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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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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ICS XX.XXX P 55 备案号:XXXXX—XX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532-201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入河排污口登记    2 4....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ICS XX.XXX P 55 备案号:XXXXX—XX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 SL532-2011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入河排污口登记    2 4.1 概述    2 4.2 基本要求    2 4.3 登记程序    2 4.4 登记单位认定    2 4.5 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审批    4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 5.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 5.4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 5.5入河排污口设置    10 6  入河排污口监测    12 6.1 概述    12 6.2 人工监测    12 6.3 自动监测    13 7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 7.1 概述    13 7.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 7.3 入河排污口整治    13 7.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 8  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 8.1 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 8.2 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 附录G(规范性附录)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附录I(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 附录J(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 附录K(规范性附录)  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 前    言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共8章22节和11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入河排污口登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附录A、B、C、D、E、F、G、H、I、J和K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绪水 万一 石秋池 姜永生 王津 刘耀宾 刘平 周涛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林超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1  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统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上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以及统计管理的技术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污水  waste water 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 3.2 入河排污口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3.3 入河排污量  pollution discharge capacity 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 3.4 入河排污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三种。 3.4.1 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Industrial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 3.4.2 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domestic sewage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3.4.3 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mixed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3.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s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对入河排污口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4  入河排污口登记 4.1  概述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没有进行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补充登记。 4.2  基本要求 4.2.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采用水利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登记表样式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 1)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登记单位、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资料,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情况,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平面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 5)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4.2.2  登记单位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的同时应一并提交下列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作为审核登记内容的参考资料: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其他形式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其排污的文件。 4) 主要产污环节及排污设施、工艺与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4.2.3  入河排污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单位的,要分别登记所有入河排污口信息。 4.3  登记程序 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程序应包括拟登记入河排污口公式、登记单位认定、登记表填写和登记表内容审核。工作程序见图1. 4.4  登记单位认定 4.4.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实地调查了解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的基础上,按照本技术标准对登记单位进行认定。 4.4.2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按下列方法认定: 1) 一家或多家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所有排污单位分别认定为登记单位。 2) 生活污水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一般将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认定为登记单位。 3) 对于自然形成无法判定产权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将废污水混合前各排污单位认定为登记单位。        图1  入河排污口登记程序图 4.5  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4.5.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核登记表前应对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4.5.2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审核内容包括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入河污染物排放量等。 4.5.3  审核工作采取查阅资料或者实测的方法。对于新设入河排污口以查阅资料为主,对于现有入河排污口或者数据出入较大的通过调查或者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实。 4.5.4  入河排污量按下列方法审核: 1) 对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2) 对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通过查阅该入河排污口服务区域人口、面积等进行统计估算,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3) 对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通过入河排污口接纳的企业废水排放量和居民生活污水排放量进行核实,或者采取实测的方法进行核定 4) 对于涵闸控制或者泵站提抽的入河排污口,根据提闸或者泵站开机记录、运行时间计算废污水量;对于无提闸或泵站开机记录,应根据涵闸、泵站所蓄水位、沟渠宽深及长度,参照多年排水情况,进行估算或推算。 4.5.5  主要污染物种类按下列方法核定: 1) 在分析入河排污口接纳排污单位的构成以及废污水来源基础上,通过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核定。 2) 参考国家颁布的各类污水排放标准。 3) 采取实测的方法核定。 4.5.6  入河污染物排放量按下列方法审核: 1) 通过调查或查阅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资料进行审核。 2) 采取实测的方法确定入河污染物浓度,根据所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污水量而计算出污染物质量。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5.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3.1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  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  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5.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范围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受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原则上应纳入论证范围。        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以水功能区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对地下水的影响论证以影响区的水文地质单元为重点区域。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绘制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和论证范围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并图示建设项目、水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断面和重要水功能区与水生态保护区域。 5.3.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应包括资料收集、补充监测、影响预测和提出结论建议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程序见图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的格式见附录C。 5.3.4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 3)  拟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影响分析。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生态影响分析。 6)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影响分析。 7)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分析。 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5.3.5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建设项目性质(新、改、扩建)、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取用水情况、水量平衡和产污环节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2)  对于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主要说明汇水区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等,属于技改、扩建项目的应说明现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排污情况。 