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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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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合同园林绿化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蒙 签约地点:包头市 签订日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工程 -包头B-YL2-2012-001 2012年6月6日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园林绿化合同
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蒙 签约地点:包头市 签订日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园林绿化工程 -包头B-YL2-2012-001 2012年6月6日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园林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 二、工程地点:包头市东河区***********。 三、工程内容: 1、包头*****小区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施工。具体以甲方施工图或指定范围为准。 2、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养护、包成活、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保修、施工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物料的运输、搬运费用、工场地内的垃圾、障碍物的清理和外运、其他施工所必需采取的措施和承担的费用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施工范围 一、乙方承包范围: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指定范围规定内容进行施工,除甲方明确直接分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主要包括绿化部分的乔木、灌木、地被及草皮的种植,绿化堆坡整形等。 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或甲方指定范围、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乙方承建全部工程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 (1)新工栽植:乔木栽植、灌木栽植、地被栽植、攀岩植物、水生植物等。 (2)除草花(含蓝花鼠尾草)及水生植物外成活率达到100%。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挂靠乙方资质承接本项目。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转让、转包或挂靠现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本合同总价的20%价款作为违约处罚。如甲方决定终止合同,则甲方将停止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项。只有当乙方清偿因其转让、转包本合同或挂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后,如有余额,方可支付乙方;甲方可向乙方追讨不足部分或乙方的所欠债务。 2 第三条:施工方式 1、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养护、包成活、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保修、施工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物料的运输、搬运费用、工场地内的垃圾、障碍物的清理和外运、其他施工所必需采取的措施和承担的费用的方式承包。 第四条:工期 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2 年06月08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12年06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开工确认书》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开工确认书》为准,但合同总工期不变。 工期及竣工日期: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0天(含节假日在内)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验收标准按业主设计要求及行业规范执行),因乙方故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竣工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 2、乙方提供的苗木必须事先控制质量,苗木规格严格按照设计及甲方要求进行选择,苗木种植质量必须严格按照绿化种植规范。 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即由甲方签收。 4、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须符合本合同约定。有材料样板或工程样板的,还须与材料样板或工程样板一致。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含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含苗木的规格及品质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检查和返工 5.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严格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5.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未达到甲方认可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质量保修 6.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2本绿化工程保养期为半年,质保期为半年。 第六条:材料的供应与采购 一、材料、设备的供应与采购 3 1、甲方代供代扣代付苗木是指由乙方委托甲方负责供应并不计算在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内的苗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苗木:详见附件1《包头颐和观海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 2、附件1中列举的所有苗木及辅材(甲供苗木除外)由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的质量 1、本工程所需材料(甲供苗木除外)全部由乙方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现场。乙方供应的材料及半成品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附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其它有效资料。材料、设备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乙方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 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并承担由此带来一切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3、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4、乙方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视为使用不合格材料,乙方须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结算、付款方式 一、暂定合同总价 暂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69033元(大写:陆拾陆万玖仟零叁拾叁元整)(实际价格以结算价为准)。 本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运输、包保修、包税费、包验收通过等固定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详见附件1《***********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 二、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的支付 1.1合同签订后五天内甲方支付暂定合同总价10%作为工程预付款,按暂定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69033元计算预付款为66903元。 1.2乙方进场施工完成总工程量50%以上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后 15 日,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 1.3绿化工程完工后,经甲方初验合格后15天内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0%; 1.4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经甲乙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完成后并经甲方确认保养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全部结算款的95%。 1.5剩余结算款总额的5 %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经甲方确认在保修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或保修事项全部按合同约定完成后,保修期满后在甲方办理相应手续后,保修金无息付给乙方。 2、乙方在申请有关款项时,如超额申报进度款并超出10%的,则超出10%的部分在支付进度款时予以 4 扣除(此扣除部分在结算时支付);如超额申报结算款并超出10%的,则按超出10%部分的5%对乙方进行处罚。超出百分比的计算基数应为最终双方认可的数据。 3、支付形式:转帐支票,乙方须于每次付款前先行提供相应款项的正式发票(发票需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因发票提供不及时造成的付款逾期延误,甲方免责。 