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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乐死

2017-09-02 8页 doc 26KB 26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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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乐死中国安乐死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等你达到下面要求再去找安乐死吧!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
中国安乐死
中国安乐死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等你达到下面要求再去找安乐死吧!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目前中国是不允许的 中国(除了港澳台之外)好象还没有把安乐死合法化~ 通过对北京地区部分医院的医务人员、患者和医学院在校学生以及社区人群等进行问卷调查,旨在从一个侧面反映社会对安乐死及相关问题的态度。从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的认知程度较高,并且人群对安乐死的不同态度与其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具有相关性。另外,通过对人们谈论死亡时的心态进行分析发现拥有健康生死观的人更倾向于赞同积极安乐死。 据2003年7月21日《羊城晚报》报道: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乞力马扎罗雪顶可 能10年内融化, “赤道雪山”奇观 将与人类告别„ 成都醉驾案疑犯被改判为无期 [孙伟铭父亲称判决不公拟上诉][更多] ?新疆发布公告依法打击针刺犯罪活动 ?加拿大部长称希望赖昌星能考虑自愿返华 ?印媒再次宣称中国士兵"入侵印度领土" ?山西致277人死溃坝事故现场将建警示广场 ?河南平顶山矿难已造成44人死35人失踪 ?推广 | 注意~资金正在流向以下板块~ 独家:历史学家眼中60年中国 [日军国主义不会复活][中国民族自信心重建] ?深度 | “快女”粉丝江湖的“无间道” ?军事 | 美军将解放军列为假想敌 ?博客 | “砖家”点评快女 赌城结婚的明星 ?互动 | 真实记录一个农民工的北漂生活 ?推广 | 中信信用卡免费申请 即获QQ会员 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笔者认为,《宪法》的这一规定意在国家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并没有限制公民“安乐死”的自由。而且,对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选择“安乐死”是他们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之后,同样应尊重“优死”的权利,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应当有权利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生与死是每个人生命中的必然现象,人既享有生存的权利,自然也应当拥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对一个已经完全丧失自由活动能力、且已回天乏术的病危患者,他们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折磨,等待死亡的来临,这样的生命质量是毫无意义和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明知治愈无望还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痛苦的生命历程,与其说是尊重人的生命,不如说是对人类尊严的无视。这与我们的宪法精神,与我们的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 一个社会能够切实尊重和保障每个人“安乐死”的权利,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当生命垂危者面对极其低劣的生存环境时,他们应当有权选择体面而有尊严地死去,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也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 诚然,如果立法实行“安乐死”,必然会牵涉到法律、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难度不小,而且“安乐死”的实施还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都不应该成为我们在“安乐死”问题上无所作为的借口,不能仅仅因为遇到一点困难就因噎废食。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作出严格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完全可以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立法者应当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尽快归纳我国的安乐死实践,防止滥用,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艾文波) 名词解释:什么是安乐死,在临床实践中解释为,为了解脱病人在精神上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在病人的遗嘱或口头达以及家属的要求下,用人为方式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从而终止生命。 “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 “中文激光照排之父”两院院士王选走了,而他生前在遗嘱中的这一特殊“要求”,他对生命的那份坦然和无畏,至今令无数人动容。 “安乐死在法制上的合法化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委员在政协大会上建议,“我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 安乐死是社会进步 赵功民委员介绍,人有生的权利,同样也有在特定状况下以某种方式决定终止生命的权利。