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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2017-09-30 36页 doc 68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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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山西省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子课题组结题报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专业概况 我系自2000年开始招收高职法律专业学生,2003年第一届毕业32名学生,现有在校生165名。现有专职教师10名,兼职教师2名,其中副教授3名,讲师5名。本专业学历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二、子课题开展情况简介 2001年我系法律专业承担了“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专业实践组子课题的研究工作。我们成立了以李强华为组长的专业实践课题组,开展了“理论探讨”、“课程设置”、“教学大...
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山西省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子课题组结题报告 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专业概况 我系自2000年开始招收高职法律专业学生,2003年第一届毕业32名学生,现有在校生165名。现有专职教师10名,兼职教师2名,其中副教授3名,讲师5名。本专业学历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二、子课题开展情况简介 2001年我系法律专业承担了“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专业实践组子课题的研究工作。我们成立了以李强华为组长的专业实践课题组,开展了“理论探讨”、“课程设置”、“教学大纲”、“课堂教学”、“实践训练”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期间李强华参加了总课题组召集的研讨会,海峡两岸高职(技职)教育研讨会。通过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访问,明确了指导思想,找到了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标。课题组成员编写了主干课的教学大纲,根据课题要求修订,在课堂教学中大胆尝试新方法。开展多种实践训练活动,通过见习、社会调查、实习等方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经过两年多的课题研究和实践,教育教学质量有了较大提高,进一步明确了培养目标,完善了培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二部分 比较 韩国职业大学的课程开设均遵循以下原则:开发对产学系列有用的教育课程;开发现实应用性的教育课程;根据学年教学和实验实习指针,加强有效率的实验实习及现场实习教育;加强与“国家技术资格证”获得相联系的高水平的专门教育;加强适应高等产业化社会的职业道德、工作现场应用英语和电子计算机教育。 专科大学的教育课程分为一般基础课和专业课程。一般基础课的学分占总学分的20%至30%,专业课程占70%至80%。专业课程的理论课和实用技术(包括实验实习)的比率为各占50%。专科大学的学分计算为讲课每学期16学时为一个学分;如果是实验、实习、体育、军训时则每学期32学时为一学分。一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学习24学分;毕业的最低分不得少于80学分,但护理系列、水产系列则为120学分。(“亚洲四小龙”职业技术教育研究 p134 马早明 1998.6 福建教育出版社) 88 新加坡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与教学安排注重学以致用,切合实际。国家二级三级技工的课程70%的时间用于技能训练,30%的时间用于理解学习,而且在考核中侧重能力考核。为了解决职业技术教育普遍存在的工学矛盾,1986年10月开始推行技能训练组合课程,其特点是提供兼读组合课程,每个组合可成独立单元,受训者根据自身水平和实际需要,可从任何一个单元学起,也可只学其中一个单元,学完一个单元发一张证书,全部学完发给毕业文凭。按照新加坡业务活动和工作环境,技能发展确定6个基本范围以发展“核心”技能:(1)沟通;(2)个人效率(3)解决问题(4)工作经验(5)使用电脑的能力(6)素质(“亚洲四小龙”职业技术教育研究 p166 p188 马早明 1998.6 福建教育出版社) 美国的职业教育主要依靠社区学院。社区学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各种专业。它的教学目标是就业。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技术能力和操作技能,培养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初、中级专门人才。英国的多科技术学院的二年制短期课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年学习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第二年学习职业技术课程和生产实践训练。学生毕业时不授予学位,可取得高级职业技术证书。课程的门类多少完全根据专业的当前需要和未来需要。课程内容精练适用,并结合科技发展的最新内容不断补充和修订。在培养目标方面,职业适应性强,专业面宽。教学与实践紧密联系,实习实验可占总课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教材中经常注意补充新科学技术应用的内容。(《外国教育纪实》p33、61、63 付克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84.北京) 第三部分 改革 一、改革的总体工作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应当全面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要占较大比重。 (二)改革的目标 通过改革要找到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必需”、“够用”的课程范围,确立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模块,以及应当具有的综合素质的水准。 (三)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1(构建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课程结构; 2(形成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必需”、“够用”的教学内容体系,从教学大纲、教案的编写、教学方法的应用都要体现; 3(科学安排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理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四)改革的措施 89 我们的工作思路是: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入手,在不同的年级实施不同的教学计划,经过理论和实践考核的反馈得出研究结论。 二、本专业改革前后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情况的对比分析 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是指本专业开设的教学科目、科目之间的结构关系和各科目的学分与学时比重的分配。合理的课程设置对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课程设置,在教学改革中占有核心地位。下面就本专业改革前后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情况作一对比分析,以便为更新、整合、重构课程设置、进一步完善课程体系提供依据。 (一)高职法律专业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根据课程理论,课程设置的一般原则有:辨证适度原则;实施素质教育目的原则;适合身心发展(循序渐进)原则;社会生活发展需要原则;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性和系统性相结合原则;课时分配比例合理原则;开放性原则;超前性原则;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原则。本专业课程设置在综合考虑上述原则时,要重点注意以下原则: 1(实施具有高职特点的素质教育原则 普通高等教育人才素质的要求是:兼顾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强调在个性基础上的全面发展。本专业教育在思想道德素质中更为注重对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它要求法学人才的人品和人格的完整性,即以社会公正为目标,忠于宪法和法律,树立对法的信仰和权威;在业务能力素质中更为注重与岗位相关的技术技能素质的要求,它包括:(1)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2)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3)进行法律问题辩论的能力(口头和书面);(4)文字记录司法活动的能力(针对调查、询问、讯问、法院庭审、行政听证、专利听审、仲裁开庭所进行的笔头记录和电脑记录)(5)其他从事司法活动所需要的能力,如刑事侦察技术、通讯技术、机动车驾驶技术、体能、人际沟通能力等。 普通高等学校对科学文化素质要求的改革趋势是:科学教育人文化,人文教育科学化,科学与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与艺术相结合。