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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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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气象局哈尔滨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哈尔滨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一款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 4、《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哈尔滨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类 序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别 号 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律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5.1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 ...
哈尔滨市气象局
哈尔滨市气象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哈尔滨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一款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 4、《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哈尔滨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 类 序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别 号 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1.1 律 2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5.1 3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 2003.5.1 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4 国务院 2004.7.1 行政许可的决定 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5 省人大常委会 2003.8.1 办法 6 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4.2.1 7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 2001.11.27 8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 2004.2.1 规 9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国家气象局 2004.10.1 1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 2005.2.1 章 11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 2005.2.1 1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气象局 2005.4.1 1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国家气象局 2005.4.1 哈尔滨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共3项) 一、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单位资质认定和作业范围审批 (一)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作业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 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 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 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 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 许可事项:升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施放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 《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 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 的决定,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3、《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 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 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 装置的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 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3、《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 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哈尔滨市气象局行政处罚(共67项)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 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 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 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 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 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 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六、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 适时气象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 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七、大气环境影响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 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 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八、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 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 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 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 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2、《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四)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十一、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2、《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一) 未按照批准的临时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十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2、《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七)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三、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2、《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八) 擅自调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十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2、《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六)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十五、不服从指挥擅自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 (二)不服从指挥擅自作业的。” 十六、擅离职守影响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 (三)擅离职守影响作业的。” 十七、年度考核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 (五)年度考核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十八、未经批准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 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 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 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 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规 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 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二十、未及时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 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 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 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 报告的。” 二十一、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 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 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 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二十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 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二十三、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资质或许可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 许可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 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十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 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六、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 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二十八、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二十九、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三十、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三十一、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三十二、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三、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四、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五、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 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三十六、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 偿转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 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 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三十七、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 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 其提供气象资料:(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 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的。” 三十八、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 其提供气象资料。(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三十九、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 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 其提供气象资料。(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 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四十、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 其提供气象资料。(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四十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 偿转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 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十二、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 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十三、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四十四、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四十五、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十六、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十七、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资质认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四十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 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 给予警告。” 四十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 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 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撤销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 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 书、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五十二、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五十三、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 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十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十五、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 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和资格证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二)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 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五十六、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和资格证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二)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 者施工活动的。”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十七、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 过,擅自施工的。”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五十八、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雷电装置和产品或已安装防雷电装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 投入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当安装、检测防雷电 装置所需费用的一倍至二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 入使用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 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十九、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防雷电装置和产品或已安装防雷电装置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 投入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当安装、检测防雷电 装置所需费用的一倍至二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十、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和资格证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一)安装防雷电装置不合格导致雷击安全事故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六十一、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 整改的。” 六十二、防雷装置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 整改的。” 六十三、资质证书已失效,却承接防雷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六十四、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六十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十六、转让、伪造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和资格证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三)转让、伪造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 六十七、出具虚假防雷电装置检测报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和资格证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四)出具虚假防雷电装置检测报告的。” 哈尔滨市气象局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一、注销施放气球资质证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法人依法终止的;(三)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五)年检不合格的;(六)违反本办 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二、媒体传播气象信息登记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应当到市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登记,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 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 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 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作业人员应当经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岗位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 格证书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责令整改不合格防雷装置 法律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 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合 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 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 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 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 情况,提供与气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二)检查与气象活动有关的场所和设 施;(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四) 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文件、记录、资料、仪器和设备,可以先行登记 保存。” 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证(乙级、丙级资质认证初审) 法律依据: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专业从事防雷电装 置设计、安装、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防雷 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 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 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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