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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019-06-13 9页 doc 24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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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浅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摘要]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 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本文首先从合同的成立入手,分析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成立后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将宣告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佳归宿。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单保险利益 目录 引言 1.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1.1保险合同...
浅析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浅析保险成立与生效 [摘要]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争议颇多,一 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的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本文首先从合同的成立入手,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合同具备成立的要件将宣告成立。成立后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将宣告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最佳归宿。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单保险利益 目录 引言 1.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1.1保险合同定义 1.1.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及要件 1.1.2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及要件 1.2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 2.案例分析 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易产生纠纷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办法. 3.1与保险合同易产生纠纷的几个问题 3.2解决办法 结束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震惊全国的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立法意旨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这一基本问题作一个大致的分析,以便对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标准。 1.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分析 1.1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1.1.1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及要件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1.1.2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及要件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1.2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笔者认为,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因此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成合生效的前提条件,不成立的合同不存在生效的问题,而成立的合同也关非当然有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讲,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 2、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应具备成立的条件;合同的生效,应符合生效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 3、它们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如当事人间的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拘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且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指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它们分别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围,而且还表现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本质区别上。 2.案例分析 关于广州信诚保险公司理赔案件,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如:中国保险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认为:“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而广州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邝景表示:我个人赞成对附加险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不予赔付。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合同成立并生效。笔者是从事保险业多年的一名职工,深谙保险公司内部操作流程,从保险公司业务流程来看,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从保险合同成立3个要件之中,投保人已填写投保书只符合其中一个要件,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承诺。因为做出承诺的是保险公司内部核保人员,具体内容由核保人员传递保险代理人,再传递给客户。业务员即保险代理人无权自行决定能否承保,业务员的作用是向客户介绍条款并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其次,保险公司体检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判断客户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由此看出,体检并非承诺。但法院的判定保险公司败诉也有一定的道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其一,预收保险费,预收保险费本应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但保险公司为了方便自身业务的发展,先预收保险费,这与其它合同相比不同之处。大多数人认为,只要预交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成立。其二,保险条款欠严谨,保险条款中:“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保险责任,至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保险凭证”这一规定存在着没有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开,对于这一点可以从其它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规章中得到印证。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开始”。该公司保险条款规定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并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所以法院认为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没有约定信诚保险公司将在何时同意承保,且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依法应做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即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易产生纠纷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办法. 3.1与保险合同易产生纠纷的几个问题 3.1.1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 在人身保险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保险人没有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但提前收取款项的情况,例如有的保险需要体检,在体检前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保险合同的认定目前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保险合同为实践合同,只有交了保险费后才生效,另一种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投保人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体检前收取保险费实质上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投保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要约进行承诺,也就是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更说不上生效、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之所以要求预收保险费,是为了防止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承担了风险,而投保人没有支付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因为《保险 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1.2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而非保险合同本身,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约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承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人提出保险人收取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就应追溯于收取保险费之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保险公司的过错不及时签发保险单,若发生了保险事故,又因保险合同没有成立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公平,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道理。 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把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且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人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若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是不能因为保险人违反法定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但在保险人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一概承担保险责任,值得探讨。 3.1.3保险利益原则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1、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 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或者因保险标的未遭受保险事故而受益的损益关系。如果允许投保人将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进行投保,投保人不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相反却可以通过保险合同而获取不当利益,甚至可能导致某些投保人为图谋保险赔偿铤而走险,引发道德危险。为体现保险的补偿目的,确保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范可能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不道德危险,有必要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条件,严格规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特殊资格条件。 3.2解决办法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保险纠纷日趋增多,广州信诚人寿保险案就给保险业敲响了警钟,它反映了保险行业中存在的工作漏洞和不足,保险公司必须规范业务流程,改正不足之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3.2.1完善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在信诚案中,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规定不严谨是信诚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之一。近年来,因条款规定不严谨引发的理赔纠纷日益增多,保险公司因此而败诉的事例不胜枚举。信诚案的判决结果再一次认证了保险公司完善保险条款的重要性。 3.2.2规范承保程序 从法理上讲,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义务本应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但是预收保费已是保险行业约定俗成的惯例。现行投保程序包括: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进行核保。保险公司视保额高低等情况,可能要求投保人进行体检并提供财务证明等,进而决定是否承保。若决定承保,则签发保险单;若决定不予承保,则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目前的这种做法并未被广州法院和仲裁机构所接受。法院对投保人与信诚保险公司签订了投保书、缴纳了保费、通过了体检,但尚未出具保单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对目前的承保程序提出了挑战。为此,保险公司对在展业过程中预收保费的做法应持慎重态度。建议对高保额的保单先不预收保费,待审核合格后再收取保费。 3.2.3加强业务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代理人业务素质 由于多数客户对保单生效时间不甚了解,常会把预交保费时间误认为保单生效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制定和完善,保证业务员展业时,笃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和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解释清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等。 3.2.4合理的采用保险追溯 在保险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为满足客户需要而采取追溯保单生效日的做法。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若一律采取追溯保险的做法,虽然有利于展业,但保险公司的风险很大,且我国《保险法》也无追溯保险的规定。因此,比较公平合理的做法是与投保人约定,在签发保险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部分保险责任,中加合资广大永明保险公司“临时保险单”对规范保险人的运作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它是对保险人在收取保险费以后合同成立前的保险责任有了明确的承诺,为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安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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