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买卖经济适用房获利主体不适格协议无效

2017-10-20 1页 doc 11KB 8阅读

用户头像

is_654168

暂无简介

举报
买卖经济适用房获利主体不适格协议无效买卖经济适用房获利主体不适格协议无效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必须符合一定的价格与主体条件,采用种种形式规避这些限制性法律规范的,则可能引起各种纠纷。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案件,判决买卖协议无效,潘某退还闫某定金1万元。 潘某系黑龙江省农民,2003年以其北京表弟郭某的名义用15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大兴经济适用房一套。2005年8月,潘某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套经济适用房卖与闫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闫某并支付定金1万元。该房屋买卖协议中郭某的名字为潘某所代签。后闫某得知国家对经济适用房限制出售,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
买卖经济适用房获利主体不适格协议无效
买卖经济适用房获利主体不适格无效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必须符合一定的价格与主体条件,采用种种形式规避这些限制性法律规范的,则可能引起各种纠纷。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案件,判决买卖协议无效,潘某退还闫某定金1万元。 潘某系黑龙江省农民,2003年以其北京表弟郭某的名义用15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大兴经济适用房一套。2005年8月,潘某以26万元的价格将该套经济适用房卖与闫某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闫某并支付定金1万元。该房屋买卖协议中郭某的名字为潘某所代签。后闫某得知国家对经济适用房限制出售,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潘某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虽然房屋所有权证办在郭某名下,但该购房款系潘某所支付,实际也由潘某支配、占用该房屋,潘某实际是该房屋的事实上的产权人。但根据《北京市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购买后五年内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故闫某与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出售价格与交易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闫某要求潘某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www.lvshimen.com。
/
本文档为【买卖经济适用房获利主体不适格协议无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