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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方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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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方案(试行).doc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全面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全方位有效管护,切实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在我区的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为指导,以本区森林分类区划为依据,以积极恢复、保护和合理经营现有森林资源、不断减少和消除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危害、使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充分调动林区职工群众保护...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方案(试行).doc
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全面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对森林资源的全方位有效管护,切实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在我区的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为指导,以本区森林分类区划为依据,以积极恢复、保护和合理经营现有森林资源、不断减少和消除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危害、使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根本目标,充分调动林区职工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确保各项森林管护措施落到实处。在森林资源管护上真正做到管好资源、用好资金、搞好经济。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区域细化、全面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按森林分类区划实行分类管护、分类经营的原则; (三)坚持按森林分布、地理条件和人为活动特点实行远山封育与近山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惩“四到位”,实行责、权、利“三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以不破坏林地植被为前提,实行林木管护经营与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突出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带动经济效益的原则; (七)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 (八)坚持管理部门、企业法人、管护责任人实行森林管护目标责任制的原则。 三、管护经营的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大兴安岭集团公司由于木材产量调减,从1997年的350.4万立方米,调减为2003年的214.4万立方米。林区企业富余职工为67,000人,有24,957人转向森林资源管护。其中的19,630人建立森林专业管护队伍,重点对远山区的森林资源实行封山管护;其余的5,327名职工对近山区森林资源实行管护承包。 (一)本工作方案中管护经营指的是: (1)管护主要是负责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制止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毁林开荒、罂粟种植及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2)经营主要包括管护责任区内的造林、抚育等生产任务;同时,根据森林资源多样性的特点,在管护森林资源的同时依法开展林下资源开发利用,禁止私自从事任何形式的采伐林木或破坏林地行为。 (二)管护经营责任区区划 (1)管护责任区区划依据:一是按照不同林分类型;二是结合二类经理清查数据;三是按山形、地貌、自然沟系、林区道路等;四是按天保工程规划、分类经营区划。 (2)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简称管护责任区,以下同)区划,适用于林业施业区内划定的禁伐区(一级管护经营区),限伐区(二级管护经营区)和商品林经营区(三级管护经营区)。 1)禁伐区管护要根据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生物学特性和在维持生态平衡中的主体作用,建立森林生态系统管护区,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和完整性。积极恢复和保护现有天然林资源,强化森林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能力,努力扩大森林的防护能力,充分发挥其在自然环境中的平衡作用,不断减少自然灾害的危害,使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为此,将我区生态公益林区的水源涵养林区、水土保持林区、护岸林区、护路林区、国防林区、自 然保护区划为一级管护经营区,对此区域进行重点保护。除了更新造林、野生植物栽培,林蛙、蜜蜂养殖外,不准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2)限伐区管护要按照因地制宜、用地养地、综合治理、稳定高效的要求,在加强森林资源管护的同时,合理进行多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将我区生态公益林区的科学实验林区、母树林区、环境保护林区、风景林区等划为二级管护经营区。对限伐区可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造林和野生植物采集、栽培、林内养殖等经营活动。 3)将商品林区的一般用材林区、短轮伐期用材林区划为三级管护经营区,采取宜改则改、宜抚则抚、宜造则造的经营措施,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 (3)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区,按近山、远山划分为综合管护经营责任区和封山管护经营责任区两大类,在每一类中具体划分责任区。 综合管护经营责任区(以下简称综管区):是指在距林业局、林场10--15公里以内范围的近山区,对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实行个体或联户承包,在管护好责任区森林资源的同时,积极开发、合理利用林下资源,促进林区多种经营产业发展的责任区。 封山管护经营责任区(以下简称封管区):是指在距林业局、林场10--15公里以外范围的远山区,以管护站或巡护管护小队为单位,实行集体承包,对划定的管护责任区,采取封山设站(卡)或巡护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经营的责任区。 (4)管护责任区面积。综管区面积一般在80-150公顷,原则上最大不超过200公顷;封管区个人管护责任区面积一般400公顷左右为宜,集体承包区域应不超过3,000公顷。在落实管护经营责任制时,要与管护经营责任人的管护能力相应。 (5)管护责任区之间要砍线抹油并设立明显界碑、标牌,标明责任区编号,责任人,管护面积,森林类型等内容,同时绘制1:25,000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标明边框四至,面积和主要资源分布等。 (三) 管护经营责任区承包 对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近山区(位于局、场10--15公里范围内)的森林资源,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实行个体联户承包,一般要求两户以上为一个承包组,每个承包组都要有专业管护队技术负责人和林业派出所警员治安责任人。