5.3.6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已有水功能区划水域的,应详细说明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影响的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与限制排污控制要求,分析评价水功能区水质及纳污现状等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划分水功能区水域的,应详细说明排污影响范围内水域现状取水情况,分析评价现状水质及纳污情况,并根据现状用水功能和下一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计算水域纳污能力。 2)  水域纳污能力应采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数据,未核定纳污能力的水域,应按SL 348的规定和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算纳污能力。 3)  限制排污总量原则上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未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不超过纳污能力为限,同时可参考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控制总量。 5.3.7  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区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2)  对于城镇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分析论证其是否符合区域城镇发展规划、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以及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要求。 5.3.8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说明入河排污口的位置(具体经、纬度,准确到″)、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排入水体基本情况等。对于扩大和改建的入河排污口,应说明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原有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入河排污口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主要指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分类主要是指工业、生活和混合;排放方式主要是指连续、间歇,入河方式主要是指明渠、管道、泵站、涵闸、潜没等。 2)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 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所排废污水来源、组成。 3)  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论证分析入河排污口拟排的废污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对应的排放总量。对于温排水应有温水排放量和温升数据;对于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应详细论证调查数据。 5.3.9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水功能区(水域)水质要求以及流域情况确定设计水文条件,采用相关水质模型预测入河污水的影响范围,分析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2)  影响范围论证工作应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各水期,尤其是不利环境设计水量条件下对水体水质影响范围,温排水应预测设计条件下周平均1℃以上温升范围,涉及第三者权益影响的,需预测周1℃以下温升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应结合管理要求图示说明。 3)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应计算论证入河排污口中污染物对相关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影响程度和变化趋势。应根据论证区域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可达性,以及与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总体和阶段控制任务的协调性。 5.3.10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的要求,采用直流冷却方式的火力发电厂,生产温排水不得排入水库等封闭水体。温排水排入河流水体时,应根据水域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分析温排水等对珍稀水生动植物、鱼类、水体富营养化等敏感生态问题的影响。 2)  入河排污口有典型营养盐类污染物,排入水域为氮磷物质含量较高,水动力作用较弱和水量调节性能较差的水库(湖泊),以及现状水域已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现象或有富营养化发展趋势的水域,应针对性的分析评价排污对敏感水域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 3)  影响区域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时,应结合区域重要湿地、濒危水生生物生境及鱼类资源的调查,以栖息地、繁殖地(产卵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变化和保护为重点,分析入河排污口排污前后水域生态系统的演替变化趋势,预测入河排污口排污对水域生态系统和敏感生态目标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4)  对于重污染和存在退水风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和污水处理工艺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非正常工况下排污对水功能区的影响,提出应对风险处置措施和对策。 5.3.11  入河排污口排污可能影响地下水系统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地下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5.3.12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重点分析论证排污对上下游水功能区(水域)内主要集中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以及第三方取用水安全的影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有制约因素。 2)  当排污可能产生有毒有机污染物时,应量化分析特征污染物对水源地的污染风险影响。 5.3.13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影响论证并结合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保护要求、第三者权益等因素,分析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能否采取措施减免,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变更建议并重新进行论证。 2)  应明确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结论。对于提出最优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应说明原因和提出建议;对于有制约因素,制约因素可以采取措施减免的,应提出减缓和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并给出有条件的结论。 5.3.14 论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类型、排放的废污水量、排放污染物浓度(温升)和对应的主要污染物质总量。 2)  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生态的影响。 3)  对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的建议及其合理性。 5)  入河排污口排污前污水处理措施及其效果。 6)  入河排污口设置最终结论:是否可行;可行的限制条件等。 5.3.15  论证建议应给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设置单位对入河排污口监测等要求、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事故排放时的应急措施等。 5.4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5.4.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提交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做出允许或者不予允许的行政许可决定。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设置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D)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和“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E、F) 5.4.2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审查申请书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5.4.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2)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  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5.4.4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依据下列材料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1)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2)  专家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评审意见。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 5.4.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设置申请进行审批时,审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标准要求。 2)  入河排污量应满足该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和水域限制排污总量要求。 3)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权益的影响。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和水生态的影响。 5.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不予同意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做出“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格式见附录G)。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且不能通过削减现有排污量而取得环境容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的。 4)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5)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6)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7)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5.4.7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做出“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格式见附录H),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 2)  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要求。 3)  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要求。 4)  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 5)  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 6)  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 7)  排放污染物量比较大、位置敏感的应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的要求。 8)  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监测数据报送要求。 5.4.8 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 2)  入河排污口应设置在设计洪水淹没线之上。 3)  入河排污口口门不得设暗管通入河道或湖库底部,如特殊情况需要设管道的,必须留出观测窗口,以便于采样和监督。 4)  凡含有有毒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和热污染的入河排污口,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  入河排污口口门处应有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信息: (1) 入河排污口编号。 (2) 入河排污口名称。 (3) 入河排污口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 (4)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 (5)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6)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 6)  标志牌设置应距入河排污口较近处,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并且能长久保留。 