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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2017-09-30 36页 doc 72KB 1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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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篇一: 关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审计部[201X]011号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 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篇一: 关于财政性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审计部[201X]011号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 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公司接受专项用途的资金管理情况如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12项专项资金又分为两类: 征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四项专项资金都取得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拨付证明,明确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名称、 拨付时间、用途、拨付金额、拨付企业名单等详细信息。第1-3项有专项资金管理文件,第4-12项没有。可以说公司所取得的专项资金 分两种类型。 三.不征税收入及征税收入 第一类不征税收入: 第1-3项830万应为不征税收入。无论是财税[201X]87号还是财税[201X]70号,都要求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 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我公司350万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范围,适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80万有市级拨付资金部门资金管理文件,300万区级拨付资金部门管理文件。因此,1-3项专项拨款中,350万、180万、300万可以享受到不征税收入的税收待遇。既然政府部门给予企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对企业的一种扶持,就应该将这一政策做完善,真正使企业得到实惠。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 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 公司取得的350万投资补助是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武发改工业(201X)530号转发湖北省201X年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计划,文件依据是‎‎湖北省鄂发改投资【201X】1261号,属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 中央预算内投资为国家补助资金, 可参照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比照执行。 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在会计上应单独设置相关科目 进行核算。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类征税收入: 第4-12项专项资金101万元没有专项资金管理文件,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是按应税收入进行核算处理的政策依据。应税收入在核算 上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公司取得财政专项资金得到的实惠 企业从财政取得的款项830万,企业可以说取得了无息贷款,按3-5年期贷款利率 6.9%计算,专项基金预计资本化600万,230万费用化。企业得到的实际好处是节约5年利息费用约200万。资本化600万国家将以折旧不允许税前抵扣的方式逐步收回。 五.未能遵循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公司补交所得税及财政处罚风险。 从财务中心对专项资金的核‎‎算分析: 财务中心收到投资补助后,没有单独建账核算,没有体现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据财务人员反映,天健审计事务所要求财务中心在年末将所有到账专项资金,视同应税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天健事务所要 求调整所得税额不能说没有道理。201X年收到的专项资金180万、300万已在天健事务所的建议下调整缴纳了所得税,201X年350万也要补交所得税。三项专项资金交纳所得税207万。 中央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一旦被拨款部门认定,款项没有按核定项目实施使用投 资补助。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有可能将要受到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的处罚,也会给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六.企业在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应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 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还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这里的5年不是指5个纳税年度,而是指取得资金后的连续60个月内;第二,如果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在第六年转作应税收入处理了,则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 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经按不征税收入从所得额中扣除,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若再 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允许的。因此,企业在处理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时,应弄清财税[201X]70号文件精神,遵循后续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审计部建议: 财务中心对于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类别和取得时间在会计上进行单独建账核算,体现专款专用的管理要求。从管理税务风险的角度出发,积‎‎极从合理性角度出发,把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运用好。 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审计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篇二: 浅析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浅析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摘 要】本文根据当前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目前审计中 发现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今后做好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审计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是对单位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方 式,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各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专项资金的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为了进 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专项资金审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成为专项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研 究和探索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对于提升事业单位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促进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增加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指先由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 送相关主管部门及财政,在项目论证和评审通过后,财政专项资金于项目实施前按预算中年度比例拨付,是一种财政先支持、单位后使用的模式。