每个管护人员都要同企业法人签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管护承包并经法律公证,用合同方式确定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承包者的权益,实行责、权、利挂钩的管护经营责任制。个体管护承包组要按《管护经营工作方案》要求,在划分的责任区内开展管护承包经营活动,并接受各级专业管护队的统一部署、指导、检查和整改。 (1)管护责任区的承包。经林场管护中队的管护队员自愿申请,林场管护中队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审查,报林场批准,签定管护经营承包合同。场长为甲方代表,承包人为乙方代表。在申请承包综管区时,申请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发展多种经营规划,确定种植、养殖、采摘及发展林副产品的数量和面积。 (2)林场管护中队在受理管护队员申请前,要向申请者公布地块、资源条件、费用支付、资源补偿费收取标准、管护经营要求等 内容。 (3)采取揭榜或招投标方式确定管护责任区承包人,签订管护经营承包合同。 (4)综管区的联户承包和封管区的集体承包,要选定一名责任人为组长,组内各成员之间也要划定各自的管护责任 区,明确责任,层层负责,组长为乙方代表。 (5)对不同管护经营条件的管护责任区可协商定价承包,但必须经过林场和林业局资源部门批准。 (6)林下散生的经济植物要与主林层一起承包。对种子林或嘟柿、榛子、毛尖磨等林下经济植物集中成片的可单独承包。 (7)允许保留一定面积的公共管护用地,以备调整和安置新增劳动力。 (8)对综管区的承包,原则上应以逐沟系、逐坡、按林班一次性划片分户承包为主。对不适应或不需用划为综管区的地块和责任区之间出现的空档,可划为封管区。 (9)管护经营责任人,应以各林业企业森林资源管护队员为主,如果管护队员不愿 承担管护经营承包工作,按自动下岗处理,林场根据需要可调换其他职工顶替空缺岗位。 (10)承包合同鉴定后,管护中队要将承包人员名单、责任区的位置、资源状况及相关图表备份,报送林业局资源部门备案。 (11)管护经营期限,首轮承包期暂定为5年,第一个承包期结束后续签第二轮承包合同,承包到期或责任人中途因故放弃承包或责任人无力管护经营时,可由林场收回另行发包,承包人不得自行转让变更。 (四)管护责任区管理 (1)各林业局、林场要逐级建立健全各类档案,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为基础,对区域内重点野生经济植物资源进行专项调查,建立责任区林木资源档案和主要经济植物档案。明确管护责任区的森林分类类型、林地面积、树种组成、株数、蓄积量、郁闭度、经营方式、林副产品种类和蕴藏量、年允收量、经济价值、市场行情,收获注意事项等内容。 (2)各林业局要依据森林分类和管护责任区森林分布、地理环境特点,对不同区域和地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森林管护。 1)对综管区:采取职工分户承包、集体联户承包等形式,把森林资源管护与更新造林、天然幼中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合理开发利用林内野生植物资源、林地资源,使森林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沟系或山头、江河流域划定管护责任区,签定管护承包合同。 2)对于封管区一级管护经营区:采取由林场管护机构的管护队员按沟系或公路咽喉处设卡,建立管护外站,按管护队员划分责任区,实行封山与巡护管护相结合,即管住沟系内的资源不被破坏,又可以巡护公路干线及支岔线,禁止一切危害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3)对于二级管护经营区:由林场落实责任承包人,成建制的组织管护巡逻队,辅助以木材检查站的作用,把责任区的生产经营管理好,控制好采伐限额。搞好林下资源开发,促进林区多种经营的发展。 4)对于三级管护经营区:管护承包责任人除积极参与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资料及时上报林场管护机构。 (3)集团公司于2001年与林业局局长签订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状,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兑现企业经营承包指标的内容。林业局局长也要与林场场长签订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状,林场代表企业法人与管护经营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区承包合同,合同上要明确责任、权力、义务、奖罚及管护经营年限等,标明责任区编号、位置、面积、管护经营要求,管护经营措施等内容。 (4)各林场要建立与管护经营相关的统计、会计等核算办法,准确反映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效果,林业局据此将辖区内森林资源管护成效及存在问按月上报集团公司。 (5)管护责任区的作业成本费用及管护费用按劳动定额和管护条件难易程度核算。经费渠道分别由木材生产成本、育林基金和天保工程拨款支付。 (6)建立监督检查验收评比指标体系 各林业局要对管护责任区的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森林保护、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生产等经营活动按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规程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建立监督检查组织机构,制定监督检查方法和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指标,不断提高管护责任区的工作质量和经营效果。 主要评价指标: ——更新造林合格率,成活率,保存率,迹地更新率; ——森林抚育验收合格率; ——承包期内林木生长量,有林地面积; ——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 ——破坏森林资源、侵蚀林地的林政案件的数量; ——森林病虫鼠害发生率、防治率、防治合格率; ——凭证采伐率、木材生产伐区验收合格率,采伐剩余物利用率,伐后及时更新率; ——林副产品生产量、产值增长率。 (7)执行森林采伐更新拨交验收制度 要严格执行森林采伐更新拨交验收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拨交验收包括:主伐、抚育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火烧迹地及其它灾害性林地清理,更新造林等森林经营活动。有条件的可在管护责任区内自费造林,经检查验收,三年可存率达80%以上的可以由企业按自费造林的有关规定收回,如企业无条件收回,所造 的自费林归个人所有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有偿补偿费。未经森林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上述森林经营活动的,一律按违反《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论处。 (8)各林业局应依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责任区木材生产、营林生产等管理办法,规范管护经营责任人在所管辖的责任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责任、义务和权力 (1)管护经营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负责看管保护,防止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制止乱砍滥伐、偷砍盗伐、超量采伐和无序作业,制止一切有损于林木生长的非法经营活动。同时按照规定的经营措施,对各类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发生林政案件应及时向资源林政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2)保护责任区内的林地资源不受破坏和侵犯,及时发现和制止毁林开荒、滥占林地以及改变林地用途、随意挖沙、采石、取土、修建房屋或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并迅速报告林场,林场应及时逐级上报资源林政部门。 3)负责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巡查、管治工作。