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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制海运提单

2017-12-01 35页 doc 518KB 9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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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制海运提单缮制海运提单 实训四 缮制海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和航空运单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Bill of Lading),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最具特色、最完整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在各国有关运输法律中,提...
缮制海运提单
缮制海运提单 实训四 缮制海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和航空运单 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Bill of Lading),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最具特色、最完整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在各国有关运输法律中,提单都被认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提单上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 (二)提单的种类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通讯工具的发达和使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遇到的海运提单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最常见的提单种类主要有: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二面内容。正面记载的内容有:船名、航次、提单号、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人名称、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货物名称、标志、 包装、件数、重量、体积、运费支付、提单签发日、提单签发地点、提单签发份数、承运人 或船长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提单的这些内容,在提单缮制中介绍。 提单中分别在正面和背面有印刷条款。 通常这些条款是根据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和承 运人的规定而印制,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都有约束。不同的班轮公司,制定并印刷不同 的条款,但基本条款相似,主要有: 1.提单正面的确认条款 “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noted the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other packages or unites enumerated below for transporation from the place of receipt to the place deliver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承运人在货物或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接受货物或 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所列条款,将货物或集装箱从起运地运往交货地,把货物交付 给收货人。 2.提单正面的不知条款 “Weight,measure,marks,numbers,quality,contents and value of mentioned in this bill of lading are to considered unknown unless the contrary has expressly acknowledged and agreed to. The signing of this Bill of Lading is not to be considered as such an agreement.”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 承运人没有适当的方法对接受的货物或集装箱,进行检 查,所有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数量、品质和货物价值等都由托运人提供,对此,承运 人并明确知道。 3.提单正面的承诺条款 “On presentation of this Bill of Lading duly endorsed to the Carrier by or on behalf of the Holder of Bill of Lading,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r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of shall,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rule of common law or stature rendering them of the Bill of Lading as though the contract evidenced hereby had been made between them.”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 经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有效的,承运人承诺按照提单条 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公平地也要求货主承诺接受提单条款规定,承担义务和享 受权利。 4.提单正面的签署条款 “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In witness whereof the number of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stated under have been signed,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the other to stand void.” 