第八条:保养期、质保期 本绿化工程保养期为半年,自工程竣工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本绿化工程质保期为半年,自甲方书面确认保养期满之日起计算,按合同相关约定及国家有关保修条款之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 包头市(工程所在地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施工与检查,并做好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合同价中已包含安全生产措施费,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遵守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及包头市(工程所在地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文明施工与检查。合同价中已包含文明施工增加费,乙方必须按照规定文明施工,并会同甲方定期进行检查。凡未按文件进行文明施工或文明施工定期检查不合格,乙方又不采取措施纠正的,甲方将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文明施工增加费,乙方按合同总价的2%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双方义务 1、甲方授权 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2、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任何发给项目经理的指令亦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乙方。 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乙方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甲方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4、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三天的,每超出一天,乙方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5、乙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附件《包头颐和观海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由甲方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实际委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上述 第二款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力指令乙方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乙方必须服从并执行。 5 6、乙方委派的材料签收人、资料签收人需出具有效的。 第十一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监督、检查、监控乙方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及工程进度; 1.2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1.3乙方所需的水源、电源,甲方负责接不远于现场外围楼房边线以外50米处,具体位置由甲方、乙方双方商定。乙方应负责设置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报甲方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乙方所设置计量表具之后整个线路系统的管理义务由乙方负责。 1.4甲方只提供水电源的接驳点,乙方所需的其他必需生产材料及生产设备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因此影响苗木的成活,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5开工前及时向乙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 2、乙方责任 2.1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及时指派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甲方发出书面委托书,如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征得甲方同意并重新发出书面委托书,如甲方认为乙方项目负责人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 2.2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材料的进场计划,报开发商盖章确认后严格执行; 2.3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和国家现行同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做好自检工作; 2.4自行出资接驳施工用水电,按开发商要求及时交纳水电费,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2.5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2.6工程竣工后48小时内,乙方在施工现场的一切生产生活设施、剩余材料及人员等须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 3、苗木的死亡原因应当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1、初步验收: 1.1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交初步验收报告,由甲方三天内组织进行初步验收,自甲方在7天内出具有效验收合格书之日起进入6个月的养护期。 2、竣工验收: 2.1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的合格标准 6 和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为依据。 2.2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等级,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2.2.1通过初步验收; 2.2.2各种竣工资料完备。 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竣工资料,由甲方七天内组织竣工验收,自甲方在15天内出具有效竣工验收合格书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之日起进入6个月的质保期。 3、工程移交: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中途毁约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若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的竣工,影响开发商售楼开放,每延期一天按5万元/天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影响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3、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须按暂定合同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四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1、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以合同暂定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3)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1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7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既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质保期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所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甲方所有员工行贿、宴请。如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3.1乙方主动宴请甲方所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甲方所有员工的; 3.2乙方向甲方所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甲方所有员工赠送礼品及红包等; 3.3乙方以其他形式向甲方所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甲方所有员工行贿等。 4、甲方所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甲方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乙方的任何好处,若经核实为甲方所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甲方所有员工强行索取的,甲方不得对乙方进行处罚,但甲方将没收所行贿的物品或钱款。 7、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开户行: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8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定义 1.1在合同中下列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甲方”:协议书中指明的,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的当事人。 (2)“乙方”:协议书中指明的,接受甲方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的当事人。 (3)“协议书”:甲方与乙方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通用条款所做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4)“规范”: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政府强制性标准、规范,以及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以及监理工程师、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合理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5)“图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甲方负责设计时向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乙方负责设计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设计说明、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6)“工程师”:由甲方指定并根据其授权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员。 (7)“工程”:甲方与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全部施工内容之总称。 (8)“区段”:工程的任何特定部分。 (9)“验收”: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结果进行评价,以判定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10)“竣工”:乙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全部义务(质量保修义务除外)并经验收合格。 (11)“完工”:乙方完成协议书特别约定的任何区段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2)“开工日期”:甲方与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对或相对日期,协议书中约定由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确定开工时间的,则为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上指定的日期。 (13)“竣工日期”:甲方与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应将工程竣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完工日期”:甲方与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应将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完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5)“节点工期”:协议书特别约定的区段,从其开工日期起至该区段完工日期止的时间。 (16)“现场”: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7)“进场”:乙方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将人员、机械、材料、设备组织进入现场。 (18)“材料、设备供应承诺”:两家或多家材料、设备供应商所做出的,在特定的时间、以特定的价 9 格,向乙方供应工程所需某种材料、设备的保证。 (19)指定材料: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行供应的工程材料、设备。 (20)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某些工程项目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由乙方与该指定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21)“竣工资料”: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整理与提交的竣工图、施工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设备试验与检测报告等工程施工相关文件资料。 (22)“合同价”:甲方与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所应支付的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 (2)《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3)《园林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5)规范、标准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2.2甲方、乙方必须清楚了解有关施工合同的条款以及本工程的所有合同文件之内容,任何对此等文件的不了解或罔顾均不能使甲方或乙方免除遵守该等文件约定之责任。 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3.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增加、减少乙方的承包范围与数量。 3.3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甲方应与乙方就合同价或工期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 3.4乙方履行合同的质量、进度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直接减少乙方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乙方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3.5除本通用条款3.4款约定情况外,甲方对合同的任何其它变更,除非清楚地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和签字,否则不发生合同变更之效力。 3.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与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0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3.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8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超过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乙方仍未进场; (2)乙方虽已进场,但乙方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甲方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乙方仍未开始施工。 (3)乙方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乙方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5天以上,且乙方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 (4)乙方无合同依据且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时,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乙方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合理期限仍未整改合格; (6)乙方拟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工程师规定的合理限期内,乙方仍未将不合格材料、设备退出现场; (7)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擅自使用未经报验或虽经报验但已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为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 (8)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合理期限内未予落实。 3.9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连续停止施工超过56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10一方依据本通用条款3.4、3.6、3.8、3.9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23条的约定处理。 3.11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乙方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迁离工地,并协助其分包商作出同样的行动;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属甲方责任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迁离时要迅速行动,并实施一切所需预防措施,以防止伤亡或损坏、损害发生。该等伤亡、损坏及损害,如为乙方及其分包商的过错且发生在乙方或其分包商迁离工地时或合同解除之前,应 11 由乙方负责。 3.12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合同转让与分包 4.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与乙方均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4.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在未得到甲方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 4.3甲方任何有关分包的(甲方直接发包除外)同意,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乙方对任何非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5、工程师的权利 5.1工程师既可为甲方委托的独立监理公司人员也可为甲方之员工,具体人员名单与分工由甲方现场管理代表向乙方出具的授权书中或在工程例会会议纪要中明确。甲方现场管理代表可随时单方对前述授权进行变更和解除,此种变更和解除自书面(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乙方)通知到达乙方后即时生效。 5.2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除合同中有相反限制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享有下述权利: (1)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巡视和监管现场; (3)纠正乙方的错误施工方法; (4)判定检验批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 (5)隐蔽验收; (6)各区段完工后的施工质量验收; (7)指令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对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拆除、整改; (8)指令乙方对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进行整改; (9)指令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提交合同履行相关方案与计划; (10)指令乙方制定或执行相关的赶工措施; (11)验收乙方进场材料、设备并批准或拒绝其进场使用; (12)指令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将不合格材料、设备予以更换; (13)组织召开合同履行相关会议并指定乙方参加人员; (14)指令乙方向现场的其他乙方提供施工配合条件; (15)指令乙方完成与乙方合同义务相关的各项零星工作。 5.3除本通用条款5.2款中所明确的权利外,工程师还可行使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而必然隐含的权力。 