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未经公证有效吗
篇一: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
2010年4月,林先生与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林先生将其名下某房产出售给付先生,付
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当日付先生向林先生支付5万元为购房定金,余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付清
;若付先生逾期付款,林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当日,付先生支付林先生现金5万元。此后付先生
一直未支付购房款,林先生多次要求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但付先生辩称
,林先生未依法登记领取该房产的权属证书,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判决:
法院认为,林先生虽未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但这只是尚未产生物权公示的法律效果,并不
影响其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财产所有权,林先生自愿将其出售给付先生,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
之间订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签订合同后,由于付先生未履行付款义务
,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支持林先生要求解除与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
决。
解析: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虽然规定了未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房屋产权证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证权作用,其本身并非是创设权利的。《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就二手房买卖意思表示一致,达成
,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所以,本案中付先生的辩解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在实践中,买家在购房前还是要对房产的情况做好详细的调查,特别是权属情况,毕竟购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即便顺利成交也会因不能过户而带来麻烦。
篇二:和公证委托人签房屋买卖合同有风险吗
篇一: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限
本期介绍: 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
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而在房屋买卖中,与受委托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审查委托权限。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大连 刘志永律师】作客专栏组,为我们讲解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代理人被授予的权限问题。
访谈嘉宾:
刘志永律师,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十三年国家法官。业务能力特别见长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劳动法等。
法律咨询:130-5271-545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
:
1、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刘志永律师: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2、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能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吗,
刘志永律师: 2012年初,王先生想把自己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但因工作较忙经常出国,为方便起见,于是把
房屋钥匙和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
予内弟张先生代为办理。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位刘先生看完该套房屋后对房屋的位置、价格非常满意。他认为张先生是业主王先生的内弟,又持有房产证的原件,应当有权出售房屋,便于2012年8月25日和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付了定金5万元。五天后,业主王先生回国后认为出售价格太低,拒绝履行合同。
2012年9月,购房者刘先生便将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3、法律快车网:
刘律师您认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具备什么内容,
刘志永律师:
需要有委托合同,并且有相关的委托权限,委托事项。
4、法律快车网:
本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刘志永律师: 2013年3月,法院最后判决认定:业主王先生拒绝履行合同是合法的,购房者刘先生诉请业主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予支持,但法院要求退还刘先生支付的定金。
5、法律快车网:
您认为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刘志永律师:
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委托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
因此,张先生无权与刘先生签订购房合同。
6、法律快车网:
通过本案,您想对网友提供什么意见,
刘志永律师: 消费者在实际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遇到
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时,应该让代理人出示委托
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问清过户时业主是否可以亲
自办理,否则,就必须要提供委托公证书。
7、法律快车网: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
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
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刘志永律师:
再见。
访谈总结: 房屋交易中遇到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签订合
同时,应让代理人出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看清楚委托事项。 来
源:法律快车网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
/retype/zoom/3ea45d8b5022aaea998f0f6e?pn=4&x=0&y=1444&raww=265&rawh=265&o=png_6_0_0_222_516_144_143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65&md5sum=443984d175fb0176af50e445cfa75c30&sign=5c7458fad7&zoom=&png=3434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篇二: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要提交哪些材料?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问题的
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公证吗?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只要满足双方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以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即被认为是有效的。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那些必须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公证后方能发生效力,否则无效。而不需要公证就能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公证过后,具有更强的证据力,但并不代表着公证赋予了其法律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便是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证影响,但公证过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二、申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
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
等。 委托书
委托人:xxx,男,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男,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x,男,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出生,身份证
住址: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xxx路xx号xx幢x单元x楼x号(权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
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
止。
委托人:年 月 日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
××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
一、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00元)。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上述成交价款。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使用证移交给乙方,并应于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前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证字第00号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申请人:
××,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双方于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000、000与000于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的签名、捺印均属实。
贵州省印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