该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预算,轻管理 目前资金管理模式下,单位能否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的关键在于项目是否获得立项,因此大部分单位为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提高项目立项的命中率,会‎‎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项目的申报工作,往往在申报材料中夸大实施后的经济预测指标,提供的知识产权资料与项目关联度不高,同一个项目多头申报或变换名称重复申报,以至于项目无法达到要求或重复立项‎‎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在获得项目立项后,多数单位又疏于管理‎‎,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缺乏及时的跟踪问效,没有按项目合同的规定及时配备相关人员,项目进度慢,会计核算不及时。 (二)重硬件,轻软件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一般根据立项审‎‎批部门的指南在所申请项目类型的资助额度内编制,而非根据科研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同时,在经费的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过细,不符合科研规律。对项目预算中有形硬件投入如设备、材料、测试加工等‎‎费用容易审批通过,而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费及人员经费限制较严,不利于科研工作者进行广泛交流,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现行财政体制存在弊端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环节多、时间长,‎‎有些项目属需要几个年度才能完成项目,但财政专项资金到位较晚,影响当年项目预算正常实施,使项目预算难以发挥如期效益。如: 有些项目是201X年-201X年三年能够完成,但是经费到位往往是201X年12月底了,这样容易造成201X年全年预算分文未执行的情况, 只好在201X年去执行201X年和201X年的预算,与项目预算编制进度偏差太大。 二、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列支与预算偏差较大 单位申请立项时审批部门对经费使用列支的项目、金额、比重有明确的预算,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与预算存在较大偏差,主要表现为: 一是项目立项前的经费使用通常在单位日常费用中列支,挤占了日 常费用; 二是项目获得立项,款项到位后,将专项资金移作其他项目或转作 其他收入,严重违背了预算; 三是单位任意扩大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用 途,偏离预算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违背了专款专用的原则,导致专项资金中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如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占比过大,造成了支出结构不合理。 (二)投入产出不配比 部分事业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 中,由于缺少绩效评价机制,难以掌握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大小、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科研创新能力的提高、科技进步、对地区经济的拉动、对产业升级的推动等投入产出情况,使得相当一部分单位形成“用完财政专项资金就相当于完成任务”的错误认识,导致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与产出不配比。 (三)立项时合作单位过多,难以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最初立项时, 合作单位过多,造成资金到位后形成资金分配困难,在项目立项选择合作单位时往往存在选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项目完成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对过多的合作单位,牵头单位将资金拨付给合作单位后,就 失去控制与管理权,这样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对项目明细和预算清单取证困难,合作单位如有超预算开支、与科研立项书预算不符等情况,不仅立项牵头单位无法控制,单‎‎靠审计人员在短期内也很难对过多的 合作单位进行考证。这样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滋生腐败,给国家造成损失。 (四)部分单位财务核算相对混乱,不能按要求核算专项资金 财 政专项资金的核算遵循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经费使用制度,而单位日常的财务核算遵循的是会计,单位财务人员需同时掌握这两种核 算才能实现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正确核算,而实际操作中大部分财务人员仅限于对会计准则的学习和运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制度缺乏系统的学习掌握,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相 对混乱,给审计人员在进行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专项资金辅助帐,但仍按会计准则对资金的收取、使用进行帐务处理,而未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制度 来反映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特别是使用时,有些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会记入“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科目;有的单位则根本没有设置专项资金辅助帐,没有 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而是将单位正常费用支出与专项资金混合使用,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现象,导致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结转等情况反映不清晰。 (五)预算执行情况差,项目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缺少沟通 在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是严格按照预算进度使 用资金,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资金的使用。他们往往只注重项目申请,却不重视项目的执行和经费的管理,而是到了项目快结束接近验收时,突击使用经费,造成项目经费的前松后紧。有的是虽经财务人 员多次督促、提醒,仍然不理会预算执行情况,有些是财务部门只是一味负责核算,很少或根本不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这样会使专项资金即不能按照立项时的预算进度完成资金的使用、也不能很好的完 成项目所赋予的任务。 三、做好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的模式 目前我所接触的部 分事业单位,对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往往是在项目结束后,由单位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审计工作的。这样不利于对财政专项经费使用的事中监督,由于内部审计‎‎常置于单位内部,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果是赋予财政专项资金的牵头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特定的权力,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的牵头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程序,在项目资金实施过程中,对本单位拨付出去的其他合作单位的资 金,牵头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自己或与这些合作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合作,以达到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事中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维护单位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使内部审计成为审计“免 疫系统”中的第一道防线。 (二)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计 近年国家出台的有关 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能在专项经费中支付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费用(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或津贴等),对个别单位仍有出现此类经费者,要严格把关,纠正各种违规现象。另对预算执行偏 差大的单位,要提出相应意见,在审计报告中有所体现,做出公正性的监督与评价。对于牵头单位拨付出去的资金,审计时,最好建立从上到下相互关联、相互衔接的延伸审计和多项相关资金同时审计的综 合性审计方法。必须对这些合作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客观分析,对他们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审查有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地方,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做好财务帐务与项目目标的统一 深入的学习和研究,需要审计人员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各项功能有深入的了解。在审计过程中不仅仅是对单位内部财务建设及执行情况的审计,对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专项经费到位情况、专项经费拨付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审计意见,而重要的是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从财务核算的整个过程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的实施过程 以及项目完成的整体情况,从而对财务核算提出合理建议,对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等作出披露与评论。 四、关于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对专项资金采用动态预算管理 1(进行动态预算管理 就是单位的立项申请获得审批通过后,在项目正式实施之前,由财政按照应拨付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拨款,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剩于部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项目完成进度与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后,依评价结果按比例决定以后期间是否拨付、拨付多少。 2(创新预算管理模式 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管理方面可否建立一种 新型的模式: (1)动态受理。只要研究人员产生了灵感,随时都可以向管理者提出立项申请,并根据申请者的需求审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后续资金随着研究进度按时拨付。 (2)投资模式。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在科学考评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性投入,并随着研究的深入,根据研究过程的需要,逐步扩大投入力度。 (二)建立科学的监督激励机制 1.更新考核理念。对于项目经‎‎费的绩效管理,应按其研究周期长的 特点,只要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专业科学价值和学术价值(而不是简单地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就应对它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肯定,而不是像现在只是一味的关注资金使用进度,忽视项目研究成果的价值。 2.要进行动态考核。不强制规定考核期限,将以往整体划一的考核周期调整为条件成熟时就进行考核,增强考核的主动性,同时,要将‎‎考核意向从管理者移向项目研究工作者。 3.奖惩分明。对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工作者应予以充分肯定,进行 宣传和表彰,同时还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而对浪费国家项目资源的学术行为要予以抵制。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 首先要加强内部审计控制.单位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地位;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要把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配备到内部审计机构中去;内部审计要经常化和制度化,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将定期财务审计检查和单位自查经常化,专项财务审计检查专题化,财务汇报制度化。通过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切实用好各项资金,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其次是要增强资金使用者的责任意识,资金使用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确保资金拨付到哪里,审核监督就进行到哪里。要将定期财务审计检查和单位自查经常化,专项财务审计检查专题化,财务汇报制度化充分运用。通过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切实用好各项资金,务必做 到专款专用。 (四)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确定绩效评价的内容,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对政府政策、财政政策及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不能只停留账面收支情况检查,要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进行分析,对 专项资金使用最终效益获取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绩效评价范围,例如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及公共事业项目、社会保障、经济发展等政策性项目等。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评价指标,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正确性、时效性评价指标,支出项目效益评价指标以及支出项目对比评价指标等。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可以在事前,也可以在事中或事后进行。事前评价有利‎‎于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性;事中评价可以分析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事后评价则可以审查和评价项目支出成果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总之,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优化‎‎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及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违纪违规之所以普遍存在,与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不力,甚至对有关责任人不闻不问的监督现状有关。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专项资金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违纪违规行为,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外,要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分。 二是对违反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专项资金公示制以及会计核算等相关规定,要依法严格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对重大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建立资金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 的监管责任制,政府应分别与这些部门签定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法性、效益性。 四是政府应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清性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限期 整改,全面警示。笔者认为,任何单位做好以上几项工作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都是很有必要的,是保证各项专项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不可或缺的措施;同时,加强系统内协作,积极开展系统内互助互查联手监督,搞好专项资金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尽力堵塞各种漏洞,更是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升,国家立足于培育高新技术产 业,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力度会不断加强。