食住行呢?所以,高淑燕她自己完全想错了,她在不愿意,也没有人帮助她,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她无处可去,也是身无分文,她自己完全被这位异性朋友所掌控。在那种环境和形势下,她只能委曲求全,只能屈服于管理者不正当的要求,她别无选择,因为这个团伙决定着她的命运,说严重一点,他们想让你饿三天三夜,他们看你不顺眼,想揍你,折磨你,侮辱你,你如果想活着,还想再次见见父母,亲人,老师,还不愿意早早离开这个世界,那么你必须象一个羔羊一样温顺的服从他们无理,非法的要求。同学们你们自己想一想,有快乐吗?有自由吗?她当时所处的环境安全吗?肯定是毫无安全感的。老师和警方掌握,她当时就业的场所,就是最容易导致违法犯罪的场所。那么这一切,是不是破碎了她少女的梦想呢?答案也是很肯定的。 失踪的聋哑青少年找到了,但这一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这个事件中,一方面,是聋哑青少年被骗走;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也是聋哑人。据了解,此类事件在全国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大都涉及聋哑人偷盗、抢劫和拐骗等违法行为。另据有关报道,当前聋哑人犯罪呈上升趋势,逐渐演变成团伙犯罪,并趋于职业化。 那么,聋哑青少年为何屡屡被骗?个别聋哑人为何不惜违法来拐骗聋哑青少年?又是什么原因使得聋哑人犯罪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首先,社会交往不畅。聋哑人的听力和语言能力有不同程度的缺失,同时,正常人中能够看懂手语或会使用手语的人又微乎其微,聋哑人在与正常人沟通和交往时存在着很大的障碍。由于缺乏沟通和了解,聋哑人与正常人之间的信任度便大打折扣,聋哑人对正常人多有抵触情绪,转而对聋哑人有一种特别的信任,彼此交往根本就不设防。这就为那些想拐骗聋哑人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的聋哑人提供了绝好的契机。 其次,就业问题严峻。当前的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大学生的就业状况都不容乐观,更何况有着残疾的聋哑人。他们由于生理上的缺陷,接受教育受到一定的限制,受教育的程度普遍不高,学历层次和能力水平明显偏低。另外,福利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有限,加之很多用人单位对聋哑人存有这样或那样的偏见,聋哑人很难找到可以谋生的工作。看到一些从外地回来的聋哑人穿着时髦花钱大方,并且把外面说得是美好无比,一些聋哑青少年便容易上当受骗。 第三,人生观和价值观缺失。聋哑青少年中有很多人几乎没有正确的人生理想,不能够正确估计自身的实际能力和社会价值,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应该做些什么,能够做些什么。当那些骗子告诉他们可以带他们出去打工挣大钱的时候,就会盲目听信谎言,而不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能力和社会价值来判断这些话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有这样一个案例:是我从电视上看到的,一位叫陈要亮(聋哑人)因犯盗窃罪接受审判,被告人陈要亮在最后陈述中用手语达的“我想回家”这句话却犹如他发自内心的呼喊,一直在我耳边回想。     在我的脑海中,始终有一双孤独、无助的眼睛,那眼神犹如在旷野中迷失了方向的羔羊,让人感到辛酸……     那是在庄严的法庭上,一双孤独、委屈、无助的眼睛乞求地望着审判台,用手语发自内心地呼喊着“我想回家!”     这也是用手语进行的无声审判     被告人叫陈要亮,是一个聋哑人,犯盗窃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陈要亮的父母)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审判庭上,被告人陈要亮他瘦瘦高高的,他的眼睛很清澈,目光也很单纯,也许是他目光中的委屈和无助使他看上去比他同龄的城市孩子要小一些。被告人陈要亮的父母为了参加当天的开庭专程从县里的农村赶过来的。他们很朴实,看上去和普通的农民没有什么区别。他们穿的衣服虽然都泛白了,但是却相当干净。当坐在被告席上的陈要亮看到已经几个月没有见过面的父母时,他想走过去,但马上又无奈地站住了,委屈的眼泪很快得滚落了下来。     那天的庭审进行得很顺利,被告人陈要亮如实地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2月5日下午6时许,他伙同张晓江、“大个子”(均为聋哑人)三人在市区比较偏辟的地方,“大个子”和张晓江到一辆等交通信号灯的轿车旁,由张晓江指着车的后轮胎,吸引司机的注意,当司机下去察看时,“大个子”趁机从车右边把车门打开将司机的包(内有现在六万元)拿上跑到他面前把包扔进他带的一个纸带中后,他们三个人一起逃跑,后来他一个人被抓住了,另外两个人逃跑了。