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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华中国法制史

2017-12-20 41页 doc 73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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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华中国法制史李艳华中国法制史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 夏代始年- 约B.C. 2070;夏商分界-约B.C. 1600;商周分界-约B.C. 1046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制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中国的法制起源于何时无从考证~ 二、历代贤哲们对上古法制起源的猜度 1、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没有法制 2、由于人性恶及生存资源不足致使产生争斗祸乱 3、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 4、圣人根据天法制定人法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黄帝制刑说 2、苗民制虐说:墨、劓...
李艳华中国法制史
李艳华中国法制史 第一编: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 夏代始年- 约B.C. 2070;夏商分界-约B.C. 1600;商周分界-约B.C. 1046 第一章 法律的起源与夏商法制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中国的法制起源于何时无从考证~ 二、历代贤哲们对上古法制起源的猜度 1、古代贤哲们认为,上古时代起初没有法制 2、由于人性恶及生存资源不足致使产生争斗祸乱 3、创立礼乐或法制来确定每个人的名分和利益,制止暴乱 4、圣人根据天法制定人法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1、黄帝制刑说 2、苗民制虐说:墨、劓、刖、宫、大辟 2、3、舜命皋陶制刑说 4、兵刑同源说(刑起于兵) 5、象刑 四、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认识 1、法制起源于部族之间的征战,与军事行 为密切联系 2、法制起源于人类的英明领袖人物在上天的启示下创制的法律 3、法制起源主要体现为礼义秩序和刑罚(特别是肉刑)二者的出现 第二节 夏商法律制度概况 一、夏商的天罚、神判 天罚:替天行罚 神判:假借神明的名义进行裁判 二、夏商的立法 (一)泛称 、总称 :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二)夏商主要法律 类型 示例 资料来源 礼 事神祈福与国家活动相‎‎联系 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 《史记?礼书》 誓 紧急军令 《汤誓》 《尚书?汤誓》 诰 王对权臣的指示 盘庚之诰 《尚书?盘庚》 训 教诫典法 先王之 遗典 《尚书?尹训》 三、夏商的犯罪与刑罚 (一)犯罪 不孝: 昏“恶而掠美” ;墨“贪以败官” ;贼“杀人无忌” 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 (二)刑罚 墨、劓、刖(膑、剕) 、宫、大辟 五刑之外的补充刑罚 : 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 第二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前1046年—前771年 第一节 西周法律思想变化—从“神判”、“天罚” 到“以德配天” 1、天命糜常 唯德是辅: 天命观变化:皇天无亲 唯德是依 2、明德慎罚:德——敬天、孝祖、 保民 3、刑罚世轻世重:三世三典 ; 世轻世重 第二节 西周立法概况 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墨、劓、刖、宫、大辟、鞭、扑、流、赎 2、吕侯制刑—赎刑 3、周公制礼 第三节 礼与刑的关系 (一)礼的概念 礼起源于古代社会的祭祀活动,到周朝经周公的系统整理,礼最终成为规范国家制度、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准则。其中部分内容 具有法的性质。 (二)礼的类型与内容 五礼: 吉、凶、军、宾、嘉 六礼: 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九礼: 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 (三)礼的原则 亲亲——亲其亲者 :家族伦理关系:父慈 子孝 兄友 弟恭 孝为先 尊尊——尊其尊者 :君臣关系 忠为首 (四)礼与刑的关系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出礼则入刑,二者相为表里。”—《后汉书》 礼——积极规范,预防作用 ; 刑——消极规范,惩治作用 (五)礼与刑的适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指军礼、宾礼及贵族间的礼不适用于庶人;指肉刑尤其是宫刑等耻辱刑不适用于贵族。 第四节 宗法等级制 一、宗法制度的含义 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亲族中据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远 近、尊卑等级关系;国家中根据与国王血缘的远近确定国家权力的分配与传承。西周的嫡长子继承制、土地分封制标志着宗法制 度的确立与完善 。 二、西周的宗法封建制 三、宗法制下家庭亲属间的等级——五服亲等制度 五服:西周时期为表示亲属的等级,采用以亲属去世时所应为其穿着的丧服为标志。尊卑、亲疏、远近的程度不同,丧服的形式 也因而有所不同,共形成五种等级,即五种丧服,因而称为五服。 第五节 西周民事法律制度 一、财产制度---以土地为核心 1、对象——西周的财产权主要以对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民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为核心。 2、形式——以宗主为代表的宗族所有权,即以周天子为代表的各级宗主贵族的所有权。 释义:周天子拥有最高和最终的财产所有权:分封赏赐权、征收贡赋权、夺爵削地权 各级宗主贵族拥有不完全所有权 3、西周后期土地所有权的发展 表现——土地国有、各级宗主贵族的不完全所有权 完全所有权 原因——世卿世禄制; 诸侯势力增强; 土地由分配到交换; 周天子的权势地位下降 二、契约制度---形式多样 1、傅别——借贷契约(券书之一种),西周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契约。 2、质剂——买卖契约(券书之一种),西周时期有关买卖交易关系的法律契约。 质:大市以质。(人口、牲畜等) 剂:小市以剂。(器具、珍异等) 3、书契——西周常用来专指契约。 4、狭义的书契—在西周特指财物收受与赠与关系的契约文书。 三、婚姻制度 1、西周婚姻的目的 “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 以继后世也” ——《 礼记?