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手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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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手术协议书
姓名:性别: 年龄:
电话:住址:
手术名称: 日期:
由于各人审美观的不同,医师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会不能满足各自的要求,也可能出现不理想及并发症,有时需要再次手术修整,患者应理解与认可。
患者受术部位的肿胀恢复期,轻者1-3个月,重者半年以上。同样,受术部位的瘢痕的增生与恢复也需要3个月或半年以上。在此期间手术效果无可比性。
精神异常、瘢痕体质等患者不宜手术,隐瞒病史而由此出现异常,术者概不负责。
美容手术中应用的硅橡胶等组织代用品可能会出现排异反应,该情况医师与患者难以预测,是患者本人体质差异所致,与手术无关,患者应及时就医,不能以此无故纠缠。
美容手术前后必须照像存档,医师有权做手术交流及资料刊用。
该项手术的特殊说明:
上述诸项条款及该手术的特殊说明,患者本人已仔细研究,其危险、及意外并发症已详知并认可,经慎重考虑,自愿接受该项手术并承担一定风险。
患者或家属签字: 医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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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协 议
甲方:韩国韩式技术代表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双方共同开展韩国韩式六维提升瘦脸术,韩式隆鼻术,韩式双眼皮,韩式眼袋术,韩式下颌术,韩式富贵脸,韩式美眉术,韩式苹果肌。
二、甲方为技术操作实施方,乙方为技术推广开发方。
三、甲方负责对客户手术的操作并保证疗效及手术安全。
四、乙方负责技术的推广开发及宣传,并确保客户质量及收取费用。
五、甲方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团队及医护人员并保证客户要求效果正常,在术后口头医嘱出具书面形式的医嘱及注意事项。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客户资源并满足双方约定的市场客户要求。
七、开展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议定如下:
1.韩式六维提升瘦脸术全面部按六个部位划分,;
2.针对每部位基础收费10万元,全面部60万元;
3.美容院长打板案例每部位3万元,全面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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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后在不低于8万元每部位,仍可按双方50%利润分配;
5.如客户对标准收费达不成协议,低于8万元,以每0.5万元为一个单位,乙方自动下调5%的利润分配。低于每部位6万元,甲方有权利选择放弃手术。
八、其他韩式手术技术合作收费标准:
1.韩式苹果肌10万元; .韩式下颌术10万元; .韩式富贵脸10万元;
4.韩式隆鼻术8万元; .韩式双眼皮3万元; .韩式眼袋术3万元;
7.韩式美眉术3万元。
九、其他韩式技术合作利润分配达到标准受费双方按50%的利润分配,如经双方同意在按标准收费的基础上八折优惠操作手术,也可按各50%的利润分配
执行,如低于八折收费标准乙方利润自动下调5%如收费标准低于标准收费的6.5折,甲方有权力放弃手术。
十、其他费用的承担及分配:
1.甲方自行安排专家团队到达乙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及交通费用;
2.乙方负责甲方到达后的各项安排
十一、收费方式
1. 客户确定手术后,乙方应向客户收取标准收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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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30%的手术预约金;
2. 收取预约定金后,如客户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手术约定,收取的预约定金可作为甲方或乙方因操作
项目所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余下可返还给客户。
十二、结算方式:手术操作结束后,乙方在甲方离开前,将甲方应得利润及时结算支付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如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并保持相应追诉欠款的权力。
十三、甲乙双方有
和义务对双方合作的项目及条款预予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十四、如双方执行合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其达成的条款为本合同的补充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未果涉及诉讼,可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 方:韩国韩式技术代表方乙 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就开展面部微整形一事,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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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共同合作,在甲方场地开展面部整形项目,具体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
二、甲方在合作中提供场地、客户信息,乙方在合作中负责提供技术、实际操作、售后服务及相关器械、材料。
三、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之日止,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其他约定予以终止。
四、乙方确保:乙方具备开展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全部资质,所开展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五、乙方每三个月到甲方经营场所,对甲方联系的客户进行面部微整形。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计于2013年8月离开本地,此后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甲方场地,之后每三个月后的15日前,乙方应到甲方场地开展服务,对甲方在其间联系确定的客户进行面部微整形。
六、甲方负责项目推广,联系客户,收取客户预付金,并参照附件一价目表所列价格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客户有相关要求时,甲方负责与乙方联系,对甲方与客户协商的价格,乙方应予同意。
七、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限到达甲方场地,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乙方与客户均在合同上签章。对已签订服务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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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约定费用的客户,乙方负责实施服务合同约定的面部微整形项目,其间所需技术、操作、器械、材料、用品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除提供场地外,不参与具体实施过程。