虽然被告人陈要亮是聋哑人,但由于他认罪态度比较好,和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再加上请来的手语翻译表达得也比较清楚、流畅,在法庭调查阶段很快就把案情调查清楚了。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通过手语翻译了解到:被告人陈要亮是在回家的路上,被两个聋哑人(张晓江、“大个子”)劫持到洛阳的。由于没地方住,他们晚上就睡在火车站,白天他和“大个子”、张晓江在一起到处瞎转着伺机盗窃。     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审判长让被告人陈要亮作最后陈述时,陈要亮用几乎要哭出来的表情比划着:“我想回家!”这时坐在旁边的被告人的母亲看着陈要亮那可怜的样子,也心疼地哭了。     在休庭期间,被告人的母亲赶快上去不停得问陈要亮在看守所里面能不能吃饱、睡得好不好。而陈要亮的父亲则坐在一边儿默默地读着孩子用手语表达出的每一句话,我想此刻他的心情一定很复杂。忽然,我发现被告人的手背上有一条伤口,此时他的母亲也发现了这个情况,她急忙用不太熟练的手语问是怎么回事儿,陈要亮告诉我们是他自己不小心弄破的。也许是母子连心吧,或是对自己没有保护好孩子的自责,她不停地流泪,眼睛一刻也没有离开过陈要亮手背上的伤口。     合议庭经过近三十分钟的慎重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要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要亮系犯罪未遂,不能成立。被告人陈要亮系共同犯罪。陈要亮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聋哑人,应减轻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要亮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庭审结束后,陈要亮的母亲从随身带的一个布兜里拿出了几个水煮鸡蛋,很真诚地放到法警面前,让我们吃鸡蛋。陈要亮的父亲木讷地坐在边儿上,嘴里也不停地说着“吃吧,吃吧……”看着这对朴实的农村夫妇,他们早上一大早就起来坐车,赶了几百里的路程,就为了来见见孩子,让他吃几个母亲亲手煮的水煮鸡蛋。出于纪律,法警告诉她可以让被告人在路上吃几个,剩下的让她全带回去。     在法警将被告人陈要亮带离审判庭时,被告人的母亲终于忍不住地哭泣了起来。陈有亮的母亲稍微控制了情绪后,哽咽着说:陈要亮在家里是老大,下面还有一双弟妹。家里三个学生,没有一点经济收入,全靠种地顾住一家五口人吃饭。陈要亮在上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有时都是拖欠着。都说“穷人的孩子早当家”, 陈要亮特别懂事儿,他理解家里的困境,在聋哑学校上到二年级的时候,经他多次提出辍学后,他爸含着泪答应了,因为家里实在没有钱给他交学费。为了帮父母减轻家庭负担,陈要亮经人介绍到一家塑料包装厂干临时工。工作虽然苦点、累点,可是孩子不怕,他为能帮家里减轻负担而高兴。陈母顿了一顿说:“现在又出了这事儿,你说这日子叫做人咋过呀!”说着说着又哭开了。这时,坐在边上一言不发的陈父开口了:“陈要亮走丢的那些天,全家人都跟疯了一样,我跟他妈连饭都吃不下去,托着亲戚邻居成天跑着十里八乡的找。往常,他们只会用简单的手语跟他比划,跟他说(沟通)得太少了。这位老实本分的父亲也忍不住流泪了,这泪水中有自责、有遗憾,更有对贫困生活的无奈……    庭审中的手语翻译老师,他说:“象这种成年人(包括聋哑成年人)以找工作为名诱骗或胁迫未成年聋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在洛阳这并不是第一起,在全国范围内,每年这类案件也不少见。因为未成年聋哑人有其自身的残疾障碍,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缺少和社会的沟通交流,使他们社会阅历比较浅,容易相信别人,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未成年聋哑人实施拐骗。在洛阳就发生过聋哑学生被不法分子以帮助介绍工作为名,骗到砖厂、窑厂等工地上做苦力,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超时强制劳动的事件”。最后,这位老师深有感触地说:“象这种事情,我们身为从事特殊教育职业的教师真是感到痛心啊!我们不仅要交给这些孩子们知识,同时更要交给他们自我保护的能力。即使这样,象陈要亮这种的事情还时有发生,我们随时都得为这些孩子的人身安全担忧着。      