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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考班法律文书教学材料》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情简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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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考班法律文书教学材料》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情简介材料《自考助考班法律文书教学材料》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情简介材料 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情简介材料 本案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10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6日公开审理本案。 被告人:高林,女, 39岁,江苏省泗洪县人,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南湖小区利民村11幢33号303室。2004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林自2001年起在南京市五马街15号202室台商吴某某家作佣工,与雇主关系较好,也无前科劣迹。2004年3月,吴妻李某某因家中曾少过一台摄像机,怀疑...
《自考助考班法律文书教学材料》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情简介材料
《自考助考班法律文书教学材料》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情简介材料 制作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情简介材料 本案由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10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6日公开审理本案。 被告人:高林,女, 39岁,江苏省泗洪县人,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南湖小区利民村11幢33号303室。2004年4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林自2001年起在南京市五马街15号202室台商吴某某家作佣工,与雇主关系较好,也无前科劣迹。2004年3月,吴妻李某某因家中曾少过一台摄像机,怀疑是高林所为,遂故意将一个装有人民币3000元、美金1680元、台币3500元及港币10元等钱物的腰包放在卧室的沙发之下,试探高霖。一周后的一天下午,高林问李某某怎么没有把腰包收好,李某某未作回答。高林遂乘吴家无人之机将该腰包窃走,盗窃数额总计人民币18600余元。数日后,李某某查看腰包是否还在时,发现腰包被窃,因此案发。 案发后,高林的认罪悔过态度较好,所窃财物已被追缴发还失主。 请根据以上案情信息制作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附注:本案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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