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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姗姗来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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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姗姗来迟公正姗姗来迟 公正为何姗姗来迟,涉案上亿“罪犯”无罪释放 1998年2月24日,根据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的举报,深圳警方以“合同诈骗”和“窝赃”罪嫌,对39岁的香港商人林少华采取了强制措施。林少华自此身陷囹圄长达六年之久。六年中,这起深圳市“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历经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深圳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再上诉,鉴于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且对林少华关押已严重超期,广东省高院于今年3月16日果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宣告林少华无罪。林少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终于等...
公正姗姗来迟
公正姗姗来迟 公正为何姗姗来迟,涉案上亿“罪犯”无罪释放 1998年2月24日,根据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的举报,深圳警方以“合同诈骗”和“窝赃”罪嫌,对39岁的香港商人林少华采取了强制。林少华自此身陷囹圄长达六年之久。六年中,这起深圳市“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历经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深圳中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再上诉,鉴于案件仍然“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且对林少华关押已严重超期,广东省高院于今年3月16日果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宣告林少华无罪。林少华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终于等到了迟来的公正。 警方高调指控检方大打折扣 曾几何时,林少华案作为定性在先的“政府工程”或者“批示工程”,随着深圳市警方对他相继采取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最后正式逮捕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媒体审判”也亦步亦趋。从中央到地方以至香港的一些媒体连篇累牍地渲染报道,林少华被言之凿凿地描绘成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还被冠以“赖昌星第二”和“狼外婆”等等耸人听闻的恶名,其犯罪金额也被层层加码,从几千万到上亿,直至七个亿。 事实上,在深圳警方移送深圳市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对林少华以两项罪名认定的犯罪金额,总数也就3600余万元。 警方起诉意见书从一开始就遭到林少华及其律师的强烈质疑。他们几次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公安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林少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还指出,“公安局严重超期羁押林少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林少华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制的尊严。” 深圳市检察院两次将公安起诉意见书退回补充侦查,多少表明了对这些问题的同感。 2000年伊始,深圳警方再一次移送起诉意见书。 同年6月底,深圳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一罪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认定为2800多万元,“窝赃”罪名则已被检方否决。 起诉书指控—— 1991年,林少华利用其四川锦丰纸业有限公司董事的身份,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合作经营500吨高级卷烟纸销售国际市场的名义,同深圳市物资运输工贸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工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书》。次日,林少华即以方便结算为由,指令物资工贸将合作经营款港币7,275,801元(折合人民币5,050,861.05元)转付到深圳市南方工程开发公司,作为其在香港注册的中国电线电缆(香港)有限公司购买金通大厦B座二层房产的部分购房款。1992年12月,犯罪嫌疑人林龙、林少华合伙将上述房产售出,得款人民币28,650,571元。得手后,林少华一直未归还此款,并于1996年潜逃境外。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林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庭激辩:罪与非罪之争 2000年7月、10月和12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三次开庭公开审理林少华"合同诈骗"一案。林少华有罪还是无罪,从首次庭审就成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通过三次开庭,林少华"合同诈骗"的案情事实一次比一次清楚,结论一次比一次明显。 林少华的辩护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刘文君律师指出林少华并非以该公司董事身份,而是作为其兄林龙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公司与深圳物运签订合同。当时四川锦丰公司正在其兄林龙的香港五丰祥企业有限公司承包期间。按照我国有关承包的法律法规,承包人有经营自主权,对外签订合同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同意。 另外,起诉书关于林少华"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之说也不能成立。涉案合同履约主体不是林少 华,而是四川锦丰公司和深圳物运。根据深圳市公平会计事务所审计,截至1994年8月31日,五丰祥公司共付深圳物运9,105万元,而涉及本案的1991年11月7日的这个合同的最后履约期限是1993年5月7日。在此期间,五丰祥公司支付了如此之多的款项,怎么能说"没有履约能力", 控方关于林龙、林少华合伙将房产售出,得款28,650,571元,林少华一直未归还,且于1996年潜逃境外的指控,也与事实不符。卖房是林龙单独与南方公司签订的,转款也是林龙的旨意,林少华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他与林龙之间1993年就因经济纠纷而分手,"得手款项"一说没有事实依据。关于他"1996年潜逃境外"的指控,从他回乡证上明确记载的1996年、1997年和1998年从罗湖海关多次出入境的,也足以否定。 刘文君律师认为,林少华受林龙委托代表五丰祥公司签订合同,属于一般民事代理行为。他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深圳物运,不具备刑法第224条所列举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先履行小部分或部分合同,诱骗对方续签合同的行为特征。 一审判决先后变化 或许法官也身不由己,深圳中院开庭之后迟迟没有宣判,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时限,对这一案件似乎已失去了约束力。而"特大案件特事特办"违反诉讼程序的现象,从警方侦查阶段即已开始。对林少华采取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深圳警方就是和举报单位深圳物运"联合办案",交给该公司保卫部门执行的。