高职教育对综合文化素质要求的改革趋势是:技术教育人文化,人文教育技术化,技术与社会、技术与人文、技术与艺术相结合的发展方向。本专业科学文化素质主要包括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人文素质主要指道德修养、哲学修养、美学和艺术修养及人文精神;科学素质主要指科学技术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科学精神。 2(适应社会生活发展需要的原则 社会需要是高职教育的立足之基。本专业教育学制为三年,所招收的学生为比较普通的高中毕业生,在这种条件下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大部分是面向中低层次法律职业。具体细分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中低层次的法律职业,有乡镇司法助理员、公证员、法院和检察 90 院的书记员、警察、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不排除一部分能力较高的毕业生通过艰苦努力,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政府法制官员);二是成为中低层次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甚至普通职员(从目前就业形势看,这种情况占有相当的比例)。 3(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统一性指中央或地方政府以指令性文件规定的统一性课程和课程,称为国家课程及课程标准,统一性课程多为基础课程;多样性指学校根据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形成学校办学特色、培养个性化人才的需要,而自主决定的课程和课程标准,称为学校课程。多样性的课程一般对应为专业课程。 本专业课程设置不仅要考虑国家课程及课程标准,更要重视学校课程的开发和课程标准的制定。只有两者兼顾,才能提高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和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4(全方位开放原则。 本专业要使学生掌握社会当前主流技术中的核心能力。了解社会信息,掌握主流技术,聘请高水平师资,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均涉及课程内容的开放性;增大选修课学分比例,建设开放式选修课程及课程管理的开放性;课程的多样化、个性化涉及课程结构的开放性,也就是说,课程内容、课程管理、课程结构均需开放。 5(超前性原则。 当今时代信息激增,技术半衰期急剧缩短,技术教育较之科学教育,其相对滞后性显得更为突出,因此,预测性、前瞻性的课程设置成为本专业教学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 6(实践性原则。 其实践环节、实践课程不是依附于理论、验证理论的考查课程,而是实践教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形成实践教学体系——点(实验课)-线 (课程实习)一面(模拟法庭、模拟仲裁、模拟听证)一体(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各实践环节链接、递进的系统过程。本专业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就在由点连线、由线到面、由面扩体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形成 (二)本专业原有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专业原有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情况 (1)本专业改革前,课程体系主要由四大模块即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素质教育通识课程构成。 公共基础课程的设置情况。公共基础课程是指全校公共必修课程、文科公共必修课程。这部分课程主要由国家教育部指定。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课程;另一部分为应用基础课,包括英语、计算机应用、普通话、体育、劳动教育、专业见习、专业实习课程。其中实践课包括军事训练、劳动教育、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共 91 17学分。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一周,记1学分;劳动教育三周,记3学分;专业见习四周,记4学分;专业实习十八周,记9学分。 学科必修课程的设置情况。学科必修课程共有12门,包括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国际私法等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的设置情况。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科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专业知识结构要求的若干专门课程(包括相关学科的专业课程)或若干课程组(即专业方向课程)。本专业选修课程有10门,包括法律文书、公证与法律制度、犯罪心理学、劳动法及证据法、合同法及公司法、税法及土地法、律师实务、婚姻法及监狱法、现代科技导论、普通逻辑。 素质教育通识课程的设置情况。素质教育通识课是一种以素质教育为目的的跨学科的选课体系。目的是要打破专业和学科壁垒,打通专业和学科分界,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创新的能力和素质。通识课程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自然科学课,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第二类是人文素质课,包括中国哲学名著选读、西方名著选读、世界通史等。第三类是艺术教育课。本专业学生在三年的学习期间,至少要修满16个学分的通识课程。 (2)本专业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素质教育通识课程学时(学分)分配情况见表一: 表一 高职法律专业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 (改革前) 各学期学时/学分分配 合 计 学分 课程 比例 学时学分性质 1 2 3 4 5 6 % 总数 总数 公共基 12/9 11/11 10/10 10/10 0/2 752 57 33.4 础课 学科必12/9 10/10 14/14 12/12 15/15 1098 60 35 修课 专业选 4/3 2/2 4/4 6/6 10/10 456 25 14.6 修课 通识课 288 16 9.4 实践课 5/13 90 13 7.6 合 计 28 23 28 28 5 25 2684 171 100 在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该专业教学改革前课程设置结构模式是金字塔形的。 92 (3)本专业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设置情况:见表二: 表二 高职法律专业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设置情况对比表 (改革前) 学 时 学 分 课程性质 总 数 所占百分比 总 数 所占百分比 理论课程 2594 96.6 158 92.4 实践课程 90 3.4 13 7.6 合 计 2684 100 171 100 2(本专业原有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专业是技术性、应用性的教育,其理论课程定位为“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其专业技术技能要求较高,专业具有针对性。针对这一要求和本专业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本专业改革前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本专业教学改革前课程设置结构模式是金字塔形的。这种结构模式的特点是:基础宽厚,专业面狭窄,专业适应性差。 (2)个别课程与专业特点不符,如现代科技导论。 (3)存在课程交叉、重复的现象。如开设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课程的同时,又开设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土地法课程;开设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的同时,又开设律师实务课程;开设三大诉讼法的同时,又开设证据法。 (4)课程设置的先后顺序缺乏科学性,忽视了知识的循序渐进的特点。如法理学作为基础课,在第一学期上,一年级的学生很难接受;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同时开设。 (5)课程设置混乱。如现代科技导论、普通逻辑应属于基础课程,而不应当把它们放在专业选修课程中;劳动法及证据法、合同法及公司法、税法及土地法、婚姻法及监狱法分别作为一门专业选修课程,它们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 (6)一些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和前瞻性的课程没有设置。如经济学、国际法。 (7)重理论课程、轻实践课程。本专业是培养法律应用型的人才,但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或者是定位过高,在制定教学计划和设置课程时,理论课程占有绝对的中心位置,学时占总学时的96.6%,学分占总学分的92.4%;实践课程放在不重要的位置,甚至还说不上居于次要地位,把它放在了公共基础课中,而且只开设军事训练、劳动教育、专业见习、专业实习课程,体现专业特色的实践课程没有开设,不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实际操作能力。