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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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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 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Cranes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 言 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4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2007年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稿)。2008年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8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杭州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2008年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09年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和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郑江明 周根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 洪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 李向东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董尚元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 枫 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董 瑛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毛志达 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许成义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陆文武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刘春林 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宋耀国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陈海鹰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须 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01)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01)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05)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07) 第五章 附 则………………………………………………………………………(08) 附件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09)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11) 附件B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9) 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20) 附件D 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22)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 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五)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九)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Q6001)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验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验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七)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以下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监督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起重机械,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进行移装,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做注销标记,并且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见附件D,以下简称《过户(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过户(移装)证明》、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上一周 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第三十七条要求的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 (三)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起重机械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状况,确定高于本规则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的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明确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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