‎‎如何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了挑战。首先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精通审计业务,还要了解经济管理、科研管理、经营管理、工程管理、法律 等许多方面的知识。不仅要有业务能力,还要有战略眼光。在进行专项资金审计过程中,要不断更新审计方法和手段,要积极探索、加大对委托经费的审计力度,及时总结、提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要 不断强化资金管理力度,与时俱进,才能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为最终建立社会主义高效财政体系、加快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篇三: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 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 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 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他 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 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 提取。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 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 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 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 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 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 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 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开支对象和开支事项两方面;开支标准是对支出事项‎‎资金数目的限制,也是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财政项目资金转入所属单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关于“各部门预算由 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 资金”的规定。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 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五、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 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 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六、在往来中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 作。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七、将项目资金转至非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算(体外循环) 1、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账户支付专项资金,造成项目资金体外循环。 2、项目实施单位向非项目实施、协作单位支付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 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第9号)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 筹安排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八、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办理定期储蓄 部分项目单位为了便于随意支配资金,逃避有效监管,进行公款私存活动。 定性依据1: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定性依据2: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七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 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九、执行财政专项后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管理 1(购臵固定资产未实现政府采购; 2(固定资产未入账; 2(固定资产转拨未办理拨付手续。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未设立专账管理。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始凭证等附件不齐全不规范。用以前年度票据、往来票据、白条等不合规票据报账。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部分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大额现金拨付项目资金或进行结算,项目资金去向不明。 除上述问题外,有的项目单位还存在项目进展缓慢、账务处理不规范、不建账、白条抵账等问题。 篇四: 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案例分析 一、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项目申请单位获取财政专项资金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各单位必须要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作为申领财政资金的依据。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采用虚构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手段,非‎‎法谋取不应当得到的财政资金。 案例: 定性依据: 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或其他财政制度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财政资金,未经法定程序报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以切实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保证相关事业正常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支出科目之间会发生有的资金结余,有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为了保证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在必要时可以在各科目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但这种调剂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得到批准方可实施,未报告或报告未批 准的,不得实施。 (一)截留应拨财政资金,挪作他用。在财政支出管理过程中,截‎‎留财政资金只是一种具体的手法,最终的目的还是通过某种手法,达到挪用财政资金的目的,所以,截留的本质还是挪用。从现行财政体制来看,国家机关对于其下属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具有财政资‎‎金再分配职能。国家机关履行这项职能,必须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保证相关事业正常运行,国家机关不能以虚列支出等手段,将应下拨下级单位或具体用款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截留在本‎‎级,挪作他用。 审计发现,部分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中央项目资金,用于其他支出款项;无依据按一定比例提取消名管理费。 (二)挪用财政专项经费,支付基建工程款。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违规进行基建项目,开工资金‎‎不到位,基建资金来源又没有保障, 就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基建工程款,以此来支撑基建项目的进行。 (三)挪用财政专项经费,弥补人员经费或用于其他活动。项目单 位未按专项经费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资金另行分配使用,‎‎将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费或其他经费不足,主要包括: 购车修车、支付房租、住宅供暖、物业费;支付所属单位人员工资、医药费、补贴,购臵资产。 (四)挪用财政资金,将财政资金用于对外借款。项目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将财政资金借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挪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六)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出国。 (七)擅自调整预算。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财政资金的用途和数额,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报批,以项目调整为名,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或使用方‎‎向的,也是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八)项目管理单位计提管理费。项目管理费是指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费或折旧费等。按规定,项目管理费应按照‎‎一定分摊方法,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能简单地按比例直接 提取。审计发现,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的情况。计提的依据是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计提比‎‎例一般为5%,个别单位甚至达到20%以上。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6号)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 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上级预算单位对 于其所属的预算单位还具有财政资金的再分配‎‎职能,对其所属单位有拨款关系。上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财政拨款应按照预算和具体拨款计划及时下拨,切实保障所属单位各项事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所谓的及时下拨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属于滞留财政资金。但在实际工作中,‎‎将滞留财政资金作为一种财政违法行为来定性时,还要考虑具体情况,一般将超过期限较长,金额 较大或影响恶劣的行为确定为财政违法行为,超过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不要定性为财政违法行为。 常见的问题是滞留专项财政资金,影响特定事项开展。对于专项财政资金特别是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的 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和具体情况及时拨款,滞留财政资金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 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 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 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 字。年终前,对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 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四、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开支对象和开支事项两方面;开支标准是对支出事项资金数目的限制,也是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向非预算单位拨付财政资金,扩大财政资金支出范围。 (二)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财政项目资金转入所属单位。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关于“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应加强对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 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令第9号)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财政部令第8号)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 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五、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者提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 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六、在往来中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 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第三部分 : 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 本年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七、将项目资金转至非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算(体外循环) 1、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账户支付专项资金,造成项目资金体外循环。 2、项目实施单位向非项目实施、协作单位支付专项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 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财政部第9号)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八、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办理定期储蓄 部分项目单位为了便于随意支配资金,逃避有效监管,进行公款私存活动。 定性依据1: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定性依据2: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七条: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由审计机关在法定 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九、执行财政专项后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管理 1(购臵固定资产未实现政府采购; 2(固定资产未入账; 2(固定资产转拨未办理拨付手续。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方面 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未设立专账‎‎管理。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始凭证等附件不齐全不规范。用以前年度票‎‎据、往来票据、白条等不合规票据报账。 (三)项目实施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条例,支付大额现金。部分项目单位违规使用大额现金拨付项目资金或进行结算‎‎,项目资金去向不明。 除上述问题外,有的项目单位还存在项目进展缓慢、账务处理不规范、不建账、白条抵账等问题。 篇五: 浅谈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浅谈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 信息来源: 襄樊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1X年04月03日 当前,随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推进,国家对地方的专项资金投入越来越多。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促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推动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下面,笔者就此谈四点粗浅认识: 一、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是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所带来的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揭示其中存在的决策失误、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经济监督活动。‎‎其主要内容有: 1、审计项目申报立项的决策效益。主要审查立项论证情况,看立 项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内容是否完整,技术经济论证是否充分,立项条件是否具备,有无脱离本地实际,违背发展规律,盲目上项目的问题;审查申报程序,看有无虚假立项、重复申报的问 题;审查项目概预算情况,看是否经济合理,有无高估冒算、虚列概算等问题。 