昏义》 2、西周婚姻制度的地位 : 家族的前提和基础 ; 礼制关注的重点 3、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 妻:正妻——嫡子;妾:多妾——庶子 (1) 作用:严妻妾之分、严嫡庶之分、立长幼之序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4、婚姻成立的程序 ——六礼 纳采:男方请媒妁到女方提亲 问名:男方请媒妁问明女子及母生辰、身份 纳吉:占得吉兆后男方馈送大雁到女方家定亲 纳征: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约/下聘 请期:男方占卜得吉日,馈送大雁,告知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新郎至女方家迎娶 5、婚姻的解除 (1) 因自然原因解除婚姻 (2) 男子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七去三不去) 七出:不顺父母, 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之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家庭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身份和地位的继承:兄终弟及 父死子继承 2、财产继承 :合族共有 宗子管理 3、家庭制度中父权、夫权统治地位的确认 4、对西周婚姻家庭制度的认识 (1)以宗法制度为核心,并完善了西周的宗法制度。 (2)强化了家国一体的继承模式和家长制的统治秩序。 (3)奠定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精神主旨, 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第六节 西周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墨、劓、刖、宫、大辟、鞭、扑、流、赎 二、刑罚原则的发展 1、注意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注意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2、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3、强调刑罚世轻世重 4、疑罪减免刑罚 5、审慎处罚: 三刺之法: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第七节 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 周王 、大司寇 、 小司寇 (士师) 地方:乡士、遂士、县士 二、诉讼 1、民刑诉讼有分 2、五听狱讼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3、贵族官僚享有司法特权 (1)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2)八辟之法 (3)刑不上大夫: 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收赎、放逐、磬(自杀) 五过:唯官:秉承上意,官官相护;惟反: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唯内: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敲诈勒索; 惟来: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第二编 争鸣时期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 春秋:前770年——前476年; 战国:前475年——前221 年 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变革的背景 一、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变革 (一)法制变革的经济基础 :1、生产工具 生产方式的变革 ;2、土地私有步伐加快鼓励开荒田 (二)法制变革的政治背景 :诸侯争雄,礼崩乐坏;郡县制开始挑战分封制;官僚制开始挑战世卿世禄制 二、思想争鸣 (一)儒家的政治主张与影响 适用国家:齐、鲁、燕、卫 儒家的主张:礼治思想—为国以礼 ;德治思想---为政以德;人治思想---为政在人 ;礼法结合---宽猛相济 (二)法家的主张与影响 主要适用国家:魏、楚、秦、郑 1、独任法治 韩非:贵法而不贵德 ; 2、刑无等级 商鞅: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3、重刑轻罪 韩非: ;4、信赏必罚 商鞅:“悬金移木” 5、(三)道家 :主张:道法自然 ;无为而治 主要代表:老子与庄子 (四)墨家的主张 :天志:法律源于上天 ; 兼爱 ; 非攻 (五)兵家 (六)阴阳家 : 主张:1五德始终说主张 ;2阴阳刑德说 代表人物:邹衍 (七)名家: 尚辩论 ;重形式逻辑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公布运动 一、主要的颁布活动 : 郑子产铸刑鼎(公元前536年);晋赵鞅铸刑鼎(公元前513年);郑邓析作竹刑(公元前501年) 二、围绕成文法公布的争论 三、 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1. 打破了贵族垄断司法、擅断刑狱的局面;2.奠定了后世成文法典编篡的基础 2. 提高了社会对法律的认同; 4.标志着中华法制文明迈进了一大步 第三节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运动 一、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情况 国别 人物 内容 魏国 李悝 1、“尽地利之教”2、“善平籴”3、制定《法经》 楚国 吴起 1、废除封君爵禄2、“明法审令” 秦国 商鞅 商鞅变法内容见下 二、变法运动的杰出法律表现—法经 (一)李悝(前455——前395) (二)法经 1、含义: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李悝编篡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典。主要内容包括盗、贼、网(囚)、捕、杂、 具。在结构、内容和立法精神上开创了后世成文立法的先河。 盗、贼、网(囚)、捕、杂、具 2、法经的历史特点与地位 立法意图、打击重点明确 律典结构具有 了总、分的雏形 编纂体例上改变了以刑统罪的模式,确立了以罪统刑的新体例; 法律内容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 开创了成文法发展的新时代 三、变法运动的意义 第三编 整合时期 第四 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前221年,前206年)—— 从秦国到秦朝 第一节:法家人物与秦国法制——从商鞅到秦始皇 一、商鞅与秦朝法制——秦朝法制的奠基人 商鞅(前390,前338),原名公孙鞅,战国时卫国人,又称卫鞅。