12 但是,工程师就下述事项所做出的决定或签署之意见,如未经甲方授权的现场管理代表的书面认可,或在工程例会会议纪要中明确,对甲方不发生效力(合同约定的甲方现场管理代表虽未签字书面认可,但经工程师签字并盖有甲方工程部的印章或现场管理代表就下列事项授权工程师行使权利的除外): (1)签发开工令、停工令与复工令; (2)审核与批准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 (3)工程进度与结算付款审核; (4)指令乙方撤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或班组; (5)竣工验收; (6)免除、减轻乙方的任何合同义务; (7)变更图纸; (8)零星工程的计量签证; (9)工期顺延签证; (10)延长合同工期; (11)同意乙方的任何索赔主张; (12)批准分包、转包。 5.4工程师依据合同行使管理权利或发出各种合理的指令时,乙方必须服从并遵照执行,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批准不免除责任 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工程师对乙方所提交施工方案及其它文件等的任何批准与认可,不免除乙方依据合同与法律所应向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6.2除非甲方给予乙方顺延工期签证,否则,甲方或工程师无论以其他何种形式对乙方在履行合同上的时间宽限,或对乙方所提出的延期完工、竣工方案的认可等,不影响或限制甲方所享有的依据合同追究乙方延误工期或进度滞后违约责任的权利。 6.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对相对方违反合同所享有的索赔权利的放弃,不意味着对其将来违约所产生的索赔权利的放弃。 7、承包范围 7.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甲方向乙方发出了书面声明,否则,乙方的承包范围将包括,协议书中第二条“承包范围”条款没有特别说明,但在图纸中有所规定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合理包含的一切内容与项目。 13 7.2甲方向乙方移交现场后,乙方为履行合同所需对现场采取的一切整理(属甲方负责的三通一平除外)措施,均属乙方的承包范围。 7.3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指令乙方完成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也属于乙方承包范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标准与合理时间14 10.3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0.4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5无论工程师是否已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或乙方未通知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的,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重新检验、覆盖或修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6协议书指定的区段完工,乙方经自检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验收。区段完工质量经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乙方可据此按协议书的约定将该区段移交给甲方或继续施工。《区段验收合格证明书》上所注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乙方该区段完工时间。但是,如经甲方连续两次验收工程质量均不合格的,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0.7虽经完工验收,但验收后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仍需进行整改。 10.8工程施工完毕,乙方经自检认为整个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合格竣工资料申请竣工验收。甲方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及相关竣工资料后3个日历天内,组织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对乙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定。 10.9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7个日历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相应工程顺延。 10.10乙方移交工程时,应依照协议书的约定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规定,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时,需乙方作为总乙方整理提交的竣工资料一并移交给甲方。甲方接收乙方移交的竣工资料后三天内签发竣工资料移交甲方证明文件给乙方,若甲方不按时或不签发竣工资料移交甲方证明文件给乙方,不影响通用条款15.8款、15.9款的执行,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规定除外。 10.11验收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根据本通用条款第8条“施工质量标准”及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进行。 10.12乙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甲方应在三天内向乙方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乙方承包工程的施工 15 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乙方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乙方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甲方不按时或不向乙方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5.8款、15.9款的执行,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0.13如因乙方承包工程的质量缺陷造成甲方损失,则即使工程经甲方、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它特定机构验收被评定为合格,乙方仍应对甲方承担相关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10.14工程竣工验收前三天,乙方应将现场清理完毕(乙方承包范围内的),不得在现场残留杂物、污渍。乙方违反前述要求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清洁,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5工程竣工后二十天内,乙方必须将其在现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全部拆除完毕,并且,将全部人员、机械和其它物品撤离现场,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撤离现场的,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6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不得设置障碍,阻碍其他施工单位进场,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17乙方应于工程竣工之日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乙方未移交的,甲方有权自行接管工程,乙方不得阻碍。 10.18从开工日期起直到工程移交之日止,乙方自行施工工程及其它专业工程(甲方直接发包的除外)自专业工程乙方完工退场后的工作成果的照管与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在乙方负责照管期间,由于乙方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其自行施工工程本身或其它专业工程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所有修复、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自专业工程乙方提出移交其工程之日起三天内,甲方会同乙方及专业工程乙方三方对专业工程乙方所移交工程的工作成果状况进行书面确认,并由专业工程乙方将工程移交给乙方。 10.19经全面验收合格的工程,甲方不能无理拒收,否则,造成乙方的损失(包括照管费用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10.20由于甲方(含监理、设计)自身的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给乙方,导致工程竣工验收的滞后,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10.21工程移交给甲方时,甲方应在移交后三天内签发工程移交甲方之证明文件给乙方,若甲方不按时或不签发工程移交甲方之证明文件给乙方,不影响通用条款15.8款、15.9款的执行。 10.22因甲方要求提前交付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且提前交付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从交付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10.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未得乙方同意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法律等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16 11、质量保修期 11.1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的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1.2如乙方在协议书中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订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乙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11.3在质量保修期内,凡属乙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缺陷,乙方必须进行修复或更换且承担一切费用;如属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仍应及时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11.4工程保修期内,属乙方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否则视为授权甲方可另行安排维修。由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费用计取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乘以相应工程量计取。