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草原承包合同
承包号( )
七十七团草原承包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联户、编号 )
为固定草场使用权,明确国家、集体、牧户三者责、权、利关系,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好草场,使畜牧业生产和草原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签订如下承包书:
一、承包方家庭基本情况:
二、承包方承包草场基本情况:
三、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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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五年,即:2011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5 日止。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作为发包方享有草原所有者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对其所拥有使用权的草场依法进行发包;
2、草场上所附属的国家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可随同草原一起发包;
3、甲方有
对草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因改变草场用途、过牧、滥垦乱挖、或其它经营不善造成草场植被严重退化或大面积破坏的,由草原监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收回其承包权;
4、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5、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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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的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
,、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4、双方约定的甲方其他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从事与畜牧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可自主经营、支配承包草场上的草产品、畜产品和草场上的其它资源;
2、按规定享受国家的项目支持和资金补助; ,、有使用承包草场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的权力; ,、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权;
5、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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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履行承包书,严禁在禁牧、休牧期内放牧,严格草畜平衡规定,科学执行划区轮牧制度。按草原监理所核定的载畜量和放牧时间进行放牧和转场,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2、按规定交纳草原承包费;
3、依法保护和使用草原。不得开垦草原及进行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活动。不得非法改变草原用途;
4、保护草原上围栏、棚圈等基础设施;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服从团(场)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设
;
6、国家建设征用、使用、占用草原,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同时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力
7、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篇二:草原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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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草原承包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如 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村约 公顷的草原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限为2009年1月—2060年12月,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到期后如继续承包,双方可再次协商。
二、该 公顷草原总承包费为 整。
三、乙方在国家政策内可以在承包草原内开发水田。
四、此协议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为双方各自真实的意识表示,各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出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或处理,解决不了,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诉讼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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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此协议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三:草原承包合同书
草原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草原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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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畜牧业发展,提高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草原生产力,增加草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承包期50年,从2011年09月30日起至 2061年09月29日止。
二、承包草原面积、地点。
甲方将五万公顷草原承包给乙方,该草原位于
坐标
为 、 。 使用现状 植被类型 。(草地图及坐标点附后)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合法的经营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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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护乙方合法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3、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对乙方使用的草原进行调
整。确需适当调整的,甲方应考虑优先收回、调整承包草场中的零散、低产地块,并按草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4、保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乙方。
6、为乙方开具草原承包费均收据,作为乙方义务完成的凭证。
7、双方签署本合同后的9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登记造册并向乙方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二) 甲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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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乙方的草原承包费。
2、如果乙方没有按时缴纳承包费,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草原及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终止合同。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4、监督乙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保证草原牧草产量逐步提高。
5、制止乙方破坏草原资源及草原保护设施的行为。
四、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草原的生产、管理、经营自主权。
2、依法享有承包草原产品处置的权利。
3、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对该承包草原的优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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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4、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有
赔偿损失及寻求司法救济的
权利。
5、承包草原被征用、使用、占用时,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承包者应全面履行承包合同。
2、所承包草原只用于放牧、采草、改良种植多年生牧草,不得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破坏草原植被、非法改变草原用途、非法进行草原流转、不履行草原改良建设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同时可以解除合同。
3、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或转包承包的草原。如果在草场建设临时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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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1月30日前向甲方按每公顷30元交纳草原承包费,草原面积5万公顷,每年承包费共计金额150万元。
5、服从区、乡草原改良建设统一规划。依法按时缴纳草原承包费,每年的1月30日为最后缴纳期限,未按期交纳草原承包费的,以日为单位,按照承包费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6、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培训。
7、按规定接受承包费的调整。承包期内,如果适用的法律强制设定承包草场的最低承包费,本协议将适用法定的最低承包费。如果法定的最低承包费高于本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甲方将通过补贴、返还等方式确保乙方届时实际承担的承包费不高于本协议约
定的承包费标准。
8、如国家和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使用乙方承包的草原,乙方应服从国家的规定,不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使用、占用草原,不服从政府的禁牧、休牧命令及草原改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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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9、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保护和基础建设设施遭到人为破坏的,无法找到破坏人或破坏人无力赔偿的,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负责赔偿。
10、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甲、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1、爱辉区政府提供草场资源,基本按每头产奶牛配套不少于1公顷草原,根据项目饲养规模和发展实际核准后分期提供。草场使用期限为50年,并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期满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再发包给企业。首期提供约5万公顷草场资源,作为项目发展的前期基础。到2015年末,企业奶牛存栏未达到5万头,区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已发给企业的草原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并按实际存栏规模重新核发。
2、为了扶持企业前期发展,承包期内,前6个公历年度,企业先缴纳草原承包费,区政府将采取灵活的财政支持,将企业缴纳的承包费100%返还中兴牧业;之后的5个公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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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承包费50%返还企业,并于每年度第1个月内支付;之
后的承包期内,每年度的第1个月内支付当年度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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