在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弄火行为,盘查制止一切非林业生产作业人员进入林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对责任区内森林防火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对起火点在本责任区造成森林火灾的,管护责任人负有直接或连代责任。 4)及时发现、报告管护责任区的森林病虫鼠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5)保护管护责任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和植物资源,制止一切乱捕滥猎、乱挖滥采行为。 6)积极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管护责任区内的林副产品资源,制止一切破坏行为。 7)认真执行《森林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对森林经营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8)积极参加防火、防讯、抢险救灾、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活动及林场(所)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管护经营责任人有以下管护经营优先权: 1)在管护责任区内依法管护经营森林资源,可以优先承担林场(所)下达的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木材生产、伐区剩余物收拣等生产作业任务,获取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 2)完成森林管护任务,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增长,获取核定的森林管护费用。 3)在管护责任区内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和作业方式,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情况下,准许从事林副、林药、林果、林蛙、林鱼等种植、养植、培植以及采集、加工、销售林副产品等活动。 4)在不影响森林经营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经营新的多种经营项目。 5)在管护责任区内有权制止非管护经营承包人员进入本管护责任区内采集林副产品,种植、养殖经济作物和动物以及从事有害森林管护经营和有损管护经营责任人经济利益的一切活动。 6)享受企业或林场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取资金扶持。 7)按经营承包合同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和获取违约方应赔偿的经济损失。 8)要求对正当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益享有行政和司法保护。 9)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及按承包合同规定正当收费以外的非法集资、摊派 购自营产品。 和强行低价收 在管护经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可优先被评为先进,并获取政治荣誉称号和物资奖励。 (六)相关政策与规定 (1)管护经责任区划定后,林业局、林场、管护责任人三者的隶属关系不变,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木材生产经营权不变。 (2)森林资源管护队员,已同林业局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合同期满的或未与林业局签订劳动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森林资源管护队员一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具体交费办法按《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有规定执行。 (4)鼓励发展林下产业,对职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多种经营项目,银行给予积极贷款,贷款在两万以内不能及时归还,可以当做买断工龄,用工龄身份做保证。 (5)管护责任区的营林生产作业,由承包人按林业局统一规划,调查设计和技术规程自行组织,保质保量按规定时间如期完成,林业局按统一标准统一组织检查验收。作业量大, 不能保证按时完成作业任务的,林场有权另行组织劳力与管护责任人共同完成任务,作业成本费由管护责任人按劳动定额转付给参加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质量和经济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管护责任人员负主要 责任。管护责任人不得无理拒绝人员安排和支付费用。 (6)管护责任区内的木材生产任务(包括主伐、抚育采伐和其它采伐),一律由林场统一组织,严格按调查设计文件及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木材生产任务量大、伐区集中的地域,由林场 组织专业队伍作业,管护责任人有权进行监督;任务量小、伐区作业分散的也可由管护责任人自行作业或联合作业,但林场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把责任人、作业面积、出材量等汇总上报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所有生产的达到缴库标准的木材,一律由林场集中向林业局缴库。伐区剩余物可由林场集中收拣利用,也可由管护责任人自行收拣利用,并根据剩余物的价值由资源部门收取相应的费用。 (7)经营管护过程中遇年度轮伐作业的,林木的机械损伤与管护责任人无关,但集材道防止水土流失工作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8)林地使用及其它主要野生经济植物的采摘利用,由资源管理 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及自然条件测定价值,合理收取林地和野生经济植 物资源补偿费。对于资源补偿费,承包的前三年可以免收,从第四年开始按上述规定执行。 (9)在不影响林木生长和不破坏植被的前提下,从事林下多种经营生产的管护责任区,其经营项目必须报资源林政部门审批。管护责任人投资投劳形成的造林成果和林副产品收益,归承包者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中途变更责任人的,可实行有价协商转让,但必须上报备案。 (10)各林业局应大力扶持管护责任人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发展生产的宽松环境,鼓励和组织管护承包者学习政策法规和科学技术,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组织协调生产技术交流和生产、加工、销售网络,积极创办龙头企业,带动多种经营的快速发展。 四、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监督管理机构为:各级森林资源监督办事机构和集团公司资源林政部。森林资源监督办事机构负责对各林业局管护经营成效及管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资源林政部负责对管护经营责任区管护经营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管护责任区的所有森林资源及各种管护经营活动均在监督范围之内。通过实地调查,信息报表、管护帐目分析,查询知情人,举报追踪等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管护经营成效和管护资金使用实行管护法人责任制。各项管护任务要具体落实到管护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要追究管护经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管护资金的拨付没有跟上管护经营进度的; (2)管护设备设施没有按落实的; (3)资源管护不利,使其遭受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经检查验收未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 (4)管护责任区管护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影响管护经营成效的; (5)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局、场企业法人于管护责任人层层鉴定目标责任状, 企业法人按承包合同对承包人实行制约。