又因封地在商,世称商鞅 商鞅徙木立信;授法经以相秦;商鞅改法为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奖励耕战 二、韩非与秦朝法制——法家思想集大成者 影响秦朝两代帝王 以法为本,独任法治;法、势、术相结合;燔诗书而明法令 ;重刑轻罪 三、李斯与秦朝法制——秦朝法制的执行者 立郡县, 废分封;明法度,定律令;焚书坑儒 四、秦始皇的法制主张 厉行法家思想,事皆于法; 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重刑轻罪,以刑杀为威 第二节 秦朝的立法概况 一、 从秦国法到统一以后的秦朝法 二、云梦秦简 迄今我国所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 内容包括:秦 律 (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为吏之道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形 式 内 容 例 证 律 一般法律 田律 金布律 令 对特定事的命令 国家或君主发布 制、诏 皇帝的命/令 宣示百官/布告天下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 有权的法律解释 式 《封诊式》 法律文书规范 程、课 行政细则 工人程 《牛羊课》 廷行事 判案成例 “廷行事” 第三节 秦朝行政法制的创新 一、 皇帝制度 1、 名号: 帝 、王 、皇 ;皇帝;“德兼三皇 ,功包五帝” 2、系列相关制度 诏令制、朝仪制、服舆制、陵寝制 3、确立皇帝集权专制体制: 独视;独听;独断;独权: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 二、三公九卿制 三、郡县制 (一)围绕郡县制的争论 (二)地方郡县结构的形成 郡(郡守、郡监、郡尉); 县(县令、县长); 乡(三老、有秩、啬夫、游缴);亭; 里 四、监察制度: 1、监察机关; 2、监察法规 第四节 秦朝的刑事法律 一、犯罪 二、刑罚:秦代的刑罚体系 类 型 刑 名 羞辱刑 髡、耐、(完) 经济刑 赀(甲、盾、徭)、赎(耐、迁、宫、死) 痛苦刑 笞 、杖 自由刑 城旦舂 鬼薪 白粲 隶臣妾 司寇 流刑 迁、谪 肉刑 黥、劓、刖、宫 死刑 磔zhe、弃市、戮lu 、坑、枭首、具五刑 株连刑 族、收 第五节:秦代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 级别机关职责 中央皇帝一切案件的最后决定权 丞相最高行政长官也处理案件 御史大夫丞相之副,监察百官 廷尉九卿之一,专司执法地方郡守处理郡内案件 县令、县丞处理县内案件 乡啬夫处理基层简单的法律事务 二、秦代的诉讼制度 1、 辞者辞庭。 2、 据犯罪的性质分自诉、公诉。 3、 据诉讼当事人身份分公室告、非公室告 4、 非公室告、家罪不受理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公元270年~581年 第一节 动荡多变的社会与法律 一、历史发展线索 东汉 魏 西晋 16国 北魏 西魏 北周 隋 蜀 东魏 北齐 吴 东晋 宋 南齐 梁 陈 二、社会特征 ? 自秦以后中国第一次社会大分裂,政治统治权力更迭频繁。 ?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族大融合,丰富了汉民族文化。 ? 门阀士族成为主要的、稳定的政治势力。 ? 经学和律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三、法律特征 ? 各朝法律制度在多变的社会政治环境中得到了比较学习、吸收补充的机会。 ? 法典在编篡体例上不断发展,出现了置于律首的有总则性质的---名例律。 ? 法律内容上体现为法律儒家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封建刑罚体系基本形成。 ? 律学得到进一步发展。 第二节 代表性法典 曹魏《新律》; 西晋《泰始律》; 北魏《北魏律》; 北齐《北齐律》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简况 汉律 新律 泰始律 无 北魏律 大统式 大律 开皇律 蜀科 麟趾格 北齐律 吴科 沿用晋律 永明律 梁律 陈律 二(曹魏《新律》 ,(制定;,(篇目----,,篇;,(体例----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内容变化----八议入律、新五刑 概念 三(西晋《泰始律》 含义——又称晋律 ; 篇目——20篇 ; 体例——“刑名”分出 “法例”成为两篇,置于律首。 ; 内容——准五服制罪入律、五刑完成 ; 形式变化——后张斐、杜预又增律疏注释,与文本一体后世称为“张杜律”。 四、《北魏律》 篇目——20篇 ;体例沿袭西晋——置刑名、法例篇 ;内容——确定了“官当、存留养亲”等制度。 ;地位——承前启后。 五(《北齐律》 篇目——12篇 ; 体例变化——把刑名、法例合成一篇,始称“名例”篇。 ; 内容——确定了“重罪十条”。 ; 地位——继承了前朝的成果,开创了中国封建法典的‎‎篇章体例,深刻影响了隋唐的律典。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篇目与结构比较 律名 篇目 特点 汉律 60… 正律60篇,令300篇,法比900卷,七百万言 魏新律 18篇 具律前移为《刑名》,删减篇目 泰始律 20篇 《刑名》分出《法例》 北魏律 20篇 北齐律 12篇 《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 开皇律 12篇 基本继承北齐 第三节 刑事法律的儒家化 一、“八议”入律 (一)含义 中国古代法典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源于周礼的“八辟”,最早见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该制度明确规定,有八种 权贵人物若其犯罪,享有减刑或免刑的特权,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从而使官僚贵族享有的司法特权 法律化、制度化。 (二)八议的具体内容 议亲 皇亲国戚 议故 皇帝故旧 议贤 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议能 政治军事才能出众者 议功 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议贵 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 议勤 勤劳王事者 议宾 前代帝裔 以上诸人犯法,有司无权审判,只能将案情提交皇帝处‎‎理。 (三)八议的源流:1、源于《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 ; 2、周有“刑不上大夫”; 3、汉有“上请” (先请)之制但在曹魏前均未成体系。 (四)对八议的认识 来源--是儒家等级尊卑思想在法律上的明确体现。 性质--是封建等级特权法的具体化。 适用,鉴于其导致的不良后果,北齐时期对八议的适用范围开始予以限制。 影响,从曹魏一直沿用至清末,影响深远((罚俸、降级) 二、官当 官当释义:指官僚犯罪后,容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的一种制度,这种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确立并完备于两晋南北 朝时期,(北魏与南陈)至元代起被摈弃。 对官当的认识:士族特权法 ; 对封建统治的威胁 ——“纵封豕(shǐ )于境内,放长蛇于左右” 三(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间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一)五服 斩衰——,年 ; 齐衰——,年 ; 大功——,个月 ; 小功——,个月 ; 缌麻——,个月 (二)准五服以制罪原则:有服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若: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刑愈轻,服制愈远处刑愈重 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处刑愈轻 (三 )对该原则的认识 1、目的:“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 2、该原则是礼法合流的体现,在定罪量刑上是儒家的尊卑、贵贱等社会等级观念的体现。 