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程量以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与负责维修方、乙方共同确认的为准,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的相关资料之日起五天内(包括五天)确认,超过五天的,视为乙方已确认。维修费用由甲方从乙方保修金中扣回,保修金余额不足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第三方维修后再次因更换配件等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1.5在甲方交楼期间内,乙方需派专人配合、维修,并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须在30分钟到场进行维修 11.6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火灾、漏水、漏电、短路、管道堵塞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质量缺陷,则甲方有权直接安排第三方进行抢修,相关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本通用条款11.4款约定办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1.7对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有争议的,甲方与乙方双方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乙方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乙方尚应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11.8因合同解除而导致乙方中途退出施工的,对其已完成之施工部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2、开工、工期与节点工期 12.1工期、节点工期及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日期,由甲方与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除协议书有特殊说明,否则,工期与节点工期应按照日历天数计算,不得扣除其中所包含的任何假期、休息日及各相关分包单位(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专业工程所需的施工时间(甲方直接发包的工程导致的延误可除外, 17 但不包括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的配合和总包管理内容)。 12.2如无相反证据,开工令的签发并签收(乙方拒绝或故意不签收的除外)是现场具备施 工条件且甲方已将现场移交给乙方的充分证据。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开工日期或竣工日期的,合同工期依据协议书之约定办理,不受开工令是否签发或开工令签发日期之影响,乙方应及时进场施工。 12.3乙方所需的水源、电源,甲方负责接不远于现场楼房边线以外50米处,具体位置由甲方、乙方双方商定。乙方应负责设置施工用水电的计量表具并报甲方验收,所使用水、电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甲方在支付各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乙方所设置计量表具之后整个线路系统的管理义务由乙方负责。 12.4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甲方可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分期、分批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或工程师的指令并依据已有图纸及时安排施工。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工程,即使图纸尚未下发,甲方仍有权通过向乙方下达具体施工指令的方式要求乙方开始施工,乙方不得拒绝,但如事后正式下发的图纸与甲方的施工指令有出入并要求乙方按图纸进行整改的,则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因此影响工程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由于图纸未送审而甲方又要求乙方按施工指令进行现场的施工,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行政等处罚,均由甲方承担。 12.5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工期要求、地质水文与气象条件、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自身施工能力,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意外,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场地利用方案、人机料保障方案等,以保证合同约定的工期得到遵守。 12.6如在签订合同时乙方未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则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七天内,按工程师指定的形式及详细程度,向工程师申报施工进度计划并根据工程师的合理的审核意见予以修改和完善。 12.7协议书中约定的节点工期与合同总工期具有同等约束力,乙方未能按照节点工期完成指定部位或区段完工、移交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2.8乙方应认真落实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目标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2.9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制定的赶工计划。 12.10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可能产生无法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正常完工、竣工之情形,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以防止甲方所受损失的扩大。 12.11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相应顺延工期外,出现以下情况,确实影响节点工期或工程总工期的,乙方亦有权根据对合同履行之影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甲方应顺延工期: 18 (1) 出现不可抗力; (2)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开工、施工障碍、停建、缓建等情况; (4)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 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工程师没有明确的施工指令; (6) 原地下管网、设备的特殊保护及旧基础的清除; (7) 因设计、监理、政府等原因造成工期的延误; (8)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按通用条款22.16款执行; (9) 甲方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的延误,或甲方的其他原因; (10) 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身的工作延误。 (11) 由于异常的气候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由乙方申请并经甲方根据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的工期顺延。 12.1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12.11款所述情况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十天内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并在后七天内收齐列举相关证据。乙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可能享有的工期顺延权利,乙方无权事后向甲方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12.13乙方依据12.11款向工程师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的,甲方应在10天内签署审核意见,乙方有权顺延的工期,以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上所确定的天数为准。对乙方的工期顺延申请,甲方超过10天仍未将审核意见答复乙方的,视为甲方已接受乙方之申请。 12.14乙方按甲方指令所完成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零星、辅助、临时工程的时间包含在协议书约定的合同工期内。 13、不可抗力 13.1合同履行过程中,现场所处区域发生的下列客观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1)6级以上的地震; (2)导致现场对外交通中断的洪水; (3)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19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黑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自然灾害。 13.2无论如何,因乙方的违约或疏忽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与价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与水文状况、签订合同时乙方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3.3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不需承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甲方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3.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4)停工期间,乙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13.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4、合同价 14.1在乙方签署合同文件时,乙方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及市场材料价格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与限制; (2)现场的地质、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设备;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20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乙方可能需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乙方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各种可能的按规定属于乙方承担的风险。 