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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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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不合法租赁合同不合法 篇一: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
租赁合同不合法
租赁合同不合法 篇一: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 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 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 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 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 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6号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 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 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 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 篇二:租赁法律依据 租赁法律适用依据概要 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和信用原则。 确认房屋土地的性质,依据房屋土地性质确定现行有效的法律适用条款。举例说明若房屋租赁在城市归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要适用与之相适应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考虑到本租赁合作的内容与土地性质及房屋权属有密切直接关系,甚至直接影响到对方到底有无权利来作为出租方签订本租赁合同,因此需要对方首先给予清晰明确的产权标示来确认清楚土地和房屋性质。 房屋土地性质涉及到国有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土地出租事物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国有土地特殊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10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提示: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 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 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 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通过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 (租赁地块上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建成; (二)承租人已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租赁地块上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已建成: (二)承租人已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租赁地块上房地产转让的限制) 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受让人必须是境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租赁地块上房地产,需要向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时,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转让的,应当由转让的受让人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相应调整租金。 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 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或者延长租期。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 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 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 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 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相关建设无需公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篇三:租赁合同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 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基本情况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 图纸)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该 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以及竣工测量成果报告记载的面 积,实际出租面积以交付时的面积为准)。 2、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合同附件2中加以 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 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房屋租赁用途为________,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及设施,乙方应如期交还;若乙方希望在承租期满后续租,须至少在承租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其要求续租的意向。租金和租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3、在承租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向未来的租 客展示承租场所以及对承租场所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等,乙方应予以配合。但甲方必须保证该展示、检查和维修行为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四、 装修免租期 1、乙方自实际交付日起可享有_______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在装修免租期结束后的承租期内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任何免租的权利。 2、乙方因装修承租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水电费、规划、设计、材料、施工、消防报验、建筑垃圾清运等因装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行政报审、报批、验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应当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 2、租赁期限届满,在承租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以及因本租赁行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出租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及设施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7日内,甲方将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六、租金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按先付后用的原则以每季度为单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拖欠租金的 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按月结算,由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付款,乙方有异议的也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提出。因乙方欠费,而造成断水断电,由乙方自行负责。租赁期间,使用总表与分表的用水差额或用电差额由各使用单位以各自用量为基数按比例分摊。 3、乙方经营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到共用项目如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地方治安管理,卫生费等依各自用量为基数,合理分摊。分摊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中约定租金均不含税,税金由乙方按法律规定另行支付给甲方,乙方每期租金及税金付清后甲方开具发票给乙方。 5、租赁期满,乙方需结清上述费用及其承租期间发生的其他责任义务,方可交付房屋,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房屋,延迟返还房屋的责任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该租赁物符合承租条件,保证无经济纠纷,如因此类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保证该租赁物内设备、设施符合使用质量标准,重大设备系统电梯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检验标准,并已通过质检,获得准予使用的相关证书、证明。 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乙方使用权,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本租赁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备、设施移交乙方使用,双方办理移接交手续,乙方可进场装修或营业。因乙方使用造成设备、设施故障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租赁物业及设施、设备的租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前须告知乙方管理人员,乙方可派人员陪同检查。 6、甲方负责开通该租赁物业的正常用水用电。因经营需要需增加的,由乙方自行处理。 八、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对原有的装修进行变更或翻新前,须向甲方提供工程方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不影响该租赁物业和设备设施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在装修期间内造成的事故、纠纷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物业的全部装修内容,合同期满后以不损害原物为原则,都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故、纠纷、债务、消防及治安等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 3、乙方经营期间的工商、环保、消防等相关经营、许可等证书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4、乙方在经营期间所需的一切经营费用(水电、卫生、环保、税务、煤气、电话、治安、通讯、排污等)由乙方负责定期缴纳。 5、乙方因租约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迁出时必须将出租物以及其配套设施完整交回甲方,并确保它们能正常运作和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合理的损耗或正常折旧除外。 6、乙方负责租赁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保养和维修。 7、乙方应合法经营,该租赁物业和设备设施不得用于违规违法行为,否则责任自负。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租赁物业和设备设施转借、调换、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 9、乙方应当依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保,并办理营业范围内的相关第 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10、乙方应当依法做好各项环保工作,对废水、废气、废渣等要求依法排污,对经营过程中的噪音要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上述行为侵害第三方利益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注意自身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乙方措施不当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及任何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对于第三方向甲方投诉乙方各项问题,甲方有权进行相应调查并向乙方通报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乙方应当限时完成整改,并书面回复甲方。如整改不到位,或者第三方投诉不断,应当按照乙方违约处理。九、房屋返还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合同终止之日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同等地段物业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可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书面验收认可,如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租赁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3、房屋返还时,该房屋内属于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存放的物品应 立即清理移走,超过7日未移走的,甲方可自由处理。 十、违约责任 1、租期内,若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3)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4)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或出借该房屋的; (5)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甲方指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 2、租期内,若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对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支付的违约金不 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应交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其它 1、 在租赁期内,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拆迁该物业导致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双方均不属违约,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政府征用该物业用地时的补偿款中,甲方投入的 设备设施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或单方违约,应退还乙方保证金,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并终止合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执行合同或单方违约,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不予以退还保证金,及乙方所投入的所有装修归甲方所有,并终止合同。 3、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或双方在协商一致或其它合理情况下终止合同,乙方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及支付所有的费用、债务后,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所交付的保证金,以及属于乙方的动产。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20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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