上级管护机构、资源林政管理部门和资源监督部门对企业法人实施资源管护的效果和对管护承包人的制约作用实施监督。 (四)各林业局、林场应建立管护经营月报制度。准确反映管护经营成效及不足,定期逐级上报,以便监督检查单位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 (五)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实行集团公司、林业局、林场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1)林场在完成年管护经营目标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管护责任区,填写管护经营自查报告,上报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及住局监督办。 (2)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接到林场自检报告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林场的管护经营成效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集团公司资源林政部。 (3)集团公司资源林政部负责对林业局的管护经营成效进行最终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兑现奖惩。 (六)管护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天保方案》中专业管护队伍人均一万元、个体管护承包人均两千元的规定,从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事业费中列支。年度经费预算和设备购置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核编制,经管护总队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拨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拨付。对在管护经营工作中挤占、挪用、截留管护资金,以及造成管护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管护经营监督检查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求实的原则,实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各级资源监督机构和集团公司资源林政部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人员要严格认真、一丝不苟、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被检单位要端正态度,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报表、责任区资料、会计帐目、凭证等。 (八)森林资源管护队员、林业企业职工、林区居民有权直接向各级资源监督机构和集团公司资源林政部反映森林资源管护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鼓励社会对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 提高认识。 进一步掀起宣传“天保”工程的热潮,提高对“天保工程”实施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并充分认识到资源管护对“天保工程”的保障作用,让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保护森林资源变成林区人民的自觉行为。 (1)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的目的和意义。在报纸上开辟专栏,在电视上进行讲座,举办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班,让林区的各级领导、每个林业职工、家属、学生都能懂得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是“天保”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系林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2)建立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警示牌、标示牌和宣传牌,并使这些标牌永久化、醒目化、艺术化。 (二)设置管护管理机构,为管护经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按照大林集资[1999]7号《关于组建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工作方案》文件,本着“统一、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置集团公司管护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全区管护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年度编制执行、管护责任区划分和管护经营、管护承包的指导、检查与管护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考察。并对林业局管护经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林业局、林场管护机构的设置,要本着企业法人是管护经营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按照《天保方案》配齐、配强管护管理人员,层层签定管护经营责任状,将管护经营成效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中,上下把关,互为制约,形成管护经营领导责任网络。 集团公司管护机构、林业局、林场管护机构业务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从上至下逐级对管护经营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考察、考核,对违纪违法或渎职行为予以纠正和查处。 (三)购置管护设备设施,为管护经营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使我区的管护经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管护队伍要配置必要的办公场所,配齐专用巡护车辆和通讯工具,沿江管护区要配备巡逻艇。 (四)抓好管护队员的岗前和岗位培训, 提高管护工作水平。 由于管护队伍庞大,管护队员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而管护又是一个新的岗位,为此地区管护机构要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规定培训内容, 建立师资队伍。各林业局在全面实施森林资源管护前,要根据地区管护机构要求对管护经营管理人员和管护队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轮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管护业务知识、多种经营信息、技术等,以保证我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制定奖惩制度 为使我区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良好开端,确保森林资源管护成效。各林业局要根据管护工作特点和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认真执行合同,管护经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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