上述英文措辞条款的大意是: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份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提取货 物时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 其余各份自行失效。 5.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赔偿责任条款 承运人责任限制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一件货物或每单位货物支付最高赔偿金额的条款。此外,提单背面还有许多其他条款,如承运人的运价本条款、通知与支付条款、承运人的集装箱条款、托运人的集装箱条款、索赔通知与时效条款、运费与附加费条款、共同海损与救助条款、管辖权条款和新杰森条款等。 (四)提单的缮制规范 《UCP500》对海运提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 23、31、32、33 和 第40 条中。 1.托运人(Shipper)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若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可以是任何人。 2.收货人(Consigne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如果收货人是做成 “To order”、“To order of shipper”或“To order of negotiating bank” 则托运人或议付行应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如果收货人是做成“To order of issuing bank”或“To order of applicant”,则托运人不必进行背书。 3.通知人(Notify Party) 几乎所有的提单上都有通知人名称这一项,但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在填写通知人了。因此这时可以填写“Same as Consignee”。通知人有时是作为预定收货人或代理人。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 此栏可以不填,即使已经填写了内容,银行也可以接受但不必进行审核。 4.收货地 (Place of Receipt) 此栏填报实际收货地点,如工厂、仓库等。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目,但是在多式联运提单中就有此栏目。如果提单注明的收货地与装货港不同,例如:收货地为“Nanjing”,装货港为“Shanghai”,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船的船名和装货港名称。 5.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一致。例如信用证规定装货港为“Shanghai”,应把“Shanghai”显示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处,不能将其显示在“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处,而把装货港写成另一个港口名。 同时应填写实际港口的名称。例如信用证规定“From Chinese port”, 则提单上的装货港应显示具体港口的名称,如“Shanghai port”。 如果信用证规定“From Tianjin port/ Shanghai port”,则装货港处只需填写一个港口即可。 如果提单上显示了“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货港或卸货港名称。 6.船名(Name of the Vessel) 若是已装船提单,须注明船名和航次,若是收货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该项记载的意义有多方面:便于购买保险、便于跟踪查询、便于发生合同纠纷法院有确定的客体,可采取诉讼保全等。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条、符合海洋运输,可以接受任何船名的海运提单。 如果在提单上显示了“Intended vessel: A vessel”,则不管是已装船提单还是收妥备运提单都必须加注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和实际装船的船名。 此栏必须填写船名和航次(Voy. No ),如没有航次,可以不显示。 7.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 只有货物在海运途中进行转运时才填写此栏。 例如信用证规定:“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则提单可以这样填写:“装货港:Shanghai、卸货港:Hamburg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 转运港可不填;或者卸货港:Hamburg、转运港:Hongkong”。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在同一提单全程海运前提下,银行可以接受货物将被转运的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可接受以下提单: ?表明转运将发生,前提是提单上已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Container),拖车(Trailer)或“子母船”(“LASH”barge)装运,而且同一提单包括全程海运运输。 ?含有承运人有权转运的条款,但不包括诸如“Transshipment has taken place”等明确表示已转运的提单。 8.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一致。例如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为“Hamburg”, 应把“Hamburg”显示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处,不能将其显示在“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处,而把卸货港写成另一个港口名。又如当信用证规定“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via Singapore”时,则应将“Hamburg”显示在“卸货港”处,不能将“Singapore”写在“卸货港”处,而把“Hamburg”标注在“目的地”处。