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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7-09-25 3页 doc 14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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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法规分类号】A133401199402 【标题】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市政府 【颁布日期】1994/11/16 【实施日期】1994/12/01 【失效日期】1998/01/01 【内容分类】公安、民政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6...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法规分类号】A133401199402 【标】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市政府 【颁布日期】1994/11/16 【实施日期】1994/12/01 【失效日期】1998/01/01 【内容分类】公安、民政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6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责任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 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责任,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责任制,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 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建筑放火查。 第六条 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 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 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保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 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 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保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保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 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 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责任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责任;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 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责任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 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或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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