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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具有什么资料

2017-09-20 1页 doc 12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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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具有什么资料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
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具有什么资料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下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2)《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应说明的问。   特别提示:上海市住宅交付时还应根据约定提供《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者《上海市房地产权证》;非住宅交付应根据约定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交房,应向业主出示“四大件”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该文件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在内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等。     《住宅质量保证书》。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等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实测数据报告     开发商要向业主出示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住房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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