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水库大坝(土坝)施工技术要求

2019-05-20 50页 doc 143KB 44阅读

用户头像

is_083599

暂无简介

举报
水库大坝(土坝)施工技术要求XX省  XX县 XX水库工程大坝、溢洪道施工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X X X 水 利 电 力 勘 察 设 计 院 二○一二年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测量……………………………………………………1 第三章  土石方开挖……………………………………………3 第四章  土方填筑工程…………………………………………6 第五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11 第六章  浆砌石工程……………………………………………23 第七章  反滤排水设备及护坡工...
水库大坝(土坝)施工技术要求
XX省  XX县 XX水库工程大坝、溢洪道施工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X X X 水 利 电 力 勘 察 设 计 院 二○一二年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测量……………………………………………………1 第三章  土石方开挖……………………………………………3 第四章  土方填筑工程…………………………………………6 第五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11 第六章  浆砌石工程……………………………………………23 第七章  反滤排水设备及护坡工程……………………………27 第八章  帷幕灌浆工程…………………………………………34 第九章  观测工程………………………………………………44 审 查:XX 校 核:XX 编 写:XX 第一章 总 则 1.1 本施工技术要求适用于XX县XX水库大坝、溢洪道施工,除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程规范施工外,必须遵守本要求的各项规定。 1.2 承包人应按本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使其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 1.3 施工中如发现本要求有不妥之处,或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实审查后可会同设计单位研究修改,并以书面为准。 第二章 测  量 2.1 施工测量应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测量规范》(SL52—93)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2.2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单位(监理人)提供的三角网点和水准网点研究设置自己的控制点,这些增设的控制点必须吻合设计单位提供的三角网点和水准网点的基本数据,并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测量精度。 2.3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和保存好全部三角网点、水准点和自己增设的控制点,使之容易进入视线,并防止移动和损坏。 2.4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单位(监理人)提供的三角网点和水准网点精确的测定建筑物的位置,进行施工放样和完成全部测量数据的计算工作。并在开工前通知监理人对施工的建筑物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其放线的准确性负全责。 2.5 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平面控制测量系统应尽量布设成闭合导线,通视条件不好、难以形成闭合环的,可布设成复测支导线。导线测量的精度应不低于测量规范中二级导线的精度。 (2)导线点应设在通视良好、地基稳固、易于保存的地方,最好是埋置混凝土桩,并有点位中心标志和科学编号。 (3)导线点间距以200~300m为宜。当施工单位不拥有测距仪或全站仪时,导线点间距不应大于100m。 (4)一般情况下,导线闭合差可通过简易平差处理。 2.6 施工高程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施工高程控制点按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以直接水准测量方法测定。 (2)水准测量线路应布设成闭合环,或进行往返测量。 (3)水准点位应设在地基牢固和易于保存的地方。能利用导线点同时作为水准点的,应尽量利用导线点,以方便使用。 (4)高程闭合差可采用简易平差处理。 2.7 施工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测量成果,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查复核,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保护好所有测量控制点。如发现控制点遭受破坏,应立即向监理站报告,并根据施工需要,按测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局部恢复或整体重建。恢复或重建的控制测量成果同样须报监理批准。 2.8 施工放样测量: (1)工程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必须以监理批准的导线点、水准点为基准。凡不是以监理批准的水准点为基准所进行的测量工作及其成果资料,均视为无效。 (2)施工单位任何测量数据都必须通过校核条件(如正倒镜读数、变动仪器高读数、移动仪器高读数、复测、验算、对算等)进行自我校核。凡未经自我校核的测量、计算数据均视为无效。 (3)施工放样测量精度要求: ① 大坝工程基线相对于邻近基本控制点,平面位置允许误差±30~±50mm,高程允许误差±30mm。高程负值不得连续出现,并不得超过总测点的30%。 ②大坝工程控制点相对设计的限值误差,平面为±50mm,高程为±30mm。 (4)每个单元工程的放样测量数据,必须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2.9 工程计量测量: (1)挖、填方类的工程测量控制断面应根据工程性质及特点,选择设计图纸有明确标识的点、线、面作为基本控制,在此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加密)控制断面,并按测量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确定方案。 (2)各种工程的测量报告必须包括原始状态图和施工后的状态图。施工前后的测量必须是相同的控制网站和相同的控制断面。 (3)上报的测量结果必须包括必要的、明确的计算和结果。要图、式对应。 (4)各种计算测量的结果必须与“工程量核算与支付申请”同时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将在认真核实后才能予以签批。 2.10 工程竣工测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立即进行工程测量,测定竣工结构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2)工程竣工测量的精度,不得低于工程施工放样测量的精度。 (3)对于在施工图中平面位置以坐标表示的结构物,在竣工图中其折点、端点位置必须以坐标表示(不能单纯以长度表示)。 (4)工程竣工图纸、资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认证。 第三章 土石方开挖 3.1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XX县XX水库大坝、溢洪道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大坝基础开挖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施工技术要求按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L313-2004;《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理编制规程》SL169-96等验收规范。 3.2  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3.3  土石方开挖 3.3.1  土方定义 (1)本章所指土方分为一般土方和砂卵石方,一般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砾质土;砂砾石方系指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石方开挖为明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进行的上述土石方材料的在大坝或溢洪道断面上开挖;按施工图纸标明、并需运用土石方开挖机械进行的大坝或溢洪道断面开挖。 3.3.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输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3.3.3  旱地施工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作业应在干季进行施工。 3.3.4  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 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3.3.5  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3.3.6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3.3.7  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3.3.8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3.4  施工期临时排水 3.4.1  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3.4.2  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3.5  质量检查和验收 3.5.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5.