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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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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 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 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 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 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 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 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 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
商标注册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 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狭义的 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 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 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 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 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 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 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 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 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 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 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 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 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 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 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 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 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 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使用本栏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 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 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 并分别缴纳费用。 (二)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具体要求”及“注意 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1式1份。 (三)特别声明: 1、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 律约束力。 2、本栏目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 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 权利,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有两条途 径:一是“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可以登录“中 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二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下属的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商标查询,但需缴纳商标查询 费。 (二)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的途径和步骤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办理商标查询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办理商标查询;二是来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查 询。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一栏中。 2、来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从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单》?填写《商标查询单》?在查询 窗口划价?在收费窗口缴纳商标查询费?将《商标查询单》交回查询 窗口?在查询窗口领取查询结果 (三)填写《商标查询单》的具体要求 1、填写《商标查询单》时,文字须正确、、清晰,字母应使用 大写。 2、一份《商标查询单》限填写一个文字商标及一个类别的10个以内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品或服务项目” 栏必须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中的规范名称填写,并不得填写商品分类的组名。 (四)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商标查询收费 加急查询商标 120元 200元 240元 普通查询商标 60元 100元 120元 (五)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查询结果的领取 查询人凭发票在查询窗口领取商标查询结果。 (六)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商标查询时限 加急查询:两个工作小时 普通查询:一个工作日 (七)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查询报告,不含未录入数据库的在先商标 权利信息;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所规定的内容。 2、《商标查询单》所提供的信息以计算机存储数据为依据。需要进一 步了解查询结果的详细资料,请依据查询报告查阅《商标公告》。 3、《商标查询单》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如遇节假日,回复的期限顺延; 如遇不可抗拒的突发客观事件(如计算机备份、计算机故障、计算机 病毒日、停电等),自恢复正常工作之日起顺延期限。 4、特别需要注意: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提供有偿的查询服务,仅提供 是否存在在先商标权状态的查询,是否构成与在先权利的冲突还需要 申请人自行判断。此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背 《商标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的禁用条款等驳回事由,也需申 请人自行判断。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具有自愿性,是否申请查 询完全由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决定;具有有偿性,必须按照规定缴纳 查询费;具有参考性,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 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 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 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 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 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 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 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目前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2年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 还需要大约2年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 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 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1、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1.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 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1.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 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 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2、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2.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2.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 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 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 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3、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3.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 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3.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如果《营 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 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 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 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 的说明。 3.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 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 址。 3.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人应在商 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 3.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 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 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 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 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 付款中扣除。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1、简要说明 1.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 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1.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 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 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注意事项 2.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 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 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 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 效。 2.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 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1、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 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 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 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 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 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 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 重新公告。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2、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 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 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 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 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视为送达。送达之日 起15日内来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否则视为 放弃权利。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 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 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 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 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 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 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 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 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 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 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 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 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 到领取《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2年时间。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 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 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 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 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 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查 询窗口办理,也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查询所提供的在先 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 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 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 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十)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 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一)简要说明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 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 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 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 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 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因此 其注册、使用及管理需制订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 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 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组成的某一组织的商 标。集体商标可以使用于商品,也可以使用于服务。集体商标由该组 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 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 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 遵守。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 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 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 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一件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至少需要2年时间。申请后如果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 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出于未知状态。因此,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以便确认是否存在在先商标 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五)申请书件的准备 1、证明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1.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 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 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 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1.3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 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 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1.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1.5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1.6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 理委托书。 1.7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 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2、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2.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 的有效复印件。 2.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 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2.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2.5集体成员名单。 2.6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2.7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 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8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 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3、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3.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 件,应当打字或印刷。对于手写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书件,商 标局不予受理。 3.2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与核准注册或者 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 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品或服务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应当附送相应 的说明。 3.3如果申请注册的是证明商标,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种类” 一栏中注明是证明商标;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集体商标,应在商标注册 申请书的“商标种类”一栏中注明是集体商标。 3.4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 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 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 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3.5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其附送的证明 其具备监督能力和原产地域范围的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 门(含省级)出具。 3.6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意义或目的;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 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3.7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集体商标指 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使用集体商标的手续;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 督制度。 3.8所有申请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向中国申请领土延伸的证明商标或 集体商标应交送中文文本;如申请书件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 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注册规费 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为一件注册申 请。