特别是那些身患绝症、死亡指日可待、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这一行为,对自己、对家属、对社会都是一件有益的事。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在生死观念上也发生了变化。赵功民委员说,我国在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调查,上海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有80%以上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不违背伦理 赵功民委员说,在理论界,有人认为伦理原则是能支持安乐死的:一、有利原则,即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二、自主原则,即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三、公正原则,即把有限的资源过多用于临终病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是不公正的。而且法律界人士认为安乐死并不构成犯 罪。 “我国也有安乐死个例报道,如上海华东医院一位主任医师患胃癌晚期,自愿选择并实施了安乐死。”赵功民说。 建立试点积累经验 世界上真正为安乐死立法的是荷兰。赵功民委员介绍说,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案,现在每年大约有2.5万人选择了安乐死。 赵功民委员说,建议国家可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人民大众对权利和义务在观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在生与死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为安乐死的立法打下了坚实的人文基础。” 赵功民委员话锋一转说,也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强有力管理。据新华社 有资料表明,病人自己自愿选择“安乐死”的人不在少数,如“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选生前的遗嘱:“一旦病情不治,我坚决要求安乐死……我不愿浪费国家和医生们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烦人”。著名作家巴金,在病床上一躺多年,备受病痛的折磨,多次要求“安乐死”,但是都未能如愿。让他们在临死之际,也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到最后也是被折磨而死,其实这是极不人道的。时至今日,广州市一名步入花甲之年的退休职工老余,却时常在为他结发33年的妻子阿芳考虑着这个问题。从罹患脑炎—脑梗塞—中风—植物人状况,现年58岁的阿芳已经在病榻上躺了整整十年,成植物人已整整4年。当目睹了妻子治疗中的种种痛苦后,他和女儿终于决定让她“安乐死”。可辗转了多家医院后,得到的都是尚无法律依据可供操作的答复。阿芳、老余的悲剧,只是全国成千上万名植物人、癌症末期患者和其家人的一个缩影(《信息时报》3月7日)。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我以为,给“安乐死”立法,让病人选择安乐死,或者说是让病人有选择自己死的方式,这是尊重病人对于自己生命的自主权,作为尊重他的人权的一部分,不可度让,更不可被剥夺,因此给“安乐死”立法,这是一件顺应民意的事。 让病人选择“安乐死”,给病人实施“安乐死”,有人认为这是大逆不道的行为。但是我认为那些身患绝症、死亡随时可能到来、身心处于极度痛苦状态中的人,有权选择结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脱病痛对身心的折磨。 我们姑且不谈让病人选择“安乐死”的社会意义,如减少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可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其他有挽救意义的病人身上,而不是对于明知没有挽救意义的病人,而大量浪费社会和医疗资料。单是从病人自身的病痛和所受的折磨考虑,就应该给“安乐死”立法,因为这是尊重病人意愿的权力,减少他们所受病痛的折磨,尊重他们有选择自己死亡的方式,而不是过多地考虑社会和伦理道德。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讲,只有经过法律的判决,被依法剥夺生命的人,才可以由法院执行死刑,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是对人权的误解。 伦理原则应该是支持“安乐死”的,这是尊重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病人利益,“安乐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和胡亚美在议案中写道:“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可见,给“安乐死”立法是一件顺应民意的事。 民间的“安乐死”可能有悄悄的实施,如不给“安乐死”立法,相反极有可能给有些人空子可钻,只有立法规范,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有安乐死在我国 一般按故意杀人处理。生命权是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重庆开县宋某,被告人宋某提供农药帮助被害人曾某自杀,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继续追问: 来自手机问问 关于安乐死,我觉得应该从被害人本身是否有这个能力死和无这个能力死。如果他本身是有这个能力死的话,他可以自己去死,是不需要别人帮助受害人死的。这才因该以故意杀人处决。而本身这个人全身残疾造成无能力死的,而且还被病痛折磨,感觉生不如死,请求别人的帮助,我想没一个人会无故的去帮他解决生命„„ 补充回答: 你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无论其有无能力死,无论其是否请求别人帮助,作为他人是无权使其死亡的,这就是故意杀人~你的结论如果在实践中被认可,将会引起极大的问题,即使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也是仅仅针对特殊身份的极个别情况,才是合法的安乐死~ 你的问题回答完毕,至于你怎么理解,你怎么觉得,不是目前中国对安乐死的处理方式。 特别提示,本问题提问人的追问,在我国司法实践按故意杀人处理,并且该处理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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