八、乙方对为客户实施的面部微整形的安全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负
责达到实施面部微整形应有的结果,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乙方并负责对客户的所有后续服务。如甲方因任何原因对客户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九、乙方每次到甲方为该批次客户实施面部微整形后,对该批次客户收取的费用,由双方进行分配。双方对所取得的收入平均分配,即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所分配的收入是实际已收取的费用,尚未收取的费用在实际收取后双方平均分配。
十、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伍仟陆佰伍拾元止,用于担保并支付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乙方行为可能造成的责任及损失。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结算后退还乙方。
十一、对按照本协议实施面部微整形的客户,如对整形效果等提出异议、质疑,乙方负责解释、说明,甲方予以配合。如与客户不能协商一致发生退费,甲方及乙方均需将已收取的该客户的费用如数退回。
十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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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扣收保证金、继续履行义务等。
2、乙方未按照时限到达甲方场所的,每逾期15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650元。乙方逾期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三、双方在本协议附件上签章确认,附件如下:
1、附件一、合作项目价目表
2、附件二、甲方营业执照及乙方身份证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甲方: 乙方:
合伙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美 容 手 术 协 议 书
手术知情同意书
姓名性别 年龄 病案号床号
身份证号 入院日期 术前诊断 手术名称
组织代用品种类:鼻假体、下颌假体、乳房假体、其它品牌: 尊敬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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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选择我们医院进行上述手术。风险告知是国家法律和卫生部的强制要求,是正规医院都必须履行的责任,也是医院诚信的标志。手术虽然有一定风险,但已经被控制在极低的程度,我院会严格按照医疗
的要求,针对性采取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其发生。现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如下告知:
1、因为个人审美观念及基础条件的不同和现行医疗水平所限,手术只能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善,只能
自身对比,不宜与她人对比。手术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您的要求;同时因为手术为手工技术操作,因此对手术效果应当有正确客观的认识。如手术效果欠佳时,院方可通过手术调整,您需与医师配合并理解。
2、您应严格遵医嘱治疗,若出现异常反应,应立即到医院复诊,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3、术后手术部位肿胀有一定的恢复期,根据个人年龄、体质、手术部位和手术范围大小而不同,故肿
胀恢复时间长短不一。
4、如患有精神异常、瘢痕增生、心肝肺肾功能不全、高血压、糖尿病、出血倾向、严重感染等疾病或
在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术前应如实告知医师,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5、手术前后必须照相,相片将作为医院的病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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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医院保存,本院有权利用于教学、学术交流,
但不可用作商业广告使用。医院负责保护您的隐私权。
6、您的姓名、年龄、通讯地址及电话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7、手术是一种创伤性治疗,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般来说,手术是安全的,但由于手术性质、特点、
个体差异等多种因素影响,术中、术后可能发生意外和并发症,您需配合医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 出血:伤口及创面出现血肿,可能需再次手术止血、清理血肿等。
? 感染:伤口可因手术部位、手术难度、个人体质等原因而发生感染,需进行引流及相应治疗。 ? 切口瘢痕:手术切口瘢痕是目前国际医学界尚未解决的难题。故术后切口会因个人体质、手术部
位、年龄等多种因素而留下不同程度的瘢痕,医师在术前是无法预知的。
? 手术中采用的各种组织代用品,可能会出现排异反应等问题,与手术本身无关,需取出假体或重
新手术时,您需与医师配合。
? 局部皮肤色素沉着:可因个人体质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
? 麻醉意外。
?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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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术者意见:
我已详细阅读上述内容,对医师的告知表示完全理解并同意。经慎重考虑,我决定做此手术。如术
整形美容手术协议书
凡有整容意愿或已接受了整容的各界人士都可以仔细阅读以下文字:
一,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应以“诚信”为原则,全面客观地将治疗的诊断、方案、可能并发症及结果告知患者,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利,在者完全理解并同意的前提下施行手术与治疗。
二,医疗机构应视患者为朋友,为患者提供最关心细致的医疗服务,尽一切力量做好手术和治疗,为患者精心
最适合其本人的最佳治疗方案,术前为患者仔细考虑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处理措施,尽一切努力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力争“做一个,好一个”,但医疗是具有高风险特征的特殊行业,因医疗水平、患者体质反应、未发现的疾病、感染甚至目前科学水平无法解释的原因,任何手术、麻醉、特殊检查、治疗操作过程中及以后均可能发生并发症和事先难以预料的情况,甚至危及生命。
三,对整容要有正确的心态
1 、整形美容手术与治疗虽经医生尽了最大努力,但由于个人审美观念不同和现行医疗水平所限,可能达不到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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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电脑制作或图画效果,不一定能满足各自的要求,可能出现不理想和并发症。治疗的效果不能与别人相比。因为各人的条件是不同的。
