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
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第七条 国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生产计划由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九条 国家对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食盐年度分配调拨计划~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第十四条 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
第十六条 严禁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农业用盐,
,三,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食盐
的盐产品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
,五,其他非食用盐产品。
第四章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合理库存量~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人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十八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食盐作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质~运输企业应当保障运输。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
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的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当作食盐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盐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