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对原有的课程设置进行了改革。 (三)本专业改革后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现状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 93 1(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改革的具体内容: (1)本专业教学改革前课程设置结构模式是金字塔形的;改革以后模式为阶梯形的,阶梯形结构模式的特点是:基础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较宽的适应性,克服了改革前课程设置结构模式的弊端。 (2)调整了与专业特点不符的课程,如现代科技导论。 (3)基本消除了课时交叉、重复的现象。取消了合同法、公司法、税法、土地法、律师实务课程;取消了证据法课程。 (4)遵循先公共基础课,后专业课;先理论课,后实践课;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公法,后私法的原则,课程设置的顺序科学,体现了知识的循序渐进的特点。如法理学作为基础课,安排在了第二学期;刑法学安排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刑事诉讼法安排在第三学期、第四学期;民法学安排在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民事诉讼法安排在第三学期和第四学期。 (5)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普通逻辑课程重新定位,归为基本技能课程。婚姻法、监狱法分别设为一门课程;劳动法也单设为一门课程。 (6)增设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经济学、国际法一些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和前瞻性的课程。 (7)强化了实践性课程。把实践课程作为六大模块中的一块;实践性课程体现了本专业特色,具体包括计算机操作、公共关系、法庭见习、社会调查、模拟法庭训练、专业实习课程。 2(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的现状 (1)本专业改革后,课程体系主要由五大模块即基本素质课、基本技能课、专业基础课课、专业能力课和实践课构成。 基本素质课的设置情况。包括思想道德修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体育、普通话。 基本技能课设置情况。有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公共关系、写作、法律文书、普通逻辑。 专业基础课设置情况。有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和国际私法课程。 专业能力课设置情况。有公证与律师制度、劳动法、婚姻与家庭法、监狱法、犯罪心理学。 实践课设置情况。有计算机操作、法庭见习、社会调查、模拟法庭训练、专业实习、素质教育通识课。 (2)本专业基本素质课、基本技能课、专业基础课课、专业能力课和实践课各类课程学 94 时(学分)分配情况 见表三: 表三 高职法律专业各类课程学时(学分)分配表 (改革后) 各学期学时/学分分配 合 计 学分 课程 比例 学时 学分 类别 1 2 3 4 5 6 % 总数 总数 基本素 6/5 8/8 2/2 3/3 327 18 13 质课 基本技8/6 7/7 7/7 5/5 4/2 498 27 19 能课 专业基 10/8 12/12 12/12 15/15 12/12 1078 59 42 础课课 专业能 10/10 8/4 324 14 10 力课 实践课 * 3/3* * * * 548 14 10 通识课 144 8 6 合 计 24 27 24 23 22 12 2836 140 100 改革后,该专业课程设置模式是阶梯形的课程结构模式。 (3)本专业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设置情况 见表四: 表四 高职法律专业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设置情况对比表 (改革后) 学 时 学 分 课程性质 总 数 所占百分比 总 数 所占百分比 理论课程 1790 63.1 99 70.7 实践课程 1046 36.9 41 29.3 合 计 2836 100 140 100 3(本专业改革后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 (1)取得的成绩: , 柔性课程设置,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KAQ”人才培养的课程模块 本专业在法学专业的14门共同核心课程基础上,根据本专业的特点,按照统一性与多样 95 性相结合的思路,设计了具体的课程体系。从总体来看,本专业的课程设置已经从过去传统的四大类课程(即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和素质教育通选课程)有机结合的课程模块体系转变为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于一体的五大类课程(即基本素质课、基本技能课、专业基础课课、专业能力课和实践课)有机结合的模块体系。其中,每一模块都是构成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法学学科的学科教育与跨学科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基础教育与提高教育的有机结合;课程开发从单项性课程建设向系列课程整体结构优化转移,体现了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发展趋向,为学生自主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 强化了实践性课程 实践性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并试图把过去的“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本位的模式。为了强化专业实习制度,提高司法实习的实效,设置了短期司法实践课程,即在司法实习课程开始之前,设有社会调查与法庭见习两个短学期课程,并与第五学期的模拟法庭训练、课程相衔接,为正式实习课程的实施提供了条件。 (2)目前,本专业课程设置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 单科性的部门法学课程多,跨学科的综合性课程少 在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里,跨学科的课程几乎没有。在通识课程里,虽然有许多跨学科甚至有些还是多学科所涉及的综合性课程,但由于通识课程所应选最低学分数只有8个,即约4 门课程,因而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研究的信息化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推动着社会科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走向高度综合。这种高度综合性也迫切需要课程的综合,以培养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 , 重复性内容偏多,实践性课程仍然偏少 重复性内容偏多。法理学教师已经反复讲授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关系等也会在其他部门法课程中出现,但应体现其特色,尽量避免简单重复。三大诉讼法学课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不必要的内容重复,不仅影响了本学科新内容的增加,降低了学生探索新知识的热情,而且也浪费了教育资源。 实践性课程仍然偏少。注重实践是高职教育的特点,目前人们普遍提出理论与实践学时为1:1的比例,即在校三年学习,要有一年半的时间参加学校安排的实践活动。而目前本专业课程设置改革后,主要的体现本专业特色的实践性课程有法庭见习、社会调查、模拟法庭训练和司法实习课程,实践性法律课程总学时占到总学时的36.9%;总学分占到整个应修学分的29.3 %左右,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偏低。模拟法庭虽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毕竟只是“模拟”,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下无法产生热情和具体的责任,难以有真实的感受;。法学 96 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没有法律实践是难以理解法律的真正价值的。我们既要培养学生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应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 , 通识课程门数多,精品课程少 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依赖于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整合的课程内容与课程结构。素质教育通识课程开设的目的是要全面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生理和心理素质等。但目前通识课程的开设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一些通识课尚未经过严格挑选。学校开设通识课程门数甚多,导致不必要的重复或者雷同。通识课程应是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系列精品课程,内容要精,方法要新。每门通识课程应该经过充分的论证和严格的挑选,防止简单拼凑、杂乱无章和不必要的重复,以节约教育资源。 其二,由于一些任课教师对通识课程的教育目标不清楚,已开设的一些通选课程仍然离应该达到的预期目标甚远。