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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2017-11-29 4页 doc 16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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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华安保险公司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是在中国境内各银行或邮政储蓄办理信用卡(主、副卡将分别办 理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用卡持卡人都可作为被保险 人,由其发卡银行或邮政储蓄点代办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 第二条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遭受压伤、跌伤、撞伤、 炸伤、烫伤、沉溺、雷击、牲畜袭击、交通事故、他人恶意行为、其 他外来的剧烈的明显的意外伤害事故、突然窒息或见义勇为以至死亡 或残废的,本公司将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2、下列责任范围内被保...
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华安保险公司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意外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是在中国境内各银行或邮政储蓄办理信用卡(主、副卡将分别办 理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用卡持卡人都可作为被保险 人,由其发卡银行或邮政储蓄点代办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 第二条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遭受压伤、跌伤、撞伤、 炸伤、烫伤、沉溺、雷击、牲畜袭击、交通事故、他人恶意行为、其 他外来的剧烈的明显的意外伤害事故、突然窒息或见义勇为以至死亡 或残废的,本公司将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2、下列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本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但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i. 被保险人在旅游、出差过程中所携带的行李物品遭受火灾、爆炸、 雷击、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房屋倒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 下列物品不属于保险范围:现金、金饰、银饰、珠宝、有价证券、 文物、字书、文件、资料、手、手机、金笔、家畜、花树以及 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ii. 被保险人使用本信用卡购买的物品在30天内遭受上述责任范围 内的损失; 3、被保险人因为信用卡遗失、被盗而向发卡机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小时内,被他人盗用、冒用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由本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及其他 有关协议规定应由发卡银行、信用卡特约商户或其他方面承担的 损失; 2、持卡人在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前发生的损失; 3、因持卡人出借或转让信用卡致使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5、任何利息、手续费、法律费用及其他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6、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 - 1 - 因引起的损失; 7、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本保险保险期限与信用卡有效期一致,最长不超过两年,但一旦被 保险信用卡灭失,不论是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责 任于本条款第二条规定的期限满后自动中止。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以人民币五万元为限。其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贰万 元,财产保险金额为贰万元,被盗用信用卡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 损失的保险金额为壹万元。 保险费率 第六条 保险费壹佰元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信用卡,一旦发现被保险信用卡遗失 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遗失可能地点的有关人员 查询,尽最大努力寻找遗失之信用卡。 2、被保险信用卡一旦被盗、抢,持卡人应立即当地公安机关和 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3、被保险人一旦确认已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 知本公司,并及时提出正式书面赔偿申请。 4、被保险人应如实向发卡银行、公安机关和本公司陈述事件发生经 过,配合本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追偿工作。 第八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保险第七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 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停止保险。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挂失证明、发卡 银行出具的书面损失费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赔偿申请单、损失 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如系信用卡被盗、抢及在外地遗失被保险信 用卡而致的赔偿申请,还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第十条 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90天内,如找到造成被 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应由责任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本公司 只在责任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负全部或差额 - 2 - 赔偿责任。 2、如果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90天内,没有找 到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赔偿被保险 人的经济损失。 3、本公司作出上述赔偿均于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之日起90 天之后进行。同时,被保险人应将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 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保险条款实行绝对免赔率规定。 因被保险信用卡遗失造成的损失,免赔30%。 因被保险信用卡遭盗、抢造成的损失,免赔10%。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办妥挂失手续后2年内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请 求,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 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 公司按日计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1、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 2、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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