同时应填写实际港口的名称。例如信用证规定“To European main port”,则提单上的卸货港应显示具体港口的名称,如“Hamburg port”。 9.交付地(Place of Delivery) 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交货地名称。在此,如果收货地与交货地都空白,就是普通的海运提单,而不是多式联运提单了。 10.签发的提单份数 (Number of Original B/L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但必须显示签发了几份正本。 如果提单上标注有“Duplicate”和“Triplicate”,其效力等同于“Second original”、“Third original”,可以被接受。 11.提单编号(B/L No) 提单一般按装货单上的编号(关单号)填写,由代表船公司名称四位字母和代表该航次、 该序号的八位数字组成。 提单号查询、操作、核查、归档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12.标记与封志号 (Marks & Nos,Container/Seal No)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应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当没有唛头时,用“N/M”表示。 托运时,一般还没有箱封号,可以不填,但是提单上必须填报每一个集装箱的箱、封号。 13.箱数与件数(No.of Pkgs or Shipping Unit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提请注意,此栏也是一旦发生赔偿时计算赔偿非的一个计量数。即件数 X 赔偿费率。 14.货物名称与包装种类(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Pkgs)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应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但在与信用证规定的货描不矛盾的前提下可以用商品的统称, 例如:信用证的品名为“Lady’s shirts”,而提单显示“Garment” 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提单上显示了不是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即使这些附加货物勿需付款,也不能接受。 15.毛重(Gross Weigh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显示货物的毛重。当货物无毛重时,可以在标有毛重的栏目加注净重 “N.W: xxx KGS”。 16.体积 (Measuremen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一般以 M3为计量单位。 17.总箱数/货物总件数(Total Number of Comtainer and,or Packages in Words) 用英文大写字母来填写集装箱的总箱数或货物的总件数。在件数前面须加上“Say”字样, 在件数结尾后加上“Only”字样。 例: 35 CTNS,填:“SAY THIRTY FIVE CARTONS ONLY。” 18.控制温度指令(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 如果为冷藏集装箱,此栏填写要求的冷藏温度。 19.运费的支付 (Payment of Freight)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0.货物价值申报(Excess Value Declaration) 如果托运人有货物价值向承运人申报,可填写在此栏内。 21.已装船批注、装船日期、装运日期(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Signature) 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即使信用证仅要求“B/L”而未标明“Shipped on board B/L”,提单也一定要有“已装船(On Board)”的表示。 提单要显示装船日期,而且此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 实务中可分成两种情况: ?提单上预先印就“已装船”文字或相同意思,如“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her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或“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这种提单通常被称为“已装船提单”,不必另行加注“已装船”批注, 提单的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 ?提单上只有 “Received by the carrier from the shipper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这通常被称为“收妥备运提单”,这时需在提单上加注“已装船(On board)”的批注,并在旁边显示装船日期,该装船日期即为装运日期,而提单的签发日期 不能视作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 22.签发的提单日期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e) 与海运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签发地点一般是装货港的所在地,如与该地不一致,也可以接受。 每张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23.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签字、盖章(Sign or authenticate)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代替、代表它们的具名代理人签发或证实。 表示方式为: 24.目的港提货代理(F/Agent Name for Delivery) 填写承运人或代理人在目的港提货点联系的代理名称,包括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25.单据名称(Title) 只要符合信用证条款、符合《UCP500》第二十三条、符合海洋运输,可以接受任何命名的海运提单。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每张提单必须有签发日期。 26.清洁提单(Clean B/L) 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如“货物残缺或包装破损”等不良批注的提单。