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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继承新制

2017-10-25 34页 doc 68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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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继承新制有限责任继承新制 ※目 錄※ A、繼承新制有限責任繼承之程序與辦理流程 ........................................... 1 B、相關程序、書表及應附證件 ............................................................... 15 ,一,拋棄繼承相關狀例 ....................................................................... 15 ,二,陳報遺產清冊狀例 ....
有限责任继承新制
有限责任继承新制 ※目 錄※ A、繼承新制有限責任繼承之程序與辦理流程 ........................................... 1 B、相關程序、書表及應附證件 ............................................................... 15 ,一,拋棄繼承相關狀例 ....................................................................... 15 ,二,陳報遺產清冊狀例 ....................................................................... 19 98年最新修正遺贈稅法重點 .................................................................... 26 一、遺產稅免稅額提高及扣除額,減除,簡表98.1.23.起適用原則 ...... 26 二、贈與稅免稅額提高220萬元 ............................................................ 26 三、簡化稅率?單一稅率與前2年贈與之規劃 ....................................... 26 四、案例解析 .......................................................................................... 28 五、修法後減縮實物抵繳之因應與分期繳納策略之運用 ........................ 38 有限責任繼承新制 98年6月10日生效,有限責任繼承新制 A、繼承新制有限責任繼承之程序與辦理流程 a.遺產,正數,情形 因繼承所得遺產 ,, 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分配 殘餘資產 b.遺產,負數,或不知、不確定 因繼承所得遺產 ?拋棄繼承 ,知悉後3個月, ,, 被繼承人之債務含不知或不確定者 正數或 殘餘之資產 負數 知悉後3個月內 拋棄繼承 負限定責任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限定責任之繼承 被繼承人 遺產3000萬元 負債5000萬元 繼承人 3000萬元 ? 5000萬元 固有財產 1 ,分離, 償還 ,繼承人間連帶責任, 因繼承所得遺產 概括繼承 概括繼承法定有限責任制,1148 A.限定繼承與拋棄 聲請限定繼承 3個月內聲請拋棄 所得遺產 繼承 , 視為所得遺產,1148-1?,1173應繼遺產 ?按債權數額,以比例計算償還 以遺產分別償還 ,1159 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1.陳報法院期間 之債權人利益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民1156?, ?3個月內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A,配, B,一, D、E C,一, ,二, 98.9.亡 98.12. 99.3. 3個月內 3個月內 拋棄,通知 拋棄,通知 2.視為已為陳報,民1156?,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已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之一,視為已陳報 債權人聲請法院 3. 命3個月?提出遺產清冊 , 法院依職權 1156-1 4.法定有限責任?繼承人負限定責任 a.所得遺產為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1148?, b.視為所得遺產?負有限責任之遺產,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 2 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1148之1, ?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民法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 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案例, A君遺囑交代其名義下遺產3000萬元及債務500萬元由甲繼承 其名義下遺產500萬元及債務500萬元由乙繼承 A生前因甲結婚贈與其1500萬元,乙可以主張多少特留分, 特留分額,被繼承人死亡財產總額,生前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負 債1000萬元 應得基本額,35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 應繼分 特留分 繼承人,甲 1/2 1/2×1/2 繼承人,乙 1/2 1/2×1/2 因結婚贈與?受贈人,甲 1500萬元 遺囑,3000萬元遺產及500萬元債務由甲繼承 500萬元遺產及500萬元債務由乙繼承 3500萬元,1500萬元,1000萬元,4000萬元 4000萬元×1/4,1000萬元,乙特留分, 1000萬元,特留分額,,500萬元,遺囑給付之財產,,500萬元遺囑由乙負擔 債務,,1000萬元,乙?甲可主張特留分額, c.所得遺產與視為所得遺產,1148-1?1173應繼遺產 1.被繼承人死亡日 遺產7000萬元 ?繼承人所得遺產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財產 2500萬元 ?