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2018-01-11 7页 doc 21KB 13阅读

用户头像

is_977556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一)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基本定义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一)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的基本定义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可以只投保交强险,但是这样做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有人说:"交强险" 显然在愚弄广大车主,面上950元的保费提供12.2万元的保额,看起来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只涨了几百元,其实是偷梁换柱,反而没有商业险的保障高。车主多缴了钱,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障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大幅度降低, 而车主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最多只赔财产损失100元,医疗费1000元! 死亡赔偿金11000元!超出部分实际上还是要车主承担了!车主多缴了保费,保险公司在车主有责任时,绝大多数情况比原来减轻了几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无责任时,绝大多数情况最多承担1100元赔偿责任。 但我个人认为,这个才是偷换了概念,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很广,除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间接性的损失和法律诉讼费用,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而商业三责险是属于列明式条款,属于标的的保险责任,且在赔偿范围之类,才会赔付,像商业险中的责任免除,远远大于交强险的责任免除。所以,我个人认为,交强险的实施是国家为了保障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是必须的、必要的。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二) 一、为什么要保交强险, 根据保监会的口径,目前全国范围内保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只有35,,造成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所以国家要强行推广"交强险"。而据lqpeople所知,自从新的道路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辆北京的小奥托无过错撞死人都被索赔80万元,在这样的前提下,现在还有人会不保第三者责任险吗,我做过一个简单的调查,身边的朋友只要是有车的,无一例外都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保额都不低,基本上是50万的为主,而且现在如果新车不投保三者险的话,连上牌都是有问题的,窥一斑可以知全豹,那么保监会 所谓的只有35,的投保率是从何而来的呢,~那么既然大家都已经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国家还要硬性摊派"交强险",说得再直接一点,我已经每年花2118元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还要我再花1050元投区区6万元的交强险,既然要强迫,那就应该对那所谓的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65,来强制,而不是对像我这样一直老老实实投保的而且准备继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所谓的35%来强制实施了~ 二、交强险能起到保障作用吗, 根据中国保监会,,日公布的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全国统一定为,万元人民币。在,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计算。问题是,这点钱能解决什么问题,我为什么每年都要花2118元保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还不是以防万一,现在保的只是区区的6万元,能起到保障作用吗,众所周知,现在一个小小的感冒,都要在医院花上好几千的医药费,真要出了人命关天的事故,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能顶什么用,5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能顶什么用,保监会也承认这点钱派不上用场,所以还是鼓励大家继续投保商业三者险,那既然如此,为什么同一险种要我们投保人重复投保, 三、交强险的费率设置站得住脚吗, 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的说法,交强险是公 益性险种,商业保险公司只是代办者。保监会将本着"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核交强险定价的费率以及责任限额:一方面,允许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考虑人力成本、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另一方面,绝对不能把利润也加在费率里。但是我们在算过一笔细帐之后,可以发现这所谓的"不盈不亏"根本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首先引用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的一组数字:"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98738人死亡、4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上述事故按照保监会提供的赔付限额,就算每起都是最严重的,需要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话,只需要赔10万人×5万元,47万人×0.8万元,45万起×0.2万元,加起来的数据是97亿不到的赔偿额。而根据2006年6月15日发布的《200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高速增长,汽车、摩托车保有量分别超过4300万辆和9400万辆,按照新的交强险的收费标准即使每辆汽车按照1000元保费收取好了,就可以收430亿元,9400万辆摩托车车按照180元每辆的标准收取的话,又可以收近170亿,两者相加保费收入就有近600亿,比按最高限额计算支付的97亿多出了近500亿,也就是说,我们交了10元保费,其中只有2元不到是做为赔偿给交通事故受害者,其他的8元呢,我不知道,这难道就是保监会所谓的"不盈不亏",如果按照保监会的说法,交强险是公益险种,"不盈不亏"的话,我们需要支付的保费只是现在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只需要交200元的保费就可以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还会有如此强大的抵制声吗,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对强制征收这一“保险费”(如果可以称它是保险的话)感到相当不理解。