5.4.9  经审查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1)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和建设方案发生变化。 2)  入河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 3)  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 4)  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 5.5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 5.5.1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样式见附录I),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 5.5.2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2)  入河排污口监测报告。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关于入河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承诺落实情况说明。 5.5.3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收到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验收。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应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查勘相结合的方式。 5.5.4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内容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废污水排放方式和排污口门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 2)  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否符合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决定的要求。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4)  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报送信息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是否落实。 5.5.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对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做出允许使用的通知(“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J);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做出不允许使用的通知(“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K),并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按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6  入河排污口监测 6.1 概述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测,监测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入河排污总量以及入河污染物总量均按日计算。 6.2  人工监测 6.2.1  入河排污口人工监测基本要求: 1) 应对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实施同步监测。 2) 在入河排污口进行样品测量、采样及运输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危及人身安全。 6.2.2  监测项目与采样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常规监测项目为流量、水温、pH值、COD、BOD5、氨氮、总磷、总氮和挥发酚共9项。对于特殊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污水性质,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2) 监测方法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检验、检测方法执行,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采样断面布设、采样方法以及水质监测具体要求参见SL 219。 6.2.4  流量监测的具体要求参见SL 219,可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 6.2.5 污染物总量监测与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vat  ………………………………………(1) 式中:    Q——废污水排放量,m3; v——废污水平均流速,m/s; a——过水断面面积,m2; t—— 日排污时间,s。 (1) 装有废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排放量从仪器上读取。 (2) 经水泵抽取排放的废污水量,由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 在无法采用有关方法测量废污水量时,可根据以下经验计算公式,推算排放量: Q=kwq  ………………………………………(2) 式中: Q——废污水排放量,m3; k——废污水入河量系数; w——产品日产量; q——单位产品废污水排放量,m3/单位产品。 3) 污染物入河系数的确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治理情况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污染物入河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律: (1) 集中排污比分散排污取值大; (2) 有废污水收集管网条件的比无废污水收集管网取值大; (3) 无集中废污水处理设施的比有废污水处理设施取值大; (4) 短距离排污比长距离排污取值大; (5) 废污水中含有不易降解物质的比含有易降解物质大的取值大。 4) 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入河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 6.2.6  入河排污口监测质量控制应贯穿监测的全过程,包括监测断面的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的运输与保存、样品预处理与分析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质控措施按照SL 219要求执行。 6.3  自动监测 6.3.1  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对于排污量较大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排入的水功能区水质敏感的入河排污口应采用在线监测。 2) 对于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应实施自动监测。 6.3.2  自动监测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考核项目,并实施水质水量同步在线监测。 6.3.3  污染物总量监测与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波动较小的,用瞬时流量、污染物浓度代表日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2)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虽有明显波动,但其波动有固定的规律,可以用一天中几个等时间的瞬时流量、污染物浓度来计算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3)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即有明显波动又无规律可循,必须连续测定流量、污染物浓度,通过加权平均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7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7.1  概述 1)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范围为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及各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划相应的水域,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将范围适当拓展至尚未划分功能区(含入河排污口)的江河湖泊。 2)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包括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 7.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7.2.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限制排污控制的总量,对区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进行统一规划,提出禁止、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 7.2.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包含以下内容: 1) 划定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将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为入河排污口禁设区。 2) 划定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对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留区、缓冲区及二级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除外),可依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及限制纳污总量要求划定为入河排污口限设区。 7.3  入河排污口整治 7.3.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基础上,对不同水域范围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提出整治方案。 7.3.2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对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整治方案包括污染源治理、截污改排、关闭或搬迁污染源等措施。 2)  对于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根据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提出限制排污控制总量,并分解到相应的入河排污口,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分阶段提出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改道排放、截污后集中远距离输送、污水处理后回用、搬迁排污企业等措施。 7.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7.4.1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统一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竖立明显的建筑物标示碑、实行排污口的立标管理、标明水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及浓度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及监督单位等内容。 7.4.2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参见本导则第5.4.8节。 8  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8.1 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8.1.1 入河排污口的编码以及名称按照本技术标准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定期上报。 8.1.2  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区)名称;7~9个字节表示的是:序号,如果不够可以用字母代替。 示例: 入河排污口编码: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安徽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蚌埠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8.1.3 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如下: 1) 对于工业入河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工业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五河县雪花啤酒厂入河排污口。 2) 对于生活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生活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凤台县望城门生活入河排污口。 3) 对于混合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蚌埠市一号码头综合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 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铜山县房亭酒厂1号入河排污口;铜山县房亭酒厂2号入河排污口。 8.2 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8.2.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及分类档案库,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采用纸质文字资料或磁盘、光盘等其它介质进行存储。 8.2.2 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文件。 