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3.5.3  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或混凝土浇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指定应用规程规范标准。 第四章  土方填筑工程 4.1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XX县XX水库大坝施工图纸所示的大坝土方回填的施工及碾压试验。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料开采、运输、填筑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施工技术要求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 4.2  土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4.2.1  选定土方填筑料开采区 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单位(监理人)提供的料场复查资料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选定各种土料场开采区。 4.2.2  土方填筑料的开采和平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料场开采区,做好土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按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方填筑料的开采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4.3  土方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 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选定的料场开采区开挖填筑料,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以下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并根据本章第4.3.1条所获得的试验成果确定填筑施工参数,并将试验成果报告监理人。 4.3.1  填筑料的开采和碾压实验 (1)填筑所有的各种土料均应进行开采方式、开采机械和开采效果的试验。 (2)填筑料碾压试验应进行铺土方式、铺土厚度、碾压机械的类型及重量、碾压遍数、填筑含水量、压实土的干密度、渗透系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等试验。 (3)填筑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以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4.4  填筑料开采 4.4.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深度进行填筑料的开采。 4.4.2  开采填筑料前的准备工作: (1)对本章第4.2.1条选定的开采区划定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 (2)按本要求的第3.2节的规定完成场地清理工作; (3)开挖料场周围的截、排水沟,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 4.5  土料运输 4.5.1  运输设备 (1)填筑料运输应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因施工需要而改用其它方式运输时,承包人应经过论证,并提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2)运输料使用车辆应相对固定,并经常保持车厢、轮胎的清洁,防止残留在车厢和轮胎上的泥土带入清洁的料源及填筑区。 4.5.2  运输措施 (1)填筑料运输应与料场开采、装料和坝面卸料、铺料等工序持续和连贯进行,以免周转过多而导致含水量的过大变化。 (2)监理人认为不合格的填筑料一律不得采用。 4.6  土料填筑 4.6.1  说明 (1)本节所述的填筑适用于本章第4.1条所示范围内的各种土方填筑。 (2)施工图纸所示的填筑尺寸应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 4.6.2  填筑前的准备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要求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填筑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 (2)填筑基础清理范围包括坝基的基础面,其边界应在设计基面边线外30cm~50cm。 (3)填筑基础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坝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坝基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4)填筑基础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碴等,均应运到监理人指定的场地堆放。 (5)基面清理平整后,应及时报验。基面验收后抓紧施工,若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必要时须重新清理。 (6)在填筑基础最终开挖线以下的所有勘探坑槽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回填密实。 (7)填筑部位的全部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 (8)填筑的基础,应由监理人按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土料填筑。 4.6.3  填筑工程 4.6.3.1  填筑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 (2)分段作业面的最小长度不应小于100米,人工施工时段长度可适当减短; (3)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 (4)相邻施工段的作业面宜均衡上升,若段与段之间不可避免出现高差时,应以斜坡面相接; (5)若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湿润; (6)若发现局部“弹簧土”、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土层或剪切破坏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铺填新土; (7)施工过程中应保证观测设备的埋设安装和测量工程的正常进行;并保护观测设备和测量标志完好; (9)按设计全断面填筑完毕后,应作整坡压实及削坡处理,并对地面的坑洼进行铺填平整。 4.6.3.2  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填筑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2)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的限制尺寸,宜通过碾压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资料时,可参照下表4-1规定取值: 铺料厚度和土块直径限制尺寸表 表4-1 压实功能 类 型 压实机具种类 铺料厚度 (cm) 土块限制 直径 (cm) 轻 型 人工夯、机械夯 15~20 ≤5 5t~10t平碾 20~25 ≤8 中 型 12t~15t平碾 斗容2.5m3铲运机 25~30 ≤10 重 型 斗容大于7m3铲运机 10t~16t振动碾 加载气胎碾 30~50 ≤15         (3)铺料至边时,应在设计边线外侧各超填一定余量:人工铺料为10~20厘米,机械铺料为30~50厘米。 4.6.3.3  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能否达到设计干密度值,若已有相似条件的碾压经验可参考使用; (2)采用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止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 (3)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平行于坝轴线;分段、分片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坝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米;垂直坝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米; ②拖拉机带碾压实作业,宜采用进退错距法,碾迹搭压宽度应大于10厘米;机械碾压时应控制行车速度,平碾为2公里/小时; ③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铺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 4.7  质量检查和验收 4.7.1  设计要求 回填全风化料设计干容重1.71g/cm3 ,填筑含水量17.93%,铺土厚度0.25~0.4m,压实度≥97%;回填粘土料设计干容重1.57g/cm3 ,填筑含水量21.85%,铺土厚度0.25~0.4m,压实度≥97%;回填过渡反滤料相对密度为0.75。 4.7.2土方填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7.2.1  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按本章第4.6.2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料场开采区各种土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 (4)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4.7.2.2  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在填筑料场对填筑料的含水量进行检查;在垫层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进行检查。 (2)除按本章第4.6条要求对坝体的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外,还应对填筑料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等进行抽样检查。 (3)对坝体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4.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4.7.3  完工验收 土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有关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 5.1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XX水库大坝、溢洪道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等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执行。 5.2  模板 5.2.1  材料 (1)选用木材作为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 (2)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要求和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56.2.2  制作 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2.4.1条的规定。 5.2.3  安装 (1)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 (2)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3)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 5.2.4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5.2.5  拆除 (1)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5—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底 模 拆 模 标 准 表5—1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 (m) 按设计的混凝土强度 标准的百分率计 (%)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2 75 >2 100       (2)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1)项的规定。 (3)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 5.3  钢筋 5.3.1  钢筋的材质 (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2)每批钢筋均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 (3)水工结构非预应力混凝土中,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5.3.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 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 (3)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5—2和表5—3的数值。 钢筋的弯钩折加工应符合SDJ202—82第3.2.2~第3.2.4条的规定。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表5—2 箍筋直径 受力钢筋直径 (mm) <25 28~40 5~10 75 90 12 90 105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表5—3 顺序 偏差名称 允许偏差值(mm) 1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10 2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5 3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厂房构件 ±20 大体积混凝土 ±30 4 钢筋转角的偏差 3         (4)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5.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5.4.1  混凝土材料 5.4.1.1  水泥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测,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能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代装或散装等,分别贮存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4.1.2  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5.4.1.3  骨料 (1)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进行生产,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2)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3)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①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SD105—82第3.0.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②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③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④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4.1.13中的规定。 (4)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1/4,素混凝土板厚的1/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②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四级配:分成5~20mm、20~40mm、40~80mm和80~150mm(或120mm),最大粒径为150mm(或12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③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④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SDJ207—82表4.1.14中的规定。 5.4.2  配合比 5.4.2.1  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SDJ105—82有关规定执行。 5.4.2.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2)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6—4的规定。 (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5—5选定。 水灰比最大允许值 表5-4 混凝土部位 寒冷地区 温和地区 基础 0.55 0.60 内部 0.70 0.70 受水流冲刷部位 0.50 0.50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表5-5 建筑物的性质 标准圆坍落度 (cm)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 3~5 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5~7 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7~9     5.4.2.3  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5.4.3  混凝土取样试验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SD105—52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2)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3)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4)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5)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6)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5.4.4  拌和 5.4.4.1  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5.4.4.2  混凝土拌和应符合SDJ207—82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 5.4.4.3  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5.4.5  运输 5.4.5.1  混凝土拌和好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5.4.5.2  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5.4.6  浇筑 5.4.6.1  说明 (1)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冷动系统、灌浆系统、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2)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5.4.6.2  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 (1)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5.4.6.3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 (2)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 5.4.6.3  浇筑的间歇时间 (1)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SDJ207—82表4.5.11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2)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 5.4.6.4  浇筑层厚度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5-6的规定。 