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所提交的提单必须是清洁的,但“清洁(Clean)”字样的出现与否均不影响该提单的清洁状态。 二、联合运输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MTD) (一)多式联运提单正面内容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多式联运至少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运输,如海空联运、海铁联运等。因此,有时候在船名、装货刚、卸货港前印有“Intended”(预计)字样,意为“预期船名”、“预期装运港”、“预期卸货港”。这种提单作为海运提单使用时,一般装船批注内加上实际船名,并加注“ON BOARD” 和 ON BOARD “日期”。 2.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为止。因此,多式联运单据正面表述的货物业经收妥或接管的字样,并有接受的地点(Place of Receipt)即托运人在内陆的发运地。还有实际内陆交货地(Place of Delicery)。 3.如果多式联运中有海运段,则在多式联运提单中一般也有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和船名(Vessel), 但不同与海运提单三者都填制的“港 - 港”运输方式,往往在多式联运提单中这三者是不完整填写的。 如:“海-空”联运,有装运海港,但没有卸货海港等。 (二)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时间和地点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由于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因此,经营人接受货物的地点一般可能是:集装箱码头、内陆港堆场、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等。收货地点不同,经营人签发的地点、时间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1.在工厂或仓库收货后签发提单 2.在集装箱货运站收货后签发提单 3.在内陆港或码头堆场收货后签发的提单 (三)多式联运单据内容和缮制一般要求 多式联运单据可分为可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可流通形式的第一程多是海运,并可凭此作为提货依据。而不可流通形式的第一程多是陆/空运输,该单据不能背书转让,不能作为提货依据。 1.单据名称 (Title) 判断是否为多式联运单据的前提不是单据的名称如何,而是单据中证实从信用证所述货物的接受监管地至最终目的地使用了不止一种运输方式,就可以认为是多式联运单据。 2.收货地和目的地 (Place of receipt and place of delivery) 接受监管地可不同于装货港、起运机场或装货地点。 最终目的地可不同于卸货港、目的地机场或卸货地点。 当信用证规定的接受监管地或目的地为笼统的地名时,单据上必须显示具体的地名。 3.预期船只和预期港口 (Intended vessel and intended port ) 在多式联运中,允许有预期船只和预期港口出现,而且勿需象海运提单那样再加注已装船批注和船名或港口的名字。 4.转运条款 (Transshipment terms) 如果信用证要求使用多式联运单据,一般情况下信用证是允许转运的。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仍可以接受表明货物可能或将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但必须是同一多式联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 5.装运条款(Shipment terms) 必须在单据表面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已装船(The goods have been dispatched /taking in charge/loaded on board )” 6.签发日期和装运日期(Issuing date and Shipment date) 多式联运单据按信用证条款可以是已发运、接受监管或已装船。注明方式可以是以单据上预先印刷的文字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其签发日期被认为是装运日期;也可以是以戳印或其它方式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已装船。其上面注明的日期应被认为是装运日期。 如果信用证规定“On board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这时就需要在单据上加注已装船批注、已装船日期、船名和装货港了。 7.签发或证实 (Sign or authenticate) 多式联运单据必须由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船长或代替、代表它们的代理人签发或证实。表示方法为与海运提单一样,在此不赘述。 8.更正处 (Correction ) 单据的更正处必须有船长、承运人、多式联运人或它们的任何代理人的证实和小签。 三、航空运单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营运方式 1.集中托运 航空集中托运的货运单有集中托运商填开,航空公司货运单上记载的货物发货人和收货人分别为集中托运商和分拨代理商,集中托运商的货运单上记载的货物发货人和收货人才分别是真正的发货人和收货人。 (1)航空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 集中托运商将来自不同托运人的货物集中到一起后,进行搭配、整理在托运单上,记录总件数、总重量和总体积,以集中托运商自己的名义向航空公司订舱托运,航空公司收运后签发给集中托运商的就是总运单。总运单是航空公司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航空公司运输货物的正式文件,也是航空公司与集中托运人结算航空运费的依据。 (2)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 HAWB) 集中托运商在取得航空公司签发的总运单后,签发自己的分运单给真正的收发货人,这份分运单是集中托运商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是集中托运商的目的港分拨代理人交付货物给真正收货人的一个正式文件,也是集中托运商与每个托运人结算运费的正式依据。该分运单一般银行可以接受而作为装运文件来结算货款,该运单的份数和格式与总运单基本一致。 (二)集中托运的操作 1.办理托运 出口企业首先填写”国际货物托运委托书”,作为货主委托货运代理承办航空货物出口托运的依据。 货运代理则依此委托书缮制托运单向航空公司办理出口订舱托运手续。 