残疾人,作为我们这个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弱势群体,一些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也充分地考虑到了他们的需求,如街道上有适用于盲人的盲道、公厕中有适用于残疾人的便池、路边也有适用于坐轮椅者的IC卡电话和无障碍通道等公共设施。这些完善的城市硬件公共设施是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方便了他们的生活,但是他们更需要的是我们这个社会对他们的温情、关爱以及国家立法、司法方面的法律救助。 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提高,一些人的经济欲望也不断膨胀,他们从拐卖妇女、儿童,发展到拐骗毫无自卫能力的聋哑人。这些聋哑人听不到、讲不出的身体残疾,使他们不能或不便反抗,但正是这些身体障碍被一些不法雇主所利用,认为他们更容易专心劳动,更便于服从管理。因此恶性循环,犯罪分子在拐骗到聋哑人后,也更容易脱手。   第四,家庭教育的缺失。目前,聋哑学校在一个地区只有一所,学生大多是在校住读,远离父母和家庭,加上许多家长无法和聋哑孩子交流,使这些聋哑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家庭教育,对来自家庭成员的温暖体会较少,有的聋哑孩子甚至和自己的父母家人缺少应有的亲情。有一个曾离家出走又被寻找回来的聋哑孩子说,我觉得外面的世界很美,我不想上学了,也不想呆在家里,我想出去。当这样的聋哑青少年在受到诱惑时,他们就会很高兴的随别人而去。长期的社会游荡生活也会催生犯罪的产生。 第五,聋哑人对法律的认识上有误区。按照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一些聋哑人便把自身弱势变成了进行犯罪活动的“优势”,一旦被抓,在语言交流方面弄得警方十分无奈。久而久之,生理上的障碍就成了他们逃避惩罚的“盾牌”,并且胆子会越来越大。 据了解,有的聋哑人开始只是一个被害者,被那些不法分子拐骗加入犯罪团伙,时间久了,机会成熟了,这些昔日的受害者便会转变成为一个害人者,使用同样的手法去拐骗其他聋哑青少年,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目前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 一、拐骗 这是近年来发生率较高的一种犯罪形式,对社会稳定影响较严重。社会上的聋哑人犯罪团伙通过给予钱财、出去游玩或找个好工作为由,拐卖、诱骗等多种手段网罗未成年聋哑人,、控制、胁迫他们来作案。此类犯罪目的是为了扩大聋哑人犯罪团伙的规模,以敛取更多的不义之财。并且此类行为已经给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并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盗窃  这是最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如外出时,在商店里看到有自己喜欢的东西,从一双袜子到手机、金项链,就顺手牵羊给偷走。更多的则是犯罪团伙有组织的分工偷盗。且聋哑人团伙作案形式迅速、灵活,配合默契,使他们作案的成功率甚高,极少失手。 三、抢夺  聋哑人犯罪分子在针对受害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突然出手抢夺的方法,而受害人一般因为猝不及防而得手,并迅速将财物转移到团伙其他成员手中。 四、暴力犯罪 如抢劫、故意伤害、杀人、投毒等。在暴力犯罪当中,普遍组织性很强,行事周密,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此类案件下降趋势明显,暴力行为多针对团伙内有异心的成员或不愿加入团伙者。 作案特点 一、方法简单,目的明确。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大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以此作为掩护手法。他们作案的目的主要是针对财物,另有一部分是由于缺乏社会道德观念的正确引导而发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于社会群体对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缺乏防范,大多对其抱着同情的态度,使其容易得逞。聋哑青少年在钱财上,一般不大可能像健全人那样侵占、受贿,他们围绕钱物往往采取最直接、粗暴的偷盗、抢夺等方式。 二、作案团伙化、职业化、组织化。因聋哑人之间依附性强,犯罪分子就将数个甚至数十个聋哑人组织起来违法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且有男有女,年龄大小不一,分工明确,有“老大”,有在街头、公交车上“开工”或“上班”的,有在家做饭洗衣的,也有专门记账的。