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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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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 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 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 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 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 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 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 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时,代表四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 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 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机构,董事长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 名组成,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 和罢免。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 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 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 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当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交由法 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或查帐报告。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 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 取。 第四十四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 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00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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