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租赁有关优惠政策归集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房产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
~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
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
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政策
以下相关政策自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 用税,
2.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4.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
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营业税、房产税:
1.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