3、影响深远,历代律典均相沿用。 四、存留养亲 (一)含义—指当犯人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重病应侍但家无成丁时,犯死罪者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命其回家 赡养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予执行的制度。 (二)确立与影响—最早确立于《北魏律》中,体现了法律与家族伦理的结合,一直为后代法律所沿袭直至清末。 (三)目的,——轻刑还是养亲~ 五、重罪十条 —— 北齐的首创明确界定罪名、进行归纳分类、引礼入律,礼律结合。 (一)含义:北齐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基础上,对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统称为重罪十条,予 以严厉打击。 第四节 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 一、宫刑的正式废止—北齐时期 二、族刑连坐的范围逐渐缩小 1、秦汉时期 —夷三族 ; 2、曹魏两晋时期—父子门房之株 ;妇女得免 ; 3、北魏—门房之株缩小为罪犯本人 三、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五刑的演变 律名 刑名 地位 曹魏新律 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髡、完、作皆为劳役刑) 首次提出新五刑概念 晋泰始律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五刑名副其实 北魏律 死、流、徒、鞭、杖 五刑体系初成 北齐律 死、流、徒(劳役)、鞭、杖 五刑,,等 北周律 杖、鞭、徒、流、死 五刑,,等 第五节 行政制度的变化 一、 行政机构方面从三公九卿走向三省—— 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中央的三省六部制度初步确立 二、九品中正制 1、九品中正制的涵义:九品中正制是一项确立于曹魏时期长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的一项官吏选拔制度 具体做法是:由中正官根据家世、才能、品行把待选士人分为九等,提供给朝廷以备选用之参考。 2、九品中正制的补救:五经课试法——为隋唐科举制度奠基 第六节 律学的兴盛 一、律学的涵义:中国古代为保证封建国家法典的贯彻实施,在传统儒学的指导下而形成的,以成文法典编纂、法律条文解 释等为研究对象,以注解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一门学问。 二、律学的形成 1、战国时期法家的贡献——商鞅改法为律与律学缘起 2、秦朝官吏对法律的解释——《法律答问》以吏为师与律学的初始 3、汉朝确立儒家的正统地位——引经注律、法律章句与律学的正式形成 三、魏晋律学发展的特色 1、设置律博士 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 解释者 执行者 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 ——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 格之以名分” 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 ; 律典结构与位置 ; 系列法律概念辨析 5、提出定罪量刑理论——通权达变 依据法理 ; 依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第七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 司法机关 : 中央,, 廷尉(曹魏时设律博士); 大理(孙吴); 大理寺(北齐); 秋官大司寇(北周) 地方,, 州、郡、县司法行政不分 二(录囚:审录囚徒 三(创设直诉制度:西晋登闻鼓 四(死刑复奏—奏请皇帝 五、刑讯制度:测罚(南梁);立测(南陈)——“上测有时,行鞭有数) )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隋(581~618); 唐(618~907) 第一节:隋朝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修律原则: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篇章体例——十二篇 五百条 确定了五刑体系,明确死刑为绞斩两种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加重处罚 进一步发展封建特权法 : 例减之制 , 以官当徒——以官当流 北齐律、隋律与唐律 比较项 北齐律 隋开皇律 唐律 篇目 12篇 12篇 12篇 刑种 五刑 五刑 五刑 十恶 重罪十条 改为“谋” 相同 八议 有 有 有 二、隋《大业律》的颁行 三、隋朝法制的经验:前期与后期,法制与人治,立法与司法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礼刑并用 德主刑辅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律令宽简 3、依律断罪 二、唐律的制定 (一)武德律草创 (二)贞观律奠基 (三)永徽律 ——永徽律疏定本 (四)开元刊定 (五)《唐律疏议》 :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其名源起于永徽律疏,其内容是自永徽至开元年间唐朝法律多 次修改的产物 ,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对周边国家 影响很大,被誉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三、唐六典的编篡 :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文献典籍,实现了官制与刑制、礼制的分离,开古代行政 法制文献编纂之先河,丰富了我国的立法传统。 四、唐代法律形式 类型 内容 示例 律 《永徽律》 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典 令 《开元令》 国家各类部门行政管理法 格 《刑部格》 刑事特别法/ 重大公事的特别法 式 《开元式》 各级机关办事细则及公文程式 2、对律令格式的理解: 第三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的基本体系——唐律十二篇简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规范“五刑”制度: 笞——; 杖——; 徒——; 流——; 死—— 三、重惩“十恶” (一)十恶内容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二 )十恶强调的打击重点 危害君权、危害国家的行为 危害父权及家庭伦理秩序的行为 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三)重惩的体现 惩及于“谋”犯 不适用八议优待 本人重处 株连亲属、邻伍、官司 常赦所不原 ——十恶不赦 决不待时 四、系统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名例对象内容例外八议十恶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奏请 