、有些手术或治疗须分期进行方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一次手术或治疗不一定能解决问题。如乳房过小、不对称者有时需要再次补充、调整;重睑、隆鼻、眼袋、上睑下垂等其他治疗可能有不对称、偏斜等,需要多次手术修正,并且不一定满意。单次注射除皱、注射瘦脸本身效果只能维持3-12个月不等,并可能有皮肤发红、暂时性眉下垂、表情僵硬、不对称或其他反应。面部嫩肤、去斑、除皱、脱毛、疤痕不能达到完全纠正且须多次治疗,方能达到并维持更好效果。
、在现行的医疗水平下,任何手术或治疗均有一定的并发症的可能。万一发生,医生与患者应互相配合,努力将并发症的后果减到最小。有时为达到更好效果或处理并发症会带来额外的手术、不便和痛苦,患者对此表示理解,并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四、术前
1 、术前患者与医生尽可能的沟通,将自己的要求、目的、期望告知医生。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设计治疗方案,并告知可能达到的效果、并发症等。
、为了自己的安全,患者术前应告知医生所有既往病史。尤其是精神异常、疤痕体质、出血倾向、眼病、糖尿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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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病、泌尿、神经系统疾病等。应告知月经期、局部和全身感染、以往手术史外伤史以及特殊药品应用史过敏史。以免发生相应的并发症。应取得近亲属的同意或理解,未满18岁者须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手术尽可能避开月经期。
、患者应严格遵医嘱执行。应按时就诊。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术中
术前所拟治疗方案已经患者认可,在治疗过程中可能视具体情况会有所改变、完善。患者对这些改变理解并同意。
六、术后
1 、任何手术或治疗都有恢复期并因患者的年龄、体质、手术部位等情况不同而异,也可能两侧同时手术但恢复程度不一。手术后早期的肿胀变形青紫往往令人沮丧。即使早期反应过后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容貌改变。患者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可能需一段时间来适应自己的“新容貌”,有信心承受来自他人的评论。只有坚持过这段“丑小鸭”演变的难关,成为天鹅般美丽的喜悦才会到来。
、患者手术前后视需要照相。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其隐私。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选作学术交流或资料使用。
、术后注意:包扎、制动与清洁:眼部手术后一般包扎24小时,以减少出血与肿胀;腋臭手术后包扎48-72小时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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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隆乳手术5天不能沾水,隆乳术后不能进行剧烈的胸部运动,如打网球,游泳等。伤口用氯霉素、洁霉素或林可霉素眼药水清洗,保持洁净。术后可能有轻度肿胀、伤口出血、青紫淤斑发黄、不对称、疼痛不适、流泪、紧绷等现象,随时间延长会逐渐好转。如眼部术后2—3天肿胀明显,以后会逐渐消退。伤口、针眼会有少量出血。术后手术部会有轻度疼痛不适压迫紧绷牵拉感等,但不会有剧烈的疼痛。术后皮肤青紫、发黄约12—14天可消退。可能球结膜有少量发红充血。双眼皮术后1—2周内显得比较宽,以后会逐渐变窄,约1—6个月即可自然。眼袋术后肿胀约5—7天即可消退,下睑短期内可能有轻度外翻,以后会逐渐恢复,拆线后可能有点红印,以后多会消失。隆鼻术后伤口1—2天内有少量出血,肿胀2—3天后开始逐渐消退,术后短期内可能显得偏高,特别是鼻根眉间部,以后逐渐退肿变低,约2—4周基本自然,6—12个月基本定型。因各人的体质不同而恢复期会有所不同。手术后最好用冷敷。
七、生活习惯
手术前后最好不抽烟喝酒,抽烟喝酒容易出血,肿胀时间长。饮食上基本不用忌口,不忌酱油等深色食物,但以清谈为好,少食辛辣海鲜。头面部手术睡觉时枕头垫高一点利于消肿。一般眼鼻手术不要求过度卧床,适度活动有利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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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对策
1 (出血、血肿、血清肿、积液或出血引起的青紫、感染、栓塞等。 ( 感染。局部或全身性的感染。
(疤痕增生、加长。疤痕多数会逐渐消退、淡化。因体质不同而不同。有条件或有疤痕倾向者手术后可用抗疤痕药物作为预防或治疗。
(术后外形不理想、不满意、不对称,可能达不到想象中的效果或无原因的不喜欢。可能有双眼皮宽度不一样、眼袋大小不一、鼻假体偏斜、鼻孔大小、乳房大小高低等。有的可以修正,有的需要等待一段恢复期稳定后再修正,有的不能再修正,双方对此达成共识。人的器官如眉毛、眼睛、鼻子、面型、乳房等多有不对称,手术时医生将尽力予以矫正,但有时做不到绝对的对称,患者表示理解。医生将根据情况尽可能满足患者的要求,不能达到要求时向患者做耐心说明。
(有些治疗可能会留下色素沉着现象。如激光、高频、射频、磨削、手术等,绝大多数可消退。消退期快者1-3个月,慢者6个月以上。因各人体质不同而异。 (极少情况下,某些手术可能会造成神经肌肉损伤。如眼部上睑提肌、神经损伤、面部面神经损伤、感觉神经损伤等。造成可能后果有:上睑睁不开,额部抬不起来,面部不能活动,感觉异常如麻木、疼痛等,乳房手术可能有感觉异常。好在绝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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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神经肌肉损伤是可以恢复的。
(皮肤坏死,一般不会发生。少数皮下剥离、皮瓣、植皮、张力过大时罕见。
(罕见并发症和意外,有的仅见于文献报道,例如眼部、面部手术出现失明,面部手术出现面神经、腮腺导管损伤。脂肪抽吸出现脂肪栓塞,脂肪或其他物质注射后失明、生命危险等。缺血或其它原因的皮肤、器官坏死。麻药或其它药物过敏或反应等,治疗过程中或前后或不明原因出现心、脑、肺、肾、血管意外,以目前的医疗水平尚无法事先预料。
(肿块、囊肿、痣、疣、睑黄瘤、色素、疤痕、腋臭、脱毛、红血丝、嵌甲、足拇外翻等疾病治疗后有复发或不能根除的可能。
10 (麻醉意外:患者治疗多数必须在麻醉下进行。目前麻醉多较安全有效,正常麻醉未发现影响智力、记忆力的情况。局部麻醉在打针时会有疼痛感。极少有人可能出现麻药过敏、过量而发生意外甚至生命危险。
11 (植入物:整形整容有时必须有植入物。如隆鼻、隆下巴、隆太阳穴、隆乳、各种凹陷、皱纹充填。非自体的植入物有可能出现排异反应及其他未知的问题,医生与患者都难以预测,因各人体质而异。如若发生,可能表现为红肿、渗液、破溃、感染或其他反应,可能造成皮肤坏死、瘢痕、外形改变、不对称等。可能需经多次处理或取出。即便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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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组织移植如脂肪、皮肤、神经、骨、软骨等也可能发生坏死排出,继发感染、畸形等。
1(有的并发症可引起或包含其它损害,如植入物发生排出可引起感染、组织坏死、疤痕畸形;骨关节及周围手术后关节动度差、神经损伤包含肌肉不能活动、萎缩或感觉异常,而感觉异常又包含感觉缺损、感觉过敏、麻木、刺痛、不适等等等等,在此不可能祥述。 1(疼痛:手术或治疗或多或少会有疼痛,因手术类别、部位及个人的耐受力而异,一般手术的当天最重,以后逐渐减轻。很少的人术后较长时间会有疼痛不适感,尤其是天气变化或劳累时明显。
