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2018-05-01 7页 doc 20KB 5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3723

暂无简介

举报
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心浪微博:朴恩俊丶 熊猫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09:32律师说案 2007年4月15日,原告蔡XX与被告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家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路)1座9号房屋一套,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的主要内容约定:认购...
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心浪微博:朴恩俊丶 熊猫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 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 2009年01月07日 星期三 09:32律师说案 2007年4月15日,原告蔡XX与被告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家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路)1座9号房屋一套,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书》第四条的主要内容约定:认购人需向出卖人交纳定金5 万元,并于签订认购书后七日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未在约定期限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原告向被告的销售人员讲明该房屋用于开办餐饮,被告口头承诺该房可以做餐饮使用,并向原告承诺有偿提供二个地上停车位。此后,原告分别于4月15日、4月16日两次向被告交付共50000元的购房定金,被告在收据中注明定金不退的字样。 2005年4月20日,双方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将承诺的提供地上车位和所购房屋用于餐饮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列入商品房预售合同之中,但遭到被告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致使购房合同未能签订。直至4月29日,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双方就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且已过合同约定七天期限,原告遂提出要求被告退还定金,但被告以合同约定定金不退为由不予退还。2005年5月13日,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所签的认购协议书,由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辩称:我公司向原告所售房屋具有国家颁发的销售许可证。原告与我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交纳定金情况属实。但我公司认为原告所交定金为缔约定金,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提出超越认购书的非分要求,或要求我方承担其它义务,造成合同未能订立,其所支付的缔约定金不应返还。同时,我方对原告提供的要求在卖房合同中加入“所购房屋用途为餐饮”的要求不能同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以订购房屋开办餐饮为目的,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向被告交纳了认购定金,但双方在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未能就具体合同条款协商一致,造成合同不能订立的客观事实。 上述事实有《认购协议书》、定金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否具有违约过错行为,是本案定金应否予以退还的关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所购商铺目的是用于餐饮经营,其要求被告在合同中注明房屋用途、提供承诺地上车位并无明显不当,被告在无法定义务情况下,拒绝作出书面承诺亦无不当,但其拒绝行为可能对原告实现购房经营的合同目的造成妨碍,故双方未能订立购房合同,原告并无责任与过错。现其因合同未订立要求被告返还定金五万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意见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实践中,习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分为“小定金”与“大定金”:“小定金”是指购房人看完房屋后如有购买意向,开发商给予购房人通常为一周的考虑时间,因此而要求购房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定金;“大定金”是指购房人交纳“小定金”后,在开发商给予的考虑时间内,同意购买该商品房的,开发商要求购房人交纳的定金,因数额通常比较大,故俗称“大定金”。但多数开发商是不收取“小定金”的。 从理论上,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各种类型。上述“小定金”与“大定金”从性质上看,均应属于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对立约定金作了明确规定。立约定金的特点在于,其在主合同订立之前就已成立,法律效力与主合同是否生效没有联系;其设立目的在于,当一方违约,不准备或不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时,对守约方按照定金罚则给予保护和救济。所谓定金罚则,为《合同法》第115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该法则,定金不仅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而且还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此外还具有惩罚性。 然而,当买卖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并非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的定金罚则适用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如系原告借机寻找借口,以达到故意毁约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目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系被告对已作出的承诺反悔,或者不想出售该房屋,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合同,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而事实是,双方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对地上车位与房屋用于餐饮的内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虽然原告声称被告已口头承诺,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而用于餐饮经营确实是原告的购房目的,并非原告想毁约而借机寻找的借口,而且有充分证据表明原告确实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初就曾与被告就该事宜进行协商。因此,就如法院所认为,原告提出该要求“并无明显不当”,被告予以拒绝“亦无不当”,双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导致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订立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确属“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定金。 如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即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应将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其中,查明双方有无过错或违约行为,是判断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关键。实践中,有关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定金的效力,还要注意如下问题: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设定定金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一是形式要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二是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如违反前一条件,通常认为定金合同没有成立;违反后一条件,超过合同标的20%的部分无效。 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双方还常使用“订金”、“诚意金”等。对此要注意的是,“订金”与“定金”虽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因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所以如果合同中仅使用“订金”字样,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法律上仅视为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如履行,订金可抵充房款;合同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应当将订金如数返还。同订金一样,诚意金也非一规范的法律概念。诚意金即为意向金,是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目前,诚意金主要使用于房地产市场的“内部认购”中。实践中如约定诚意金的,一般应同时约定诚意金的处理方式,如作“购房人事后不想认购的,诚意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一旦认购的,诚意金立即转为定金”等约定。否则,没有作如上约定的,诚意金也不具有担保性质,仅可视为预付款,如上应按不同情况作充抵房款或如数退回处理。此外,还有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其法律意义与处理方式也基本与“订金”、“诚意金”相同,即当事人还必须明确约定如不按约履行,给付的一方将“无权要求返还”,收受的一方将“双倍返还”;否则,不适用定金罚则。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仅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但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尚未生效。 另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之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即开发商在未取得相关销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开发商应当如数返还购房人定金。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前,开发商应当主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示给购房人;如果没有主动出示,购房人也可以要求其出示,开发商不得拒绝。其他相关证书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等证书。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文件。如果由承销商售楼的,还可以要求其出示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应在售楼现场悬挂,购房人看到原件后还可以登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在北京为“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验证,以证实其真实性。 策略提醒 如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只要买卖合同没有签订,定金就不予返还了”,其实是一种误解。法律规定,只要是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的原因,定金就应该全部退还。但尽管如此,定金交纳后,再要求开发商予以退还会相当麻烦。即使事实已相当清楚,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索定金的,也要花费购房人较大的人力、物力,而且往往会比较被动,因此律师建议: 一、购房时最好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纳定金。这是规避“定金陷阱”的最好办法。因为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签订认购书、交纳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的前置性程序,只要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可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如果购房人迫于无奈必须交纳定金的,那么在交纳定金(包括小定金与大定金)之前,应注 意如下事项: 1、应注意审核开发商的“五件”(如上,包括《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开工)许可证》)是否齐全; 2、交纳定金之前要索取开发商拟定好的认购协议书、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仔细阅读、研究文本的条款内容,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入认购书; 3、认购书中尽量避免使用“定金”字样,而使用“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以保证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时所交款项能退回; 4、认购书文本最好使用建委及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商品房认购书》范本,并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任何修改。 另外,实践中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须证明双方曾于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协商签订合同,系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没有签订,因此购房人必须提供证明在约定期限内曾进行协商的证据,如合同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或双方谈话的录音等。为此,购房人在合同谈判时应注意保存或固定相关证据。 至于“内部认购”或无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因其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要求退还定金,购房人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即可。
/
本文档为【房产案中定金的法律效力及定金纠纷的实务操作】,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