、集议、皇帝裁决例减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议者期以上亲、五有司审后 奏请皇帝裁决例减一反逆缘坐等 品以上犯死罪等 减七品官、请者亲属例减一等同上赎九品官、减者亲属以铜赎罪加役流等官当九品以上同上公罪比私罪多当一年 其他九品以上同上不受拷讯不枷 五、丰富了刑罚适用的原则 (一)自首减轻 (二)轻重相举原则(类推适用):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三)保辜论罪保辜制度 (四)区分六杀:谋杀 故杀 斗杀 误杀 戏杀 过失杀 (五)区分六赃:强盗 窃盗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 坐赃 (六)区分公罪、私罪 (七)同居相为隐: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 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 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 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 (八)化外人犯罪(华夷有别):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第四节:唐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大理寺 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使台 中央监察机关 地方——州、县司法 二、 审判制度 (一)三司推事 : 唐朝中央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中丞会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 (二)审判回避制度 (三)拷讯制度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礼法合一 用刑持平 (一)一准乎礼 1、修律的指导思想 2、律条内容“一准乎礼” 3、以儒家经义解释法律 (二)得古今之平 1、五刑次序由轻到重 2、流刑(三流)皆服一年劳役 3、刑罚原则的适用以轻为度(老幼废疾减免以有利情况论) 4、减刑时二死、三流均各并为一等,遇减便减一个刑种。 二、维护皇权的专制统治 1、危害皇权的罪行处罚最重(谋反 谋大逆 谋叛 大不敬) 2、“十恶”大罪不适用议、请、 减、赎等优遇 三、进一步确立封建等级特权 项目分类 等级 法律地位 官 按爵位官品高下分 可分别享有议请减赎的特权,同罪异罚 民 良人 符合规定的可享有老幼废疾减免,无其它特权 贱民:官贱 私贱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四、维护封建宗法伦理制度 (一)维护封建家长权: 财产权 , 教令权 , 主婚权 (二)维护尊长卑幼的等级秩序: 准五服制罪 , 严重的列入十恶 (三)确认男尊女卑、夫主妻从: 夫妻间的违法行为按尊卑相犯处理 离婚制度的变化:出妻、义绝、和离 三不去的限制,禁止休夫 五、科条简约 律疏并行 (一)内容详备 篇目简约: 十二篇 五百条 (二)注疏准确 律疏并行: “疏因律而生 律因疏得存” 六、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二)对东南亚邻国封建法典的影响 (三)中华法系的代表 第八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960——1279);北宋(960——1127);南宋(1127——1279); 辽(907——1125);金(1115——1234);元(1206——1368) 第一节 宋朝的社会状况与立法思想 一、社会状况 1、宋朝始终面对来自北方敌对政权的威胁 2、连年累月的战争,财政困难的转嫁,导致连绵不断的农民起义。 3、土地私有制、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 4、农民、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提高,(生产积极性提高),士庶界限打破。 5、宋太祖强干弱支,强化中央集权——杯酒释兵权 二、立法思想 1、 上下相维 轻重相制 ; 2、 优先理财 通商惠工 ; 3、 立法严 用法恕 第二节 宋朝的立法及特点 一、宋刑统:宋朝系统制定的基本的刑事法典。参照唐五代的法律形式,共30卷,12篇,213门,502条,条文后附有敕令格式 209条。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二、编敕 1、敕——皇帝因特定的人或事而随时发布的诏敕,也称散敕。具有极强的灵活性、针对性和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2、编敕——宋朝经常性的立法活动即对散敕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汇纂,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3、宋代编敕的发展阶段:宋初:律主敕辅 以敕补律 ; 宋太宗-仁宗时:律敕 并行 ; 宋神宗时:以敕破律 以敕代律 4、宋编敕的实质:皇权专制极度膨胀的结果 三、编例 1、例——指以前事的处理作为后事处理标准的成例。 2、分类——条例: 行政六曹、寺、监之事 ; 断例: 司法审判案件的成例 ;指挥 :(一时)指令 3、编例——通过汇编使分散的例地位上升,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丰富了刑事立法,但过多使用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稳定性。 四、条法事类 南宋时期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予以分门别类编纂的法规大全。 五、宋代法律形式 类型内容时间法典刑律统类基本法典北宋初期《宋建隆详定刑统》编敕北宋《建隆编敕》整理皇帝诏命 编例断例(判例)指挥(特旨)北宋后南宋《熙宁法寺断例》条法事类南宋后期以事为类整理敕令格式‎‎《庆元条法事类》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的变化 一、重法惩治盗贼:1、划分重法地 (对地区) ;2、发展为盗贼重法(对人) ;3、后果: 二、刑罚变化 1、创设折杖法 建立:开国初 宽仁之治 做法: 1、笞杖徒流折合成相应臀杖、脊杖 ;2、死刑及反逆、强盗等严重犯罪不适用 认识:缓解矛盾 宽减刑罚 2、实行刺配之法 宋初太祖实行“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刑罚合用以宽宥死罪,被称为刺配之法,以作为死刑的代用刑。 后世刺配之法的滥用及其影响——“配法既多,犯者自众,黑隶之人,所至充斥” 3、正式使用凌迟刑 初始:五代 ;北宋时期——仁宗、神宗 ;南宋时期——正式成为法定刑,载入《庆元条法事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民事主体资格的变化 1、编户齐民:主户 客户(乡村户、坊廓户) ; 2、商人地位明显提高 二、重视对财产权的保护 1、物主权:(对可移动财产的权利) ; 2、业主权: 产业 田宅 承认新近垦荒田——永业;田宅转移红契制度;严惩盗卖、侵犯所有权;保护并规范族产 三、契约的规范 1、契约得到立法的重视 2、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的四步骤 绝卖: 先问亲邻 经官给契 过割赋税 交产离业 ; 活卖:(典卖 )约定回赎期限、一物不得二典、家长典卖权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1、婚姻——基本承继旧制 注重婚仪 变化:良贱通婚不受严格限制 、 寡妇不能自给可再嫁 、 妻子有一定的离婚自主权 2、继承(1)平民立嗣—— 户绝之家 户主生前立嗣—族内:过继子 、族外:养子;户主死后立嗣(继绝)立继 、命继 (2)继承原则——财产诸子均分 妇女财产继承的变化 第五节 工商业法律的发展 1、专卖制度——禁榷制度 : 榷盐 榷酤 榷茶 2、市舶条法: 市舶在宋代指海外贸易。