1(精神因素在治疗中起重要作用,有的人不能承受他人的评论,有的人要求过于完美,有的人要求达到想象中的效果,反复要求修改,有的人想恢复年轻时的样子,有的人想做成某人的形象,有的人不能等待恢复时间,有的人手术效果达到目的但总感到不理想,甚至没有原因的不喜欢,要求修改或复原。如前所述,目前美容手术不能达到雕塑、画图、电脑制作的效果,有些手术可以复原,有些手术不能恢复,患者术前须有充分地精神准备。防止或减轻并发症不仅需要医生的努力,患者及陪护者也起很重要的作用。患者及陪护者应严格遵守医嘱,不能擅自去除包扎、不清洁伤口、不按时随诊。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术前术后不吸烟、不饮酒、不熬夜。有时同样的治疗有人效果很好,有人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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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及口碑良好的医生是安全整容的重要保障。就吴博士个人经验而言“整容最大的风险在于如何安然度过恢复期”。事实上,在医生和患者的共同努力下,真正并发症的发生率是很低的,有些仅见于文献报道。即使万一发生不良并发症,积极予以处理,尽可能减少并发症给患者造成的痛苦。患者以良好的心态配合并发症的处理,没有患者的配合,可能造成后果加重。医患双方对此达成共识,目的一致将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减至最少。
对于断指再植手术协议书
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
2(术中见神经及血管等组织损伤严重无再植条件,需截指;
3(术中血管损伤广泛,需行静脉移植;
4(术中需要缩短骨质,必要时可能作关节融合;
5(术后发生血管危象,需再次手术探查;
6(术后再植指体坏死,需要二期手术切除;
7(术后伤口感染、化脓,伤口不愈合或延迟愈合;
8(术后再植指体并发骨髓炎;
9(术后神经恢复差,手指感觉功能恢复不良;
10(术后肌腱粘连,手指运动功能恢复不良;
11(术后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
12(术后再植指外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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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止血带及尿管并发症出现;
14(其他难以预测非医源性的不良意外情况发生。
对于拇手指再造手术协议书
1,术中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
2,术中解剖分离时损伤足部相应血管神经等
3,术中根据具体情况,更改手术方式
4,术中发现足部血管解剖变异,需要静脉移植桥接
5(术后发生血管危象,需再次手术探查;
6(术后再造指体坏死,需要二期手术切除
7(术后伤口感染、化脓,伤口不愈合或延迟愈合;
8(术后再造指体并发骨髓炎;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骨质疏松或骨吸收坏死;
9(术后神经恢复差,再造手指感觉功能恢复不良;
10(术后肌腱粘连,再造手指运动功能恢复不良;
11(术后再造指外观差,需要多次整形
12,足部供区伤口感染、化脓,伤口不愈合或延迟愈合,植皮坏死
13,足部供区感觉过敏,疼痛,影响行走稳定性
14,足部供区足趾移植后,影响美观
对于皮瓣修复的手术协议书
1,术中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
2,术中解剖分离时损伤相应血管神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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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中发现解剖变异,需要延长手术切口或改变皮瓣切取范围,延长手术时间
4,术中根据具体情况,更改手术方式
5(术后发生血管危象,需再次手术探查;
6,术后伤口感染,皮瓣部分坏死,伤口愈合延迟或不愈合
7,术后皮瓣全部坏死,需二次手术
8,术后皮瓣色素沉着,外形臃肿,外观欠佳,需再次手术整形
9,术后皮瓣感觉恢复差,皮肤不耐磨
10,供区伤口感染、化脓,伤口不愈合或延迟愈合,植皮坏死
11,供区形成疤痕,影响外观,感觉过敏,疼痛,疤痕挛缩影响供区功能
12,带蒂皮瓣术后3周左右需行断蒂手术
对于骨折手法复位外固定协议书
1. 骨折无法一次性复位,需要再次手法复位、甚至需要手术治疗可能。
2. 首次复位效果不佳,但是因为骨折处肿胀严重无法立刻行再次复位,需要等待肿胀消退后再复位。
3. 骨折无法解剖复位,但是已经达到功能复位,为了避免加重损伤减少并发症而无需再次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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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手法复位过程中或术后肿胀、血肿压迫、疤痕结缔组织增生,大量骨痂形成造成神经损伤导致损伤部位以下该神经支配区的感觉和功能障碍。
5. 手法复位过程中或术后肿胀、血肿压迫造成血管损伤即使修复后仍有肢体缺血坏死可能。
6. 骨折部临近关节功能障碍,甚至无法恢复可能。
7. 骨折延迟愈合,畸形愈合,甚至不愈合可能。仍需手术进一步治疗。
8. 虽然已经达到理想复位,但是在固定过程中骨折有再次发生移位的可能。需要再次复位或者手术治疗。
手外科骨肿瘤手术协议书
1,发生麻醉意外可能;
2,肿瘤侵犯范围大,术中分离时可能损伤重要血管,神经,肌腱或肌肉而导致术后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也有可能切除;
3,因肿瘤侵犯或手术中无法保留重要血管、神经,需变更手术方案,改行截指/肢手术;
4,良性骨肿瘤术中取自体骨植骨,术后植骨不愈合或骨坏死吸收可能;
5,恶性骨肿瘤术中截指/肢,术后放化疗可能;
6,作灭活骨固定的内固定物松动、折断,可能加强外固定或改变进路手术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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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手术后有可能发生切口或深部感染,如感染不能控制,需截指/肢;
8,灭活骨断端愈合时间长,不愈合、成角畸形,假关节形成,患指/肢功能恢复不满意;
9,术后患指/肢局部可能肿瘤复发,需再次手术;
10,肿瘤复发或远端转移,再手术机会少,化疗、放疗以缓解症状。
11,恶性骨肿瘤易发生转移,预后差,器官衰竭死亡可能
一般骨折手术协议书
1(麻醉意外,术中、术后生命体征异常波动,甚至出现心跳、呼吸停止。
2(术中软组织及骨髓腔出血可能较多,或因意外损伤血管出现大出血,导致休克,甚至死亡。
3(术中可能因意外而损伤周围神经,导致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症状加重。
4(术中、术后可能突发心、肺、肝、肾等脏器功能衰竭,可能并发心脑血管意外,且可能出现脂肪栓塞综合症、应急性溃疡等严重并发症。
5(骨折碎裂、移位较重,术中可能无法解剖复位,导致肢体畸形可能不能完全矫正;术中需争取恢复肢体的应力轴线及轴向稳定;术后可能需辅助外固定或牵引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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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术中可能根据情况改变手术方案。
7(创伤部位软组织损伤较重,术后创伤部位软组织可能并发缺血、坏死,切口可能渗血、出血,导致切口
延迟愈合或不愈合,进而可能需二次手术治疗。
8(创伤部位软组织损伤较重,术后创伤、手术部位可能并发软组织感染,形成溃疡、窦道,甚至可能并发软组织缺损或创伤性骨髓炎。
9(术后因手术部位组织疤痕形成,致肌腱、肌腹、神经、血管、骨骼及皮肤局部形成组织粘连,导致肢体挛缩及神经、血管受压,而引起患肢感觉、运动功能障碍及血运障碍,且创伤、手术部位可能出现隐痛或不适感。
10(创伤部位软组织损伤较重,可能并发缺血性肌挛缩或异位骨化症。