通识课程的目的不是要培养学生学会“做事”(to do)而是要培养学生学会“做人”(to be)重在启发思想,掌握方法,着眼于“通识教育”而不是“通才教育”。 (四)专业课程设置的改革方向 1(着眼全面素质提升的课程结构 中国加入WTO ,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本专业应全面适应WTO 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尽快调整法学课程结构,以顺应这一形势。目前,我们应该把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课程结构作为法学应用教育的中心内容。这里的“全面素质”应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科学素质、文化素质、生理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以德育素质为先导,以业务素质为主干,以文化素质为基础,具有高尚品德、精通业务的复合性法律人才。以德育素质为先导,就是要把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观和清正廉洁的高尚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献身的精神。以业务素质为主干,就是要求学生具有较宽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综合职业能力。以文化素质为基础,就是要在法学教育中促进不同学科交叉渗透,把单科化的专才教育转变为整体化的通识教育,注重文理渗透,传播与弘扬现代人文精神,加深学生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领悟,增强优秀传统文化的育人力度。复合性法律人才,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既懂外语、又会微机操作的具有广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创新人才。一句话,课程的开发就是要把培养人的全面素质作为课程设置的总目标。 2(以挑战眼光整合法学课程模块 课程改革绝不是课程门数的简单的增加或减少,也不是单门课程内容孤立的增删。我们要从更高的角度、更宽的视野和以全球化的挑战眼光来科学地整合法学课程模块,统一协调地发 97 挥整体功能,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KAQ”人才培养的课程模块体系,达到课程整合,体系优化。为了优化课程设置,目前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注意课程之间的衔接,区分基础课与衍生课,提高课程综合化的程度,以少量有限的课程来覆盖日益增长的知识面,力争避免课程重复与脱节。 二是应充分发挥各课程模块的作用,并使之成为培养学生全面素质的有机整体。公共基础课和法学学科的专业基础课构成法学专业的基础平台,使学生具有必备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比较精深的专业知识素质。专业能力课程是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学生的兴趣,体现学科的发展方向,反映人才个性要求的若干专门课程。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的最新成就和动向,加宽、加深专业基础知识,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但要注意质量监控,避免选修课程设置的随意性。通识课程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克服分科课程封闭的不足,能够整合并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但要谨防将它蜕变成一些服从功利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各模块要密切联合,注意公共必修课与通识课、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能力课、公共课与专业课之间的互相搭配,构成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课程整体。 三是每一门课程及其构成的课程整体都应具有开放性。世界正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正在迅速发展。这既为课程的开放提供了条件,同时又使课程的开放成为必然。课程的开放性能使课程的社会功能不断拓展并从社会中吸取新的营养从而获得持久的生命力;相反,自我封闭则导致系统发展的停滞与落后,无法形成自我调节、自我更新、自我适应的具有生机与活力的课程体系。课程的开放性要求将课程的改革置于国内与国际两大环境之中,实现学校的课程与整个世界的整合,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竞争力的人才。 3(加强旨在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课程 法学属于应用社会科学范畴,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因此,突出实践环节极为重要。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主要有如下基本形式: (1) 实践性法律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疑案抗辩等。(2) 实习课程体系,主要是指司法实习课程。(3) 社会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服务等。(4)劳动课程体系。四大体系应有机结合,贯穿于大学学习的整个过程。实践性课程不同于认同性课程,它不否认理论知识掌握的必要性,但却不止于认同式地掌握知识。它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活动,以学生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所学的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性课程改变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职业热情,培养学生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实践性课程还能够培养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关键的一点,创造性的实践课程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只有培养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创造性的法学人才,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98 三、本专业改革前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的对比分析 教学内容是指教学中所传授和学习的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它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教学内容是高校教学工作中最有实质性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教学内容改革,也是教学改革的实质和核心。本专业教学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干/核心课程反映出来或体现出来。本文就本专业改革前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作一对比分析,以便为更新、整合、重构教学内容提供依据。 (一)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本专业教学内容是比较广泛的,主要是通过主干/核心课程反映出来或体现出来。 一般说来,课程是通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教材或讲义等体现出来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教材或讲义等实际上把课程从范围上加以划分,教学计划是课程的总体规划,教学大纲是具体学科的规划,而教科书、教材或讲义等规定了各门学科的具体内容,三者密切联系,一个比一个深入、具体而又全面地反映了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教材或讲义,是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相联系紧密相关的统一体。教学内容是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教材或讲义以及活动安排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知识、技能、价值观念及行为。 本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前瞻性原则 21世纪是一个大发展、大变化、大综合的时代,呈现综合化、整体化的趋势,这一历史发展的趋势要求教学内容必须注重前瞻性。 2.适应性原则 教学内容必须与培养目标相适应;必须与社会发展、社会需求相适应;必须与国情相适应。 3.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定本专业教学内容时,既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即规定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程体系;又要发挥本专业的特色。 4.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的原则 教学内容的确定还要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生理心理发展特点,遵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已知到未知的一般原则。 