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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

2017-12-08 8页 doc 22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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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资本金结汇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需经所在地外 汇局核准。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开户申请书 (二)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 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 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 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六) 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电子核准。各 营业网点开户人员必须打印出该系统的“银行核准类信息反馈” 信息并留存纸质,打印后还必须点击“反馈”。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若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开立多个资...
资本金结汇
资本金结汇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需经所在地外 汇局核准。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开户申请书 (二) 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 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 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 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六) 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电子核准。各 营业网点开户人员必须打印出该系统的“银行核准类信息反馈” 信息并留存纸质,打印后还必须点击“反馈”。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若因业务发展需要,需开立多个资本 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 万美元。企业在 同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多币种资本金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3 第五条外汇局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核准开立 资本金账户时不再对开户币别进行审批。 第六条异地客户(分属不同外汇管理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管辖为异地)原则上不能在我行开立资本金账户。 第七条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 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不超过等值3 万美元(以入 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关户 第八条直接投资项下各类账户的正常关户由我行直接 办理并实行备案制: (一) 账户期限届满或账户限额到位、余额为零的情况 下,开户行应于5 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账户关闭后 由开户行在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将关户信息通 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于事后3 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 案,还应在一个月内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做纸质备案,纸质备案 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账户性质、 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二) 账户限额未到位或账户存在余额情况下,企业因正 常经营(如转户)需要关户的,应向开户行提出关户申请,开户 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直接为企业办理关户手续,并于关户当日通 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将关户信息、截止关户日该账户的 贷方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报外汇局备案; 4 第九条长期不动户的关户: (一)开户行可参照人民币账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此类销户不应影响开户人对账户余额及相关利息的所有权,不得 将外汇资金兑换为人民币。开户行应通过专门科目集中、准确地 记录和保留销户后对开户人的外汇负债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行应在外汇账户 信息交互平台做关户报告,并按季度向开户地外汇局集中报备上 述销户情况。报备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企业名称、企业 代码、账户性质、账号、账户关闭时间等。 (三)长期不动户销户后,开户人申请关闭账户或将账户余 额结汇的,按企业主动申请关闭账户的相关程序办理。 (四)如账户持有人申请恢复账户,应按照现行规定重新办 理开户手续,原留存资金可按性质划入新开立账户。 第十条资本金账户内尚有余额的企业将该账户关闭并将 剩余资金转入另一资本金账户的需经外汇局事前核准。 第十一条上述情形以外的关户必须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批 准。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流入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收入必须是符合外汇 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不得将其他性质的资金划入资本 金账户。 第十三条资本金账户的入账累计额,不得超过按照本 5 第八条设定的最高限额。超限额的,须企业向外汇局申请追加最 高限额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入账。 第十四条资本金入账前应登陆直接投资系统查询“银行 核准类信息反馈”信息并留存。入账当天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 业务信息系统的“资本金账户流入登记备案”登记流入情况。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若申请以流入的外汇资本金质押借 用人民币贷款,其人民币贷款用途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给该企业 的经营范围内。 贷款所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应按照贷款用途进行支付,并用于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质押所得人民币贷 款资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再以质押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 及利息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不得办理。 第十六条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 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 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 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 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 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第十八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6 第十九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用途 (一)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 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二) 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 (三) 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还未使用的人民 币贷款。 (四)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 投资。 (五)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六)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 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外汇局核准,银行不能直接 办理。 (七)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 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 (一)年检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 1)。外汇经办人员应确认支票上信息与支付命令函上的支付信息 一致。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7 包括商业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 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 途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由外汇局 盖章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 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 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六)企业说明函(见附件3),说明本笔结汇是流入资本金中 的部分结汇、还是一次性结汇或分次结汇的最后一笔。若该笔结 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在说明函中必须承诺 于结汇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我行提交前述(五)要求的材料。 (七)等值5 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 提交第(三)、(五)、(六)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 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八)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企 业应提供: 1、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偿还人民币贷款说明函(见附件4),说明该笔贷款资 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汇经办人员应审查 函上说明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合同上的贷款性质,且在政府审批 部门批准给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内。 8 (九)支票 第二十一条外汇经办人员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 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 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必须在外汇 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 第二十三条若本笔结汇是流入资本金中的一次性结汇或 分次结汇的最后一笔,经办人员应跟踪并催促企业在结汇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都开 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 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 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 汇”字样和支付命令函上的信息:收款人、支付金额、收款人开户 银行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资金用途。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 要求客户提供支付命令函,并在2 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 据支付命令函和结汇银行的划款凭证指示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 支付划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 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 户留存。 9 第六章向外国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 第二十六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 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 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第二十七条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 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 理相应业务。 第二十八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 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 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5), 外汇经办人员应确认该函上的支付信息与支票一致。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 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6)和加盖 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四)客户说明函(见附件7),说明本笔结汇是股权转让对 价的部分结汇、还是一次性结汇或分次结汇的最后一笔。若该笔 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在说明 函中必须承诺于结汇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各营业网点提交前述 (三)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若本笔结汇是流入资金中的一次性结汇或分 10 次结汇的最后一笔,外汇经办人员应跟踪并催促企业在结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要求的材料。 第七章办理资本金结汇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办理资本金结汇必须经分行外汇政策合规经理 审核(由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贸服团队主管兼任)及外汇政 策合规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外汇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本要求严格 审核客户提交的资料,负责交易单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全面性 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 果填写#审批表#(格式见附件8),连同客户提交的全套单据交外汇 政策合规经理审核,并经外汇政策合规经理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签章后方能办理。 第三十二条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一) 外汇经办人员对单笔结汇额超过等值100 万美元或 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额超过等值100 万美元的,当日应汇总填 制《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并于下一工作日 内以传真形式向外汇局报送。 (二) 外汇经办人员应于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 送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三) 同一客户当月累计结、售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000 万美元的,外汇经办人员应于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 《同一客户月度结售汇业务明细表》。 11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外汇经办人员应正确录入资本金账户性质代 码。 第三十四条应按照分行的有关大额头寸和结售汇报批制 度,对符合规定的金额及时向有关部门及时报批。 第三十五条应在业务办理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内向外汇 局传输电子交易数据。 第三十六条未参加上年度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外商投资企 业的资本金结汇仍由外汇局审核。 第三十七条对没有明确规定的资本金结汇业务应与各地 外汇局保持沟通,及时请示,杜绝违规操作。在办理入账、结汇 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资本金外的任何其他资本项目结汇必须有外 汇局核准件才能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负责 解释。 第四十条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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