11(骨折碎裂较重,创伤累及关节,极可能并发创伤性关节炎、关节僵直或缺血性骨坏死。
12(术后因长期卧床可能出现坠积性肺炎、褥疮、废用性骨质疏松、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泌尿系感染等并发症。
13(术后骨折可能延迟愈合或不愈合。骨折愈合后可能形成粗大的骨痂。
14(若术中植骨,术后植骨可能延迟愈合或不愈合,植骨块可能移位。取骨处可能疼痛。
15(术后切口或创口部必然有疤痕形成,甚至可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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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性疤痕或疤痕疙瘩。
16(不恰当的功能锻炼或过早负重,可能导致内固定物松动、脱落或断裂。
17(术后可能因压迫性或废用性骨质疏松,或者其他意外暴力导致创伤部位再骨折。
18(内植物属自费范围。
19(其他难以预料的严重情况或预计到但无法避免的意外情况出现,导致病情加重。
20(外固定支架骨针钉道可能继发感染,甚至继发固定骨骨髓炎,钉道部可能出现疼痛、渗血等症状,甚至周围软组织可能继发坏死。
断指再植手术
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
2、术中需要取其他部位静脉移植或发现术中血管损伤广泛,无条件再植。
3、术中可能需要将指骨缩短,必要时可能作关节融合。
4、术后发生血管危象,需再次手术探查。
5、术后手指坏死,需要二期手术切除。
6、术后伤口感染。
7、术后肌腱粘连,手指运动功能恢复不良。
8、术后神经恢复差,手指感觉功能恢复不良。
9、术后手指外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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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术后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
11、止血带及尿管并发症出现。
12、其他难以预测的不良意外情况发生。
手外伤清创手术协议书
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药物过敏性休克。
2、术中可能需要将指骨缩短,必要时可能作关节融合。
3、术后发生血管危象,需再次手术探查。
4、术后手坏死,需要二期手术切除。
5、术后伤口感染。
6、术后肌腱粘连,手指运动功能恢复不良。
7、神经损伤,术后恢复差,手指感觉功能恢复不良。
8、止血带及尿管并发症出现。
9、其他难以预测的不良意外情况发生。
甲床修补手术
1(术中因甲床挫伤严重以皮瓣修复创面; ,(术后甲床坏死可能(
,(术后发生甲沟炎(
,(术后指甲生长畸形(
,(化脓性指头炎可能(
,(手指疼痛可能
《手术协议书》----您敢签吗,
发表时间:2008-11-0发表者:曹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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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科医生认为某个病人的疾病采取手术治疗是最佳方法的时候,就会跟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在手术前签署一份手术协议书。一些病人和家属对此很不理解。有人认为:既然你医生认为需要手术,我们绝对服从就是了,不需要签署手术协议书;也有人认为:手术协议书是医生和医院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是给病人和家属“下套”,万一手术出现并发症,医生和医院借此逃避责任。其实,以上对手术协议书的认识是错误的。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关节骨病科曹飞
手术协议书是“知情同意书”。现代法律观点认为:医生给病人作任何治疗之前,病人有完全的知情权和最终的决定权,否则就构成了侵权。手术前医生应该把病人的病情、手术原因、手术方式、手术过程中和手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意外等向病人或家属交代清楚,从而使医患双方对于手术达成一定的共识,手术协议书的签署是达成这种共识的标志。在签署前,要与医生充分沟通,了解清楚上述情况后再作出是否手术的决定。
手术协议书不是“免责协议书”。签署手术协议书时,一般医院都要求患方写上“要求手术”、“愿意承担手术风险”之类的语句。似乎是在设下“陷阱”。手术协议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协议书,并非医生的护身符。即使签署了手术协议书,当患方对手术有疑义时,仍可通过医学会作医学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查询。若发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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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使患者致残、致死,医生同样要负法律责任。所以,签署手术协议书时,完全不必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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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手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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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绿云
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手术纠纷,经鉴定明确是院方过错的话,医院与患者所签的免责条款无效,医院的“手术合同”是否合理,患者签了字是否就可以免除医生的责任, 几乎所有手术患者的家属最不愿回忆的事情就是为准备接受手术的亲人签署手术协议书。签吧,生怕亲人在手术中出现意外;不签吧,又怕亲人的病情被耽误,真是两难选择,就像签署生死契。本文是对手术合同的性质及适用情况的讨论。
关键词:手术合同 手术协议书 手术纠纷 医疗风险 无名合同 格式合同
许多患者对手术前签字这一做法不满。有人说,手术签字看似保障患者知情权,但患者的感受却是医院要把手术的风险推给患者自己承担。然而目前,手术中确实存在着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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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难以克服的风险,医院用患者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合法的。争议到底存在于哪里呢,下面将展开讨论。
一、简介手术合同
手术合同,即医疗手术协议,也称手术同意书。手术以对患者身体的局部破坏为代价,使其获得功能恢复、解除病痛以提高健康质量,手术既是医疗活动中治病救人的重要手段,也是产生医疗纠纷最集中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诉讼实践中,手术同意书是重要的医疗文书。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手术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签字。