混凝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 (mm) 表5-6 捣实方法和振捣器类别 允许最大厚度 插入式 软轴振捣器 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表面式 在无筋式少筋结构中 250 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 150 附着式 外挂 300       5.4.6.5  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 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 5.4.7  混凝土面的修整 5.4.7.1  有模板的混凝土结构表面修整 (1)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 ①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 ②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 混凝土浇筑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 5.4.7.2  非模板混凝土结构表面的修整 (1)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承包人应根据无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和不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整平修整、木模刀修整、钢制修平刀修整和帚处理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并应达到有关规定的允许平整度偏差要求。 (2)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保湿。为避免新混凝土出现表面干缩裂缝,应及时采取混凝土表面喷雾,或加盖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和降低水分蒸发损失。喷雾时水分不应过量,要求雾滴直径达到40~80m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浆液,保湿应连续进行。 5.4.8  养护和表面保护 5.4.8.1  养护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 (1)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期时间按表5-7执行,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 混凝土养护期时间 表5-7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种类 养护期时间(天)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14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 21     (2)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5.4.8.2  混凝土表面保护 承包人应按SDJ207—82第5.2.14条~5.2.18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 5.4.9  混凝土表面抗磨和抗蚀部位的施工 5.4.9.1  混凝土表面的不平整度 为避免高速水流引起空蚀,施工中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严格控制表面不平整度。 (1)闸门底槛及邻近闸门底槛的混凝土表面要求光滑,与施工图纸所示理论线的偏差不得大于3mm/1.5m。 (2)一般过水混凝土凹凸不能超过6mm,凸部应磨平,磨成不大于1:20的斜度,或按施工图纸规定执行。 5.4.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5.4.10.1  说明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5.4.10.2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1)水泥检验 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个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2)水质检查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3)骨料质量检验 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 ①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 ②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比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水量应每班检查一次。 5.4.10.3  混凝土质量的检测 (1)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 ①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 ②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 (2)坍落度检测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仓面应检测两次。 (3)强度检测 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表5-8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1组,1组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 混凝土龄期试件取样表 表5-8 类 别 28天龄期试件数 设计龄期试件数 大体积混凝土 每500m3成型试件3个 每1000m3成型试件3个 非大体积混凝土 每100m3成型试件3个 每200m3成型试件3个       5.4.10.4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2)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5.4.7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5.4.8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有关规范和本章第5.4.8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5.4.10.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5.4.10.6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有关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第六章    浆砌石工程 6.1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XX水库大坝、溢洪道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浆砌石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按照《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执行。 6.2  材料 6.2.1  砌石 (1)浆砌石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石料的开采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浆砌石为毛石砌体,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毛石应呈块状,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cm。规格小于要求的毛石(又称片石),可以用于塞缝,但其用量不得超过该处砌体重量的10%。 6.2.2  砂 砂的质量应符合SD1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量大粒径不大于5mm。 6.2.3  水泥 (1)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浆砌石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2)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3)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爱潮。 (4)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6.2.4  水 (1)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2)拌合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水泥砂浆和易性和砂浆强度的增长。