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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2017-09-28 6页 doc 18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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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精品文档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充足的人体器官供应,人体器官捐献是目前各国获取人体器官的唯一合法途径。下文是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精品文档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充足的人体器官供应,人体器官捐献是目前各国获取人体器官的唯一合法途径。下文是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本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民政、交通、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 1 / 7 精品文档 官捐献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红十字会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八条 市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捐献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红十字会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人员中选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了解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并具有相应的沟通协调能力。 市红十字会对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进行,统一登记注册,颁发证件,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 2 / 7 精品文档 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 第十一条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科学知识,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 捐献登记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区县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将其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应当包括人体器官捐献的捐献登记、器官获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捐献人体器官应当由本人以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协助其完成捐献登记。 捐献意愿登记后,市红十字会应当为捐献意愿表达人颁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证。 第十五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捐献意愿表达人的捐献意愿。 3 / 7 精品文档 第十六条 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捐献意愿登记后,本人有权查询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中的本人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生前未明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死者的人体器官。 以前款规定形式捐献人体器官的,有关捐献信息应当记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第四章 权利保障 第十八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和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第十九条 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者的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 4 / 7 精品文档 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亲属给予必要的关怀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捐献及相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完成捐献的信息和相关工作情况,定期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器官获取、器官移植等信息及时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5 / 7 精品文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举报涉及人体器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亲属之间捐献活体器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捐献信息应当纳入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 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捐献意愿表达人在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同时,表达捐献遗体意愿的,红十字会应当一并办理捐献遗体登记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捐献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25日在上海联合宣布启动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并在我国10个省、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由国家和省(区、市)两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构成。国家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由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专家组构成。省级人体器官捐献组织领导机构为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省级人体器官捐献专家小组构成。 6 / 7 精品文档 鉴于人体器官捐献的复杂性,为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商定首先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江西、厦门、南京、武汉等10个省、市启动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和器官分配试点工作。 猜您感兴趣: 1.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条例 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构成何罪 3.关于2016感动中国观后感 4.关于人体器官的谜语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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