在一个类别上不管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申请注册 规费为3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向 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注册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规费从 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七)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1、简要说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 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后交送商标 局。没有补正或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 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 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注意事项 2.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 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 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2因商标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标图样制 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2.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书件上做书面修改后,应在空白处 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 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 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 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 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 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申请人地 址不通邮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事宜。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 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 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 标局受理,并不表示申请已被核准。 3、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 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 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 大厅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 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 代理机构办理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将《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邮寄 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 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 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注 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 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 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 请。 (九)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 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 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2.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三)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 份证等); 1.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 并附相关证据; 1.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 附相关证据; 2.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2.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2.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3.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 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 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 托书。 2、具体要求 2.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 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 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 码。 2.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 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 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2.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 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 或盖章)。 2.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 复印件等。 (五)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1、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 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 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 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 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 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 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 份。 3、注意事项 3.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3.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 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3.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 构的公章。 (六)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1、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2、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3、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5、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异议规费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异议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异议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 口直接缴纳。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的异议申请,必须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 款。具体要求如下: 3.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3.2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3.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3.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3.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八)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 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 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 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 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 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 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 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 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 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 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 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 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 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 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 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 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 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 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九)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 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 /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 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 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 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变更的书件格式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 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 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 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 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 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 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1、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1.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1.2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 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1.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 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 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1.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 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 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 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 符。 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 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1.5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 办理。 1.6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 的情况除外。 1.7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 上的证明。 1.8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 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 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 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 人不需填写地址。 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 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 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 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 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 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 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 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 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 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 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2、提交申请书件 2.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 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 件是否合格。 2.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 标局。 3、缴纳变更规费 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 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 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 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 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 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 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 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 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 写。 (六)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 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 (一)简要说明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 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 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 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1、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 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I 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II 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III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 转、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身份 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 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 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 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IV 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 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 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 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 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 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 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V 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 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 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 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 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 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 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 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 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 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 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 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 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 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 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2、提交申请书件 2.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 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 否合格。 2.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 标局。 3、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 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 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 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 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 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 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 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 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 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 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 写。 (六)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 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 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 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 将予以注销。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1、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 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I 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II 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III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IV 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书件 2.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 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 否合格。 2.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 标局。 3、缴纳续展规费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 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 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 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 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 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 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 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 写。 (六)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 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 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 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 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 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 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申请书。 1.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 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 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1.