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备案号
Q/GDSZ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DSZ 01S-2011
桑果西番莲
复合果汁饮料
2011-3-19发布 2011-3-19实施
发布 广东迪斯族企业集团公司
发布
Q/GDSZ 01S-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由广东迪斯族企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
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
ICS
备案号
Q/GDSZ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DSZ 01S-2011
桑果西番莲
复合果汁饮料
2011-3-19发布 2011-3-19实施
发布 广东迪斯族企业集团公司
发布
Q/GDSZ 01S-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 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由广东迪斯族企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迪斯族企业集团公司、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俊腾、梁洁怡、徐淑冰、罗凤平、梁孟明、侯燕秋、林浩华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0年3月19日
Q/GDSZ 01S-2011
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果、西番莲为原料制成的,可加入其它辅料,经相应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果汁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90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GB/T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0791 软饮料原辅材料的要求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
3.1
桑果
桑果为桑科植物桑树的果穗,又称桑椹。
西番莲
西番莲是西番莲科西番莲属,是一种热带藤本攀附果树,果实甜酸可口,风味浓郁,芳香怡人。
3.2
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
以桑果、西番莲为原料,添加水、糖液、酸味剂等经加工处理后,装罐、密封、杀菌制成的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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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主要原料
4.1.1.1 桑果:果穗完整、新鲜洁净、无腐烂、霉变、异味、病虫害等和明显碰压伤。 4.1.1.2 西番莲果:果实新鲜良好、成舒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果,不使用任何有害药物保鲜的果实。
4.1.2其它辅料
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
4.1.3包装材料
应符合GB 4805的有关规定;或按客户要求的其他包装形式、规格。 4.2 感官要求
4.2.1外观
软饮料罐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膨听现象存在。
4.2.2 内容物感官指标
应符合
1的规定。
表1 内容物感官指标
指标名称 色泽 滋味及气味 组织形态 杂质
汁液混浊度均匀一致,
具有该品种桑果西具有该品种桑果西番莲复合浊度适宜,静置后允许不允许外来规 定 番莲复合果汁应有果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有少许果肉沉淀,但经杂质存在。 的色泽。 异味。 摇匀后仍呈均匀混浊
状态
4.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 (%) ? 6.5 总酸(以柠檬酸计) / (%) ? 0.25—1.0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铅(以Pb计)/(mg/kg) ? 0.05 锡(以Sn计)/(mg/kg) ? 200 铜(以Cu计)/(mg/kg) ? 5.0 锌(以Zn计)/(mg/kg) ? 5.0 铁(以Fe计)/(mg/kg) ? 15 铜、锌、铁总和/(mg/kg) ? 20 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 ? 10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执行
4.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其他包装的桑果西番莲复合果汁饮料微生物指标应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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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指标 项目 复合果汁 其他 菌落总数/(clu/mL) ? 500 100 大肠杆菌 /(mpn/100mL) ? 30 3 霉菌 /(clu/mL) ? 20 致病菌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规定执行。
5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检验
6.1.1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
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其有无可见杂质。
6.1.2气体和滋味
被测样品容器开启后,倒入洁净的样品杯中,立即用嗅觉仔细鉴别被测样品的气味,用味觉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嗽口。 6.2理化指标
6.2.1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
按GB/T 12143的规定执行。
6.2.2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执行
6.2.4 总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
6.2.5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
6.2.6 锌的测定
按GB/T 5009.14规定执行。
6.2.7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规定执行。
6.2.8 锡的测定
按GB/T 5009.16定执行。
6.2.9 铁的测定
按GB/T 5009.90执行。
6.2.10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执行
6.2.11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执行
6.2.12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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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JJF 1070规定执行
6.3 微生物检验
6.3.1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致病菌
按GB/T 4789.21的规定执行。
6.3.2商业无菌
按GB/T 4789.26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组批
出厂检验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相同品种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型式检验以同一批号的相同品种和规格的且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7.2.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净含量偏差项目检验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规定执行。每组批随机抽样的样品出厂检验不少于6瓶(罐),型式检验不少于12瓶(罐)样品。 7.2.3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净含量偏差、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霉菌和酵母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7.2.4
每批产品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7.2.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负偏差、标志、标签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次检验为不合格品。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有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改主要原料或配方或关键工艺;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7.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净含量偏差项目检验抽样按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余项目抽样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瓶(罐)样品。
7.3.3 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和标志、标签。
7.3.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净含量负偏差、标志、标签、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次检验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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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产品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批号、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及本标准号。
8.2 包装
按GB/T 10790及GB/T 6543包装的规定执行。
8.3 运输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9保质期
软饮料罐装产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复合软包装和马口铁易拉罐装产品不低于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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