最近我开车撞到一个骑自行车逆行的人,将其小腿碰伤。虽没有造成骨折等严重伤害,但我还是请来警察处理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警察根据现场发生的情况将此事故判为双方同等责任。然后我陪着骑自行车的人去医院交钱看病。这次事故让我亲身体会到交强险是多么不合理。为了搞清楚交强险的,我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看了一遍。看完之后,我真正明白了这交强险为什么让人感到荒唐。 责任不分是造成大家对该条例不理解的主要原因。一个国家的条例在规定责罚时不分责任这是极为荒唐的事,而交强险就是这样一个条例。为什么会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呢,从条例的总则中可以略见端倪:“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制定本条例。”这里的“受害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机动车致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而这里所说的赔偿是指“无过错赔偿”,也就是说,不管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都要对在事故中受伤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进行赔偿。据相关部门解释出台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以人为本不能以破坏社会公平作为代价。在条例中有规定:“路交通事 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骑自行车人却可以无条件地得到赔偿。我不知道制定这条法律的人是如何确定自己的是非界线的。如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碰到的是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不管他有无过错,都要赔偿后者。只有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我这里不想讲要区分“故意造成”和“违章造成”有多难,我想搞清楚是:都是人,都是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自己受伤或身亡,一个可以得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赔偿,一个却得不到,那么我想问:针对后者“以人为本”跑到哪里去了呢,其实,问题出现在“无过错赔偿”上。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要进行无过错赔偿,那么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就在自己有过错的事故中从无过错的驾驶员那里拿到赔偿,也就是说:有过错的人可以得到补偿,而无过错的人却要受到惩罚。这时就会让人们感到这个条令多么有失公允,无过错人要付出经济的代价,而有过错人却可以保证他的错误行为可也得到补偿。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问题在于:它是一个责任险,但在理赔时基本不分责任。而且它是强制的,是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为交通事故中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的违章行为买单,这是这个条例极为不合理的关键所在。 试想,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避免造成伤害无视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撞车或翻车,自己身负重伤或死 亡,而他没有上商业保险,我想问谁来赔偿他,这时怎么来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进一步讲,如果驾驶员为了躲避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而撞上了其他的行人或自行车,谁来负这个责任。是驾驶员还是那个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人或自行车,如果在这些问题中不能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而是对他按所谓的“以人为本”的说法进行赔偿,同时这个赔偿又是由无过错方来承担,那么这个社会的是非观念,行为准则就有问题了,长此下去交通秩序就会更加混乱,其他的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比较有道理的是在交强险中取消“无过错赔偿”的相关内容,对交通事故,以责任划分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责任是针对无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至于对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受伤或伤亡如何进行救助不应该是机动成所有人或驾驶人所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是一种道德责任。而充法律上讲,这个责任应该由有过错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者来承担。只有合理规定责任,才能较好地促进交通秩序的发展。至于法律的制定者们所担心的及时救助或经济能力问题,应该由国家通过另外的办法解决。交通条例中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只是我对救助基金的来源有些不同看法。按照条例的规定这个基金的来源有五个:(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其中最主要的第一项应该去掉,代之以“按照交通罚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三项去除。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改成交通违章者支付的罚款,这样虽非完全顺理成章,但权力责任等逻辑关系上讲较为合理些。在交通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使用人无能力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时,用这样的钱来为其进行紧急救助或买单,至少不会造成目前交通事故中是非颠倒的感觉,不会让人感到有什么不公平,也基本解决了人们担心的“人道主义救助”问题。 我认为在国家提倡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避免制订像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种是非观念混淆、有失社会公平、容易造成社会矛盾的法令。不应该以一个“以人为本”的口号,而去破坏社会公平。不要以为把“以人为本”冠在这个法令前面,就会使其人性化了。更不能强制性地规定将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用于解决另一部分人自己过错的成本。以人为本应该体现在全体人民的权力尊重的同时,利用合理的资源对特殊弱势群体进行积极的资助。我们应该提倡人道主义救助,但也不能随意践踏社会公平。这个道理制订法律的人应该懂得,最不应该的就是他们制订类似于上述的这种条例。如果任这样的法律继续制订、继续存在,只能给人们的道德思想造成更多的混乱,进而使我们建立公平、合理、法治、和谐的社会只能停留在一句口号上。
/
本文档为【关于“交强险”的看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