視為繼承人所得遺產 3 3.被繼承人生前因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贈與財產 a.死亡前5年長子結婚贈與1000萬元 應繼遺產 b.死亡前3年長女結婚贈與1200萬元 c.死亡前1年次子獨立創業,營業,贈與1500萬元 視為所 d.死亡前10個月次女結婚贈與1200萬元且反對歸扣意思表示 得遺產 所得遺產,視為所得遺產,7000萬元,2500萬元,1500萬元,1200萬元 ,視為所得遺產, ,12200萬元 應繼遺產,7000萬元,2500萬元,1000萬元,1200萬元,1500萬元 生前特種贈與 ,13200萬元 4.聲請與法院清算辦理流程 4.1. 繼承人 3個月內 陳報法院 債權人聲請 知悉得繼承之日 法依職權命令 其中一人已陳報者? 開遺產清冊 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公示催告 ?一定,不少於3個月, 陳報法院,必要 期限內報明債權 時得申請延展 陳報法院示催公告 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滿 ?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6個月內陳報法院償還遺 ,1, ,2, 產債務之狀況及有關文件 4 報稅、繼承法院清算、交付遺贈辦理流程 :A::B::同時進行: A.遺產稅申報、完繳及繼承登記 核稅期繼 分承2個月,1 、2年核六期登,,請定個、可延記悉稅延月繼期期期知額內限三承、得內個繳申實開申月繼稅物報始,抵承時繳時B.法院清算:有限責任:六報,個清?公三遺?期月算期間不登示個產償交滿內完報少3個月催月清還付清陳結公告債陳冊遺算告務報贈 後 告知全體繼承人與確認 各繼承人鈞鑒, 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事宜,經告知民法有限責任制之法院清算未進入法院清算程序及拋棄繼承相關權益後。全體繼承人決定選擇 ? 有限責任繼承之法院清算 ? 拋棄繼承 ? 其他 繼承人,??? ◎◎◎ ? ?年??月??日 民法1156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 人視為已陳報。」 5 民法1156條之1規定,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 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於第1項及第2項情形,準用之。」 4.2. 開具遺產清冊 3個月內 ,1156 陳報及法院清算 債權人聲請法院 命3個月 , 法院依職權 ?提出遺產清冊 1156-1 公示催告?陳報債權,1157 法院清算程序 債權比例以所得遺產償還,1159 遺產之清算 未屆期,1162-1?? ?視為已到期 ?可扣除法定利息 自行清算,1162-1 未進入法院清算程序 未清算 向繼承人求償?未償部分,損害賠償 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繼 例外 無行為能力人 ,1162-2 承 限制行為能力人 人 不當受領債權人 債權人可請求償還 ,受遺贈人, 繼承人不得請求償還 6 4.3. 1158,催告期限內清償限制, 繼承人違反 1159,依期限報明債權清償限制, 1160,償還債務後交付遺贈限制,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繼承人賠償 債權人可請求償還 不當受領債權人,受遺贈人, 繼承人不得請求償還 7 5.陳報限定繼承相關文件及應記載事 ,1,非訟事件法,141, 「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 繼承人為前項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 冊, 一、陳報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 年月日及住、居所。 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 債務人。」 ,2,非訟事件法,143, 「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 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前項6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6.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之效力 (一)效力, 1.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民1148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1154, 2.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與因繼承所得財產分離, 法定限定責任之繼承者,既以因繼承所得之財產償還債務,為免影 響債權人或繼承人之權利,公示催告及法院清算期間繼承人之固有 財產與因繼承所得財產應嚴格分離,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相互間之 權利義務,無混同之適用。 8 裁判字號,台抗字第143號 裁判日期,民國 77 年 04 月 22 日 要 旨,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2.1. 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 法院命提出 所得遺產2500萬元 已知 公示催告 期限內報明之債權 , 不少於3個月 ?3000萬元 視為遺產 1500萬 元 已知或已申報債權,5000萬元 2500萬元,1500萬元,4000萬元,遺產, 清算 償還 5000萬元,3000萬元,債 務, 陳報清算完結 有限責任繼承 所得遺產,視為所得遺產 繼承人 分離 固有財產 債權人查封異議權 9 2.2.法院清算之效果 償還 所得遺產,忠孝路房地產 忠孝路房地產出 償還狀況陳報 售所得?償還分離 仁愛路房地產 視為所得遺產,仁愛路房地產 剩餘財產 ?陳報清算結果 非訟,143 信義路房地產不必償還 ?財產分離 分離 繼承人固有財產, 和平路房地產 第三人異議權利 ,強執,15, 3.清償債務時期之限制, 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期限內,不得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民 ,1158,。 4.