2.预配舱、预订舱 货运代理人对相关单证(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进行审核后,进行预配舱、预订舱。确定航班和日期,确定运价后,通知货主交单、交货。 3.配单 按照相关单证,货运代理制作订舱预报单和操作交接单,并给每份交接单配一份总运单或分运单或一份总运单下数票分运单。 4.收运货物 货主须自己办理货物送货至代理人的仓库并符合有关规定,代理人在接货时要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并根据发票或有关单据清点货物,核对货物的数量、唛头、进舱编号、合同号等是否一致,检查货物外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规定等。对于一份总运单下有数票分运单的,还要帖上分标签。 5.出口报关 货运代理人将已配总运单和货主提供的全部报关单证在起飞24小时前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核准放行在总运单和报关单上盖放行章后,凭此总运单货物才可以装运离境,凭此报关单航空公司才给予签空运运单。 6.正式订舱 货运代理人根据实际接收并已清关的货物,按待运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与实际舱位进行配舱,并向航空公司吨控部门正式订舱。 经吨控部门确认舱位,货代领取集装器装货。 7.填制货运单、装板 经由航空确认舱位的货物,货代填制该货物的总运单。如果是有货代汇总各个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后再向航空托运的集中托运货物,则还需要为每一票货物填开分运单。在准备文件同时将货物装在航空集装器上,并缮制集装货物组装记录单, 有些航空公司或有些机场采用航空公司装货时,货代无须领取集装器装板,而只需要按要求,交货给航空公司即可。 8.随机文件 将发货人专为收货人清关提货用的随机文件 、将集中托运清单、所有分运单装入一个信袋,订在航空货运单后面交航空公司。同时帖好航空总标签。 9.交接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货运单、随机信袋和集装货物一起叫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验收单据和货物,在交接单上签字。 10.装运通知货物装机离境后,出口企业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对方准备付款、赎单、办理清关手续。货运代理向其海外代理发出装运通知,以让对方办理到货通知。 (三)空运托运单 1.托运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Shipper’s Name 、Address & Tel. No.) 填列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电话、电传、传真号。 规范: (1)托运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通常,集中托运的托运人是货运代理人,直接托运的托运人是货主。 (2)托运人有时被承运人要求在托运单上提供托运人帐号,以避免承运人在收货人拒付运费时向托运人索偿。 (3)危险货物托运时,托运人必须填写实际托运人,航空公司不接受货运代理人托运。 (4)在信用证结汇方式下,托运人一般按信用证的受益人内容填写。 2.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Consignee’s Name 、Address & Tel No.) 填列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国家名称、电话、电传、传真号。 规范: (1)本栏不得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等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如果托运人依据信用证对装运文件的要求,必须显示这种凭指示字样,承运人有权拒绝接受订舱。 (2)收货人可以是实际收货人,也可以是货运代理人。通常,集中托运时的收货人是货运代理人海外代理,直接托运时为实际收货人。 (3)承运人不接受一票货物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收货人。如果实际业务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收货人, 托运单中收货人栏内填写第一收货人,通知栏内填写第二收货人。 (4)收货人帐号仅供承运人使用,一般不需要填写,除非承运人需要。 3.始发站(Airport of Departure ) 填写始发站机场的名称,用英文全称,不得简写。 规范: (1)在始发站机场的全称不清楚的情况下,允许填写始发站所在城市名称。 (2) 相同城市的不同国家,还需要填写国家名称。 4.目的港(Airport of Destination) 填写最后目的站机场或第一中转机场的IATA 三字代码。 规范: (1)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范的机场代码填报, 不得自行编制。如: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可以填写“NRT” ,浦东国际机场,填写“ PVG”。 (2)机场名称不明确时,可填城市名称。如果城市名称用于一个以上国家时,应加上国名。如:澳大利亚悉尼,可填写 “SYD, AU”。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可填写“BUH”。 (3)标签上的卸货港机场代码与托运单上目的地机场代码必须一致。 (4) 如果有转运路线要求,可以填在以下专门栏目内。 5.要求运输路线(Requested Routing) 本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运输路线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要求时,也可填入本栏。为保证制单承运人收运的货物可以被所有续航承运人所接受,可查阅TACT-RULES 8.1 中的双边联运,并在此栏中列明航空公司名称或 IATA 二字代码。 由于航空运单仅仅是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各国航空法规及民航管理部门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承运条件已加以规定。承运人只要在不违反规定的运输条件下,可以改变托运单所要求的路线,但需兼顾托运人的利益。 6.要求预订吨位(Requested Booking) 此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舱位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要求时,也可以按计费吨位填入。 7.