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6.2.5  胶凝材料(用于浆砌石工程的水泥砂浆) (1)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承包人需要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2)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为±3%;水、外加剂为±1%。 (3)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砂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砂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5)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表6—1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表6—1  砌筑时气温 (℃) 允许间歇时间(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0~30 90 120 10~20 135 180 5~10 195 —       6.3  浆砌石体砌筑 6.3.1  一般要求 (1)浆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2)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3)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 6.3.2  毛石砌体 (1) 砌筑前应对基础进行清理,清除基面尖角、松动石块和杂物,排除积水。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基础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2)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2)毛石砌体应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3)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错缝不得小于8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4)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毛石墙必须设置接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第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2/3。 (6)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 6.4  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 6.5  水泥砂浆勾缝 (1)采用水泥砂浆勾缝时,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1至1:2之间。 (2)砂浆应采用P04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清缝应在浆砌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中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4)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5)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6.6  质量检查和验收 6.6.1  浆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6.6.1.1  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浆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5.2.1款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用于浆砌石的水泥、水以及砂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第5.2.2~5.2.4款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6.6.1.2  胶凝材料(水泥砂浆)的质量检查 (1)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的配合比。 (2)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3)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6个。 6.6.1.3  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外观检查:浆砌石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3)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的规定执行。 6.6.2  砂浆的强度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品种、同标号砂浆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少于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2)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小于0.75砂浆强度的标准值。 6.6.3  浆砌石工程验收 (1)浆砌石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在浆砌石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的规定对浆砌石工程的各项材料和浆砌石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完工验收。浆砌石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有关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第七章  反滤排水设备及护坡工程 7.1 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XX水库大坝、溢洪道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现场生产性石料开采、爆破和碾压式试验;料石开采、加工和运输;各种护坡料(含反滤层、垫层)的砌筑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施工技术要求按照《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碾压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碾压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执行。 7.1.1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石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1.2 主要提交件 7.1.2.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大坝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布置图; (2)预制混凝土块护坡砌筑程序和方法; (3)护坡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 (4)预制混凝土方及反滤料平衡计划; (5)排水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 (6)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7.1.2.2 地形测量资料 预制混凝土块护坡砌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将大坝填筑区回填或开挖后验收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护坡工程量的原始依据。 7.1.2.3 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预制混凝土块护坡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获得的砂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砂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砂、卵石(碎石)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7.3节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7.1.2.4 完工验收资料 预制混凝土块护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规范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预制混凝土块护坡工程(包括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 (2)预制混凝土块护坡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3)预制混凝土块及反滤料填筑和排水结构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4)预制混凝土块护坡的砌体材料砌筑质量和排水结构施工质量报告; (5)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6)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2 护坡料开采制作 7.2.1 预制混凝土制作 7.2.1.1 承包人必须在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及制作场地范围内按监理人的指示相关规定的开采方式开采及预制护坡料。 