比例清償債務, 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 應按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 先權人之利益。,民,1159?,。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1項規定予 以清償。,民,1159II,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 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 之法定利息。,民,1159III, 5.債權人未依限申報債權者,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 10 1162,。 6.交付遺贈, 繼承人非經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1160,。 (二)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民,1163,(即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事由),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所定之 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7.遺產之法院清算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7.1. 清償債務之順序及交付遺贈 公示催告期滿 ,1,有優先權之債權,民1159但, ,2,普通債權,民1159, 公告期限內不得對被繼,3,交付遺贈,民1160, 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 債務,民1158, 7.2.違反之效果 1158,催告期限內清償限制, 繼承人違反 1159,依期限報明債權清償限制, 1160,償還債務後交付遺贈限制, 致債權人受有損害?繼承人賠償 債權人可請求償還 不當受領債權人,受遺贈人, 繼承人不得請求償還 8.清算之效力 11 8.1. 民法1162-1規定, 「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條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1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1162-2規定,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1162條之1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以所得遺產為限 法院清算 以所得遺產為限,1162-1 自行清算 行使權利?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未清算 未受償部分 無行為能力人 例外 債權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1162-2 以所得遺產為限 損害賠償 12 8.2.財產分離與陳報清算結果 自行清算與未清算之責任 法院清算之效果, 償還 ,具優先權,4000萬元 所得遺產,3000萬元 債務, 5000萬元 ,,視為所得遺產,2000萬元 ,, 5000萬元 9000萬元 優先 5000萬元 ,4000萬元,具優先權,,1000萬元 1000萬元?5000萬元,20,,債權比例清償, 未清算之責任, 5000萬元,1000萬元,4000萬元,未償部分,,損害賠償1200萬元 甲 4000萬元 繼乙 連帶責任 , 1200萬元 承丙 人 5200萬元 A 限制行為能力人 有限責任 , B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人 以所得遺產為限 98年修正繼承編施行,生效,施,1-3規定, 13 9.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第1163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3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繼承在修正前開始,未逾期?適用修正後1148、1153至1163規定 例,甲君98.4.15亡 98.6.12.有限責任繼承生效,未逾期,98.7.15.期滿,適用新法 繼前已代履行保證責任 承開 溯及適用?以所得遺產為限 代位繼承 在始 修者 ,有限責任, 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事由 法 未同居共財 14 B、相關程序、書表及應附證件 ,,本單元所附書狀於個案適用仍有不完全相同,請注意, ,一,拋棄繼承相關狀例 民事聲請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新台幣 元 金額或價額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稱謂 姓名或名稱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聲請人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本文,為拋棄繼承,依法陳請准予備查 說明, 15 緣聲請人之父,即被繼承人吳??,不幸於民國98年?月?日死亡,遺 有財產。 因聲請人願拋棄繼承之權利,除已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外,並檢附被繼 承人之死亡記事戶籍謄本(證物一)、遺產繼承權拋棄書正本一紙(證物二, 、繼承系統表(證物三)、具狀人戶籍謄本各一份(證物四)及印鑑證明各一 份(證物五),依法陳請准予備查。 謹 狀 證物一、被繼承人吳??之死亡記事戶籍謄本一紙。 證物二、聲請人郭吳??、吳??、吳??遺產繼承權拋棄書正本一紙。 證物三、繼承系統表一紙。 證物四、具狀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證物五、印鑑證明各一份 臺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繼承權拋棄書 16 立繼承權拋棄書人,???因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死亡,遺有財產。 拋棄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對其遺產有繼承之權利。 今出於拋棄人自由意思,願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之權利,除已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之人外,並立此繼承權拋棄書為證。 