5.传授知识和发展智能相统一的原则 教学内容既要传授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使学生的智力和能力得到教好的发展,并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 (二)高职法律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 99 2(本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教学计划 本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教学计划是在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形成的,具体情况如表五: 表五 高职法律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教学计划 (改革前) 课 程 按学期分 上 课 周 数 总 名 称 学 时 分 考 考1学期 2学期 3学期 4学期 5学期 6学期 数 试 查 15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宪法学 3 1 60 4/3 法理学 7 1、2 132 4/3 4/4 中国法制史 3 1 60 4/3 外国法制史 2 3 36 2/2 刑法学 7 2、3 126 3/3 4/4 民法学 7 2、3 126 3/3 4/4 刑诉法 6 3、4 108 2/2 4/4 民诉法 6 3、4 108 2/2 4/4 行政法 6 6 108 6/6 行诉法 5 6 90 5/5 经济法 4 4 72 4/4 国际私法 4 6 72 4/4 3(本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大纲 本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没有教学大纲。 4(本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教材 为了应急,教师和学生使用的是统一的本科教材;而且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教材。 5(教学内容主要局限于教材,教师讲课大都是重复教材上明明白白写着的内容,大部分教师很少有自己的见地。 (三)本专业原有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计划制订不合理。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比较法和国际商事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和充实;重视史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这些部门法课程中,民法课程所 100 占的比重不高;所开设的经济法课程有很多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对外开放的需要。 2(自由化教学倾向严重。教学大纲是编写或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和进行课程质量评估的依据。它对稳定教学秩序,搞好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没有教学大纲,教师随意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往往是“前松后紧”,有的教师脱离教学内容夸夸奇谈,造成了教师自由化教学。 3(教材内容没有正确处理好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教材的目标定位过高,本专业是大专高职法律应用专业,其理论课程定位为“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其专业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而本科教材偏重于理论性、学术性,知识的系统性与完整性,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由于教材过旧,而教师知识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学术研究成果没有引入教学内容,法学中的热点、难点及其有争议性的问题避而不谈,再加上有的本科教材理论知识表达过于晦涩生硬,不够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说到底教材内容没有正确处理好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 4(偏重于对学生的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忽视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这一特点。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也就是说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理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还存在一个转化环节。如果教学内容不涉及这些方面,就无异于仅给学生提供了利箭,而没有为学生提供良弓。 (四)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改革 (1)重新修订了教学计划。增设了国际法课程;减少了史论课程的开设,中国法制史课时由60时数减少为32时数,取消了外国法制史课程;民法学课时由126时数增加为144时数;法理学课程设置在第二学期。 (2)编写了适合本专业使用的教学大纲。 (3)选择和编写了适合本专业使用的教材,力求处理好教材内容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的关系。 (4)教学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教材;教学内容还包括各种案例集;还包括反映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以及法学研究成果等。 101 2(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 (1)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计划 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计划情况如下表: 表六 高职法律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教学计划 (改革后) 学 时 考 核 学 年 学 期 课 时 分 配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课 程 学 理论 实践考 考 名 称 1 2 1 2 1 2 分 教学 教学 试 查 16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10周 宪法学 3 64 * 4 法理学 8 144 * 4 4 中国法制史 2 32 * 2 刑法学 7 136 * 4 4 民法学 8 144 * 4 4 刑诉法 6 108 * 2 4 民诉法 6 108 * 2 4 行政法 4 72 * 4 行诉法 4 72 * 4 经济法 4 72 * 4 国际法 4 72 * 4 国际私法 3 54 * 3 (2)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大纲 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改革的原则,确定了本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大纲的结构,共分为十部分:一、课程性质;二、课程特点;三、教学目的和要求;四、时限、学时、学分;五、教材内容的层次划分;六、教学内容和要求(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常规作业;论文写作、读书笔记;)七、处理教材若干原则;八、教学方法;九、教学评估;十、学科必读书目。教师根据以上原則编写了教学大纲。 宪法学教学内容主要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宪法的保障制度,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教学内容主要有:法理学的历史发展,法的现象之概念分析,法的现象之本体论,法的现象之价值论,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系和法治。 102 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主要有: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及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 刑法学教学内容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法种类,量刑和刑事责任。 民法学教学内容主要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形式,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中诉讼,民事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行政法教学内容主要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行政赔偿和行政监督。 行政诉讼法教学内容主要有: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和涉外行政诉讼。 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主体,市场运行与规制法,市场管理与调控法,经济仲裁与经济司法。 