往往在城市郊外寻找交通便利的小区租单元房入住,便于隐藏。在作案过程中,他们往往有分工、有配合,在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的同时,由其他同伙趁机将财物抢(偷)走并迅速予以转移。聋哑人的团伙作案形式动作迅速、灵活且配合默契,使他们作案的成功率甚高,极少失手。而且,有关资料还显示这些聋哑人的背后往往有操纵者,即“老大”。“老大”有正常人,也有聋哑人。“老大”会对手下的聋哑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有的还相当严格并有所谓的“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犯罪的聋哑人得手后将财物全部或大部分上交,若违反则会被处罚。实际上,“老大”在很大程度上占有、支配着大量的赃款赃物,一般的聋哑人只是“老大”实施犯罪的工具而已。从各地报道中关于聋哑人犯罪集团的介绍中可以看到,一般都能从犯罪集团“老大”身上缴获大量赃物及银行存折。 三、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猖獗。从各地报道中可以看出,聋哑人多从事盗窃、抢夺这两种犯罪活动,实施抢劫、绑架等犯罪的并不多见,这可能是由于他们身体条件的限制所致。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时,聋哑人大多选择在白天,而地点多在车水马龙的大街、人头涌涌的商场等公共场所。这些聋哑人之所以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作案,一方面易于发现目标,另一方面则易于混入人群中逃跑。如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破获了一个在公共汽车上作案的盗窃团伙,当场在一辆公共汽车上抓获了八个窃贼(除“老大”外,其余七人均是聋哑人),而此前该团伙成员就几乎在同一时间对该汽车上的三名乘客实施了盗窃,其行为的猖獗程度可想而知。 四、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案。从报道的资料来看,聋哑人团伙作案时,用手机短信发出指令,不易被旁人察觉。外地公安机关曾侦破过一个聋哑人犯罪团伙,他们曾经利用因特网进行团伙间跨地区联络,拐卖未成年聋哑人。 这种跨地区流窜作案,其流动性非常强,破案难度很大。团伙人员除极少数是本地的以外,大部分来自全国各地。如1998年10月,《法制文萃报》就曾经登过一篇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疯狂作案的聋哑人犯罪团伙的报道,该团伙涉嫌盗窃、抢劫、杀人、故意伤害、贩毒等多项罪名,盗窃所涉案值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一般来说,聋哑青少年虽然丧失了听力,但智力较好,由于他们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导致一些聋哑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凡是涉及聋哑青少年的案件,警方在侦破中大多数不顺利,犯罪嫌疑人一旦案发被抓进公安机关,他们便以“不明白警察问的什么话”等为由,真正地“装聋作哑”,拒不交待具体地址、团伙其他成员姓名等,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六、利用未成年人作案。通过拐卖、诱骗等多种手段网罗未成年聋哑人,培训、控制、胁迫他们来作案。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聋哑孩子生理缺陷,以金钱、外出游玩或找个好工作为理由,将在校或刚毕业的聋哑少年诱骗到目的地,然后,以威胁、恐吓或唆使等方法胁迫聋哑青少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聋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的有机结合、彼此补充,才能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防控体系。当然,预防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在于落实,在于做到持之以恒。仅靠司法机关不可能完全奏效,应由各级政府牵头,齐抓共管,建立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这样才能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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