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华安保险公司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是在中国境内各银行或邮政储蓄办理信用卡(主、副卡将分别办
理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用卡持卡人都可作为被保险
人,由其发卡银行或邮政储蓄点代办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
第二条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遭受压伤、跌伤、撞伤、
炸伤、烫伤、沉溺、雷击、牲畜袭击、交通事故、他人恶意行为、其
他外来的剧烈的明显的意外伤害事故、突然窒息或见义勇为以至死亡
或残废的,本公司将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2、下列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本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i. 被保险人在旅游、出差过程中所携带的行李物品遭受火灾、爆炸、
雷击、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房屋倒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
下列物品不属于保险范围:现金、金饰、银饰、珠宝、有价证券、
文物、字书、文件、资料、手
、手机、金笔、家畜、花树以及
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ii. 被保险人使用本信用卡购买的物品在30天内遭受上述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
3、被保险人因为信用卡遗失、被盗而向发卡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小时内,被他人盗用、冒用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由本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
及其他
有关协议规定应由发卡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或其他方面承担的
损失;
2、持卡人在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前发生的损失;
3、因持卡人出借或转让信用卡致使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5、任何利息、手续费、法律费用及其他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6、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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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引起的损失;
7、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
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本保险保险期限与信用卡有效期一致,最长不超过两年,但一旦被
保险信用卡灭失,不论是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责
任于本条款第二条规定的期限满后自动中止。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贰万
元,财产保险金额为贰万元,被盗用信用卡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
损失的保险金额为壹万元。
保险费率
第六条 保险费壹佰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信用卡,一旦发现被保险信用卡遗失
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遗失可能地点的有关人员
查询,尽最大努力寻找遗失之信用卡。
2、被保险信用卡一旦被盗、抢,持卡人应立即
当地公安机关和
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3、被保险人一旦确认已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
知本公司,并及时提出正式书面赔偿申请。
4、被保险人应如实向发卡银行、公安机关和本公司陈述事件发生经
过,配合本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追偿工作。 第八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保险第七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
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停止保险
。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挂失证明、发卡
银行出具的书面损失费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赔偿申请单、损失
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如系信用卡被盗、抢及在外地遗失被保险信
用卡而致的赔偿申请,还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第十条 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90天内,如找到造成被
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应由责任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本公司
只在责任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负全部或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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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2、如果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90天内,没有找
到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赔偿被保险
人的经济损失。
3、本公司作出上述赔偿均于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之日起90
天之后进行。同时,被保险人应将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
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保险条款实行绝对免赔率规定。
因被保险信用卡遗失造成的损失,免赔30%。
因被保险信用卡遭盗、抢造成的损失,免赔10%。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办妥挂失手续后2年内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请
求,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
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
公司按日计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2、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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