立拋棄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郵局存證信函, 被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 繼承權拋棄書人???係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拋棄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知悉,並已於民國??年?月??日向台灣??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茲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通知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及並通知其他應為繼承人。 拋棄繼承權人即通知人,???,簽名,,蓋章, 受通知人,???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17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茲收到拋棄繼承權人???送寄來「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一件無訛。 收件人,???,簽名或蓋章, ,即繼承人, 住 址,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備註,收件人收受「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後,應速將本收據退還寄件人,即 拋棄繼承權人, 18 ,二,陳報遺產清冊狀例 民事陳報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新台幣 元 金額或價額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稱謂 姓名或名稱 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事, 緣被繼承人 ,於民國 年 月 日因 而去世,其遺有土地及建物及相關 財產,詳遺產清冊,。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56條第1項,「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月 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19 爰依民法第115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1條之規定,檢同死亡記事戶謄本、遺產清冊、 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財產歸屬清單、各項 所得資料等贈與財產資料,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為公示催告進入法院清算程序,以 保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應檢附文件 證物一、被繼承人死亡記事戶籍謄本及陳報人戶籍謄本各一份 證物二、繼承系統表一份 證物三、遺產清冊一份 證物四,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份 證物五,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證物六,前二年贈與財產資料 20 遺產清算完結陳報狀 股別,?股 案號,??年度繼字第???號 陳報人,郭甲,50.6.10.生,A100234234,住所,??????? 被繼承人,郭水木,20.3.15.生,98.7.1.歿,A101987654, 生前住所,?????? 為陳報償還債務處置事, 一、 緣被繼承人郭水木於民國98年7月1日死亡,陳報人依法陳報遺產 清冊,並經 貴鈞院鑒核裁定公示催告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在案。今因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其債權之期限屆滿, 除已知債權人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報明。 二、 於公示催告期滿後,邀各債權人協商清償,經全體債權人同意處分遺 產清償債務,有清算會議紀錄,證物一,。嗣後出售遺產並清償各債 權人,謹呈清算報告書,證物二,,為陳報清算完結。 謹 狀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陳報人,郭甲 21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證物一,清算會議紀錄 證物二,清算報告書 22 證物一, 郭水木君法院清算會議紀錄 出席人員, 繼承人,郭甲 郭乙 郭丙 債權人金額及其他,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性質 已知或申報 A 500萬元 抵押債權,優先, 已知 B 300萬元 無擔保貨款債權,普通, 報明 C 320萬元 會款債權,普通, 報明 D 380萬元 私人借款債權,普通, 已知 報告事項, 1. 緣郭水木君遺產清算經法院公示催告期滿,通知各債權人協商清償事 宜。 2. 繼承人申報遺產清冊中,遺產中有忠孝路房地產一棟及ABC公司,上 市,股票25萬股,繼承日收盤價12元/股,,擬處分以清償被繼承人 債務,擬徵詢各債權人意見。 3. 遺產忠孝路房地產,經有信房屋仲介公司評估市價約750萬元,仲介 及相關稅費約60萬元。 列席人員, 王道德地政士 李進財不動產經紀人 陳公正會計師 由全體債權人與繼承人一致同意,作成會議決議事項, 23 1. 債權人與繼承人一致同意,委由有信房屋仲介公司李進財經紀人底價750萬元佣金成交總價4,,委託期間3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委託銷售期滿未售出,全體同意無擔保債權人B願按底價買入。 3. ABC公司股份以市價全部出售以清償債務。 24 證物二, 陳報法院,被繼承人郭水木遺產清算報告書 1. 出售忠孝路房地產一棟,總價760萬元,扣除仲介佣金及稅費總額 700萬元已收足,擬分配各債權人。 2. 清償優先抵押權人??銀行本息計500萬元,餘款清償各普通債權人。 3. 出售ABC公司股票得款400萬元,每股,16元,。 4. 各項遺產出售減除稅費與抵押權後餘款,760萬元,60萬元,500 萬元,400萬元,600萬元,。 5. 