供运输用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填写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金额。若托运人不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此栏必须打上“NVD”(No Value Declaration)字样。 8.供海关用申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填写托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值。 托运人不办理此项声明价值,必须打上“NCV”(No Customs Value)字样。 9.件数和包装方式(No. of Pieces RCP) 填写货物的件数,包装种类。如果使用的货物运价种类不同时,应分别填写,并将总件数相加,包装种类用”PACKAGE”。 10.毛重(Gross Weight ) 与件数相对应,填写货物实际毛重,重量计量单位“千克 K”或“磅 L”。 (1)以公斤为单位时,保留小数后一位,并按 0.5 进位。 (2)多项货物时,在下方对应栏内打上毛重之和。 11.运价种类 (Rate Class) 填写所采用的货物运价种类的代号。 运价种类代码 运价种类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M Minimum 最低运费 N Normal Rate 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 Q Quantity Rate 45公斤以上普通货物运价 C Special Commodity Rate 指定商品运价 R Class Rate Reduction 等级货物附减运价 S Class Rate Surcharge 等级货物附加运价 U Unit Load Device Basic Charge or Rate 集装化设备基本运费或运价 E Unit Load Device Additional Rate 集装化设备附加运价 X Unit Load Devic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集装化设备附加 Y Unit Load Device Discount 集装化设备折扣 12.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 填写据以计收航空运费的货物重量: (1)可以是货物的实际毛重,当货物是重货时。 (2)可以是货物的体积重量,当货物是轻泡货时。 (3)可以是较高重量较低运价的分界点的重量。 13.费率 ( Rate) 填写所适用的货物运价: (1)当使用最低运费时,填与运价代号”M”相对应的最低运费。 (2)当使用代号”N”、“Q” 、“C”运价代号时,填写相对应的运价。 (3)当货物为等级货物时,填写与运价”S” 、“R”对应的附加、 附减后的运价。 14.货物品名和数量(Nature & Quantity of goods Invl.Dimensions or Volumel) 填写货物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1)不得填写表示货物类别的名称,如:不能填写电器、仪表、仪器等,尽可能清楚地打上货物品名、数量、体积、产地等细节。 (2)如果是危险品,应分填写其标准的学术名称。 3)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等不能作为货物品名。 ( (4)填写每件货物的外包装尺寸或体积,单位分别用厘米或立方米表示,货物尺寸按其外包装的长 X 宽 X 高 X 件数 的顺序填写。 15.运费(Air Freight Charge) 根据付款方式填写。预付在起飞港支付,到付在目的港支付。在PP的下方打(X)表示预付;在CC的下方打上(X)表示到付。 16.杂费(Other) 根据付款方式填写。预付在起飞港支付,到付在目的港支付。在PP的下方打(X)表示预付;在CC的下方打上(X)表示到付。 填写始发站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按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 ,托运时可以不填,但货运单上必须填具体金额并冠以规定的操作代号: 17.托运人签字、盖章(Signature of Shipper or his agent 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18.日期Executed on date at place 由托运人填写开货运单的时间和地点。 (四)航空货运单 1.含义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AWB)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在承运人航线上承运托运人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是办理货物运输的依据,是计收货物运费的财务票证,也是货主银行结汇文件之一。 一般,航空货运单有货运代理人代为填制。因为航空运输的操作要求高,非专业货运代理人难以掌握货运单填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一旦发生由于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不正确,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货运单填制完毕,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后即开始生效;货物运至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货运单交付联上签字认可后,货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其有效期即告结束。 2.作用 (1)是航空货物运输条件及合同订立和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2)是货物交付后的收据,银行结汇单据之一。 (3)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 (4)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 (5)是保险的证明。 6)是国际进出口办理货物清关的证明文件。 ( 3.构成 航空货运单一般一式十二联,其中三联正本、六份副本联、三份额外副本联。各联用途如下: 4.使用货运单注意事项 (1)航空货运单是一份托运人和承运人就托运人托运单上的货物,交由承运人接收,并由承运人按照承运人的航线、空港、航行时间和公布运费来完成货物从接受装运地到交货目的地的运输合同的证明,但不是一种物权凭证,航空货运单不可转让,在货运单的正面,印有“不可转让”(NOT NEGOTIABLE)字样。 (2)航空货运单可用于单一种类货物的运输,也可以用于不同种类货物的集合运输这就使空运单上可以显示不同种类的货物。 (3)航空货运单可用于单程货物运输,也可用于联程运输。空运单上有栏目可显示二程或二程以上的运输工具名称。 (4)一张空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5)有标志的航空货运单可以代表航空公司身份,由航空公司注册印制;无承运人任何标志的货运单,不代表任何一个航空公司,也不是由航空公司印制的。 (6)托运人对填开的货物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由于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不正确,给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7)货运单的有效期: 当货物运至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货运单交付联上签字( 认可后,货运单作为运输契约凭证的有效期即告结束。但作为运输契约,起法律依据的有效期应延伸至运输停止后的两年内有效。 (8)全套正本 (Full set of original ) 空运单必须提交注明“托运人/发货人正本(Original for shipper/consignor)”的那一联,即使信用证要求全套正本空运单,也只要提交托运人联即可。 (9)更正处 (Correction ) 空运单的更正处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任何代理人的证实和小签。 5.填开货运单规定 按《华沙公约》规定,托运人有责任填开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对航空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1)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的签字,证明其接受了航空货运单正背两面的运输条款。 (2)运单要求用英文大写字母打印,各栏内容准确、清楚、齐全、不得随意涂改。 (3)货运单中有标的阴影栏目仅由承运人填写。没有标题的阴影栏目一般也不需要填写,除非承运人有特殊需要。 (4)修改货运单时应将所有剩余的各联一同修改,并盖章确认。 (5)托运人货物发运后,托运人对货运单要求更改除了声明价值和保险金额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出示货运单正本并保证支付由此产生的更改费用,对托运人的更改要求,在收货人还未提货前,承运人应给予满足。在手续上,要填报并发送“运费更改通知书(CCA)。 6. 货运单填制规范 货物通过航空方式运输时,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管货物后签发的一种货运单据。 它不是货权凭证,不能凭以提货,不能背书转让。《UCP500》对空运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27、31、32、33条和40条中。 (1)货运单号码(THE AIR WAY BILL NUMBER) 货运单号码是印制在每一份运单的左上角和右下角上,由11位数字组成的号码。其中前三位数字表示航空公司的数字代号。如:马航 232-、港龙 043-、129-马丁航空。后七位数字表示货运单序号。最后第八位是检验号,是前7位数字对8取模的结果。例:总运单号 129-4 2378011,其中第八位“1”是检测号,第四位和第五位之间空一格。 (2)托运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Shipper’s Name 、Address & Tel. No.)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3)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Consignee’s Name 、Address & Tel No.)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空运单必须做成记名抬头,不应作成空白抬头。 (4)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和城市(Issuing Carrier Agent Name & City) 本栏所填写的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和所在城市。例如:由航空公司代理人SUNSHINE TRANS INTERNATIONAL LTD。(SHANGHAI)填开货运单,则在此栏内填该司名称Issuing Carrier Agent Name & CitySUNSHINE TRANS INTERNATIONAL LTD。(SHANGHAI) (5)填开货运单代理人的IATA代码 (Agent’s IATA Code) 本栏所填写的填开货运单的代理人名称,规范填写“代理人代码”/“城市代码”。例如:JHJ/SHA 表示由上海锦海捷亚货运代理公司填开货运单。Agent’s IATA CodeJHJ/SHA (6)始发站(Airport of Departure )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空运单必须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运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同时应填写具体的起运机场或目的地机场所在地的名称。如信用证规定“From any Chinese airport”,则在空运单的起运机场处应显示具体的起运机场,例如“Shanghai airport”或用代码表示“PVG”。 (7)目的港(Airport of Destination)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8)第一承运人 (By First Carrier) 本栏由航空公司安排舱位后使用。一般填写第一程航班号。如:填写“MU501”表示第一程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MU501航班承运。 (9)转运 (To / By / To/ By)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仍可以接受表明货物可能或将转运的空运单,但必须是同一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这是因为航空运输路线的确定在于承运人合理运输的需要,可以不经过托运人的同意。例如:当信用证禁止转运时,同一张空运单上显示了两架以上飞机的航班,银行亦可以接受。 (10)财务说明(Accounting Information) 本栏填制有关财务说明事项。一般填写内容: ?付款方式:现金(Cash)、支票(Check)、旅费证(MCO)等; ?用旅费证付款时,还需填上MCO号码,旅客客票号码、航班、日期等; ?货到目的地无法交付而被退运时,将原运单号填在新运单的本栏中; ?货物飞离后运费更改,将更改通知单单号(CCA NO)填在本栏中; ?运费支付方式: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 (11)货币(Currency) 本栏填制始发站所在国家的货币代号,按国际ISO标准组织颁发的。