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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vs人身损害赔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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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vs人身损害赔偿条例侵权责任法vs人身损害赔偿条例 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的比较 内容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备注 调整范围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第一条 第一款: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侵》比《人》广,包括了财产权 权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益和人身权益,《人》无财产权益。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发现权”,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 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物质奖励的权...
侵权责任法vs人身损害赔偿条例
侵权责任法vs人身损害赔偿条例 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的比较 内容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备注 调整范围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第一条 第一款: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侵》比《人》广,包括了财产权 权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益和人身权益,《人》无财产权益。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发现权”,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 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中蕴含着很大 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的利益空间。 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 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请求主体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侵》增加了一个主体:支付被侵 责任。 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 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人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 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 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 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侵权责任优先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也就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若被害人 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 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和在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侵权责任。 法院都是受理的,改变了最高院的 批复(法释(2002)17号)。 归责原则 三类:一、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原则, 过错责任 二、第六条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 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三、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 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 二、三必须有法律规定。 共同侵权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 对二人实施危险行为,《侵》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以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来 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划分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人》以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共同危险人能否证明损害后果不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连带责任。 是由其行为造成来划分是否承担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从证据角度来讲,《侵》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强调了被侵权人举证,《人》强调 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权人举证。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 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 另,“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同一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 同。《侵》中是按能确定责任大小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的,则平均承担责任。《人》中是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任。 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担相应责任。《侵》更好操作。 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教唆、帮助侵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民法通则意见》,,,(教唆、帮助他人《侵》中对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权行为 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增加 带民事责任。 了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 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侵》中被侵权人有选择权,《人》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中虽也体现了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但更加注重法院的释明权,规定了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赔偿权利人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人的,法院是必须追加其它共同侵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权人为被告的。 等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 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 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问题:《侵》原则上按各自责任大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 小承担;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直中叙明。 接定量了。《人》中对责任范围难 确定的,是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 同等责任,是一个定性的理解,没 有把责任量化,也就是推定各共同 侵权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是同 等的,过错是同等的,至于承担多 大的责任,则未规定。 侵权责任承担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方式 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 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 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身损害赔偿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人身损害赔偿内容不同:《侵》中 内容 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确定死亡赔偿的内容包括三大块: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以及死者收入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损失。最大特点就是确定了“同命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赔偿。 同价”和“精神损害赔偿”。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残疾赔偿也是三大块残疾生活辅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和收入损失。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即没有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 “精神损害赔偿”紧紧限定于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 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人身权益的,不包括财产权。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同。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 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 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 内容 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 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 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 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 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 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受益人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补偿的前提不同:《侵》“防止、 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 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己受到损害,且侵权人逃逸或无力 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承担时”;《人》中也是为维护他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损害,但是 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 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 即《侵》中受益人享有补偿是在确 定了侵权人的情况下的,没有侵权 人不能补偿。 补偿范围也不同:《侵》中“适当” 补偿,《人》中是在“受益范围内 适当补偿”。 双方都无过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 损失。 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在支付方式上,《侵》更加灵活,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一致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的,才要求一次性支付,且规定了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额。 例外情况,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的,分期支付且要提供担保。 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 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 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 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 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 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 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 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 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 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不承担责任和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两者都规定了被侵权人有过错的 减轻责任情形 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情况,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侵》更明确了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为人不承担责任。 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的情形有五种:1、受害人故意造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成的;2、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 律规定的例外);3、不可抗力;4、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正当防卫;5、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急避险。上述2——5有例外情况。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 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 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 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 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 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和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对于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侵》与 能力人致人损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民》不同点在于:《侵》中对“监 害 责任。 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没有“适当”。另外对监护人赔偿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的情形,取消了《民》中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单位监护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增加了完全民事行为能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 力人丧失意识和失去控制致人损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 害的情形,是否补偿以其是否有过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错为标准。例外情形是因醉酒、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 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情形。 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侵》中不再把“法人侵权”和“雇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主责任”区分开,也就是说“用人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单位”涵盖了法人和私人雇主,只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要其工作人员是执行的职务行为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替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偿责任。(《民》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代责任。 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 《侵》对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 例外情形是“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承担责任,除非“劳务派遣单位有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过错”,且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也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 只是补充责任。 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 对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致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 人损害的情形,《侵》不再区分“有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 偿”和“无偿”,一律由“接受劳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 务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方自己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 任。 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 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 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 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 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网络用户、网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 对网站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站经营者的侵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了两种情形:1、网站经营者不知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时,若被 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侵权人通知其采取必要措施而未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采取的,对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 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担连带责任;2、网站经营者知道 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权而未采取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必要措施的。 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适用范围一致:经营者和活动组织义务侵权行为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者。前提:《侵》规定“未尽到安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人造成损害,未尽到安全保障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问题: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 是对第三人不能赔偿部分的全部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还是对自己未尽到安全保障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 义务部分的补充,) 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 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 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学生伤害事故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侵》对未成年人区分两种情形: 责任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的,适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用过错推定原则;2、对限制民事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行为能力人受损的,适用过错原承担责任。 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则。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 对未成年人受第三人损害的,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 二者一致,适用过错原则,承担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充责任。 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 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 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一般原则与《民法通则》和《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质量法》一致。《侵》增加了跟踪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观察缺陷,见46条和惩罚性赔偿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金(问题:与《消》法第49条的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赔偿损失。 区别:是否有严重损害?惩罚性赔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 《产品质量法》40——48条。 偿金的限额是否也是两倍)。 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一倍。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 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 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 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 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 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 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侵》增加了所有人与占有人不一 故责任 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致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的问题,原则任。 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上由占有人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承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担的例外情形:1、租赁借用时,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2、买卖等方式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转让拼装货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车的——连带责任。 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 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 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 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 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 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 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 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 任人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证据规则》第四条第8款:因医疗行为引归责原则有三种:1、属于医疗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构及其工作人员其技术上的缺陷担赔偿责任。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造成的损害的,采过错责任;2、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证责任。 属于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损害的,采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过错推定;3、属于医疗产品造成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的损害的,采无过错原则。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 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采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果关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二人以上污染环境的,采取按份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责任。 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第三人过错污染的,采不真正连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 带责任,被侵权人既可向污染者请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 求,也可向第三人请求。 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 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 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采用无过错责任。其中民用航空器 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最严格,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才免责,其它情形只要存在受害人 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故意或不可抗力均可免责。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 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 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 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 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 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 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 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 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 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 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 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饲养动物损害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采取无过错责任。例外情况:动物 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采过错推 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定,即若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动物园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 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 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 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 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侵》87条对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采取的是公平责任,且用的是“补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设置明显标, 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偿”,而非“赔偿”,也就是说这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时候使用人承担的不是侵权责任,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而是补偿责任。其它的采取的是过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 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 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 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 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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