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诈骗但有借条

2018-12-20 5页 doc 17KB 163阅读

用户头像

is_589748

暂无简介

举报
诈骗但有借条诈骗但有借条 诈骗但有借条 篇一: 诈骗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 骗取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鲍某向舒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偿还期限早已届满,并已超过还款期限三年。舒某多次向鲍某催要款项,但鲍某均找借口拒不偿还。无奈,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鲍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约舒某到银行,谎称暂还款给舒某九万元,让舒某先行撤诉。舒某同意,并将借条还给鲍某。在舒某将9万元交到银行柜台准备存入时,鲍某突然对柜台工作人员说,这笔钱不是还给舒某的,而是还给另外一个人(突然拉过来第三人陈某),然后...
诈骗但有借条
诈骗但有借条 诈骗但有借条 篇一: 诈骗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 骗取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鲍某向舒某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偿还期限早已届满,并已超过还款期限三年。舒某多次向鲍某催要款项,但鲍某均找借口拒不偿还。无奈,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鲍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约舒某到银行,谎称暂还款给舒某九万元,让舒某先行撤诉。舒某同意,并将借条还给鲍某。在舒某将9万元交到银行柜台准备存入时,鲍某突然对柜台工作人员说,这笔钱不是还给舒某的,而是还给另外一个人(突然拉过来第三人陈某),然后迅速离开银行将借条撕毁。鲍某随即报案。 针对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鲍某不构成诈骗罪,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理由是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借条并不是财产本身;另一种意见是鲍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借条虽然是借款(债权)凭证,但属于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并且鲍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另一种意见,应以诈骗罪追究鲍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鲍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鲍某向舒某借款13万元,还款期限早已届 满,但鲍某始终不予偿还。舒某无奈,遂于2017年9月21日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受理后,鲍某于2017年11月15日以假借还款之名,将舒某持有的借条骗取后当场撕毁,其最终目的并不是毁灭借条这个债权凭证,而是通过使舒某持有的债权凭证灭失的手段达到消灭自己债务的目的,即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13万元,不再归还。 2、鲍某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鲍某以假借还款之名,将舒某约至龙山路交通银行。鲍某拿出九万元时,舒某要鲍某将九万元交到柜台营业员点数,拟准备将此笔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里。在银行工作人员点完钱后,鲍从舒某处要回了借条。当舒某准备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柜台营业员存钱时,鲍某阻止舒某将卡交给柜台营业员存钱,此时鲍某叫来另外一人(陈某),出于舒某意外,鲍某拿到借条后,对营业员说此钱是还给陈某,舒某要求退还借条原件,鲍某不给,双方发生冲突,鲍某立即撕毁借条。显然,鲍某是有预谋的骗取债权凭证,并实施了销毁。 3、借条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借款凭证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本文来自: WwW.BdfqY.Com 千叶帆文摘:诈骗但有借条)证,在已经提起的民事案件中甚至是唯一的证明凭证,丧失了这种凭证,债权人就难以甚至根本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会丧失财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说在特定情况下,借款凭证往往就等同于同值的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已有明确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还没出台之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案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债权凭证原件的情况下,舒某在民事诉讼中将会丧失胜诉权,鲍某将最终非法占有13万债权。篇二: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已有明确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还没出台之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案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债权凭证原件的情况下,舒某在民事诉讼中将会丧失胜诉权,鲍某将最终非法占有13万债 权。篇二》对诈骗罪目的规定的很明确,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点说诈骗罪是“骗钱”,民事欺诈是“赚钱”。如一中,张某多次借钱达80余万元,虽然每次都打了借条,但这只不过是取得被害人信任的手段,张某的真实目的就是非法占有这些钱财。案例二中王某合法承包了中国国际教育交流研修中心的技术与管理部,其目的是想利用这个平台,为他人办理出国培训及所需的签证,以此赚钱。由此可见,二者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 2、客观行为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不仅在主观故意方面是不同的,而且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是不同的,其实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相互呼应的。对客观表现的不同,笔者又将其细分为欺骗内容不同、履行承诺的实际行为不同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1)欺骗内容不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笔者将这些事实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曰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则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是建立在完全虚假的事实基础上的。而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如案例一中,张某使用虚假的姓名,并称自己是香港东方红书社社长,有两亿美金在帐上,这些虚构的事实是被害人借钱给他的前提,如果被害人知道他一文不名,是不会屡次借钱给他的。被害人借钱给他,是因为相信他自称的身份以及经济实力,而这一切都是假的,这即是张某虚构了基本事实。案例二中,王某也虚构了一些事实,如承诺能办理出国签证,也使用了私刻的印章签订合同。但这些虚构的事实不是主要事实。王某的身份是真实的,工作也是真实的,他的业务范围和工作经历决定了他有可能为被害人办成出国签证。另外王某私刻的公章也是自己承包的单位的印章,而不是无中生有或冒充其他单位的印章。如果他履行了一定的程序,所刻制的印章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说王某的基本信息是真实的,他虚构的事实不足以影响被害人的判断。 (2)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不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承诺,也没有能力实现承诺。很多人认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主观目的是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来的,没有客观行为则无法了解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另外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确定的,也许一开始是想非法占有,但后来又放弃了这个念头,也许一开始 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后来见利忘义,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应该是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和行为。只有履约的实际能力和行为才能决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才能正确区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罪。案例一中的张某没有正常的业务,也就没有经济来源,他所借的80多万元是无法归还的,在被害人追债时他百般抵赖、推脱,继续编造谎言,根本不打算归还借款,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行动筹措资金归还欠款。也就是说张某既没有履行承诺的能力,也没有履行承诺的行为。案例二中王某将被害人交给他的预付款用于交中国国际教育交流研修中心的管理费,而没有用于其他生活消费,这说明他有继续从事教育培训的打算,而不是骗了钱为了挥霍。虽然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钱用于办签证,但这不影响王某履行他的义务。事实上王某也确实没有放弃办理签证,而是多方联系,积极想办法,除了找旅行社,还通过自己以前的朋友来帮忙,努力使签证能办成功。其实双方都应当了解办理签证并不仅仅取决于王某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客观因素,对于这一事实,王某没有也不可能隐瞒欺骗白某。因此不能因为后来王某没有办成签证,就认为王某是诈骗。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是否积极的承担责任不能作为决定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的界限,只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很多诈骗罪暴露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都有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一般来说,民事欺诈行为人本来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总是积极的承担责任,是主动的承担。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迫于法律的威慑,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被动的承担。案例一中,张某根本就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也就谈不上主动承担责任了,事实上张某对被害人的追债一直是采取躲避、耍赖、继续欺骗的手段。案例二中,王某因未能为白某办成签证,将报名费挪作他用,虽一时不能偿债,但其与白某签订了还款,这就使一个有瑕疵的委托关系转化为一个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以上对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结论是很明显的,案例一中的张某构成诈骗罪,而案例二中的王某则是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民事欺诈行为与诈骗罪虽然具有本质区别,但也不是截然‎‎对立的,有时在特定情境下会发生
/
本文档为【诈骗但有借条】,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