二、“手术合同”称谓的来由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其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的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的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本文所谓的医患关系专指前者,即患者正常交费就诊情况下产生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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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患关系进行法律定位,关系到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据报道,医药改革后我国医院将分为
公立的非营利性医院和私立的营利性医院。前者是事业单位法人,后者是商事法人、商事合伙或从事医疗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两类医院的组织形式和性质虽然不同,但他们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具有以下共性:
1、平等性。在法律关系中,医院和患者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非行政关系中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自愿性。医患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体现了主体双方的意思自治。根据医疗改革的精神,患者不仅可以选择某个医院就诊,而且还可以选择某个医生为其诊治。患者与其家属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生建议,医生不能强迫病人就诊或手术,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终止治疗或出院,医院不能强迫。
3、等价有偿性。医患双方对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则要支付相应对价。
总之,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有多种,医患关系是怎样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呢,
笔者认为,医患关系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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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终止过程,实际上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医患关系作为合同关系,具有简略性和格式性的特点,这是由医疗服务的自身特点和专业性决定的。
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手术合同,也称为手术同意书,其形式上采用格式化。作为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无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
三、目前学术界对手术合同所持的两种不同态度
医生: 签字是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手术协议是医院对患者就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难度及后果等各方面情况加以交代的一种必备的医疗文书,其提出是因为医疗手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由于患者的体质、年龄及病况的不同,即使同样的手术也可能会在不同患者的身上产生不同的结果。” 北京宣武医院院长张建认为:“《手术同意书》列举的风险是临床实践证实客观存在的。医学的发展需要不断探索,只有医生放下包袱,大胆手术,医学才能进步。如果把所有的医疗风险都让医生承担,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那么,医生将只好采取防卫措施,少做手术,最终危害的还是患者。”
合法的医疗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法院对手术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据之一是手术同意书,遵循适度审查的原则,法院不必要深究手术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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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及形式要件的完备性。这样做一方面维护了司法权的严肃性,同时也维护了医师的执业权利,避免造成司法权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民事权利的对抗与磨擦。
律师: 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手术协议实际上类似于一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一般是由具有垄断地位和强势地位的一方来拟定合同内容,其内容不容许对方变更,另一方要么同意,要么走开。这种合同看似自由,签不签由你,医院并没有强迫,实质上它是以形式上的自由掩盖了事实上的不自由。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要从实际情况来判断手术协议书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傅鼎生认为,医院用病人家属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院的过错而造成病人损害的,就不能因病人家属已签字而可以免除责任。而对一些急危病人,法律规定了医生救死扶伤的义务和特殊干预权,就算病人家属不签字,医生也必须进行手术。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姚根强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同时规定,合同中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由此可解释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果手术协议书中有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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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手术协议书是院方提供的,充满了专业术语,有时在签订时间上又比较紧迫,所以从合同双方应对等的角度看有一定的欠缺。解决方案可以先从健全法律、赔偿制度入手。而从长远来看,最彻底的解决办法还是增加整个医疗过程的透明度及对医护人员技术和医德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明确责任并得到患者的理解。
四、手术合同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以下典型案例将可说明。
案例一、多项意外吓怕患者家属
看着已经顺利接受完手术正在康复的儿子,刘大妈提起手术前的签字过程依然心有余悸。据她称,儿子出车祸后小腿骨折,自己和丈夫都认为儿子做的是小手术,但到手术前签字的时候,医生拿过来两张纸让他们签字,一张是手术同意书,另一张是麻醉同意书。两张纸上罗列的都是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手术危险性:1.麻醉意外;2.DIC;
3.休克;4.病情特殊手术中断;5.重大脏器衰竭;6.术野变异粘连剥离损伤周围组织;7.昏迷;8.死亡。”“术后并发症、后遗症:1.全身感染中毒;2.局部感染;3.瘘疝;4.组织粘连引起的合并症;5.水电解质平衡失调;6.昏迷;7.DIC;8.休克,衰竭;9.功能丧失;10.死亡。”