宋代有关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总称为市舶条法。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海外贸易的主体、进 出口货物的管理及市舶司官员的职责。 第六节 宋代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回忆与比较: 唐代的三省六部制 二、宋代中央行政机关 三、宋代的地方机构 1、路 职权一分为四, 权力分割、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 ; 2、州 (知州)、府、军、监 ; 3、县 (知县) 特点:中央对地方控制的一元化 、 与地方行政机构的职权多元化相结合 四、吏制 1、官吏选任——科举制 完善:三年一次 三级考试制度 考试体系:州试、省试、殿试 ;考试内容:策、对、经义 ;考试方法:创立 糊名考校法、誊录试卷法 2、官吏任命:一经录取即可任官 。 官职的差遣制:为加强中央集权及控制百官,官吏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授予,与其“正官”名称不符。结果便形成了本部门的长 官不掌管本部门的政务,而由其他职官负责。导致宋官制混乱 、变化频繁。 3、监察: 中央监察体系——沿唐设御史台:台院、殿院 、察院 监察御史可“风闻弹人”; 另由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谏院御史台与谏院合称台谏以牵制宰相 地方监察体系——路:监司 ; 州:通判(监州)、走马 第七节 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突出变化:皇帝加强了对司法权的控制 一、皇帝亲自处理有关案件 : 御笔断罪 ; 特旨处分 二、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1、(沿唐制)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 2、审刑院(备案、详议、奏请皇帝裁决) ;3、制勘院 (非常设性的特别审判机构) 三、地方司法机关的变化 :路——提点刑狱使 ;州——知州 、通判 ;县——知县 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 1、大案奏裁制(死刑) 2、翻异别推制(翻异别勘制):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申的制度。 3、鞫谳分司制度:宋代由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使两 司分立的制度称为鞫谳分司。 4、民事诉讼务限法(2月1日~ 9月30日) 第九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1206——1368) 一、元朝的立法 一)元朝立法简况 成吉思汗 —大扎撒;忽必烈—《至元新格》元第一部成文法典 英宗—《大元通制》元较完备的重要法典、《元典章》地方政府组织收集的法律汇编;顺帝—《至正条格》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 元朝立法的特点 1、深受宋朝编敕的影响,敕令(条格)入典,位置突出,数量过半。 2、深受宋朝编例的影响,断例占重 要位置 。 3、立法上的皇权专制使法典内容庞杂,结构松散。 二、元朝刑事法律的特点 (一)同罪不同罚 1、僧侣享有法律特权 2、主奴、良贱因身份不同而量刑有别 3、推行公开的民族歧视与压迫 (二)事关礼教,相对轻处 1、沿用五服 2、蒙汉分别适用各自习俗— 父兄弟婚 一夫多妻 3、事关礼教犯罪比唐宋处罚轻—居父母丧而结婚 (三)刑罚制度混乱野蛮 沿用五刑 1、笞分六等,以10 为进, 7——57 2、杖分五等,以10 为进,67——107 3、徒刑分五等,1-3年,加杖刑 4、死分斩与凌迟 5、恢复黥、劓等肉刑 (四) 宽待犯罪官吏 1、蒙古人占据要职 2、法律中不规定对犯罪官吏的具体处罚,笼统以“禁之”、“纠之”、“罪之” 3、即使有对犯罪官吏的具体处罚也比唐宋律轻得多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行政机关: 大汗——由推举到世袭 中央 地方 —— 行中书省(11个)、中书省直辖(腹里)、宣政院直辖 (二)官吏的选任与考核 (三)监察 四、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中央:大宗正府取代大理寺、御史台作用提高、刑部仍存、宣政院为宗教审判机关和宗教管理、枢密院为军事特别审判机关 地方:行省、路、府(州)、县 —— 四级司法 (二)诉讼审判 1、刑事诉讼中维护特权同罪异罚 2、民事诉讼有新发展: 代理 、 调解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 1、司法组织繁乱,缺少统一性; 2、诉讼中维护民族特权。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1368—1644) 第一节 明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一)社会状况 : 元末社会:战乱 流亡 ; 明初社会:还乡皆免税三年,大兴屯田,鼓励种植桑棉 (二)立法指导思想 1、明刑弼教,明礼导民 2、重典治国,严法治吏:(1)朱元璋的出身及个人感悟 ; (2)对家天下的担忧 ; (3)治国传统---刑乱国用重典 3、法贵简当与稳定——执法: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 。 守法: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 二、明朝主要立法 (一)《大明律》 1、制定的过程—历时30余年 2、大明律特色:立法精神严于宋,条文简于唐, 篇章体例以七篇编制 结构:律例合编,大诰附载明律之后; 地位:终有明一代通行不改,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 3、大明律篇目 (二)明大诰——《御制大诰》 1、内容—其一是严刑酷罚;其二是重惩贪官污吏和地方豪强 2、贯彻 —天下讲读 ;可减一等刑 3、命运—编入《钦定律诰》,附于《大明律》后,统称《大明律诰》。后遭废。 (三) 问刑条例 1、条例的产生:明代的条例一般指来自司法审判的案例 2、修订—明朝中后期重要的立法活动就是弘治、嘉靖、万历年间的《问刑条例》的修订 3、体例—表现为“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与《大明律》合编刻印,名为 《大明律附例》。 会典: 体例上基本上沿袭了《唐六典》,是明代典章制度的汇纂。 第二节 明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一、 明律的特点——“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一)重罪的对象:直接危害封建国家的犯罪;十恶之中的前三罪;强盗罪;盗窃罪。 盗窃罪 (二)轻其所轻: 轻处的犯罪集中在对国家政治经济危害不大的家庭伦常犯罪方面。 二、强化皇权 重典治吏 一)重治朝臣 ——首创奸党罪奸党罪. ——首开廷杖制 二)严惩贪官 : 空印案 、 郭桓案 赃罪 、 六赃图 量刑重 三、刑罚制度的发展:正刑仍为五刑; 凌迟、刺字载入律文; 新创充军刑 法外酷刑 (枷项发遣、挑筋、断脊、堕指、刺心、廷杖、枷号等等 ) 第三节 行政与法制度的变化 一、中央行政体制 1、明初 三大府 都察院 中书省 都督府 御使台 2、废丞相、建内阁:文渊阁——机要秘书机构。