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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018-01-10 25页 doc 49KB 6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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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劳动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比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来讲,肯定将带来不少影响。 日前,记者就读者最为关注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老师和亚洲国际大酒店人力资源总监蓝国庆先生,请他们解读新旧法的不同。 招聘用工中的 订立合同要求细化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则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制度的决心。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 对比:在过去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 试用期规定更详细 操作性强 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多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对“试用期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呢,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套更为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或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对于这一现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 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较以往有关试用期的规章制度有了一些突破或者改进,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对比:《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尽管如此,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形式躲避法规约束,以各种名目延长试用期,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 经济补偿金支付 体现劳动价值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也要补偿,既体现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对员工离职后可能面临的“生存权”问题的保护。至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这实际提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如何同步提高的问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对比: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按现行《劳动法》,过去只有在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导向在于维持稳定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中山大学法学院黄老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劳动者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但是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并不意味着得到了可以一劳永逸的“铁饭碗”,而只是为其提供一种就业的稳定性。 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不理解,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像在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有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对比:有关人士提出,除了原来《劳动法》规定的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外,《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就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他现在第三次续订合同是否马上就可以提出,对此,专家指出,应当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第三次续订合同时才可以提出。 《劳动法》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比表 规定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适用范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本原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 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务。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 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企业规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条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 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工会在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第 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 合同签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订、履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行、解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除、终止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过程中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的职能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 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仲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 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 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 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 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 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关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系开始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时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无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动合同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前企业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的义务 可否要无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 求提供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担保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用下条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工时间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同。 与合同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间不一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致的处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事实劳无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动关系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下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 待遇如 何确定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劳动合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同期限 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 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劳动报酬;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报酬;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社会保险; 劳动合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同内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 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项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报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酬约定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不明确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时的补规定。 规定。 救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条款的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 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 由。 无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服务期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限条款 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 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 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制义务 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 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 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者无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 承担违动者承担违约金。 约金 无效劳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动合同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动合同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 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 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劳动报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酬 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 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 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休息休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假 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 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 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 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劳动保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护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 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患不采取措 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登无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记变更同的履行。 对劳动 合同履 行的影 响 怎样变无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更劳动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一)在试用期内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解除劳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动合同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 以解除劳动合同: 人单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者本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作的;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合同: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劳动合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 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偿金规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 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 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无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解除合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后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理的手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续 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职工讨论通过。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集体合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同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 的规定。 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 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无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遣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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