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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2017-11-30 3页 doc 14KB 4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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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婚外情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婚外情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婚外情调查中,为了取得有效的证据,很多人不惜手段。那么在婚姻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这需要对“偷拍偷录”的合法性进行界定。 一、“偷拍偷录”的界定 “偷拍偷录”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广义上的“偷拍偷录”是指未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私自拍录。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也未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二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又侵害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这种类型乃是真正意义上的偷拍偷录,狭义上的偷拍偷录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婚外情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婚外情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婚外情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婚外情调查中,为了取得有效的证据,很多人不惜手段。那么在婚姻调查中“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这需要对“偷拍偷录”的合法性进行界定。 一、“偷拍偷录”的界定 “偷拍偷录”应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广义上的“偷拍偷录”是指未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私自拍录。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也未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二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但又侵害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私自拍录,这种类型乃是真正意义上的偷拍偷录,狭义上的偷拍偷录指的就是这种情形。违法的“偷拍偷录”区别于合法的“偷拍偷录”,即“偷拍偷录”的关键之处就在于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了相对方合法权益的损害。 实践中“偷拍偷录”常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未经他人同意,偷拍偷录他人之间的谈话,而本人并不是对话的参与方。未经他人同意,有可能构成对于他人合法权益的实际侵害,为法律所禁止。以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为特征的“偷拍偷录”,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侵权行为,基于侵权行为所收集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第二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私下录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这种“偷偷”录制只要不涉及有关公民个人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立法并无抵触之处.不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属于任何法律追究的对象。第三种情况是不涉 及对方当事人,而是仅仅对一些客观情况进行“偷拍偷录’,这虽一般不涉及侵犯对方的权益,但应以公共场所为限。采用“偷录偷拍”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应以公共场所和法律允许进人的场所为限。 二、“证据合法“的界定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3)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4)证据内容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因此,相关学者认为,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三种,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者侵害了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收集的证据。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 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另外,应当明确,当事人所使用的有关设备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那些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电话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器材,都应视为非法使用监听器材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三、“偷拍偷录”是否合法的相关规定 1995年最高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 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此后,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应该说,这一条文对以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效力提出了新的标准。上述条文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二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标准。 《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即如果“偷拍偷录”证据是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只要不违法,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婚恋情感危机处理当然上中国婚恋心理咨询门户,专业、专注让您更放心,擅长挽救高难度死亡婚恋情感危机,成功复合者都在免费分享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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