7.2.1.2开采及预制护坡料,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本施工技术的要求。 7.2.1.3开采及预制护坡料,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颗粒及预制护坡料未设计标准,应按本施工技术的有关规定处理。 7.3 反滤料制备和加工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以及现场生产性试验确定的参数进行反滤料制备和加工。 (1)反滤料(垫层料)可由天然砂砾料中筛选而得,亦可用开采的石料人工轧制而成。加工后的成品料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的规定。 (2)经加工的各种反滤料(垫层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超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3%,逊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针征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0%。加工好的反滤料中小于0.1mm的颗粒含量应小于5%。 (3)加工好的反滤料(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否则,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舍弃或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7.4 砂卵石料运输 7.4.1 运输设备 (1)砌筑防护料均由承包人组织运输。 (2)运输反滤料(垫层料)和石料使用的车辆应相对固定,并经常保持车厢、轮胎的清洁,防止残留在车厢杂物带入清洁的反滤料(垫层料)和石料的料源及砌筑区。 7.4.2 运输措施 (1)反滤料运输及卸料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防止颗粒分离。运输过程中反滤料应保持湿润,卸料高度应加以限制。 (2)监理人认为不合格的石料、反滤料(垫层料),一律不得上坝用于护坡。 7.4.3 已运到施工现场的石料、砂料和卯石料(碎石料)应分别堆存,按分层砌筑所需取用。严防混合堆料,如已发生混合堆料,承包人应重新将混合料进行分筛处理或者移走,所造成的损失不得向发包人另行要求增加费用。 7.5 反滤层填筑 7.5.1 反滤层厚度、铺筑位置及反滤料的材质、级配、不均匀系数、含泥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5.2 反滤层的填筑应与预制混凝土块护面平起砌筑。 7.5.3 加工好的反滤层,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并符合本规范第7.5.6条规定规格用料。 7.5.4 铺筑反滤层前,应做好排水工作,且不宜水下铺筑。 7.5.5 铺筑反滤层的地基,应按本规范进行清理和处理。必要时,应取样试验,检查地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地质描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填筑。 地基宜采用挖除法平整,如需填平时,须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 (1)用与地基相同之土料,其压实干容量不应小于天然地基土。 (2)用反滤层的第一层料。                    (3)用符合规定的过渡料。 7.5.6 在运输和铺筑过程中,应保持反滤料处于湿润状态以免颗粒分离,并防止杂物或不同规格料物混入。 铺筑反滤层须自底部向上进行,不得从坡面上向下倾倒。 7.5.7铺筑反滤层,必须严格控制厚度,当层厚较薄时,应采用人工铺筑,一般宜每10米设样板一个,并经常进行检查。砂和砂砾料应适当洒水,相邻层面必须拍打平整,保证层次清楚,互不混杂。每层厚度的偏小值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15%。 7.5.8分段铺筑时,必须做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使接缝层次清楚,不得发生层间错位、折断、混杂。不论平面或斜面接头,都必须为阶梯状,即上层应当比下层缩进去一定宽度。在斜面上的横向接缝,尚应收成不小于1:2的斜坡。 7.5.9 对已铺好的反滤层应作必要的保护,禁止车辆行人通行、抛掷石料以及其他物件。防止土料混杂、污水浸入。 在反滤层上堆砌石料时,不得损坏反滤层。与反滤层接触的第一层堆石应仔细铺筑,其块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防止大块石集中。 在反滤层(含垫层)与块石接触处填料时,不允许因颗粒分离而造成粗料集中和架空现象。 7.5.10反滤层铺设要严格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参数加强现场施工和监督,不允许出现不按规定漏铺的现象存在。 7.6  排水设备(堆石棱体填筑) 7.6.1 堆石棱体所用的石料必须质地坚硬,其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应严格控制细粒含量和含泥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范围。 7.6.2堆石棱体应分层进行、靠近反滤层处用较小的石料,外坡表面用较大的石料。人工堆筑时,每层厚度以0.5~l.0米为宜,并使其稳定、密实。      7.6.3堆石的上下层面应犬牙交错,不得有水平通缝。相邻两段堆石的接缝,应逐层错缝,不得垂直相接。 7.6.4 露于排水设备表面(如滤水坝趾外坡或戗台,贴坡排水设备的外坡)的石料,应采用平砌法,力求平整美观。    7.6.5 坝内排水管、排水带和排水褥垫的底层或地基,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并须有检查验收程序。 7.6.6 排水管的纵坡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7.6.7 坝内排水管路的地基必须夯实,排水管接头应接好,滤孔及接头部位均应铺设反滤层。坝外排水管的接头处应保证不漏水,并需采取防冻措施。 7.7护坡铺设 7.7.1 一般要求 (1)预制混凝土块使用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预制混凝土块料。 (2)预制混凝土块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才水锈杂质。 (3)预制混凝土块铺砌前,应先铺设反滤料。 7.7.2 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1)坡面上的预制混凝土块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垫层上,以一层与一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小于5%,垫层应与干砌石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 (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5mm,预制混凝土块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较平整。 (4)为使沿预制混凝土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明缝均应用M5.0砂浆构缝,预制混凝土块底部用Φ6钢筋连接。 7.7.3 预制混凝土块料,其抗水性、抗冻性、抗压强度、几何尺寸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7.7.4护坡下之垫层材料级配与铺筑厚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按反滤层设计图纸规定施工。铺预制混凝土块或其他面层时,不得破坏垫层。 上、下游坝坡必须按设计断面尺寸清理好,检查合格后,按设计断面铺设护坡。 7.7.5上游预制混凝土块的砌筑应做到:认真挂线,自下而上,错缝竖砌,紧靠密实,塞垫稳固,表面平整,注意美观。当上游护坡采用砂浆勾缝时,必须注意预留排水孔。 7.7.6草皮护坡应选用易生根、能蔓延、耐旱的草类,铺植均匀,洒水护理。白毛根草易招白蚁,不得采用。无粘性土的护面,应先铺一层腐植上,再种植草皮。 7.7.7坝体与山坡交接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沟,以拦泄山体和坝坡的径流。排水沟布置及断面尺寸应根据设计确定。 7.7.8 护坡预制混凝土块护层应与反滤料自下而上同步逐层砌筑。 7.7.9预制混凝土块护坡的施工,应将经挑选合格的预制混凝土块运至每一填筑层上边缘堆成条带状,由测量配合定位。砌筑时要求预制混凝土块护坡面其外缘与设计坝面护坡线要相符。各层的护坡预制混凝土块和同层的反滤料采用同步铺筑的方法进行。 7.7.10坝坡、坝顶道路等,应做到实用、耐久、美观。 7.8 完工验收 反滤排水设备及护坡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按有关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第八章    帷幕灌浆工程 8.1说明 本章规定适用于XX水库大坝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水库坝基础及两坝肩的钻孔和灌浆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按照《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94、《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5)《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试行)SDJ204-81、《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补充部分)DL5006-92、《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一89执行。 其内容包括: (1)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2)灌浆:在此仅指水泥灌浆。 水泥灌浆适用的范围为大坝基础和坝肩的帷幕灌浆。 8.2材料 8.2.1说明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储存、保管钻孔和灌浆所需的全部材料。