各普通債權人按比例清償即600萬元?1000萬元,60, 清償情形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受償比例 清償金額 A,優先債權, 500萬元 100, 500萬元 B,普通債權, 300萬元 60, 180萬元 C,普通債權, 320萬元 60, 192萬元 D,普通債權, 380萬元 60, 228萬元 合計 1500萬元 優先債權100, 1100萬元 普通債權60, 6.經清算後,被繼承人已無剩餘財產。 25 98年最新修正遺贈稅法重點 一、遺產稅免稅額提高及扣除額,減除,簡表98.1.23.起適用原則 免稅額 1200萬元,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 扣 ,繼承配偶445萬元 人扣除 父、母各111萬元 除額 額 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兄弟姐妹、祖父母每人45萬元 未成年人每年加扣45萬元 ,但隔代繼承以拋棄前計算 重度身心障礙者,嚴重精神病患者每人加扣557萬元 ,作農用之農業用地全數扣除 ,六,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稅者,遞減扣除80,、60,、40,、20, ◎被繼承人應納之稅捐,罰鍰及罰金 ◎未償債務 ◎喪葬費用111萬元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必要費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扣除,都計法,50-1, 民法1030-1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扣除金額,新增,17-1, ,被繼承人應為經常居住境內國民者,始得適用,其繼承人拋棄繼承者,該繼承人扣除額不適用 ◎以發生於境內者為限 二、贈與稅免稅額提高220萬元 ,以贈與人計算每人每年1/1,12/31之免稅額, 三、簡化稅率?單一稅率與前2年贈與之規劃 速算?,遺產總額,2000萬元,×10,,概估遺產稅 26 稽遺產總額免稅額課稅遺產淨額扣除額減減等於徵,,,20,923,43512,000,0002,013,4356,910,000機 關 應納遺產稅額稅率遺產淨額扣抵稅額及利息等於乘減填 X,,2,013,43510%201,343寫 ,全年贈與總額,220萬元,×10,,概估全年贈與稅 27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 除 額課稅贈與淨額減減等於 ,,,4,200,0002,200,0002,000,000申 報 人 填 寫 課稅贈與淨額稅率可扣抵稅額本次應納贈與稅額乘減等於 ,,X2,000,00010%200,000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98年修改稅法適用原則 98.1.22. 修正生效前 98.1.23 生效日 稅率:10,:單一稅率:遺產2,,50,:十級累進:贈與稅 贈與4,,50,:十級累進:遺產稅免稅額:免稅額: 遺產稅:1200萬元遺產稅:779萬元 贈與稅:220萬元贈與稅:111萬元 四、案例解析 1.案例,98年修法後未上市,櫃,股權「調整」估價有法源依據 趙四海董事長個人所有資產約10億左右,但對外皆稱,他個人沒有財 產,一切財產都是公司所有與個人無關,不會被課遺產稅,因此不必規 劃。 日前理財節稅專家,對於趙董事長之錯誤觀念盲點,提出解說,個人 28 持有公司股份不論上市、上櫃與否,皆屬於所有人之財產,也是課遺產稅、贈與稅的財產。固然趙董事長已將個人資產轉為公司持有,即所謂資產證券化,,但是趙董事長之持股仍屬為其個人財產,應課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探究如同趙董事長錯誤認知,也是一般中小企業主對於租稅規劃之盲點,因此點疏忽而錯失可以事前合理規劃時機。理財專家就趙董事長之盲點,提出一針見血的財稅規劃之重點,當然也是任何一位企業主應注意的。 問題焦點所在 個人持有未上市,櫃,公司持股如何計算「遺產」或「贈與」財產之價值, 解析 一、98年新修正遺贈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 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 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本 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 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 理。【?】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 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 由財政部定之。【?】」,已明文授權對於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之估 定,除法律、施行細則外,亦可以授權財政部定之。 二、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藉資產證券化方式,將個人持有上市,櫃,股票 改以公司持有而以「票面額」認定資產淨值之不公平,財政部自79 年起已陸續就未上市,櫃,公司之「資產淨值」於核算遺產稅或贈與 稅之「時價」就其持有上市,櫃,股份,改以繼承日或贈與日之收盤 價加以調整,又對持有土地達一定年限,如10年以上,亦改按繼承 或贈與當期公告現值調整重估其「資產淨值」。嗣後雖經司法院大法 官90年12月以釋字第536號認為未上市,櫃,公司持股之價值認定, 涉及人民租稅負擔應由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或授權由 29 財政部定之。98年1月23日生效之遺贈稅法第10條第3項,即有授權財政部制定之法源。 三、財政部於98年修法後,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29條規定其內容如下,「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證券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證券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證券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上櫃或興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或同意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28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依第二十八條,即按收盤價調整,規定估價。 