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1.5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2.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 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2.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 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 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 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3.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3.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3许可使用的期限。 3.4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3.5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 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 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 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 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六)注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 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 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 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 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 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 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 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 给第三方使用。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 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 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 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 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 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 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 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7、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 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 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 接交送商标局。 8、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 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 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 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的除外。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 签订终止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 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 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 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 标局将有关书件寄交给商标代理机构。 12、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企业登记机 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 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 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纠纷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八)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 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一)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 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 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 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可在一份申请书中载明需要质押的 多个注册号); 1.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1.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 明的复印件; 1.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 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1.5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1.6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委 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双方出具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2.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 2.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 或有出质人、质权人的签字,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 2.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2)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及评估价值;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的领取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于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 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 接领取的,由办理质押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领证人应携 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 记证》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 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如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法院查封,或申请质押的商标已被申 请撤销的,商标局对该质押申请不予受理。 3、质押期限不应超出质押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质押多个商标的, 质押期限不应超过专用权最先到期的商标的专用权期限。 4、申请件被退回要求补正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规定予 以补正,并将原申 请书补正后交回或邮寄给商标局 5、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或者商标专用权归属 不明确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6、出质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 一并申请质押。 (五)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 与质押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质押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 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二)办理途径 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 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 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 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 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2.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2.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申请规 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 除。 (六)《优先权证明书》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 请人《优先权证明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书》 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便 于联系。 2、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指定商品或服 务项目等原申请资料应当准确无误。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一般自申请人提交申请 后2周内,按照申请书所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领取《优先权证 明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 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八)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 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力。 2、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 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 《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 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 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 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 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 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 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 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 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商标注 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商标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 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 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 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 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 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 要求为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 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 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 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 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 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 打印。 2、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 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五、规费的缴纳 每补发一个《商标注册证》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补证规费和 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补证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 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 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 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 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 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 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 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商标注册人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期号及商标注 册号。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 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 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 名义提出,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原商标注册人;如补证申请 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补发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变 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如原商标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在申请书上可以 加盖变更后商标注册人的公章,但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 应证明。 3、补证与转让一起办理的,如补证申请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发的 《商标注册证》名义为转让人;如补证申请以受让人名义提出,补发 的《商标注册证》名义为受让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办理补证申请6个月后 还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 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 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 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 为准。 //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 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 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 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 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 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1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 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 打印。 2、填写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书时,应在“补发证明事项” 栏目中注明申请补发证明的类型是商标变更注册证明、注册商标转让 证明还是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3、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分 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 4、如一件商标进行过多次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时应说明补发 何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如申请人未作说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 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是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 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 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 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 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 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如果补发证明与转让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转让 人名义提出。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 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 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 为准。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 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 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 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 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 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 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 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 照副本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 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 理委托书。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 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 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 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 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刊登注册公告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 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 为准。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 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注销申请书应打字或印刷;申请部分注 销的,应填写申请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2、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说明原因; 3、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 等)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 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 注销,但应提供登记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 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3、注销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放弃注册申 请的应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4、不能上缴《商标注册证》的,应说明原因。 5、注册人名义已发生变更的,在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工商登记部门或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申请人如需受理通知书,应向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说明,到申请受理处开具受理通知书。 7、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 登商标公告; 8、申请部分注销的,应严格按照《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 务项目名称填写需要注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部分注销经核准 后,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 为准。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 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 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 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 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 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 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撤销申请规 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撤销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 中扣除。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 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 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 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 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 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 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 为准。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应向商标局送 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手续。 