刘大妈还没有看完,就已经哭出了声,虽然这些意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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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填写,但是出现任何一种都会令他们难以承受。术后的刘先生说,其实小腿骨折的修复是个小手术,而且医生也反复对其父母说根本就不会有什么意外,但是看到这么多“死亡”、“休克”、“大出血”等恐怖的字眼,他的父母怎么也放不下心。在医生的催促下,最终刘大妈还是提起笔签了字。
刘大妈说,回想起当时签署手术协议书的感觉就像是与儿子生离死别一样。
案例二、选择保谁难倒“准爸爸”
11月10日,王先生的女儿降生。看到被护士抱出手术室的女儿,王先生心中的担忧和焦虑并没有减轻。妻子生产那天,医生为她检查后告诉王先生说:“胎儿位置不正,而且脐带绕颈,需要剖腹产,请你在手术报告单上签个字。”手术报告单的内容令王先生的心忐忑不安:“术中、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新生儿窒息”、“术后伤口感染”、“术后3年内不能再孕”,最令他发怵的是上面还有一道选择题:如手术发生意外,是保大人还是保婴儿。王先生用哀求的口气问医生:“求求你们费费心,我都要~”医生说:“你不签字,我们就不能动手术。”王先生无奈还是签了字。
“我是名新闻记者,应该说还有些维权意识,但在这种关键时刻,面对掌握着妻子和女儿生命的医护人员,我不敢向他们质疑什么。”王先生这样说:“我也知道手术或一些治疗总会存在风险,医生做了手术,事后你不承认自己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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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面对大量的医患纠纷,其实医院也有苦衷。可医院就非得让患者家属这么紧张吗,”
王先生说:“我感觉手术签字好像是对医生的一种保障,对于病人来说实在太不公平了。现在的医生队伍水平本来就良莠不齐,好多医院进修生都能动手术,这让患者怎么能放心,作为一般患者和家属,本来就对医学一窍不通,只能在那儿任人摆布,而在手术前还让家属签这么一份协议书,这不是乘人之危吗,”
案例三、美胸天价何处来,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医院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医疗机构。医院有一个专门做隆胸手术的整形美容科。从去年底开展这项业务以来,他们作了许多广告,还列出了许多免费事项。然而最近,有好几位在这儿做过隆胸手术的消费者投诉他们的收费问题:最开始说二三千元,最后收费却是九千多元。
鱼峰区医院整形美容科的隆胸手术,使用的是一种叫亲水性聚丙稀酰胺凝胶的填充材料,俗称英吉尔法乐。医院给这个材料的定价是每毫升25元。那么在咨询时对消费者所说的两三千元怎么一下子就成了七八千呢,
消费者在手术台上时,护士们一起劝说她再加些材料,这时候,上了手术台的女士们才明白,咨询时问明的两三千元钱只能买到两小瓶材料,材料少的话,手术就没有明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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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在骑虎难下的情况下,她们将要付出的费用也在飞快地上涨。手术完成了,原来准备的两三千元钱自然是不够了。
这家医院只是告诉消费者一般情况下需要多少钱,但没有说具体到个人时,究竟要花多少钱,他们用模糊的概念,使人产生价格便宜的错觉,来引诱消费者,但最后花的钱往往会高出消费者的初期预算。
由以上材料可见,手术合同中有三个最突出的问题:一、患者对合同的免责条款的疑虑;二、协议让患者及其家属胆战心惊;三、一般缺乏对手术器械、手术材料用量的约定。
五、手术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建海认为:目前,手术中确实存在着现代医学难以克服的风险,医院用患者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生的过错而造成患者损害,就不能因患者已签字而免除医生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法学专家指出:手术后如果出现医患纠纷,明确是院方过错的话,医院与患者所签的免责条款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对自己是否存在过错,将承担举证责任。所以,签字不等于立下“生死状”,患者不必过分忧虑。手术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风险揭示来免除自己的过错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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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手术同意书中单方面表示对所引发的损害后果不负责任,并要求患者签字,有强迫之嫌,有失公允。手术所发生的意外有技术原因,也有责任原因,所引发纠纷要由相关法规界定,并不是一纸手术同意书就能在事前讲明的,从这点上说,患者签收手术同意书只是履行一个手续,不具有合同的功效,因此,通过“手术同意书”的方式转嫁风险是徒劳的。医务人员应该认识到,大多数手术后的纠纷是因患者的期望值超过了医疗所能达到的效果而引发的,这决定了医疗机构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是必要的,充分的说明与告知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要求免责、减轻责任的抗辩理由。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
六、对解决手术合同争议的建议
确保手术同意书在医疗活动中的真实合法性
为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保障,医疗机构就必须对手术同意书所涉及要素的适当性进行审查,特别是在患者及其家属手术前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应保证手术同意的形式简单通俗、内容完备、表述准确,如手术指征明确,并发症具体,避免使患者感到所签收的是对自己不利的“合同”,是一种“城下之盟”,任何乘人之危,强迫患者签收手术同意书的行为,当进入诉讼阶段后,手术的合法性必然受到挑战。对那些目前尚在试验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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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进行临床手术的“合法性”悬而未决以及不具备临床移植安全有效基本条件的病案,手术同意书应特别制作并对患者作特别提示。
医务人员履行注意义务
医疗服务合同的标的是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专家向患者提供谨慎和细心的、与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相一致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保证治愈疾病,业就是说,医疗机构病不对医务人员没有达到的医疗结果负有责任,而只对他们在诊疗护理过程