2、审计资金的管理效益。全面掌握资金项目整体规划、实施计划和上级部门的批复。并以此为依据,审查资金分配是否与上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名称、投资额度相符。有无不按计划分配资金等问题;检查‎‎各环节应到位、已到位资金数额是否真实及其到位时间,揭示各级主管部门是否按指标、计划、进度或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有无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审查资金主管部门是否按国家规定管理资金,财务审批制度是否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审计项目的执行效益。主要审查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 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看有无截留、克扣、挪用、虚报冒领等情况;检查资金使用是否厉行节约,看有无大手大脚,随意扩大项目规模,随意提高建设标准,高估冒算,扩大项目建设成本或扩 大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支出比重,浪费资金的现象;审查项目进度,看项目进展是否与资金拨付进度相匹配,有无项目进展缓慢、资金闲置等问题。 4、审计项目的完工效益。对项目质量和效果进行审查。主要看完工项目是否验收,验收情况是否属实,有无因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而 造成损失浪费;了解项目的实际效益能力,看是否与设计的效益能力相符,分析不符的原因;审查完工项目的后期管理状况,看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已完工项目闲置及利用率低下等问题。 二、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主要方法 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要 做到以账面审计为主的“静态审计”和以审计调查为主的“动态审计”相结合。具体方法有: 1、审阅核对法。对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预算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分析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审阅项目完工验收资料,将其同项目计划、进行比较,看项目质量效益是否达 到预期要求。 2、调查勘验法。就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咨询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向知情人员、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了解有关制度的存在和执行程度;走访相关群众,调查群众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还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出 一些具有针对性、模式化的表格,发放给被调查对象,或到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被审计事项发生的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勘验。 3、跟踪延伸法。从银行账户入手,摸清被审计单位开户情况,查清资金的来龙去脉。查明有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查明银行账户内资‎‎金收支的合法性、账务处理的合规性和金额记录的正确性。并对异常开户和异常收支进行跟踪;从资金分配入手,沿着资金走向,对专项资金重点使用单位或重点支出项目进行跟踪;从内控制度测试入手,‎‎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对制度执行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跟踪。 4、先果后因法。跳出常规思维模式,采取逆向思‎‎维方法,从项目质量和效益入手,逆向审计和揭示项目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立项各环节中影响项目质量和效益的因素。 5、分析对比法。采用相关分析、回归分析和时间序列分析等技术方法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预‎‎测,将审计结果与预测情况、项目概算、规定标准进行对比,对存在差异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三、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效益的主要指标 财政专项资金评价指标‎‎应当因效益评价的时间、地点、目的、对象不同而有差别。但从总体上看,应基本具备以下指标: 1、资金管理效益评价指标。用于评价资金分配、拨付、管理的效 益性。主要指标有: ?资金计划实际分配比。即实际分配到项目的资金占上级部门批复 的资金的比率。该指标用于衡量资金是否按计划分配。 ?资金到位率。即到位资金的实际拨付额占资金计划拨付额的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 ?项目资金进度比。即所有资金到位率占项目完成进度的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资金运作与项目进度是否相匹配;?资金违法违规率。‎‎即资金分配、拨付等管理环节中违法违规部分占该环节专项资金总额的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程度,特别是挤占挪用程度。 2、项目执行效益评价指标。用于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效益问题。 主要指标有: ?资金运用率。即已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与实际运用到项目的资金的比率。该指标用于衡量项目执行中资金运用效率; ?资金节约(超支)率。即实际支出占预算支出的比率。该指标用 于衡量项目执行中有无‎‎扩大成本、损失浪费等问题; ?项目进度比。即项目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率。该指标主要衡量项目建设的效率情况。 3、项目完工效益评价指标。用于评价项目完成所产生的生产、技术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指标有: ?项目质量合格率和优良率。该指标用于衡量项目施工是否高质量完成, 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预期要求; ?财政贡献率。即项目年增税收‎‎额占项目支出总额的比例。该指标用来衡量资金支出所能产生的税收收入水平,据以确定其对财政增收‎‎的贡献能力; ?项目投资回收期。该指标用于衡量项目完工后能否尽快实现经济收益;?群众的受益率。即预计受益区域、人数占实际受‎‎益区域、人数的比例;?社会满意度。即社会公众对项目质量、效益的满意程度。‎‎此外,还有投资所取得的有效成果与所消耗或占用的投资额之间的比率、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的比例等。 四、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应把握以下原则 1、在审计立项上要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涉及面广,资金规模也较大。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对所有资金进行全面审计,因此在项目安排上,应紧密围绕地方经济工作中心,每年抓住‎‎几项重点资金进行审计。将其审深审透,揭示和查处管理不善和损失浪费问题。当前,要重点围绕促进改善民生,加强扶贫、国债等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资金和项目的效益审计。 2、在审计方式上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相当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跨期较长,影响资金效益的因素存在于各个环节。如果停留于事后监督,无疑是“马后炮”。必须将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结合起来,事前审立项申报,事中审资金管理和项目执行,事后审项目质量效益能力。在每个环节对上一环节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 督促整改,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3、在审计评价上要坚持警慎性原则。专项资金政策性很强,其效益因条件、环境、技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为此,我们在评价上不能一概而论,应客观警慎。在评价的定性上,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方案进行;在审计评价的定量上,依据的数据要有可比性和说服力,不能运用时间、空间差异大的数据进行对比和评价;在评价范围上不能越越审计职权,对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宜进行 评价。同时,对所评价的内容必须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撑,以防范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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