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空气化工产品现场供气”活动备案手续办理说明
海门市空气化工产品“现场供气”活动备案手续办理说明
一、空气化工产品“现场供气”的概念
空气化工产品“现场供气”是指: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
企业自建空气化工产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以及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自建生产或储存场所~且未采取“现场供气”模式的~相关安全许可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空气化工产品“现场供气”实行备案管理的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
2、《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9?68 号)
三、备案的程序
,一, 竣工验收
“现场供气”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即供气品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必须按照《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要求~仅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但其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
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且必须经
、检验合格。
竣工验收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注:可以请评价机构填写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复印件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安全设施以特种设备安全附件、防爆电器、消防设施等为主~尽可能详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另附
5、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注: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注:由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南通地区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名单另附
企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由安监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为简化办事程序~企业可将下述备案文件与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提供。
,二, 备案
“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文件、资料:
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见国家安监总局文件附件1,,
2、“现场供气”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
书~并要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现场供气”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供气
,复印件,,
4、“现场供气”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注:竣工验收合格
四、后续管理
“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现场供气”的~应当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备案的“现场供气”~有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由使用单位重新申请备案。
“现场供气”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保存记录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