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举办者:中国舞蹈家协会
第三条 学校性质:事业单位法人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是由"中国舞蹈家协会"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引进和吸收先进
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开发高质量的课程,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
才。
第五条 学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举办者:中国舞蹈家协会
第三条 学校性质:事业单位法人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是由"中国舞蹈家协会"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通过引进和吸收先进
的教育思想、教学
、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开发高质量的课程,为首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
才。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16层
第二章 办 学 内 容
第六条 办学规模:年培训400人.
第七条 办学层次:初、中级培训
第八条 办学形式:短期、业余面授
第三章 学校的资产
第九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由中国舞蹈家协会出资2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的开办资金,在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撤资、不挪作它用。
第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收取的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章 组 织 管 理
第十一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依法设立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决策委员会
组成由举办者推荐产生。决策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决策委员会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
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决策委员是具有五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的教育工作者。 第十二条 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
;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
;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决策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决策委员会会议。 (一)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决策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六条 决策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决策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决策委员会议;
(二)检查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向决策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召开决策委员会议,决策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决策委员,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决策委员。决策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决策委员代为出席决策
委员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 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决策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决策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做出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条 决策委员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决策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决策委员对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设校长,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
职权:
(一)执行学校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决策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实行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法定代表人由学校决策委员会任免。
第六章 合 理 回 报
第二十四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
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
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决策委员会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
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的校产在存续期间,归学校管理使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备,不得出卖、转让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依法建立财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 决策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交回办学许可证、学校印章,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学校终止,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审批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决策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学校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事项不一致;
(三)决策委员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的决策委员会。
决策委员会成员签字:
中国舞蹈家协会舞蹈培训学校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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