国际法教学内容主要有:国际法的历史和现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居民,领土,边界,海洋和空间,条约,国际组织,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私法教学内容主要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发展历史,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管辖权,冲突规范的一般原理,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以及国际司法协助。 (3)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材 实行一纲多本,即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师和学生可以使用不同版本的教材,但教材原则上必须是2000年以后出版的,可以采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也可以是国家司法部指定的教材,也可以是自编的教材。如传统的中国法制史课的教学内容,往往是上下几千年,纵横八万里,一般教材都在40万字以上。在32课时内,全面教授这样多的内容,势必蜻蜓点水,重点问题不深不透。大量的教材内容,浩瀚的史料使学生淹没其中而不得要领,难以把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改变这种状况,在把握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法定权利义务及其界限三条线索基础上,编写了仅15万字的新教材,便于学生阅读理解。 (4)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 103 教学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教材;教学内容还包括各种案例集;还包括反映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以及法学研究成果等。具体体现在: , 教学内容首先主要体现在教材使用上的“一纲多本”,注重传授“基础知识、基本理 论、基本技能”,实行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相结合。 , 教学内容还包括各种案例集。针对原有教学内容偏重于对学生的法学理论、法律概念 和法律条文的解析,忽视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弊端,改革后使用了案 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运用具体的案件来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它是将法律专 业理论与律师办案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议论 式,或称苏格拉底式。教师上课不是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一般不讲序言、概论、定 义之类的抽象的东西,一上课就开门见山组织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 同讨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是:理论用实际案例来印证,易懂易记、形象生动、印象 深刻;通过真实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推理和表达能力,有助于增强学生 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灌输,为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充 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事前准备,阅读有关案例的参考 书,在课堂上阐述、分析、评论、比较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像律师和法官那样运用 原始材料,概括提炼自己的基本意见。在课堂上,不仅教师可以提问学生,也容许学 生提问,还允许学生发表与教师不同的看法,允许学生打断教师的讲述进行讨论。案 例教学法成功与否,与学生的课前预习有直接的关系。教师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和特 点编写了案例。因此,教学内容还包括各种案例集。 , 教学内容还包括反映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以及法学研究成果。 21世纪是新理论生成和广泛传播的时代,是理论创新的时代。创新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所必然产生的社会意识和动力,是21世纪的最大时尚。在所有创新中,理论创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越来越被人们所强调。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发生了三次具有标志性的变革。第一次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宪法,恢复秩序、保障人权、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为标志。第二次变革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张扬现代法律精神为标志。第三次变革发生于21世纪初期,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环境全球化、并融入法律全球化潮流为标志。以三次变革为背景,并由三次变革所推动,中国理论法学相应地发生了三次具有标志性的理论创新。 21世纪是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应用法学)水乳交融的时代。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界限已经相当模糊,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只有分类学的意义。理论法学的论 104 题一展开,就马上辐射到法律的制度层面和实践领域,而部门法学研究稍微深入一步就会触及到理论法学的神经。理论法学的学术功能在于概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基本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离开了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理论法学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却安身立命之地。因此,法学教育一方面必须以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为基础,总结法律实践的经验和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必须高于实践、超越部门法学,从特殊上升到一般,推动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密切结合,教学内容还包括反映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以及法学研究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世纪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是我们所生存的这个世界正在发生的伟大历史变革之一。全球化正有力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也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和空间的合作、世界和平的维护、人权的国际保护、政治领域的对话与合作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在驱使法律发生悄悄的演化或剧烈的变革。这种时代变化要求法学研究必须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全球性和国际竞争能力应对全球化和法律的相应变化。教学内容必须反映这一法学动态。如行政许可法打造法治型政府、机构改革作别“计划经济”、抗击非典催生三项制度、总理为农民工讨工钱、“收容遣送”退出历史舞台、城市建设整肃告别GDP政绩观、依法行政已上升到理论创新的新高度、我国法规规章实现100%备案、“依法行政”首次纳入《国务院工作规则》、政府规划首次纳入环评引入在教学内容中。 2)21世纪是一个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我们这个世界的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经典的权利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具体的权利问题,而新的社会关系要求在权利大家族中添列新的成员。在权利的时代,以关怀和保障权利为根本宗旨的法学,不能不把权利研究作为其基本主题,特别是不能不关注新型权利和权利新态。教学内容必须反映这一法学动态。在刑法学这门课程上,人权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基本上符合《公约》的要求,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并非尽善尽美,离“两公约”的要求还有距离,需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刑事立法:1、完善我国的死刑立法。2、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置于分则首章,以彰显我国刑法在新时代的价值取向。3、适应《公约》准则,或者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或者在未来修改刑事立法时将劳动教养作为保安措施,规定于刑法之中,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对象及条件,以使这种措施的适用法制化、合理化。