中所采取的医疗程序和方法、提供服务的谨慎程度和应当注意的方式负有责任。医方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是“职业谨慎”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即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之际,其学识、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职业要求相符合的知识、技能,并得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可,领有从业执照;与服务对象即患者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双务有偿契约关系;同患者之间有着特别的信赖关系,以保护患者健康为宗旨从事业务活动。由此决定医务人员对患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尽到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一致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相对于一般人来说是高度注意义务,对于同一职级的同行业的专家而言是“中等及以上”的要求。 医务人员的注意程度受条件所限,一是医疗的紧急情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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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判断时间紧迫,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不能要求医务人员与平时的注意能力等同,此时手术同意书应有所体现,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或减轻医方责任的承担。二是医疗尝试,医学理论创新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支持。探索“未知领域”,除经患者承诺外,医务人员当负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它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在术前慎重考虑,并应拟订周全的应急措施,载于手术同意书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施行手术治疗时,若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手术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手术同意书上写明的并发症预见,可作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履行必要注意义务的有力证据。
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与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类似规定。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患者享有两项基本权利,充分了解手术风险的权利;获得适当、合理治疗方案的权利,即民法上的知情权、选择权。这正是医疗机构相应的义务。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的医学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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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手术治疗、危险性、后果等方面的信息,取得患者真正意义上的同意,以行使其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知情权的价值在于纠正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民事主体实质上的不平等。就像消费者与商家相比处于信息弱势一样,患者与医疗机构相比也处于劣势。医疗手术往往以对患者身体进行必要的损伤为手段,因此,让患者知悉后果的意义甚至大于一般消费者知情的意义。为了矫正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对民法平等精神的背离,在民事法律中对处于强势的一方加以特殊的告知义务,已成为各国立法通例。 最后,引用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副院长许树强说的一句话作为结束语:“患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生也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权益。手术签字并不能代替医患双方的沟通,只有架起相互信任和理解的桥梁,才能营造和谐的气氛,促进医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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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何志 . 合同法原理和审判实务 . 法律出版社 . 北京 .002
10、吴庆宝 . 典型合同判解研究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北京 .003
备注: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网站不得转载该文章
手术协议并非医生免责书
第5部
新快报记者梁瑜
手术协议是保障医生不用负责的,我才不签呢~不少求美者对手术协议书存有误解。实际上,手术协议书让受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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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和最终的决定权,而且,万一出现了医生造成的手术问题,受术者仍可依法追究医生责任。
误解1
手术协议书就是医生免责书
手术协议书也叫手术同意书,它只标明受术者与施术医生对手术方式、可能造成的并发症等有了共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免责协议书,并非医生的护身符。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认为,医院用病人家属签字的方式告知手术中的风险,应该说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在手术中,由于医院的过错而造成病人损害的,就不能因病人家属已签字而免除责任。当患方对手术有怀疑时,仍可通过医学会作医学鉴定,或通过司法途径查询。若发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规,使患者致残、致死,医生同样要负法律责任。所以,签署手术协议书是整容手术前一定要做的,不必对手术协议书抱排斥态度。
误解2
口头承诺当手术协议书
一些不正规的整容机构,为了免责或减少自身麻烦和风险,对一些较小的手术项目、赠送项目或微整形省略了签署手术协议一环,当造成整容事故或问题时则扮“失忆”,让受术者哑巴吃黄连。实际上,就连光子嫩肤也是需要签订相关的手术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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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求美者也不知道手术协议书对自己的保障,认为听了一遍就够了。实际上,术前的口头谈话有可能不够全面,或有夸大其词的成分,反而提高了求美者对手术的期望值。而当口头叙述落实到协议纸面上后,条款的措辞和严谨程度就要符合法律要求,此时阅读手术协议书才能真正了解手术的实质,利于求美者重新评价手术效果,认真对待手术。
误解3
手术协议只能医方定
整容医生与求美者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医患关系中的一种,两者的关系是平等的。求美者作为患方不仅可以选择在某家医院就诊,而且还可以选择某个医生为其诊治。求美者与其家属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医生建议,医生不能强迫求美者就诊或接受手术。
误解4
协议只规定风险和责任就够
缺乏对手术器械、手术材料用量的约定是手术协议中又一个突出的问题。手术协议包括哪些内容才是合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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