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歇業或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29條】」,其立法說明如下,「一、 現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係包括上櫃公司、興櫃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爰修正第一項文字。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以議價方式為之。由於該類股票並無收盤價,為合理估算其價值,爰明定以當日市場加權平均價為估價基準。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 30 處所買賣者,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次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其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登錄買賣者,即興櫃股票,,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並經其同意登錄。爰參照現行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之估價規定,納入有價證券初次登錄櫃檯買賣,即興櫃股票,之估價方式。【28條】,一、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六號解釋意旨,課稅財產價值之估算方式,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應由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授權於施行細則訂定,爰納入財政部七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三三二八號函、七十九年九月六日台財稅第七九?二?一八三三號函、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七一二五號函規定,以符實際。二、現行第二項修正後移列為第三項。【29條】」。 四、本案例趙四海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有發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貿易,帳面上計有300萬元,資本額500萬元,持股60,,,中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計有800萬元,資本額1000萬元,持股80,,。本案例之有發公司與中有公司從未依上述原則調整其資產價值之財務報表計算本項財產之時價,依此計算趙四海持有之股份合計不超過1100萬元,低於遺產稅免稅額,其誤解之盲點亦由此而生。 五、理財專家就趙董事長個人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份,有發公司與中有公司,之課稅價值有下列不同之看法與調整, ,1,有發公司轉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資產負債表帳面上價值1000 萬元,但按繼承日、贈與日或規劃基準日當日收盤價調整後為2 億元,公司資產淨值為2.2億元,趙四海持股之「時價」為1.32 億元。 ,2,中有紡織公司,持有數十年土地,帳面上價值2500萬元,但以 「繼承日」、「贈與日」或「規劃基準日」公告現值調整再扣除土 31 地增值稅後,公司資產淨值為5億元,趙四海持股之「時價」為4 億元。 六、比較趙董事長未調整前與調整後個人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時價如下, 持股公司 調整前趙四海持股時價 調整後趙四海持股時價 有發公司 300萬元 1.32億元 中有紡織 800萬元 4億元 合計 1100萬元 5.32億元 5.32億元/1100萬元,約48倍 七、從上述分析可以得知,趙董事長之盲點其來有自,98年修法後已有法源依據並沒有違憲之虞,企業主持有股份於節稅規劃時,不可不考慮調整未上市,櫃,公司持股之「時價」。 遺產或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其資產計淨值估定,應「調整估價」 未上市櫃股份?「資產淨值」應調整之案件 加未分配盈餘 計, , 公積 轉投資,上市櫃股份?,按繼承日【贈與日】收盤價,調整 應 調 帳面價低於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者 整 ?,按繼承日【贈與日】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調整 例外?核實認定? 已他遷不明停業、歇業或已無價值者 32 2.案例,實務抵繳 呂女士於96年10月逝世,繼承開始日遺產總額時價約17200萬元,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1400萬元,遺產淨額約15000萬元,97年11月國稅局核定其應納遺產稅約6000萬元,繳納期限97年12月21日至98年2月20日。 呂女士之繼承人對於遺產稅之繳納有下列疑問, 1. 可否延期,或分期繳,是否應加計利息, 2. 呂女士遺產中存款有2800萬元,可否就6000萬元遺產稅全部以遺產中 的未上市公司時價約有9600萬元來抵繳全部之遺產稅,或只可以抵繳 部分, 解析, 呂女士繼承人可以於98年2月20日前,即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核准後延期之繳納期限,98年2月21日起至98年4月20日止前繳清,且申請延期繳納不加計利息。 遺產稅之申請延期繳納之條件,只要是繳納期限內有必要時即可申請,但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款,應符合更多且更嚴格條件。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應符合三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分18期繳。其條件如下,,1,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2,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3,納稅期限內申請。本案例呂女士之應納遺產稅約6000萬元已超過30萬元,其遺產中之現金2800萬元亦不足繳稅,呂女士納稅義務人可以於該項稅款繳納期限內申請18期,即3年,繳納。