4、严格限制司法解释范围,禁止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5、增设我国刑法尚未确认的国际犯罪,例如,《公约》所 105 规定的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强迫役使罪、贩奴罪等。 3)21世纪是四大文明交融的时代。文明是相对于蒙昧和野蛮而言的,标志着人类开化和进步的程度,是人类认识和适应自然、认识和改造社会、认识和提升自身的成果。当人类摆脱自然界的束缚而自立自强的时候,文明就产生了。此后,文明历经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等发展阶段或存在形态。物质文明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丰富和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文明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知识的发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精神生活的丰富和社会风气的改良。政治文明包含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制度、文明的政治秩序和文明的政治目的,集中表现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进步、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生态文明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文明将呈现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交融并存的局面,四种文明互为表征、互为条件和相辅相成的。只有四种文明和谐发展的社会,才能称得上是真正文明的社会。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视角来看,如何理解四种文明,如何定位法治与四种文明的关系,特别是法治与政治文明、法治与生态文明的关系,将是法与文明这一经典主题在新世纪产生的新课题。教学内容必须反映这一法学动态。 4)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20世纪最后10年发达国家陆续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在经济增长和财富增加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我国经济在世纪之交也呈现出知识化的显著特征。知识经济是继原始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出现的经济形态,即以人类知识精华和最新科学技术为基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为主导内容的经济形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本、知识资源、知识产权、知识产业、知识创新、知识交易是最基本的概念,是经济运动的表征。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在价值理念、调整机制、体系结构、运行模式等方面都将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经济形态的新面貌。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知识化的进程空前加快,知识经济不仅将推动生产力的加速进步,而且将引起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进步和变革相适应,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必须不断创新。因而法学研究应当高度重视和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知识权利体系的建构做出科学的论证和引导。教学内容必须反映这一法学动态。如在民法课程上,教学内容反映了这一动态。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法为重点。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是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 106 展中国家,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我国在生产力发展上,已经提出必须“以信息化促工业化”。但是,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的立法、司法以及相应的法学研究至今依然几乎是把全力放在有形财产与有形市场的规范上,而这与生产力领域的“信息化促工业化”已经不相适应,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中国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不得不不失时机地对有关促进知识经济发展问题作出相应规定:1、要进一步强化知识的财产价值。科学、技术等知识形态财产,是价值连城的无形财产,对人类进步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21世纪新民法典将在物权篇后面增加知识产权一篇规定,并不断完善改进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2、鉴于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应当在民法上保护创新自由,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活动。3、要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新知识创造者的利益。4、要尽快作出规定,防止网上违约和侵权,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上述反映我国立法、司法和法制建设的最新动态以及法学研究成果教学内容既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加以体现,也可以通过举办学术讲座的方式来体现。因为,学术讲座是理论工作者对某一领域知识比较概括的阐述,它具有时间短、速度快、内容新、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 3(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本专业改革后主干/核心课程教学内容存在重复性。法理学教师已经反复讲授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关系等也会在其他部门法课程中出现,但应体现其特色,尽量避免简单重复。三大诉讼法课程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不必要的重复,不仅影响了本学科新内容的增加,降低了学生探索新知识的热情,而且也浪费了教育资源。 (2)教学内容中没有充分体现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的内容。由于学生将来毕业后所从事的职业,是一种执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特殊职业,因此,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培养他们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3)教学内容中缺少比较法的内容。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澳门也回到了祖国的怀抱,我国从而彻底结束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随着台湾问题将来的最终解决,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将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比较法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点领域。 (五)今后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改革的进一步设想 1(加强教材建设,努力构筑具有高职特点的教材体系。教材应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实践性;注重教材内容的整合性,力求突破部门法的封闭性,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重点,将相 107 同或相通的知识合并和分类,实现课程内容的整体优化;尽量使用有实际应用背景的司法案例;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2(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应该对本专业主干/核心课程作局部调整:将两门诉讼法(民诉法和刑诉法)合并为“诉讼法学”;增设“环境法”和“世界贸易组织法”以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加入WTO、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3(增设比较法。 4(教学内容要进一步处理好理论性与现实性、科学性与实践性关系。 5(进一步加大实践课程所占比重,向1:1的方向努力。 第四部分 成果与效果 通过参与本课题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我们的教学改革进程,促进了我们从理念到实践的全面进步。