例如:CNY - 人民币,USD - 美元,HKD – 港元。 (12)运费代号(CHGS Code) 本栏一般不需要填写,仅供电子传送货运单信息时用。 (13)运费(WT/VAL)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相同。 (14)杂费(Other)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15)供运输用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16)供海关用申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17)要求航班日期(Requested Flight Date) 本栏由航空公司安排舱位后使用。填写托运人已经定妥的航班/日期,如有续程,填写定妥续程的航班/日期。但是在忙季,承运人经常会遇到飞机舱位满足不了广大客户的运输要求的现象,这时有舱位是否被订妥的问题出现,因此,会在实际业务中出现货运单中显示的航班日期不是实际飞行的日期(银行审单不认可此日期为装运日的原因就在此)。 (18)处理事项(Handling Information) 此栏一般填写内容为: (1)如果是危险品,有两种情况: 需要附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时,本栏一般打上以下字样:“Dangerous Goods as per Attached Shipper’s Declaration“; 不需要附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时,本栏一般打上以下字样:“Shipper’s Declaration Not Required”。 (2)除收货人外,另请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国家、电话、传真号码等。 (3)货运单有随机文件的,显示文件名称。例如:“Attached Files Including 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Form A”。 (4)货物上的标志、号码、包装方法等。 (5)货物所需要的特殊处理, 如: 未完税交付“DDU”、完税交付“DDP”等。 (6)海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19)保险价值(Amount of Insurance)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代办货物保险时,打上货物的投保金额。中国民航不代理国际货物 运输保险,此栏必须打上“XXX”或“NIL”字样。 (20)海关信息 SCI 填写海关信息,仅在欧盟国家之间运输货物时使用。 (21)件数和包装方式(No.of Pieces RCP)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2)毛重(Gross Weight )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3)运价种类 (Rate Class)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4)商品品名代号(Commodity Item No.) ?在使用指定商品运价时,打印指定商品品名代号。例如: 水果蔬菜 打”0007”。 ?在使用等级货物运价时,打印附加或附减的比例.例如: 书报等减67%打印”N67”。 ?如果是集装箱货物,打印集装箱货物运价等级。 (25)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6)费率(Rate)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7)航空运费(Total) 填写根据货物运价和货物计费重量计算的航空运费额。 (28)货物品名和数量(Nature & Quantity of goods Invl.Dimensions or Volumel)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29)运费(Air Freight Charge)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30)杂费(Other) 与航空托运单相应栏目填法相同。 (31)托运人签字、盖章(Signature of Shipper or his agent) 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32)填开日期( Executed on date ) 填写开货运单的填开时间,按年、月、日顺序填写。 签发日期、装运日期和发运日期(Issuing date, Shipment date and Dispatch date)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空运单的签发日就被视为装运日,而且装运日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个实际的发运日,应在空运单表面明确批注这类日期,而且这个日期被视作装运日。 应该注意,在空运单中有时会在“承运人专用(For carrier use only)”栏中出现日期,这个日期不能作为发运日的批注。如果信用证未要求实际的发运日,而空运单上既显示了签发日又显示了实际的发运日,这时应把签发日作为装运日。例如: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是12月30日,而空运单的签发日是12月30日,所标注的实际发运日是12月31日,这张空运单可以被接受,不属于晚装运。 (33)填开地点(Exexcuted at Place) 填写开货运单的填开地点。 (34)制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 由填制货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空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代表它们的具名代理人签发或证实。其表示方法可参见海运提单中的相关内容。 (35)单据名称 (Title) 如果信用证仅要求提供“AWB”,就可以接受任何命名的此类单据,如“Air Consignment Note”、“Master AWB”或“House AWB”等。但是如果信用证明确规定“House AWB not allowed”,那么标有“House AWB no.”或名为“House AWB”的空运单都不能接受。 (36)装运条款 (Shipment terms ) 空运单表面必须表明“货物已被接受托运(The goods have been accepted for carri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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