; 官秩——内阁大学士为五品 内阁职权渐重——有实权的六部中的某些长官入阁兼领大学士衔 地位——“辅臣” 二、地方行政体制:省——三司;府(州) 知州、知府;县——知县 三、行政监察:1、建制—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依省制增设十三道监察御史 2、职权—定期巡按地方,为天子耳目风宪( “巡抚”、 “提督”、 “总督” ) 3、御史官位卑权重 4、其他有监察权的机关:六科给事中、提刑按察使司 四、司法机构设置上的变化 (一)中央 机构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职权 主审 复核 监察(二)地方: 省—— 提刑按察使; ; 府—— 州县—; 里甲——在地方民政、教化、赋税乃至于争讼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五、厂卫司法 (一)厂卫 :1、锦衣卫 —— 北镇抚司 2、东厂 ; 西厂 ; 内行厂 (二)认识:皇权极度膨胀的结果,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破坏了封建法制,激化了阶级矛盾。 六 、明代的会审制度 (一)简况:明代将中国历代常有的由朝廷高级官员会同审理疑难案件的做法制度化,将参加审理案件的类型、参加人员及判决 方式统一作明确规定,体现了专制集权在司法领域的加强。 (二)明代会审的类型 名称参加者时间内容三司会审 三法司 不定 重大疑难案件 朝审 三法司、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 秋后 死刑案件复核 圆审 三法司、六部、通政使(九卿会审) 不定 特别重大案件 大审 司礼太监、三法司 秋季 录囚平反冤狱 热审 初夏 太监 刑部 都察院锦衣卫 京师轻罪案件 (三)明代会审制度的特点 1、参与会审官员的人数多,级别高 2、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具有重要地位 3、宦官代表皇帝参加,地位特殊 4、会审的结果理论上只是为皇帝的最终决断提出建议 5、体现了君主专制在司法领域的加强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16----1840----(1911) ; 1616 建国 初称后金(努尔哈赤);1636改国号为清(皇太极 );1644年入关; 1661年实现对中国的统治; 1840 年鸦片战争;1911年清朝被推翻 第一节 治国方略与立法思想 一、确立基础: 民族问题;地域问题 二、“参汉酌金” 三、“参酌时宜” 缘俗而治: 汉族——明朝法律; 满族——法律特权; 其他少数民族——习俗 第二节 立法概况 一、制律 《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朝; 《大清律集解》 ——雍正朝; 《大清律例》 ——乾隆朝 二、修例 清例有三类 1、条例:原例 新增例 钦定例 2、则例: 3、事例: 三、编纂会典 四、清代少数民族立法 第三节 行政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行政机关的变化 议政王大臣会议 内阁 军机处 六部 内务府:负责皇帝起居 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务 二、清代司法机构 三、秋审 1、含义: 源于明朝朝审制度。清代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在每年秋季 农历八月中下旬举 行而得名。 2、适用程序: 3、秋审的四种情况 情实: 情况属实当死 缓决: 可以暂缓执行 可矜: 情有可原免死 留养: 亲老子独留养改刑 四、幕友胥吏干预司法 胥吏书吏、书办是官衙中掌理案牍的小吏 ,幕友地方官署中无官职的佐助人员 认识——状况与原因 五、三法司的演变 第十二章 清末法制变革 1840 ——1911 第一节 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一)社会状况:1、主权丧失 :领土主权、关税主权、司法主权 ;2、救亡图存 (二)国内主要政治势力的态度:1、立宪派:;2、革命派:;3、清政府的态度:1898年 百日维新; 1901年 新政 (三)外国列强的态度: 以华制华;立宪革新 (四)立宪直接诱因:1904 年日俄战争;清政府的震动与反映 二、立宪的原则 1、原则的确立: 1905年五大臣出国考察;1906年考察后的结论:立宪~——皇位永固; 内乱可弭; 外患渐轻 2、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应逐渐推行 三、立宪活动 (一)厘定官制: 1、内阁、军机不变; 2、改名:刑部——法部,总理内务府衙门——外务部;3、增设:农工\商部、邮传部 (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地方咨议局:设立 :1908 – 1909 ; 职权与地位:受督抚监管 特点:选举系从天而降; 议员产生的条件苛刻; 选举过程平淡; 议员后发力量惊人 2、中央资政院: 设立:1907——1910 ; 职权: ; 议员的产生:钦选; 民选 (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 颁布——1908年8月 2、内容—正文:君上大权 ;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3、特点: 抄自日本: 17/23 ; 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 君与民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中 , 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四)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1、颁布的背景与内容: 辛亥革命爆发 1911年10月30日 2、特点: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实行责任内阁 ,限制了皇帝的特权 四、如何认识清末预备立宪 1、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2、预备立宪的模式深刻影响着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模式: 自上而下,由官到民 3、一场骗局 ~,——阻力:朝廷内外的反对声音、上行下不达; 认识: 立宪时间表的变动 ~--“有的政治”, 第二节 清末修律 一、清末修律的指导原则 1、修律的根本原因 : 旧制度不能适应中国近代社会实际 2、修律直接促成因素 : 列强以华治华策略; 允诺待律修订后放弃领事裁判权; 立宪时间安排表 3、清末修律指导原则 二、修订法律馆及工作 1、 建立——1902年 ; 2、 主要工作——两项 ; 3、 沈家本 三、修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 : (1)过程——沈家本思想的体现; (2)特点——结构体例、 内容 ; 2、《大清新刑律》 (1)制定 ; (2)围绕《大清新刑律》展开的 礼法之争:时间;人物;要点:中国传统礼教与西洋法理的多与少 (3)《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变化 结构体例 总则 分则 正文 附件 刑法原则: 罪行法定; 刑罚人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名方面: 废十恶 ; 确立新罪名 刑罚体系方面: 废五刑,确立西方大陆法系的刑罚体系 三部刑律对比 律名体例内容 大清律例名例,六篇传统法典 名例,罪名大清现行刑律废除酷刑改订若干罪名‎‎ 总则,分则(附件:暂行章程)大清新刑律废除纲常原则罪刑法定刑罚人道主义(二)民商事立法 1、商事立法 (1)商事立法的背景 :工商业发展; 1903年设商部 (2)商事单行法:《商人通例》 、 《公司律》 、 《公司注册章程》 、 《破产律》1906年 、 其他奖励实业章程 (3)《大清商律草案》 :1908年志田钾太郎起草 ;1910 年完成 ;结局 2、《大清民律草案》 :(1)起草情况(1907——1911);(2)内容: 积累了立法经验,外国人的协助与中国习惯法调查相结合。 (3)评价: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按照近代西方民事原则起草的民法典草案。 尽管未及颁布实施,但对民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4)影响与意义: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第三节: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独立司法主权的丧失 (一)领事裁判权: 本意: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居民,依照本国法律行使的司法管辖权。 西方列强在中国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得的、旨在保护其在华侨民的、依被告主义而适用法律的原则。 (二)会审公廨:1、含义: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中国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 伸。 2、会审公廨的形成 二、司法机构改革 1、改革的依据: 三部法院组织法 2、改革的原则:排除行政干涉,实行司法独立 3、改革内容 (1)机构调整、废三法司 改刑部为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 改都察院为都御史——最高行政监察 机关,不再干预司法 改地方省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地方司法行政 (2)司法行政分离、四级三审 (3)引进西方检察制度 三、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1、诉讼:公诉制度;公诉附带私诉;民事案件自诉与代理;诉讼费用 2、审判:民刑案件分别受理;废除封建会审制度;引进西方审判制度;公审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合议制度等 四、改良监狱:设立监狱的宗旨改变; 感化、习艺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国法制概况 一、 背景: 危机四伏 政治动荡 二、孙中山关于民国法制的设想 (一)“民国”思想的提出: 1、 1894 兴中会——“ 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 2、1905 同盟会——“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建立民 国,平均地权” (二)民国法制蓝图: 1、建国三时期说; 2、权能分治说:政治包含两个力量 3、认识:理想化的 :用人民的四个政权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 影响了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 理论的缺陷被独裁者所利用 第二节 立宪活动与宪法 总特点:立宪活动频繁,政治实践反差巨大 一、辛亥革命时期 1911—1912 (一)191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1、背景; 2、内容与性质: 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二、北洋政府时期 1912—1926 1、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1)背景: 国会中的国民党, 袁世凯对制宪活动的破坏 (2)内容: 反映“法律制袁”的企图 2、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公布; (2)袁世凯的目的与后 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1)背景; (2) 地位: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也是一部较完备的资产阶级宪法 三、国民政府时期 1925—1949 (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1925—1927)孙中山的影响 (二)南京国民政府(1927—1949) 第三节 法律体系 一、“六法全书”成文法体系 1、“六法”一词出自日语。清末变法时传入中国,泛指整个成文法系。民国时期的法律引进了西方大陆法系成文法典为主的法 律体系,其法规汇编称为 六法全书。 2、不同时期的“六法全书” : 清末: 宪法、刑法、刑诉、民诉、民法、商法; 民国初期:同上 ; 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和一 二、法律体系的形成:立法阶段 1927,1937,十年内战时期 法统形成时期 1937,1945,八年抗战时期 变通期 单行法 1946,1949,国共内战时期 法统解体时期 特别法 三、法律体系的构成 成文法 法、条例、章程、细则总统的政令、教令 判例 大理院判例汇编法官造法, 解释例 1946年正式渊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7 409;认识判例和司法解释例在近代中国的效力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 1、禁止非法拘捕; 2、罪刑法定,不追溯既往、反株连; 3、禁止刑讯,重证据不重口供; 4、禁止体罚,实行新刑罚; 5、公开审判、实行律师制度; 6、改良监狱,实行人道主义 二、北洋政府的司法 特点:司法机构的继承; 有限司法独立 司法考试; 行政诉讼独立; 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特点:普通法院系统与特别法院系统; 普通法院的诉讼审判制度; 国民党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四、领事裁判权问题的解决 (一)对在华外国人诉讼的管辖: 民国法典制定的目的; 北洋: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 南京国民政府: 1930(1.1—12.29) (二)租界司法权的收回: 1、北洋政府围绕会审公廨的斗争 2、南京政府的努力: 上海:30年废除了领事官员出庭观审制度 ; 汉口:; 厦门鼓浪屿: (三)外交的努力: 1、北洋政府:德国、奥地利 / 俄国1924 2、南京国民政府:墨西哥、西班牙、日本、 意大利、丹麦 / 1943英、美、法1946 (四)认识: 1、中国百年之痛; 2、解决途径:从立法、外交两方面逐步解决 3、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世界局势的改变给中国带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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