通过改革我们形成了阶梯式的课程结构,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实践课的比例,更加接近了高职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在改革过程中,我们的教师全员参与、全过程参与,在参与中对高职教育的性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其特点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能够主动进行实践教学,针对性地设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方案,提高了教学质量,受到学生欢迎。教学大纲从无到有,教学内容更加合理,针对性更强。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得到进一步的理顺,形成了新的良性循环。我们认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最终目地和价值在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职业性是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定位的基本内涵;高职教育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是由它的职业性所决定的。根据新版ISC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Classified Education,即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我国的高职教育可定位在5B类,其“课程内容是面向实际的,是分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或行业,或某类职业或行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和知识,完成这一级学业的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动市场所需要的能力和资格。”要强调教学以技能实践和实用训练为主,理论知识为岗位技能培养服务;高职的实践教学具有自己的独特功能与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其重要性超过理论教学。可以说,高职教育搞得好不好,有没有自己的特色,关键要看实践教学搞得好不好。 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应抓住课程体系改革这一“核心的核心”,要突出应用性,从而体现高职的职业性;要打破传统的学科界限,使高职的课程内容组织服务于所要解决的职业领域的问题;要增强课程模式的实践性,服务于实践教学。 从总体而言,为适应实践教学的需要,高职院校必须打破普通高校“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程设置格局,以人才市场的需求为核心,按模块设计课程,综合考虑知识结构、应用技能与特殊个性化需求等因素,形成基础知识模块、通用操作模块和用人单位具 108 体要求模块等。在这方面,流行于北美国家的“能力本位”(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德国的“双元制”(Dual-system)以及国际劳工组织(ILO)开发的“就业技能模块”(modeles of Employable skill)等课程模式,也值得借鉴。 第五部分 回顾与展望 回顾两年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的过程,我们认识到“实践教学是高职专业课程改革的核心”。抓住这个核心的关键是提高教师对高职教育的性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其特点的认识,好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必须得到所有教师的认同,并在教学过程中得到应用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加强和改进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不同于体制改革,必须发动和依靠教学第一线的广大教师,许多教师对高职教育的性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其特点认识模糊,集中表现为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地体现高职院校教学的实践性,尤其是拥有学术职称和技能水平证书的“双师型”教师缺乏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建立“兼职教师流动站”,根据专业设置及课程结构的需要,聘请知名专家、教授尤其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和企业管理人员来校任教,这不是“师资不足”的权宜之计,而是加强实践教学的“长远之计”,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这一措施的有效实施。 备注说明:限于篇幅,本汇编中只收录了子课题报告的主体部分及改革后的专业教学计划,子课题提交的改革前的专业教学计划、改革后的主干课程大纲等更详细资料未能收录,详见各子课题组提交的结题材料。 子课题负责人: 李强华 山西省吕梁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子课题组主要参研人员: 王俭平 康开龙 杨小萍 雷富春 白国华 王小琴 牛艳梅 张利青 侯润珍 109 附件: 高职法律应用(高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改革后) 一、培养目标 培养理论基础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较宽的适应性,以德育素质为先导,以业务素质为主干,以文化素质为基础,具有高尚品德、精通业务的适应依法治国需要的复合性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培养规格 1(德育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愿意并能够为依法治国服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公正无畏,捍卫法律尊严。 2(学业 具有基本的本专业基础知识,较为扎实的应用能力和操作技巧,较宽的知识面,具备现代条件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刻苦钻研的学风。具有适应未来发展的学习能力,生活能力,共事能力和发展潜力。 3(具有良好的健身意识和基本知识、技能,身体素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鉴别力;具有较强的现代参与意识,竞争意识。 三、教学计划 见《三年制法律应用(高职)专业课程设置、学分分布、学时分配一览表》。各类课程分类计分,共需取得140学分,方可毕业,其中,基本素质18学分、基本技能32学分、专业基础59学分、专业能力12学分、实践19学分。 四、实践课 实践课包括计算机操作、法庭见习、社会调查、模拟法庭训练、专业实习、素质教育通识课。 1(专业见习四周,记3学分,第二、三、四、五学期安排在律师事务所或公检法机关进行。 2(专业实习十四周,记8学分,第六学期进行。安排在律师事务所和公检法机关,参与或协助实习单位处理有关事务,深入体验本专业的工作特点,检验所学知识的适应性。 高职法律专业课程结构(改革后) 课 程 类 别 应 修 学 分 学 时 数 占总学时% 备 注 基本素质课程 18 474 16.7 含四门任选课 基本技能课程 32 476 16.8 专业基础课程 59 1078 38.0 专业能力课程 12 260 9.2 实 践 课 程 19 548 19.3 含见习和实习 合 计 140 2836 100 高职法律专业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设置情况对比表(改革后) 学 时 学 分 课程性质 总 数 所占百分比 总 数 所占百分比 理论课程 1812 63.9 89 63.6 实践课程 1024 36.1 51 36.4 合 计 2836 100 140 100 110 高职法律专业教学进度表 (改革后) 课课课 程 名 称 学 时 考 学 年 学 期 课 时 分 配 程程核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类序学 理论实践考考1 2 3 4 5 6 别 号 分 教学 教学 试 查 16周 18周 18周 18周 18周 10周 1 思想道德修养 2 32 * 2 基 2 邓论“三个代表” 3 54 * 3 本 3 马克思主义哲学 3 54 * 3 素 4 政治经济学 3 54 * 3 质 5 体育 6 104 * 2 2 2 课 6 普通话 1 32 * 2 7 大学英语 14 244 * 4 4 4 2 基 8 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3 74 * 3 本 9 公共关系 2 32 8 * 4 技 10 写作 2 32 32 * 4 能 11 法律文书 3 40 14 * 3 课 12 普通逻辑 3 54 * 3 13 宪法学 3 64 * 4 专 14 法理学 8 144 * 4 4 15 中国法制史 2 32 * 2 业 16 刑法学 7 136 * 4 4 17 民法学 8 144 * 4 4 基 18 刑事诉讼法学 6 108 * 2 4 19 民事诉讼法学 6 108 * 2 4 础 20 行政法学 4 72 * 4 21 行政诉讼法学 4 72 * 4 课 22 经济法学 4 72 * 4 23 国际法 4 72 * 4 24 国际私法 3 54 * 3 专 25 公证与律师制度 4 72 * 4 业 26 劳动法 2 40 * 4 能 27 婚姻家庭法 2 36 * 2 力 28 监狱法 2 40 * 4 课 29 犯罪心理学 4 72 * 4 30 计算机操作 3 74 3 实 31 法庭见习 1 30 * * * 32 社会调查 1 30 * * * 践 33 模拟法庭训练 1 30 * * 34 专业实习 8 330 * 课 35 校级任选课 8 144 合 计 140 2288 548 24 27 24 23 22 12 111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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