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篇一: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注:
1.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江苏省 南京 市卫生局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
2.诊断为职业病的,必要时可以抄送所在地社保部门和工会组织。
篇二: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存根 湖南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存根) 编号:
CF—05003 告知:
如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本《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篇三: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篇一: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注:
1.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江苏省 南京 市卫生局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
2.诊断为职业病的,必要时可以抄送所在地社保部门和工会组织。
篇二: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存根 湖南湘西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存根) 编号:
CF—05003 告知:
如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本《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篇三: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市卫生局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篇四:
27职业病诊断程序 文档 职业病诊断
6.1 职业病诊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卫生
。
6.2 职业病诊断原则 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6.3 职业病诊断人员资格
6.
3.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6.
3.2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6.
3.3 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
6.
3.4 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6.
3.5 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6.4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6.
4.1 健康损害证明;
6.
4.2 劳动关系证明:
6.
4.3 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劳动者身份确认;
6.
4.4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
4.5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
4.6 作业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
4.7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6.5 职业病诊断程序
6.
5.1 认真热情的对待每一位劳动者,实行首问责任制,劳动者需要咨询的耐心详细地讲解,如劳动者确实要做职业病诊断,说明职业病诊断程序及所需资料,受理申请后,应当
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15日内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职业
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诊断有关的资料。
6.
5.2 检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是否齐全,核实身份;
6.
5.3 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
6.
5.4 做出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技术负责人负责签发,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
6.
5.5 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需签字后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
5.6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要求
6.
5.
6.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的应当载明复查时间。
6.
5.
6.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
5.
6.3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6.
5.
6.4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人。
6.
5.7 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负责保存。
6.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申请
6.
5.
8.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
6.
5.
8.2 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
6.
5.
8.3 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
6.
5.
8.4 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
6.6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
6.
6.1 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6.
6.2 职业病报告;
6.
6.3 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 密;
6.
6.4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以外的其他工作;
6.
6.5 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6.7 诊断档案保存 对建立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档案应长期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6.
7.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
7.2 职业病诊断讨论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6.
7.3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6.
7.4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6.8 职业病诊断程序图(见下一页)
6.9 所用
6.
9.1 附件5职业病诊断
6.
9.2 附件6职业病诊断流程卡
6.
9.3 附件7职业病诊断讨论记录
6.
9.4 附件8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流程图 篇五: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附件6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编号:
注:
如对本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证明书三十日内向 省(区、
市) 市(区)卫生局申请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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