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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

2017-09-25 4页 doc 16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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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 来源于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收益。 (一)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权益性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符合免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可...
.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 来源于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收益。 (一)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权益性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符合免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确认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需符合以下条件: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都是居民企业;投资单位直接投资于被投资单位;若被投资单位是公开上市公司,则投资单位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获取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是被投资单位按正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的分配,为避免双重征税,该利润作为投资收益分回投资单位后,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2)不符合免税条件。居民企业从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应以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按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其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为:(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非公开上市公司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配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公开上市公司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配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税务处理方法视投资持股时间的长短而定:若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投资持股时间在一年(12个月)以下,其获取的投资收益要作为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从中国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按10%的税率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该投资收益中代扣代缴。 二、来源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税务处理 来源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境外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收益。纳税人从境外获取的投资收益一般均已缴纳或负担了来源国的所得税额,为了避免发生国家间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我国在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以抵免限额为限扣除在境外已缴的相关税款。而抵免限额是指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款时准予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的限额。 (一)居民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境外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投资者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但该项所得已在境外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可以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具体税务处理方法为:(1)确定居民企业可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即: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直接抵免额 + 间接抵免额。其中,直接抵免额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主要是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在来源地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额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间接抵免额,(子公司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条件的由子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子公司税后净利。(2)确定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投资收益,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计算公式为: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居民企业境外某国(地区)投资收益所得?(1-被投资单位境外适用所得税率)×居民企业境内适用所得税率。(3)确定境外所得税实际抵免额。居民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可予抵免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实际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实际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4)计算居民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收益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居民企业境内外投资收益按我国所得税法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实际抵免额。 ,例,我国境内甲公司在A国设有子公司乙,拥有50%的股份。2010年度,甲公司在我国境内获利5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获利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15%,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故乙公司在A国缴纳所得税30万元(200×15%)。根据收益分配方案乙公司从其税后利润170万元中按股权比重分给甲公司股息85万元,甲公司就该股息在A国被扣缴预提所得税8.5万元(85×10%)。 甲公司可抵免所得税额=直接抵免税额+间接抵免税额=8.5+ 30×85?170=23.5万元 甲公司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5?(1,15%)×25%=25万元 由于甲公司在A国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小于该国的抵免限额,所以该项股息收益的境外所得税实际抵免税额为23.5万元 因此,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的股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85?(1,15%)×25%-23.5=1.5万元 (二)非居民企业获取的境外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投资收益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在来源地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抵免,具体计算方法与居民企业相同,只是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仅涉及直接抵免税额;而非居民企业的其他境外收益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不需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2011C790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 ,4,财政部:《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5,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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