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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2017-09-25 5页 doc 1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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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长沙市人事局 长沙市监察局 长财统发[2004]2号 关于制止机关事业单位吃财政“空饷” 的 通 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近年来~少数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调离、死亡、留职停薪等人员异动隐瞒不报~利用人员数额差异~虚报冒领工资和挤占财政资金~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摸清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底数~确保工资发放的真实性、准确性~防止和杜绝吃财政“空饷”现象的发生~现就制止机关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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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长沙市人事局 长沙市监察局 长财统发[2004]2号 关于制止机关事业单位吃财政“空饷” 的 通 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近年来~少数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调离、死亡、留职停薪等人员异动隐瞒不报~利用人员数额差异~虚报冒领工资和挤占财政资金~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摸清我市财政供养人员底数~确保工资发放的真实性、准确性~防止和杜绝吃财政“空饷”现象的发生~现就制止机关事业单位吃财政“空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管理,认真执行人事、编制、工资。 l、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单位应从职工退休满龄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退休手续~并 及时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停发工资~改发其退休生活费~同时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应在15天之内到市人事局办理抚恤金手续(教育、卫生在主管部门办理)~同时面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停发工资或离退休生活费。在职人员死亡~单位应及时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 3、已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原调出单位应及时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停发工资~并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特殊情况需在原单位保留其工资、编制时~需经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批准。 4、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离本单位工作~到新单位上班试用~原则上3个月之内要办理调离手续~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到6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单位应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暂时停发工资。 5、单位在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涉及到工资变化时单位应在15日内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异动手续~并及时将市人事局审批意见报送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调整工资或停发工资。 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要求自费参加全日制学习~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市财政统发 工资中心暂时停发工资。 7、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出国陪读~所在单位在办理陪读手续后的第4个月书面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停发工资。 8、在职人员因私出国自谋职业或定居~所在单位应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销员手续。并书面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停发工资~同时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 9、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和未及时办理手续~停薪留职、离岗下海~继续领取工资的人员~单位应书面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停发工资。 10、凡将编制、工资挂靠在机关或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而实际上长期在隶属于本单位(系统)的企业或盈利性事业单位上班的职工~各单位应在本文件下发之后~2个月之内予以纠正~凡没有纠正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暂时停发工资。 11、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准到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兼职领薪~已兼职领薪的应予以纠正。 1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或被开除、辞退~单位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在15日之内书面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停发工资~同时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办理核销人员编制手续。 13、机关事业单位长病人员应按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制度。凡符合发放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应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书面通知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发放病假工资。 二、建立制度,防止和杜绝吃财政“空饷”现象的发生 l、建立年度检查制度 为确保工资发放人数的真实、准确~有关部门将根据长政发[1999]5l号《长沙市市本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和有关人事、编制、工资政策~每年对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对象进行一次年检~及时发现和纠正吃财政“空饷”的情形。 2、建立统发人员公示制度 为相互检查监督~各单位应在每月工资发放后的一周内公示当月工资发放人员名单。 3、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群众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形式对全市吃财政“空饷”人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号码、邮箱、地址附后)~有关部门除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外~对举报属实者将给予应收回工资总额的50,的奖励。 4、建立离退休人员联系制度 各单位应与离退休人员保持一定联系~离退休后居住在 本市城区的人员~单位应通过会议、活动、走访慰问或其他形式经常保持联系,离退休后居住在本市农村、外市、外省的人员~单位至少半年保持一次联系,离退休后居住在境外的人员~单位应每年保持一次联系。如果单位对离退休人员死亡不知情造成多领离退休生活费或者单位知其死亡而不报停离退休生活费的~要追究单位责任。 5、建立非在岗人员备案制度 为便于有关部门随时掌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构成状况~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非在岗人员(提前离岗、全脱产学习、待聘、内退、留职停薪、长病等)名单报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备案。 三、明确纪律,违反规定将予以责任追究 各单位应加强对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认识和管理~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坚持单位一把手负总责~防止和杜绝吃财政“空饷”现象的发生。凡符合停发工资条件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准将其工资卡收回单位管理~将吃财政“空饷”人员的工资作为单位变相“小金库”。凡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一是单位负责收回吃财政“空饷”人员工资~并上缴财政,二是对单位予以吃“空饷”工资额三倍的经济处罚,三是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经办人员责任~由有关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在全市通报批评,四是对连续两年被查处吃财政“空饷”的单位以及吃财政“空饷”情形比较严重的单位加 重处罚。 举报电话:2257227 4435096 电子邮箱:csgztf@mail(china(com 通讯地址:芙蓉区建湘南路155号商业银行华龙支行三楼长沙市财政统发工资中心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长 沙 市 人 事 局 长 沙 市 监 察 局 二??四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 制止 单位 空饷? 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 2004年7月8日印发 (共印4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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