3) 审批单位批复、决定文件。 4)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资料。 5) 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 6) 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8.2.3 入河排污口分类档案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登记档案库。 2) 入河排污口申请档案库,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审批单位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等。 3) 入河排污口调查信息档案,包括入河排污口照片和各类入河排污口示意图等。 4) 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档案。 5) 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8.2.4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报表中的水质数据应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认定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在江河、湖泊设有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应如实填报本登记表。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登记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提交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同时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有关数据经核定后,返回登记单位一份。 5、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登记表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有关数据核定后将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是否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据。 登记单位1   法人代表2   详细地址3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4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年)5   服务面积(km2)5   服务人口5   入河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 分类6 工业   生活   建成时间   混合   排放方式6 连续   入河方式6 明渠()、管道()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7: 排入水体名称8: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9: 经度(准确到″): 纬度(准确到″):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10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11   年排放废污水总量(万吨)11   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11   其它废污水排放量(吨/日)11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处理方式12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名称13 排放浓度 (mg/l)14 总 量(吨) 日排放总量15 年排放总量16 COD       NH3-N       BOD5       总磷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17: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审核意见 审核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登记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实际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登记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市政(含污水处理厂)等应填报本申请书。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申请单位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表格提交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单位。 申请单位1   法人代表2   详细地址3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4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年)5   服务面积(km2)5   服务人口5   排污口设置 类型6 新建   排污口 分类6 工业   改建   生活   扩大   混合   排放方式6 连续   入河方式6 明渠()、管道()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7: 排入水体名称8: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9: 经度(准确到″): 纬度(准确到″):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10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11   年排放废污水总量(万吨)11   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11   其它废污水排放量(吨/日)11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处理方式12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名称13 排放浓度 (mg/l)14 总 量(吨) 日排放总量15 年排放总量16 COD       NH3-N       BOD5       总磷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17:               申请理由18: 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排污口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排污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废污水年排放总量”填申请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8、“申请理由”应简述项目依据、主要产品和产量、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况。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C.1  总则 C.1.1  论证目的 C.1.2  论证原则及依据 C.1.3  论证范围 C.1.4 论证工作程序 C.1.4 论证的主要内容 C.2  项目概况 C.2.1  项目基本情况 C.2.2 项目所在区域概况 C.3  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 C.3.1  水功能区(水域)保护水质管理目标与要求 C.3.2  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放总量 C.3.3 论证水功能区(水域)现有取排水状况 C.4  拟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现状及纳污状况 C.4.1  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现有取排水状况 C.4.2 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现状 C.4.3 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纳污状况 C.5  拟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C.5.1  废污水来源及构成 C.5.2  废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总量 C.5.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论证 C.5.4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C.6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C.6.1  影响范围 C.6.2 对水功能区水质影响分析 C.6.3  对水生态的影响分析 C.6.4  对地下水影响的分析 C.6.5  对第三者影响分析 C.7  水环境保护措施 C.7.1  水生态保护措施 C.7.2  事故排污时应急措施 C.8  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 C.9  论证结论与建议 C.9.1  论证结论 C.9.2 建议 附  录  D (规范性目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存在下列问题: (说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其他有关规定),需要补充以下材料(或者补正以下内容): (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补正的内容)。 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于(年月日)前提交本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形: (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或者补正材料)。全部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列举申请材料清单)。 经审查,你(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及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其他有关规定),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说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不予水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如果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写明领取证件、证书的时间和手续)。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登记单位(签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表I.1  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及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 开工日期   建设项目 竣工日期   建设项目 试运行起止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验收部门: 批准文号: 入河排污口 立标管理   在线流量计安装   水质在线监测设施   水质监测单位1   监测资质证书号1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运行情况2 主要污染物质 排放浓度(mg/L) 污染物日排放 总量(吨) 污染物年排放 总量(吨)                                 水质监测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I.2  水平衡及废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水平衡图3 废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4   表I.3    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意见落实情况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5: 行政许可决定书意见落实情况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水质监测单位及监测资质证书号:水质监测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计量认证资质;监测资质证书号为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号。 2、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运行情况: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同步监测连续排放的,每隔(6~8)h测量一次,连续测量三天;间歇排放的,每隔(2~4)h测量一次,连续测量三天。 3、水平衡图:用方框图表示取水、用水和排水情况。 4、废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用方框图表示废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 5、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  〕许可〔  〕号 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向我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我单位审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因此准予你单位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  〕许可〔  〕号 单位(或个人): 你单位(或个人)向我单位提出的                                              申请,经我单位审查验收,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项,不予正式投入使用。请你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我单位重新验收。 附:入河排污口整改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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