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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017-09-19 5页 doc 24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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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一、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 二、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据 WTO研究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展的需要。国际贸易是跨国商业贸易,而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一国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另一国的法定程序,就失去保护。或者在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到另一国就根本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客观上要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三)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适应产品以及技术生命周期的变化规律使之起到其应有的防卫作用,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联系起来,于1973年WTO东京回合谈判中提交《反假冒物品条例》草案以供与会国讨论,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修订《版权法》,针对半导体、生物技术的保护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不仅推动了贸易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面对国外厂商的竞争时,要通过国内立法避免本国企业的地位遭到威胁,出口导向型企业尤其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起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知谐音。同时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也是我国争取国外技术和投资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制成品领域。 (四)被视为中国第一例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为例。 广州中级法院于1999年审理了中国上海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设计“LUX”牌香皂的平行进口案。该案中的原告是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生产“LUX”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牌香皂产品因成本低、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发现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被告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一批,共计895箱。同月,上海联合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了泰国产的“LUX”牌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案涉及两个大问题,一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二是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是一个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均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平行进口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关于平行进口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联系。 三、 WIPO和TRIPS的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由1个序言和7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规定了总则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第三部分规定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执行;第四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及相关程序;第五部分规定知识产权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规定过渡期的安排;第七部分规定机构安排与最后条款。Trips协议的主要原则为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权利穷尽原则、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促进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互相合作的一个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它鼓励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鼓励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办理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促进文件和专利程序的标准化;管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为各成员国提供检索服务。 WIPO主要运用四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罗马公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方面。但是美国等一些国家对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并不满意,于是在1986年,美国政府转而致力于运用关贸总协定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努力。这种努力集中体现在Trips协议。Trips协议同WIPO都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前者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同时还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这两点在WIPO中是未作规定的,而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极力追求的。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一)商标权的保护   一个商标的背后不仅凝结着商标设计者的聪明和才智,更渗透着企业多年的努力和磨练。创出一个知名甚至是世界驰名的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在国内,我们可以通过掌握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标志、商标申请与注册、商标权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来实施和商标。但若要实现境外的商标权的保护,我们应该了解国外商标保护政策以及现状。驰名商标保护是商标保护国内法律及国际和地区性公约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商品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巴黎公约》的第6条不仅适用于商品,经必要修正后原则上也适用于服务驰名商标的保护,从而扩到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使一些国家国内立法没有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状况发生改变。 (二)专利权的保护   瑞士工程师发明了电子表,但瑞士手工业仅满足于称雄世界机械表市场,没有意识到它会引起手表工业的革命。而精明的日本人却看到了电子表潜在的巨大商机。他买下专利并斥以巨资进行生产开发。此举不仅使日本一举登上电子表王国的宝座,还给瑞士的手表也巨大的冲击。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中国的成功入世,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而国内企业也开始走国际化道路。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竞争趋显“无国界”,即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在全球化的浪潮中,技术更加透明化恶化国际化,侵权的行为也更多地发生和被发现。所以,对国内企业来说,要把防止侵权和被侵权两手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专利权和商标权放面已经有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巴黎公约》并没有取消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地域性,并未创造出所谓的“世界专利”或“世界商标”。例如,中国和美国虽然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但在美国合法获得的专利和获得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并不会自动受到保护。美国的权利人只有在被授予中国专利权和获得中国商标注册之后,其发明创造和商标才在中国受到保护。《巴黎公约》只是规定了各缔约国应当对知识产权实行的最低保护水平,以及在申请程序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占领市场,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然而,我国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不够重视。对于日益国际化的商业模式,光实施竞业禁止远远不够,我们应从未披露的信息开始采取保护措施。随着商业秘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直接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由于未披露的信息在性质上毕竟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因此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它列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保护,但在保护原则和保护上仍有其特殊性,然而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对其特殊性并没有作具体详尽的规定,例如权利的限制、保护期、权利受到侵犯的法律救济等。这些都还有待于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五、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兼顾私有和公共两方面。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中的所表述的观点,知识产权首先是特殊的“私有权”,即“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而TRIPS 广 义上亦属于国际公法,那么这个“公法”是否意味着只对私权予以保护呢?笔者以为不能简单地这样理解。依照国际公法是对国家之间关系的调整这一规定,一旦知识产权事项进入国际公法的保护范畴,则 其所保护的“私权”性就与国家利益发生了密切关系,这样“公法”在保护知识产权“私权”的同时,也将其“公共”性纳入了法律保护范畴。这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摩擦、诉讼中随时可见。 (二)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正面效应有学者著文认为,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危机却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来自美国、欧盟、日本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缺乏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局面,在知识产权贸易中受制于人。首先,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健全完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是历史的进步。如果没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没有TRIPS 的规范、约束与调整,世界范围内侵害知识产权现象将无法得到有效制止,国际经济秩序将会受到破坏。其次,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促进发展中国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三) 3.正确对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性。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律、国际知识产权组织面前,发达国家也是将其作为工具为其本国利益服务的。这种不平等、不公平是历史形成的一种态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近二三十年来,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诉案之所以激增,是因为发达国家拥有知识产权优势,而发展中国家侵权事例也的确增多,发达国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严厉的制裁、报复措施,也是可以理解的。据报道,1986年,美国因海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25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贸易赤字的15% ,为此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报复性和战略对抗性措施。据统计,从1986年至1988年,美国围绕知识产权向联邦法院起诉的案件即达3222件,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可以想象,仅为这些案件的起诉,美国就要付出巨大成本。可见,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要为欠发达国家着想,但也不能无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受侵这一事实。面对此状,我们应该承认现实状况,利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这一平台和TRIPS 及与其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来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注重本国的知识创新,争取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加与发达国家抗争的筹码;并且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本国生产商的不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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