14.2乙方应被认为对协议书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中相关费率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乙方履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以外的费用(但因根据合同要求计算超出除外)。 14.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乙方无任何合理理由而单方提出中途终止合同,或因为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则甲方有权要求计取的合同价按照实际工程量所计算金额的80%确定。此种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乙方违约责任的任何免除、抵消或减轻。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的,乙方应于甲方计算出乙方已完成工程款并通知乙方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甲方。 14.4甲方确认的签证及工程委托按协议书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费用,并按主体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该部分的工程费用。 14.5乙方提出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十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并于后七天内列举相关证据,乙方逾期提出的,视为乙方放弃增加合同价的请求权。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10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签证已被认可。 15、付款条件与方法 15.1甲方应按照协议书中确定的付款条件、时间与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15.2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情况分批支付合同款项的,如乙方申请付款时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本期合同约定,或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符合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则甲方有权拒付或延付该笔合同款项,且乙方不得因此停止或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该笔被拒绝支付的合同款项,乙方应在下一批次合同款项支付申请时,另行合并申请。 15.3对乙方请求的当期进度款或结算款有争议的部分,甲方可按照自己的理解计算有关金额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同时甲方及乙方各自就争议的问题形成书面文件共同协商解决或向包头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书面咨询结果作为双方计价的依据。 15.4乙方提出付款请求时,应填写甲方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附带通用条款15.6款、15.8款或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资料,交由工程师后由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按照甲方的付款审核程序报批。甲方应在审核结束后3天内返还记载甲方进度款(结算款)审核意见的相关资料。如无相反证据,通用条款20.3款约定的有效签收人收到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及合乎要求的相应资料的日期,视为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付款请求之日期。 21 15.5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甲方核验,与原件一致的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核查,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不配合的,视为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为虚假资料,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6乙方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末前5天内即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当月(季)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月(季)度材料、设备及劳动力进场计划、协议书中约定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等。如乙方不按时报送,工程师有权不签署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乙方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违反此一约定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 15.7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后,其现场管理代表应于请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甲方须在乙方付款申请签署意见(质量、进度、安全措施须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甲方审核期间须通知乙方参与计量并争取达成统一意见。对乙方请求的当期进度款总额无争议的,甲方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对有争议的部分,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协商达成一致,并在下月进度款中一并支付。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本通用条款23条的约定处理。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及进度款预算书后8天内未回复意见的,从第9天起,乙方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5.8对于工程结算款,乙方在提出付款请求时,应附带工程移交甲方证明文件、竣工资料移交甲方证明文件、合同价款计算说明、设计变更文件、隐蔽验收记录、签证单、已收取合同价款声明、质量保修承诺书及协议书中约定的其它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工程结算款付款请求后,其现场管理代表应于请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甲方须在乙方付款申请签署意见后60天内向乙方反馈审核意见;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甲方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双方对结算款总额存在争议的,应在一个月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自达成一致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本通用条款23条的约定处理。 15.9甲方在支付结算款时,应扣除合同价5%的质量保修金。如甲方代乙方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甲方将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30天内甲方按协议书第八条第5项执行。对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则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价款按本通用条款15.3款或23条的约定处理,对于达成一致意见的价款自达成一致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15.10经审核,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的付款请求,存在质量不合格、不符合约定付款条件、资料不全、计算错误或存在形式与程序瑕疵的,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付款请求予以退回或延迟。 15.11甲方对乙方付款请求的审核意见,以甲方最终签字人意见为准。工程师及甲方其他人员在甲方 22 最终签字人之前所签署的意见,仅作为甲方内部审核之参考,乙方不得引述作为对其付款请求赞成或不赞成的证据。 15.12如无相反证据,甲方对乙方进度款、结算款付款请求的审核反馈意见或双方对进度款、结算款金额的共同确认,应被视为未扣除乙方可能存在的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所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样的,乙方收取的工程款项,应被视为未包含甲方的可能存在的延期付款等违约责任所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乙方收取工程款项后,不影响乙方以后根据甲方的违约事实向甲方主张权利。 15.13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支付。 16、安全文明施工 16.1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乙方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且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6.3从乙方接收现场直至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除非乙方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期间现场内所发生的使工程本身及现场内外的相邻工程、材料、设备、人员等遭受损失或伤亡的各类事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修复与赔偿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其他人对前述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乙方可在修复工程或对受损失方进行赔偿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16.4在施工准备、施工及维修质量缺陷的全过程中,乙方应: (1)全面负责现场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乙方控制)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甲方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对人身造成危害。 (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甲方、工程师及政府部门的要求,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干扰。 16.5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交安全防护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按规定属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6.6甲方及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 23 事故负责。 17、风险承担 17.1在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之前,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破坏等原因,可能使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乙方移交给乙方的专业工程(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除外)遭受损失的一切风险由乙方独自承担,当损失实际发生时,乙方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除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延误工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7.2除非因甲方(含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乙方)或其雇员的直接行为或过失所造成,否则,甲方对乙方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所受到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17.3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工程本身及与工程相关的财物与人员,乙方应投保必要的工程险、财产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以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18、知识产权 如因工程所用或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工程机械、施工方法及乙方所提供之图纸等,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或指令引起者除外。甲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 19、保密 19.1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甲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无论是在合同执行前、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 19.2尽管有通用条款19.1款的约定,乙方可以将从甲方处收到的专业工程乙方完成其工程 所必须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提供给专业工程乙方。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要求专业工程乙方提供关于保密责任的担保。 19.3乙方不得将从甲方处获得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用于执行合同所要求的设计、采购、施工或其它工作以外的任何目的。 20、通知 20.1甲方与乙方应保证,其在协议书中写明的地址、传真与电话号码准确且有效,如有任何差错或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20.2甲方或乙方如已按照协议书中写明的对方地址寄发了合同履行相关的通知、文件、信函、声明 24 或其它资料,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甲方、乙方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及按通用条款20.3款确定收件人(通讯地址、收件人有变更的,须及时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相关责任由未通知方承担),并按约定发送相关信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相关信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方式将相关信息发送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 20.3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应各自向对方出具授权书或在工程例会的会议记要上,以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图纸、通知、声明、信函及其它各类资料的有效签收人。双方应保证,其授权签收人为其在现场负责合同履行与管理之人员,以使对方在需要时能及时与其联络。 20.4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的现场管理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的有效签收人,并在送交乙方有效签收人时立即生效。乙方之有效签收人应在回执上签署和注明正确的收到时间,乙方之有效签收人在收件回执上的签署为乙方收讫有关指令及通知的确切证据。反之亦然。 21、甲方与乙方其它基本义务 21.1甲方基本义务: (1)由甲方负责设计之工程,甲方应在开工日期前20天,分批将协议书约定份数的图纸提供给乙方,并在开工日期前7天组织由甲方、乙方和设计、监理公司参加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2)收到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后,15天25 (13)严禁甲方人员以任何方式明、暗示乙方请吃、请喝、收受乙方礼金、礼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其他私人便利或利益。 (14)负责办理施工界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等所有的报建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竣工验收前负责竣工报验收手续。 (15)甲方承担余泥排放费用;甲方应积极地配合乙方确认余泥排放运距。 (1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施工需要而向监理工程师、甲方发出的函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监理工程师、甲方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该时限为监理工程师、甲方共有的时间)回复,逾期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7)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由乙方总承包施工,甲方不能抽出另行发包或者甩项竣工;若甲方抽出另行发包或者甩项竣工,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该抽出或者甩项工程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关的损失及责任。 (18)乙方要求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乙方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并无偿配合乙方申报合同规定的工程优质奖励时,甲方应配合。 (19)在适当时候(不迟于竣工验收前,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将前期有关报建等有关 资料印发给乙方,以利于乙方对前期工程资料的正常编制、整理。 (20)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而变更总监,甲方负责办理总监变更手续。因甲方责任导致的资料延误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1)甲方直接发包的各专业工程乙方进场前,甲方需将专业工程乙方的资质证明等有关情况提供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专业工程乙方的进场,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2)甲方应保证其选择的专业工程乙方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如甲方选择的专业工程乙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乙方有权拒绝该专业工程乙方的进场或要求甲方另行推荐合格的专业工程乙方。因专业工程乙方不具备资质直接导致乙方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但乙方未履行及时通知和配合义务的除外。 21.2乙方基本义务: (1)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对定额计价的合同,在图纸会审后60天内编制工程预算送甲方审查。 (2)图纸会审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机械人力进场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送工程师审核,工程师核准后,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26 (3)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采取安全及防火保障措施,保证物件堆放整齐与场内道路畅通。 (4)对施工期间由于自身原因而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及时报告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否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7)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即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设计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工程造价由甲方和乙方7:3分成,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8)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正、副经理、主办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等),须与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项目组织管理架构人员相符,如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报甲方审核同意。 (9)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10)每月末前5天内向甲方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当月完工报表。 (11)在申报进度款时必须提供下月的资金计划及上月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保证材料供应的义务。如乙方违背本义务,发生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事件或出现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材料款事件,则甲方有检查乙方工程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乙方负有配合甲方检查的义务。 (12)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质量达不到图纸及规范要求时,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毕,并于整改完毕当天书面通知工程师进行复检。 (13)严禁乙方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或进行非正常商务宴请。如果出现乙方在履约过程进行私下请吃、向甲方人员提供私人便利、行贿等一切非正常的经济活动,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乙方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退场损失等一切经济后果,双方此前签署的关于顺延工期、增加价款的签证均告无效,行为严重者,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乙方事后主动积极向甲方陈述事实,或乙方有证据显示以上 行为为甲方人员施压的不得已行为,则乙方仍保留与上述行为相关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2、违约责任 22.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则乙方须按如下方式承担 27 违约金:延期在15天以内的天数,每延期壹天,按未完地块建筑面积每天支付0.5元/平方米违约金给甲方;延期在15天以上的天数,每延期壹天,按未完地块建筑面积每天支付0.75元/平方米违约金给甲方;本工程所有违约金累计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22.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并移交的,每延迟1天,乙方按单位工程合同总价或单位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0.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通用条款22.1款向甲方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22.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乙方承包工程的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乙方应按单位工程合同总价或单位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乙方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通用条款22.1款、22.2款向甲方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乙方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甲方应将依据本款及通用条款22.2款计取的违约金给予全额免除。 22.4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施工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2.5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因通用条款3.8款中乙方之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按单位工程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就乙方的可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已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22.6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无任何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无任何理由擅自中途退场的,乙方须按单位工程合同价或单位工程暂定合同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7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乙方应按所使用该部分不合格材料、设备总价的2倍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设备向工程师报验或替换合格的材料、设备,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2.8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在移交工程的同时,未能按协议书约定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向甲方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时需乙方负责整理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但甲方、监理公司、甲方直接发包专业工程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延迟除外。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及其它资料,甲方应即时向乙方签发竣工资料移交甲方证明文件,若甲方不即时或不向乙方出具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甲方证明文件,不影响通用条款15.8款、15.9款的执行。 28 22.9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违反通用条款21.2款各项义务的,每违反一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已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约定的除外。此外,在乙方整改完毕前,甲方有权延缓支付合同款。 22.10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违反通用条款10.15款、10.16款义务的,违反的情况每存在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22.1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指令的,乙方每拒绝 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乙方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用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前述违约金在工程师将乙方拒绝或延迟执行指令之事实通报甲方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此类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1%的部分甲方应予免除。乙方有异议时,按通用条款第23条的约定处理。 22.1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违反通用条款第15.5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交虚假资料的,须按虚假资料所涉及金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支付该期进度款或结算款前发现乙方提交虚假资料的,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 22.1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拨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乙方拖欠工资或报酬,甲方有权从各期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甲方有权收取该部分款项30%的违约金。 22.14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甲方原因而直接导致的停工所引发的事件除外);本款情形与通用条款第22.13款所述甲方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乙方按数额多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15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约定,导致停工的,每发生停工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 22.16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可在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环节直接扣除,甲方未扣除的,不代表甲方对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有任何免除或减轻。 22.17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按通用条款20.3款约定,双方均书面确定唯一的有效签收人,该有效签收人对任何资料的签收,都等同于其所属公司收到该等资料;严禁该有效签收人拒收资料,任何一方若有违反,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22.18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违反通用条款21.1款各项义务的,每违反一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此外,导致工期延误的,则顺延延误的工期,因此造 29 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3、争议的解决 23.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也可不经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因合同争议所提起之诉讼,交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30 附件: 包头颐和观海项目管理人员名单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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