二、办理步骤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给商标局 三、所需法律文书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 注册商标权实施执行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或执行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 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执行的注册商标的名 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查封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执行的内容, 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 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被查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保持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查封的期限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 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 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相 关民事裁定或判决书,要求继续查封。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 商标权的查封。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注册商标权,可以请求轮候查封 登记。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 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请求协助办理强制过户手续的,应由人民法院向商标局送达 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当事人应凭法院出具的有关 法律文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向我局申请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7、协助执行完毕,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 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 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 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 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 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 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 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 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书。 (2) 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 的,申请人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 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 原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或批准设立该法人或组织的上级主 管部门出具的该法人或组织已经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他证据 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 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3、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申请人仅提供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已 经终止。 5、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 登商标公告;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 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 为准。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 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处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 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 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申请后查询是指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注册申请提交之 日起两年以后,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提交之日起半年以 后,尚未获得任何信息时对商标办理情况的查询。申请人或代理人可 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也可以来人 或来函向商标局进行免费查询。 二、来人或来函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一)来人查询 1、查询人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 交《受理通知书》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对变更、 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 注册号。 2、自商标局受理商标查询次日起三个工作日,查询人可到商标注册 大厅自行领取查询结果;三日内尚未查出结果的,待查出结果后由商 标局函告查询人。 (二)来函查询 1、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 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企业名称、联系人及通信 地址,并加盖公章。对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申请的办理情况进 行查询的,还应写明原商标的注册号。来函请寄:北京市西城区三里 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综合处,邮政编码:10082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标查询”字样。 2、商标局查出结果后,及时函告查询人。 三、注意事项 1、异议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 请不予查询。 2、查询人办理查询业务时,应提交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 或其复印件。若《受理通知书》丢失,则须提交商标规费发票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补证 等申请的,由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查询申请。商标代理机构应 填写《商标申请后查询单》,并提交标有申请日期、申请号并盖有商 标局受理章戳的报送清单复印件及商标图样。 4、商标申请人在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变更、续展、转让、补证等 申请提交后,若按要求进行过补正或修正,或出现过其他情况,请一 并注明,以方便查询。 四、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 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 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 为准。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 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 统称为“规费”。 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 银行转帐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 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银行汇票收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注:申请人提交银行汇票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两至三天), 方可办理商标业务。 4、银行信汇、电汇。办理商标异议、评审的商标申请人可通过银行 信汇、电汇方式付款。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一律从商标 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不得直接向商标局缴纳商 标业务规费。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商标注册业务 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件 /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 1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 另加收100元 2 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3000 3 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3000 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4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费 5 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1000 6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2000 7 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商标异议费 1000 10 变更费 500 11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1000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13 300 案费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国际局收取的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手续费和 翻译费。国际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 《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 四、注意事项 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的商标注册业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 《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 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 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 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 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 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 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 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 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 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 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 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 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 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 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 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 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 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 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 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 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 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 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 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二、办理途径和步骤 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人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 办理: 登记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 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 费窗口缴纳特殊标志登记规费 三、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 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 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 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 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 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 和特殊标志权利。(详见“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 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 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 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 权限。 7、如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是人物肖像的,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 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 字机打印。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 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中可直 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一份申请 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群众团体经登记成立的批准文件。 4、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五、特殊标志登记费用的缴纳 一个特殊标志在一个类别上申请登记为一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在一个类别上无论指定多少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每件特殊标志登记 申请费用为1000元。 六、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 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 正通知书。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特 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如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误的,商标局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代理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 书。代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正。期满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向代理人人发出特殊标 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办理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要求补正后,将申请书件送回或邮寄至商标 局申请受理处。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 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特殊标志图样不清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只能按照原来的商 标图样制作清晰,不得对商标图样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 书件上作书面修改后,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修改人签名。委托 他人代理的,应加盖代理人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名。 七、《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简要说明 特殊标志经核准登记后,由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特殊标志登记 证》。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的,《特殊标 志登记证》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口领取;委托他人代理特殊标志 登记申请的,商标局将《特殊标志登记证》邮寄给该代理人。 (二)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 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 《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A、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证明领证单位主 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 B、领证单位介绍信; C、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D、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 告的期号及登记号。 (三)注意事项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 请人。 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 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 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 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八、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 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 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 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 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 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 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6、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 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 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7、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 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 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 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九、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 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 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 要求为准。 一、商标档案查询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 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 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 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 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 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 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 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 阿尔巴尼阿尔及利阿富汗 Afghanistan Albania Algeria 亚 亚 American 美属维尔京安道尔 安哥拉 Virgin Andorra Angola 群岛 Islands 安圭拉 安提瓜和Antigua and 阿根廷 Anguilla Argentina (英) 巴布达 Barbuda 阿鲁巴亚美尼亚 阿森松 Armenia Aruba Ascension (荷)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Australia Austria Azerbaijan 巴哈马 巴林 孟加拉国 Bahamas Bahrain Bangladesh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Barbados Belarus Belgium 比荷卢(比 利时、荷百慕大群Bermuda 伯利兹 兰、卢森堡Belize Benelux 岛 Islands 三国经济 联盟) 波斯尼亚-Bosnia and 贝宁 不丹 黑塞哥维Benin Bhutan Herzegovina 那 博茨瓦纳 布维岛 巴西 Botswana Bouvet Island Brazil British 英属维尔京文莱 保加利亚 Virgin Brunei Bulgaria 群岛 Islands Burkina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柬埔寨 Burundi Cambodia Faso 加那利群Canary 喀麦隆 加拿大 Cameroon Canada 岛 Islands Central Cayman 佛得角 开曼群岛 中非 Cape Verde African Islands Republic 英属海峡Channel 乍得 智利 Chad Chile 群岛 Islands 中国 圣诞岛 可可岛 China Christmas Cocos Islands Island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 科摩罗 Colombia Colombia Comoros 哥斯达黎刚果 库克群岛 Congo Cook Islands Costa Rica 加 Cote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Croatia Cuba d'ivoire Democratic 捷克共和Czech People's 塞浦路斯 朝鲜 Cyprus 国 Republic Republic of Korea Democratic 刚果民主共丹麦 吉布提 Republic of Denmark Djibouti 和国 the Congo 多米尼加Dominican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Dominica Ecuador 共和国 Republic 赤道几内Equatorial 埃及 萨尔瓦多 Egypt El Salvador 亚 Guinea 埃塞俄比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Eritrea Estonia Ethiopia 亚 Falkland 福克兰群岛 法罗群岛 斐济 Far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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