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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

2017-09-02 2页 doc 12KB 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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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
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 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 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 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 不服宅基地使用证的间接利害关系人案件初探-法学论文 内 容 摘 要 宅基地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由于1987年全国颁证时各种行政程序不尽,人员素质偏低,造成了发证工作中的诸多失误。随着人们对住房用地追求宽大的需求,围绕宅基地的纠纷日益增多,当时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显暴露。相关的诉讼也逐年上升。其中,持证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比较简单,多因行政机关将其原有的面积少填少发而引起的。而作为持证人以外的间接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受到侵害的保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有歧义。笔者认为:间接利害关系人虽不同于持证人,不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但同样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同样可对颁证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起诉人只要在主观上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怀疑即可,只要在主观上认为该颁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期间不同于持证人,持证人在接到宅基证件的同时即知悉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具体内容如果持证人认为颁证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可及时地主张权利,而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所以不能完全知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持证人也无法定义务告知其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只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间接利害关系人才知悉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此时,才能主张权利;对于间接利害关系人超起诉期限起诉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人的起诉,即起诉人丧失了起诉权,而不应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大家知道,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1986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于198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自解放以来的第二次宅基地确权工作。但因当时的确权颁证工作缺乏严格的行政程序规范,已造成了诸多矛盾和失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证引起的纠纷愈来愈多,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 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一、宅基地使用现状及成因1987年,由于地方政府在宅基地的确权发证中的急于求成心里,把大量的本应由自己及其职能部门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逐级委托给农村基层组织。临时抽调的农村人员素质偏低,且未经严格的,在具体实施中带有极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程序上,政府丈量宅基时,本应按有关规定通知户主和四邻到场,对丈量的数据均确认无误后,在登记上签字按手印,再由行政机关审批,户主间有纠纷的,暂不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但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只是叫户主到场,四邻均不涉及,更别说个别的连户主都未到场,只有具体工作人员逐户丈量填表,户主过后签字按指纹即可,四邻的名字及其他内容由丈量人一填了之。而政府机关多疏于面审查即予以批准,特别是更有甚者政府把提前盖好公章的空白宅基地证一并下发到村组,由农村工作人员填写代发。农村人员填表后,在未报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就把填写多有缺项或有误的宅基使用证提前发放到了村民手中,在政府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之间出现了只委托、不监督,只盖章、不审查,只发证、不负责,先发证、后审批等不按程序发证的现象。以至政府对宅基地的确权所出的诸多失误,造成了现在的大量邻里纠纷和行政诉讼。 1/6 123456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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