在这样的"群众专政"期间,林少华身边的几千元钱,2张信用卡,手表、戒指及公章等物品的扣留条又不翼而飞。不堪忍受的林少华和家属只能上书呼吁:请快进行宣判吧,哪怕判有罪也行,判罪还有上诉的权利。不判又不放,这是哪家的法律, 对这一案件受到的"重视",林少华并不知情。而给予重视的相关各方自有不同的立场和思维。公、检、法三家之间,不同意见也一直在相互撞击。时光流逝,林少华家属不断申诉,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机构也对此案表示关注,并作了相应的协调工作。 2001年2月23日,林少华家属和刘文君律师终于接到深圳中院通知:此案将于2月26日上 午宣判。法院同时还要求家属提供担保。这很明显是一个将作无罪判决的信息。如果不是当庭释放,何须提供保人担保,尽管法律并没有当庭释放还要提供保人担保的规定,但这想必已是深圳中院既要对法律有所交待,又要对"有关方面"有所交待的唯一应对之策。 2月26日上午,家属和律师早早就到了深圳中院,办妥了保人担保手续。警车也将林少华从看守所带到了法院。然而风云突变,法院突然通知说,宣判时间改到了下午2点。 中午时分,法院再一次通知:下午也不宣判了。 没有任何解释。对导致宣判夭折的内幕,法官不能解释,或者羞于解释,或者他们也相信已心照不宣不用再解释„„ 林少华被带回了看守所,继续着他无法预料尽头的漫长等待。 与此同时,针对林少华的媒体围剿骤然升温,变得益发猛烈而集中。所有这些报道,对此案在深圳的起诉和审理,包括控方起诉书对林少华的指控范围和深圳中院的庭审情况却不着一字,似乎一切司法程序都没有发生过。在媒体毫不顾忌司法权威、无视案情事实的情绪性代言背后,流露出了组织者借此动员社会舆论以左右司法结论的急切愿望。 直到2002年9月5日,在第一次宣判夭折将近一年半时间以后,也是林少华被囚禁4年半之后,深圳中院总算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一个方向完全被改变了的有罪判决。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林少华骗取的合作经营款港币7,275,801元,至今尚未归还","被告人林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提出林少华没有诈骗故意及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一审判决林少华有期徒刑11年,未退还的赃款继续追缴。 相比控方起诉,一审判决确认的林少华的犯罪金额为700多万,这就否定了所谓2800多万犯罪金额的绝大部分。但即便如此,一审判决也被林少华拒绝,并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程序持续了将近一年。2003年8月19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二审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少华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深圳中院重审。 一审判决再被撤销广东高院宣告无罪 深圳中院重审此案后,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了第二个一审判决。 这一判决对林少华诈骗犯罪性质的认定,与第一次判决毫无二致。对犯罪金额的认定,则从原来认定的700多万,又一次减少为200多万。判决同时又引入了共同犯罪的概念,称,"被告人林少华系受林龙指使实施犯罪行为,骗取款项实际由林龙占有使用,其在与林龙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林少华减轻处罚。"据此,对林少华的量刑被从原先的11年减为6年。 林少华再一次上诉。刘文君律师和广东缘道律师事务所林晓阳律师共同担任他的辩护人,继续坚持无罪辩护。 鉴于此案的人为复杂化及其"社会影响",广东省高院在第二次审理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评析。 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少华受其兄林龙的指使,代表林龙以承包经营的锦丰公司名义,与深圳物资工贸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及相关的补充协议、款项由林龙支配、使用,导致合同款项尚余2,050,861.05元人民币尚未归还的客观事实清楚。但是,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少华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表现在: (一)认定林少华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二)认定上诉人林少华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客观上,林少华受林龙指使而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款项至今尚有200多万元没有归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林少华使用、挥霍该款或者有隐匿、携款潜逃行为,事实上该款已经为林龙所支配。因此,无法认定上诉人林少华对款项未 能归还应负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判断,今年3月16日,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指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林少华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欺骗行为。林少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林少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少华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判决还特别阐明:鉴于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发回重审一次,原审法院在重审中仍未能查清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应由本院直接改判上诉人林少华无罪。 终审判决据此宣告:撤销深圳中院原审判决,上诉人林少华无罪。 公正为何姗姗来迟 从39岁到45岁,熬过六年囚禁,身心、财产、家庭及企业蒙受的损失和创伤无法估量,林少华终于等到了无罪判决。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但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既定环境中,迟到的公正总比没有公正好。然而,纵观这起案件诉讼过程的反复,不难发现,正是一种超乎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正是一种罗织罪状的极其强烈的主观意志,驱使着警方、控方、法庭主动或被动的执法和司法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遭遇了重重障碍,才使得公正姗姗来迟。 正因为如此,才会对林少华严重超期羁押长达6年之久;正因为如此,才使得对林少华"犯罪金额"的认定异常"粗糙",以至于后来不得不层层递减,从7个亿到3600万,到2800万,到700万,再到200万,却全无可信证据;正因为如此,才会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张冠李戴",进而强加林少华"诈骗"罪名;正因为如此,才会杜撰事实,莫须有地指控林少华"占有、挥霍和隐 匿赃款";正因为如此,才会将与案件和林少华风马牛不相干的公章鉴定作为定罪依据;正因为如此,才会实用主义地片面截取证据,"有利于"入人以罪就采用,不利于入人以罪的证据,则弃而不顾;正因为如此,才会不顾回乡证上白纸黑字的记载,硬说他"潜逃境外";如此等等,是无法以办案者法律专业素养低下来解释的。事实再一次证明,公共权力一旦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公民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在错案已经纠正之后,错案的制造者们能不能静夜反省,引为前车之鉴, 目前,林少华及家属即将委托律师向深圳中院提请国家赔偿,虽然微薄的赔偿无补于万一,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他绝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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