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2017-09-16 7页 doc 20KB 28阅读

用户头像

is_511210

暂无简介

举报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XX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条 村卫生室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合理。 原则上每2000人至4000人设置一处卫生室。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到...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 XX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村卫生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三条 村卫生室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合理。 原则上每2000人至4000人设置一处卫生室。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15分钟到达为宜。偏远地区根据当地地理环境、农牧民需求可适当设置卫生室。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1 第五条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个月申请再注册。逾期未再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日内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 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若工作变动需及时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严禁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外从事诊疗活动。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 根据《XX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由本人提出申请~卫生院根据卫生室工作需要按照严格准入、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由乡镇卫生院颁发聘书~与其签订聘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原则上不再聘用。确有一技之长或特殊需要的~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卫生室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由所在卫生室提出续聘计划~本人书面申请~经镇办卫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聘期1年~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 新录用乡村医生实行资格准入。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聘用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由乡镇卫生院根据辖区内乡村医生岗位需求~制定选聘计划~按照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统一考试、公示、择优选聘的程序~依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医队伍。 第十一条 对从事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医生实行聘用制、合同式管理。 通过考试、考核、民主评议~从在职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责任医生~每200-500户农村居民家庭配备一名责任医生。其职责包括为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医生实行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对工作消极被动~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考核成绩连续 3 两次排在末尾的~取消其责任医生的资格~重新从乡村医生中择优选聘补充。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加强自身医德医风建设~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改善、提升服务态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的各项规定,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 第三章 劳动报酬 4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责任医生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每半年对责任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一,政府补助:每人每月1200、1500元,执业助理以上,~边远地区的乡村医生增加特殊补助200元, ,二,医疗收入: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补助: ,四,其他收入:一般诊疗费或基本药物补助、预防针费用、结核病管理费用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根据工作需要在本辖区村卫生室内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七条 责任医生应积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九条 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5 第二十条 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乡村医生处方用药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超出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做到科学诊断、因病施治、规范用药~不开大处方~不进行过度医疗~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乡村医生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卫生院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过渡。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卫生院每年两次对本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 6 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不按规定进行转诊的,使用基药规定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应用中的相关问题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7 8
/
本文档为【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