每批采购的水泥、外加剂、掺和料等,均符合有关的材料质量标准,并附有生产厂的质量证明书。每批材料入库前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承包人及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8.2.2水泥 (1)水泥采用P.O42.5水泥。 (2)水泥质量应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即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运至工地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 (3)水泥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泥的品种、标号不得混杂。 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水泥受潮。 3)施工现场必须建盖足够的水泥仓库,严禁露天堆放。水泥仓库选址应干燥,排水通畅。 4)堆放袋装水泥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最好用木板设置),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5)袋装水泥到货后,应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6)水泥采用业主及监理指定并满足工程需要的水泥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μm方孔筛,其筛余量不大于5%。水泥保持新鲜,做到先进库先用,受潮结块的不得使用,出厂期超过三个月的不应使用。 8.2.3 水 灌浆用水应符合JGJ63—89第2.0.4条的规定,拌浆水的温度不得高于40℃。 8.2.4掺合料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砂、粘性土、粉煤灰和水玻璃等掺合料。各种掺合料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6条规定,其掺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8.2.5外加剂 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在水泥浆液中掺入速凝剂、减水剂、稳定剂以及监理人指示或批准的其它外加剂。各种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SL62—94第2.1.7条规定,其最优掺加量应通过室内试验和现场灌浆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所有能溶于水的外加剂应以水溶液状态加入。 8.3设备 8.3.1钻孔设备 (1)钻机和钻头应根据工程的地质条件选用,帷幕灌浆的钻孔宜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 (2)取岩芯的各类灌浆孔、检查孔等的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按孔径要求采用金刚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不得使用碾砂钻头。 (3)使用的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设备,水泵的工作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定,应保证在所有压力下都有足够的供水量,保证压力稳定、出水均匀、工作可靠。 (4)承包人应准备足够的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阀门等备品。 8.3.2灌浆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灌浆泵性能应与灌浆液的类型和浓度相适应,其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灌注纯水泥浆液应采用多缸柱塞式灌浆泵。 (2)承包人应根据灌浆需要配置高速和低速浆液搅拌机,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的浆液类型及灌浆泵排浆量相适应,并应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所有搅拌设备,在用于拌制浆液前应在现场进行试运行。 (3)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灌浆泵和灌浆孔口处均应安装压力表,进浆管路亦应安装压力表。所选用的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定,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核对,不合格和已损坏的压力表严禁使用。压力表和管路之间应设有隔浆装置。 (4)灌浆塞应与采用的灌浆方法、灌浆压力及地质条件相适应,胶塞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并易于安装和卸除。 (5)灌浆压力大于3MPa时,必须配置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1)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2)耐蚀灌浆阀门; 3)钢丝编织胶管; 4)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位应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2.5倍; 5)孔口封闭器或专用高压灌浆塞。 (6)集中制浆站的制浆能力应满足灌浆进度高峰期所有机组用浆需要除尘设备,当浆液需加掺合剂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 (7)所有灌浆设备、仪器、仪表均应经络保持工作状态正常,并应配有足够的备用设备。电力驱动的设备,应在接地良好并经确认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方可使用。 8.4钻孔 8.4.1说明 (1)钻孔的孔位、深度、孔径、钻孔顺序和孔斜等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批示执行。 (2)在钻孔过程中,必须进行孔斜测量,并采取措施控制孔斜,孔斜应符合规范规定。 (3)钻孔结束,承包人应及时会同监理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经监理人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8.4.2灌浆孔的钻孔 (1)灌浆孔的开孔孔位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帷幕灌浆孔的开孔孔位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因故变更孔位应征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人同意,并记录实际孔位。 (2)钻机安装应平整稳固,钻孔前应按监理人指示埋设孔口管,钻孔方向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钻孔时必须保证孔向准确。 (3)灌浆孔的施钻应按灌浆程序,分序分段进行。 (4)垂直或顶角小于5°的帷幕灌浆孔,其孔底偏差值不得大于下表规定的数值:    帷幕孔孔底偏差值 孔 深(m) 20 30 40 50 60 最大允许偏差值(m) 0.25 0.5 0.5 1.15 1.5             对于顶角大于5°和深度大于60m的帷幕灌浆孔,其孔斜应根据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8.4.3勘探孔、检查孔和排水孔的钻孔 (1)勘探孔及灌浆检查孔的孔位按监理人的指示确定。 (2)灌浆检查孔的孔位偏差要求与灌浆孔相同,其它各类钻孔的孔底偏差不小于1/40孔深或符合施工图纸规定。    (3)除监理人批准外,在排水孔周边30m范围内(或监理人指示范围内)的灌浆孔尚未灌浆之前不得钻进排水孔。 (4)排水孔钻进过程中,如遇有断层破碎带或软弱岩体等特殊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若钻进中排水孔遭堵塞,则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8.4.4钻孔取芯和芯样试验 (1)勘探孔、灌浆先导孔、观测孔、检查孔以及监理人指示的其它钻孔,应予钻取岩芯,按取芯次序统一编号,填牌装箱,并绘制钻孔柱状图和进行岩芯描述。 (2)芯样的最大长度应限制在3m以内,一旦发现芯样卡钻或被磨损,应立即取出。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对于1m或大于1m的钻进循环,若芯样获得率小于80%,则下一次应减少循环深度50%,以后依此减少50%,直至50cm为止。如果芯样的回收率很低,必须更换钻孔机具或改进钻进方法。 (3)在钻孔过程中,应对钻孔冲洗水、钻孔压力、芯样长度及其它能充分反映岩石或混凝土特性的因素进行监测和记录,并提交监理人。 (4)承包人必须根据监理人指示,对钻取的岩芯和混凝土芯进行试验,并将试验记录和成果提交监理人。 (5)承包人应对每盒或每箱芯样拍两张彩色照片,并作好钻孔操作的详细记录,一并提交监理人。 (6)监理人指示应予保存的岩芯,承包人必须按指顶的地点存放,防止散失和混装。 8.4.5钻孔保护 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钻孔,承包人必须加强保护,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任何因承包人的过失造成扫孔或重钻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5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8.5.1说明 (1)承包人必须在灌浆前,对所有灌浆孔(段)进行裂隙冲洗和压水试验。 (2)在岩溶、断层、大裂隙等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区域,其帷幕灌浆孔的裂隙冲洗,严格按监理人指示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的方法进行。 8.5.2冲洗 (1)灌浆孔均应进行冲洗。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风水联合冲洗或用导管通入大流量水流,从孔底向孔外冲洗的方法进行冲洗;裂隙冲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通过现场灌浆试验确定。 (2)冲洗压力:冲洗水压采用80%的灌浆压力,压力超过1MPa时,采用1MPa;冲洗风压采用50%灌浆压力,压力超过0.5MPa,采用0.5MPa。 (3)裂隙冲洗应冲至回水澄清后10min结束,且总的时间要求,单孔不少于30min,串通孔不少于2h。对回水达不到澄清要求的孔段,应继续进行冲洗,孔内残存的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20cm。 (4)当邻近有正在灌浆的孔或邻近灌浆孔结束不足24h时,不得进行裂隙冲洗。 (5)灌浆孔(段)裂隙冲洗后,该孔(段)应立即连续进行灌浆作业,因故中断时间间隔超过24h者,应在灌浆前重新进行裂隙冲洗。 8.5.3压水试验 (1)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进行,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指示,采用“简易压水”、“ 单点法”及“五点法”进行压水试验。 (2)简易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或结合裂隙冲洗进行。压力为灌浆压力的80%,该值若大于1MPa时,采用1MPa;压水20min,每5min测读一次压水流量,取最后的流量值作为计算流量,其成果以透水率表示。五点法和单点法压水试验按SL62—92附录A执行。 (3)对帷幕灌浆,无论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或自下而上分段灌浆法,先导孔应自上而下分段卡塞进行压水试验,并按施工图纸要求采用五点法或单点法。其它各次序孔的各灌浆段,可进行简易压水试验。检查孔应采用五点法压水试验。 (4)基岩固结灌浆的检查孔应按SL62—92附录A的规定进行压水试验,检查孔的数量应不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 8.6灌浆试验 8.6.1  说明 (1)灌浆作业开工前28天,承包人必须编制详细的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审批。 (2)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对试验成果进行分析,并将试验的详细记录和试验分析成果报送监理人。 8.6.2 冲洗 (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对不同水灰比、不同掺合料和不同外加剂的浆液进行下列项目的试验: 1)将液配制程序及拌制时间; 2)浆液密度及比重测定; 3)浆液流动性或流变参数; 4)浆液的沉淀稳定性; 5)浆液的凝结时间,包括初凝或终凝时间; 6)浆液结石的容重、强度、弹性模量和渗透性; 7)监理人指示的其它试验内容。 (2)用于现场灌浆试验的浆液水灰比以及掺合料、外加剂等的品种及其掺量应通过浆液试验选择,并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8.6.3现场灌浆试验 (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建筑物布置和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与实际灌浆区相似的地段作为灌浆试验区。 (2)根据灌浆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或按监理人只是选定试验孔布置方式、孔深、灌浆分段、灌浆压力等试验参数。 (3)在每一灌浆试验区内,按批准的灌浆试验大纲拟定的施工程序和方法进行灌浆试验检查灌浆的效果,承包人应整理分析各序孔和检查孔的单位吸水率、单位耗灰量等的试验资料,并将灌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 (4)不得在帷幕灌浆线上进行灌浆试验。 8.7制浆 8.7.1制浆材料称量 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误差应小于5%。水泥等固相材料应采用重量称量法。 8.7.2浆液搅拌 (1)各类浆液必须搅拌均匀,测定浆液密度和粘滞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 (2)纯水泥浆液的搅拌时间:使用普通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min;使用高速搅拌机时,应不少于30s。浆液在使用前应过筛,从开始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4h。 (3)拌制细水泥浆液和稳定浆液,应加入减水剂和采用高速搅拌机,高速搅拌机搅拌转速应大于1200r/min,搅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细水泥浆液的搅拌,从制备至用完的时间宜小于2h。 8.7.3集中制浆 (1)集中制浆站宜制备水灰比为0.5:1的纯水泥浆液,输送浆液流速应为1.4~2.0m/s,各灌浆地点应测定来浆密度,并根据各灌浆点的不同需要调制使用。 (2)浆液温度应保持在5~40℃,低于或超过此标准的应视为废浆。 8.8帷幕灌浆 8.8.1一般要求 (1)采用无盖重灌浆。 (2)在已完成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3)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吸浆量大等情况时,承包人应按SL62-94第2.8节的要求处理,并应将处理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8.8.2灌浆压力及灌浆方法 (1)灌浆压力严格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确定,灌浆压力应尽快达到设计值,接触段和注入率大的孔段应分段升压。 (2)灌浆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由两排孔组成的帷幕,先进行下游排孔的灌浆,然后进行上游排孔的灌浆,每排按分序、分段施工。 (3)灌浆孔的基岩段长小于6m时,可采用全孔一次灌浆法;大于6m时,按监理人指示选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 (4)帷幕灌浆段长度采用4~6m,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减或加长,但不得大于7.5m。 (5)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塞应塞在已灌段段底以上0.5m处,以防漏灌;孔口无涌水的孔段,灌浆结束后可不待凝。但在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则宜待凝,待凝时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工程要求确定。 8.8.3  浆液水灰比和变浆标准 (1)必须按灌浆试验确定的或监理人批准的水灰比施灌,灌浆浆液应由稀到浓逐级变换。 (2)当某一比级浆液注入量已达300L以上,或灌注时间已达1h,而灌浆压力和注入率均无显著改变时,应换浓一级水灰比浆液灌注;当注入率大于30L/min时,根据施工具体情况,可越级变浓。 8.8.4  灌浆结束标准 (1)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时,继续灌注60min,或不大于1L/min时,继续灌注90min,灌浆即可结束。 (2)当长期达不到结束标准时,必须报请监理人共同研究处理措施。 8.8.5  灌浆孔封孔 (1)每个帷幕灌浆孔全孔灌浆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灌浆孔才能进行封孔。 (2)帷幕灌浆采用自上而下分段灌浆法时,灌浆孔封孔应采用“分段压力灌浆封孔法”。 8.8.6  帷幕灌浆质量检查 (1)帷幕灌浆质量检查应以分析检查孔压水试验成果为主,结合钻孔、取岩芯资料、灌浆记录和测试成果等评定其质量。 (2)按监理人指示布置检查孔,其钻孔位置必须选在: 1)帷幕中心线上; 2)岩石破碎、断层、大孔隙等地质条件复杂的部位; 3)注入量大的孔段附近; 4)钻孔偏斜过大的部位; 5)灌浆情况不正常以及分析认为帷幕灌浆质量有问题的部位。 (3)帷幕灌浆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10%,一个坝段或一个单元工程内至少应布置一个检查孔。 (4)帷幕灌浆检查孔压水试验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后进行。承包人在灌浆结束后7天或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拟定检查孔位置。 (5)帷幕灌浆检查孔按本章第8.4.4条的规定提取岩芯。 (6)帷幕灌浆的封孔质量必须逐孔进行检查。 (7)帷幕灌浆压水试验合格标准:坝体与基岩接触段及下一段的合格率应为100%;再以下各段的合格率应为90%以上;不合格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得100%,且不集中,则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否则,按监理人的指示或批准的措施进行处理。 8.9  灌浆工程验收 8.9.1  灌浆工程施灌过程的验收 灌浆工程的验收应在钻孔和灌浆作业过程中,按照本章规定的施灌工艺标准和本章第8.8.6条帷幕灌浆工程的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逐项验收,并将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报送监理人。 8.9.2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 帷幕灌浆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按有关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第九章  观测工程 9.1 说明 本规定适用于XX水库大坝、溢洪道工程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观测工程施工。施工技术要求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执行。 9.2质量检测 观测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观测工程的位置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9.3工程验收 ⑴观测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有关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
本文档为【水库大坝(土坝)施工技术要求】,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