本項規定原是可分12期,即2年,,修法後可於申請延長為3年繳清。呂女士遺產稅案雖於98年修法前之案件,但是基於「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繳納稅款為實現租稅程序之事項不是規定租稅主體、客體、租稅債權等事項之實體規定,應適用申請當時有效之新規定。 98年新修訂遺贈稅法第30條第3、4項規定,「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 33 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此次修訂主要是為遏止抵繳財產變現不易且浮濫,對國庫收入影響甚鉅,因此明確限縮抵繳財產之範圍。本案例,呂女士遺產中現金及存款約有2800萬元,除能證明確有困難,例如生前已支付醫藥費、看護費,外,應先就該部分存款予以優先繳稅,扣除後不足之數,才可以繼承之遺產抵繳遺產稅。依修法前規定,呂女士存款扣除繳納確有困難部分約800萬元後,應舉証,,應以存款現金繳稅金額為2000萬元。本案呂女士遺產稅款6000萬元,2000萬元,4000萬元,現金繳納不足部分,。依修法前遺贈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遺產中的未上市公司金額4000萬元來抵繳遺產稅,即「全額抵繳制」,。但修法後對於不易於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細查前述規定,易生誤解再看立法說明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財產之應納稅款為限,即採「比例抵繳制」。如本案例申請抵繳之財產4000萬元,其應納稅額,修法前,50,,修法後,10,,可以抵繳稅額4000萬元×50,,2000萬元,其不足之部分仍應另行籌措現金來繳。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信賴利益保護,修法未結案件適用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即本案例應適用修法前規定,可以全額抵繳制, 抵繳不易變價或保管者 條文,其得抵繳之稅額, 實物 或 ?實物得抵繳之稅額? 以該項財產價值比例計算 抵繳時之時價較低者 之應納稅額為限。,A, 立法理由,規定其得抵繳 之稅額,以該財產之應納 稅額為限。,B, 34 施行細則明文規定,公設地抵繳稅額以價值比例計算稅額為限 案例, 周金水遺產稅1000萬元,其遺產中有土地,含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價7000萬元,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5000萬元,並無現金或存款。A公司股票申請抵繳時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 周金水之繼承人申請以土地1000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實物抵繳遺產稅,可以抵繳多少, 依98年修正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 得抵繳稅額,遺產稅×,抵繳公設地之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即施行細則,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1000萬元×,1000萬元?12000萬元,,83.3萬元,抵稅額, 再依修正後施行細則第46條第3項規定公設地抵繳稅款之計價,以申請日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35 3.案例,帶重病投保與實質課稅原則 ,規避, 重病投保,形式上, 甲君 ??保險Co. 支付2000萬元保費 ? ,實質上, 遺產 保險給付,形式上, , 不計入遺產總額,免,稅 形式上,受益人,乙君 實質上,經濟利益享有者,乙君 形式上?免稅 領得保險給付 實質上,經濟利益享有者?課稅 稽徵機關,1.衡酌經濟上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 2.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之實質課稅 3.稽徵機關有舉證之責任,納稅義務人有協力義務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98.5.15生效, 說明,1.法律上歸屬名義人,領得保險給付之受益人,免稅, 2.實質上經濟利益享有者,免稅之保險給付受益人 36 ,1,規避,舉證與協力,?實質課稅 ,2,未盡舉證規避事實?不採實質課稅 3.依私法秩序所生利益之變動,循私法上形式,以利益取得人之名義 判斷租稅法律關係之歸屬,是為表見課稅主義,或稱表見課稅之 原則。若所得之法律上歸屬名義人與經濟上實質享有人不一致 時,於租稅法律之解釋上,毋寧以經濟上實質取得利益者為課稅 對象,斯為實質課稅主義或稱實質課稅之原則。 37 五、修法後減縮實物抵繳之因應與分期繳納策略之運用 修法後遺產稅、贈與稅繳納五種方式,適用從新從優原則,,,30?, 1. 二個月內繳納,,30?, 2. 期限內申請延期二個月,不加計利息,,,30?, 3. 分18期,3年,,加計利息,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30?, 分期繳要件 a. 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 b.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c. 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 4. 實物抵繳稅款,,30?,?抵繳財產價值由財政部估定之 a.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 要件 b.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境內之課徵標的物 c.就現金不足部分 或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 遺產 出售 或 5. 提供 為擔保品?先移轉 ?再繳稅 其他財產 抵押借款 遺產時價 應納遺產稅 , 其他易於財產 ,含包括利息、罰鍰、滯納金, ,一, ,二, 申請供擔保 核准後辦理質押 先過戶部分遺產 ,41? 38 ,四, ,三, 先過戶遺產出售、 同意移轉先 抵押?得款 過戶遺產 ,五, 繳款、完稅 解除質押 39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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